贵州省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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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制度1

贵州省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高速公路路政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高速公路路政巡查,是指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简称“路产”),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畅通而组织路政执法人员上路巡逻检查所进行的行政管理和执法活动。

第三条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工作应遵循“严格履职,规范执法,热情服务,处置快捷”的原则。

第四条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主管全省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工作,各高速公路管理处负责组织和领导所辖区域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工作,各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大队具体实施所辖路段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工作。

第五条高速公路路政巡查范围为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辖区内的高速公路(含匝道)、公路附属设施、公路用地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其中包括收费站和服务区、加油站、停车区。

第六条高速公路路政巡查方式包括定时巡查、临时巡查及异常情况下的紧急巡查等,以专用车辆巡查为主、步行巡查为辅。

步查主要针对高速公路两侧违法建筑物,以及高危路段设施,桥、涵、隧道等不易被车巡方式发现的情况进行。

第七条高速公路路政巡查职责: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高速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发现、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各类损坏、侵占、污染、占(利)用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

(三)发现、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违法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及非公路标志等行为;

(四)查处其他违反高速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检查监督涉路施工现场道路安全保畅措施情况;

(六)检查监督路政许可事项实施情况;

(七)协助处置交通事故和突发事件现场;

(八)及时为求助者提供必要帮助;

(九)超限运输车辆的监督和护送;

(十)执行特殊勤务和专项整治工作;

(十一)维护高速公路收费站正常通行秩序及检查、督促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履行高速公路文明收费及道路养护等职责情况;

(十二)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应每天不少于3个班次,每日巡查在路时间不得低于6小时。

遇雨、雪、雾、冰等恶劣气候时,还应加强对重点路段和险要部位的巡查,在节假日车辆高峰时,还应加大巡查密度。

第九条高速公路路政巡查人员在巡查时遇到交通事故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等相关部门,协助救助伤员、保护现场、维护秩序,报告上级部门并进行现场勘查。

 

第十条高速公路路政巡查人员在巡查时应当注重仪表,规范行为举止,做到举止端庄、精神饱满,先敬礼,再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然后处理问题,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在路政巡查过程中,指挥、拦截过往车辆应做到手势规范,指挥准确。

手势应严格按照交通警察交通指挥手势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路政巡查人员的文明执法工作规范,按照交通运输部《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交公路发〔2012〕17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路政巡查人员在巡查中,应着统一制式服装,保持规范整洁,携带执法证件和法律文书等。

夜间及恶劣气候条件下巡查时,需佩戴反光警示标志。

第十四条高速公路路政巡查车辆需使用按规定装备的制式执法车辆,不得擅自换用其他车辆替代。

第十五条高速公路路政巡查车辆应配备反光锥筒、示警灯、灭火器、急救箱以及照相机、应急灯、强光电筒、执法记录仪等必要装备。

第十六条高速公路路政巡查人员乘车巡查时,一般为三人一组。

乘坐位置为:

正驾驶位、副驾驶位、后排左侧位。

正驾驶位职责:

负责驾驶、观察路面情况;副驾驶位职责:

担任主要巡视,包括右侧标志、路肩、边坡、隔离栅、排水沟、应急电话、桥涵通道、护拦、建筑控制区内状况等;后排左侧位职责:

担任辅助巡视,包括路面及左侧防撞护栏、中央分隔带、设施等,负责《路政巡查记录》的填写。

第十七条路政巡查车辆应确保车况良好,实施路政巡查时严禁搭载和工作无关人员,遵守交通法规,开启示警灯、保持匀速(60-80km/h)。

如遇需执行紧急救援任务时,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可以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交通标志、标线限制。

第十八条在高速公路上停车处理公务时,车辆必须停在右侧露肩,开启示警灯,乘员从右侧车门下车。

路政巡查人员严禁呼唤当事人横穿高速公路。

第十九条各高速公路管理处和高速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6号)的要求,管理和使用公路监督检查车辆。

第二十条高速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在路政巡查工作中严格按以下要求完成工作交接:

(一)在本单位所确定的交接班地点进行交接;

(二)交接双方以巡逻车为线,成横队面对列队,由当班负责人出列立正互相敬礼,开始交接;

(三)由接班驾驶员对巡查车车况进行检查,同时对巡查器材进行查验,有无异常均应向本班负责人报告,并由接班方负责人在交接班表上签认;

(四)交班一方负责人应将上班未尽或应告知事项在《路政巡查记录》上简要记录,并告知接班一方;

(五)接班一方在完成交接后,开启车辆示警灯,上路巡查。

第二十一条巡查过程中发现的所有情况都要在《路政巡查记录》上做出详细记录,认真履行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在高速公路路政巡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当场处理,适用一般程序的应该认真做好调查笔录,并及时上报,适用赔(补)偿程序的,按照赔(补)偿程序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在高速公路路政巡查过程中,发现高速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或者有影响行车安全的障碍物时,应当立即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督促高速公路经营者立即修复或排除险情。

第二十四条高速公路路政巡查人员在路巡中,要及时发现和制止下列侵占、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挖掘高速公路;

(二)擅自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擅自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擅自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高速公路桥梁、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

(六)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高速公路;

(七)擅自在高速公路及其连线上增设或者改造道口;

(八)在高速公路及用地范围内非法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及其他临时设施或者非法加水、洗车;抛洒、堆放、焚烧物品,倾倒垃圾,利用高速公路边沟排放污物;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进行采石、取土、踩空作业;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或者掉落、遗撒、飘散;

(九)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或利用跨越高速公路的设施设置宣传牌、广告牌、地名牌等;

(十)在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中型以上桥梁周围200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从事挖砂、采矿、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等危及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安全的活动;

(十一)因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的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损坏;

(十二)违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危险品场所、抽取地下水和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及铺设高压电线、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等行为。

(十三)其他侵占、损害、污染高速公路和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高速公路路政巡查人员在路巡中发现或接到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信息时,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立即赶赴现场;

(二)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立即向交警、120急救中心、消防等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三)若事故车需清障救援的,立即通知清障;

(四)重大事故或紧急情况按应急信息报送有关规定向上级报告;

(五)对因交通事故引起高速公路交通中断确需暂时封闭高速公路交通的,应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现场交通秩序,对滞留车辆进行疏导;

(六)协助对事故现场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助;

(七)对现场进行勘查,确定其受损情况;

(八)按办案程序做好对公路损害案件进行调查、询问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在高速公路巡查中,发现故障车需清障的,应立即通知清障,影响交通安全的应立即通知公安交警部门。

第二十七条在高速公路巡查过程中应加强对涉路施工现场的监管,规范施工作业行为,对不规范的施工作业行为必须予以纠正,对拒不整改的,应责令停止作业,并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涉嫌违法行为人现场不配合协助调查并驾车逃逸的,可采取由前方路政巡查人员或在收费站堵截、记录车号、拍摄录像等方式收集证据,事后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不得驾车追堵。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未造成影响公路安全或公路路产损失的轻微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或责令改正。

第三十条各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大队之间在高速公路路政巡查过程中发现涉及对方管辖路段存在违法行为及突发事件的,应及时相互告知,并协助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高速公路路政巡查人员遇到职责范围以外的,如不及时处置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求助时,应当做好先期处置,并报请上级通报相关部门或单位派员到现场处置,在相关部门或单位到现场进行处置时,应当予以必要的协助。

第三十二条高速公路路政巡查人员应认真对待群众的咨询,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高速公路路政巡查时接到群众投诉的,应向投诉人了解情况,对属于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按照规定处理;对不属于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告知其到相关部门或者机构投诉。

第三十四条各高速公路管理处要加强对路政执法大队路政巡查工作的指导,特别是路政、收费、安全质监等部门要督促路政执法大队在路政巡查中认真履行路产路权保护、维护及收费稽查、养护和安全监管等职能。

第三十五条各高速公路管理处应建立机关路政、收费、安全质监等部门工作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参加路政执法大队路政巡查工作制度,并抓好落实。

第三十六条各高速公路管理处应建立高速公路路政巡查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规范路政执法大队路政巡查行为。

第三十八条高速公路路政巡查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实行过错责任追究:

(一)不按本巡查制度履行正常巡查的;

(二)在巡查时从事与巡查工作无关的活动的;

(三)在巡查时擅离职守的;

(四)在巡查时违反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禁令》的;

(五)在巡查时不认真履职,致使其管辖路段高速公路路产发生严重损坏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不按规范填制《路政巡查记录》及交接班的;

(七)对侵占、损害高速公路路产、路权的较为严重情形,未及时发现处置的。

第三十九条高速公路路政巡查人员违反法纪、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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