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一通三防安全措施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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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一通三防安全措施计划

煤矿一通三防安全措施计划

为加强《一通三防》的管理工作,为有效防止和杜绝瓦斯及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煤矿安全、高效、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并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安全措施计划。

一、保障通风系统安全可靠的措施

矿井通风是煤矿五大生产系统重要系统,对全矿井的安全生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保障矿井的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煤矿的安全生产才可以得到保障。

本措施如下:

1、煤矿必须在地面安装两台同等能力功率相匹配的主要通风机(一台使用、一台备用)。

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漏风率不得超过5%。

2、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的连续运转。

3、装有主要通风机的风井出口应安装防爆门,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

4、当对主要风机的转数和叶片进行调整和改变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批准。

5、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再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风机的性能测定和试运行工作,以后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测定。

6、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装置和设施,并能在10分钟内改变巷道中风流方向。

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得下雨正常风量飞40%。

每年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7、严禁将主要通风机房兼做他用。

主要通风机的运转有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将主要通风机的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

发现问题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以便矿上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8、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风机使用。

9、矿井在开拓或准备回采时,必须在设计中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合理进行风量分配,。

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扇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和使用等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出来。

10、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或局部通风机通风。

煤巷、半煤岩巷和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

11、局部通风机必须设有专人进行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

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量。

回风口间的风速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12、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以及混合时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13使用局部通风机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

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凤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

只有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范围内分流中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未述部分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中的各项规定执行。

二、防治瓦斯煤尘安全措施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一通三防”的管理规定,矿各管理人员要高度重视瓦斯及煤尘的防治工作,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

2、加强通风系统的管理工作,做到矿井通风稳定和可靠,风量分配合理,加强通风设施管理,消除不合理的窜风现象对盲巷、废巷及采空区进行及时封闭。

3、在采掘工作面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严禁空班漏检,认真执行“一炮三检查”的安全制度。

在瓦斯超限时(且瓦斯浓度达到1%时)立即停止放炮和其他作业,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和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汇报矿有关负责人及时处理。

4、临时停工地点,不得随意停风。

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棚栏和示警牌,禁止人员进入工作面。

因临时停电造成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临时停风,当班安全员、瓦斯检查员必须立即撤出掘进头所有施工人员到进风巷内,严禁严禁将人员撤至回风巷道内。

5、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浓度与全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且采区回风系统内必须撤人,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1.0%时、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恢复局部通风机向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掘区回风流内的供电。

6、必须建立瓦斯及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检查制度,凡矿入井人员,必须携带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员必须携带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员必须携带甲烷检测仪或光学甲烷检测仪,并且检查好检测仪的完好切误使用损坏数据不准的检测仪。

对于井下的施工地点的瓦斯监控仪探头,要加以爱护,严禁有意损害和破坏,否则将严厉进行处理。

7、掘进工作面和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眼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炮采工作面在爆破前后,应采用水冲洗煤壁有,以取到降尘和减少煤尘的积聚。

8、及时清理巷道中的浮煤,清理和冲洗沉积煤尘,对大巷应定期进行刷浆

9、在作业工作面地点,需有安设喷雾装置和水幕,在顺槽机头装车地点应有喷头喷水进行降尘。

10、当遇瓦斯煤尘事故的发生,应及时撤离人员,按避灾路线有序的撤离地面。

未述到部分严格认真按《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严格执行,凡入井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本措施,搞好文明安全生产,做到不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严格遵守矿有关规章制度和劳动纪纪律。

三、防治瓦斯爆炸的安全技术措施

1.防止瓦斯积聚

1)加强通风

(1)矿井通风系统必须是一个安全的、可靠的、完整的、独立的通风系统。

(2)通风机工作方法采用抽出式。

(3)矿井主要通风机选用足够能力的矿用防爆抽出式风机。

(4)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等通风设备、设施和通风构筑物要按标准安装好、构筑好、维护好,确保其有效性。

(5)风量计算的配风依据要充分,风量计算确定的通风能力要合理;

(6)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采用独立通风,不得采用串联通风。

(7)在生产过程中,连同采空区的巷道应做到随采随闭,杜绝漏风。

采区结束后,至多不超过一个月必须把所有通向采空区的巷道封闭起来。

(8)矿井投入生产后,按分别法计算矿井及各工作面需风量,并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及各工作面产量。

(9)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

对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将每次测风结果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并根据测风结果调节风量。

(10)贯通巷道要编制专门安全措施,两巷道贯通20米前,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贯通时,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立即处理。

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时,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

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派专人警戒。

贯通后,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待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11)局部通风机由专人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安装在进风巷道中,并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大于0.15米;风筒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局部通风机要有可靠供电;严禁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以上(含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局部通风机不得随意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要撤出人员和切断电源。

(12)矿井必须有可靠的双回路供电,一路断电即合上另一路开关,以保证井下供电的连续性。

掘进工作面必须双回路供电,双局扇供风(一台工作、一台备用)。

(13)井下通风设施要保持完好,要有专人检查和维修。

井下通风设施的施工质量要满足有关规定和要求。

2)及时安全地处理积聚瓦斯

(1)从采掘工作、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

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立即安全地处理好,不留任何隐患。

(2)加大瓦斯积聚地点的风速和风量,按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措施排放积聚瓦斯。

强制冲淡瓦斯到允许浓度后排到回风流中。

(3)切实加强瓦斯排放、巷道贯通和盲巷管理工作,排放瓦斯和巷道贯通要认真编制安全措施并执行有关规定。

瓦斯排放采用逐段排放法,严格控制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且回风系统内停电撤人。

井下盲巷和临时停风地点设置密闭和栅栏,定期检测瓦斯和氧气浓度,并严禁任何人违章进入。

(4)局部通风机恢复通风前,首选检查瓦斯,当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且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5)回风井中瓦斯浓度超过0.75%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时,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停止用电钻打眼和切断机电设备的电源;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或因停电、检修等原因而断电的电气设备,当附近20m内瓦斯浓度降到l.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6)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停风区要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停工区瓦斯浓度达到3%,不能立即处理时,在24小时内予以封闭;停风区恢复通风、排放瓦斯和送电时,要有安全措施,必要时应采取封闭抽放瓦斯等措施。

(7)开启密闭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并报审批同意,要由专职救护队员打开密闭。

(8)经常检修瓦斯抽放系统,保持瓦斯抽放系统的完好,防止瓦斯正压输出时,发生瓦斯泄漏。

(9)对沿空掘进巷道、孤岛采煤工作面或位于低风压区的工作面、初次揭露地质构造复杂区域巷道等采掘工作面,实行重点瓦斯管理制度。

3)加强瓦斯检查

(1)建立严格的风量、风速、瓦斯及其它有害气体的检查制度。

瓦检员、安全员、测风员必须经过县以上煤炭管理部门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2)建立矿井安全监测系统,按照规程要求,在采掘工作面配备瓦斯探头、瓦斯断电仪和悬挂便携式瓦斯仪。

(3)配备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4)矿长、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队长、通风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5)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6)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为每班至少3次;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设专人经常检查,并安设甲烷断电仪。

(7)瓦斯检查人员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

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

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条文的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8)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l次。

(9)其它瓦斯检查地点和次数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执行。

(10)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查并签字。

(11)瓦斯抽放站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利用瓦斯时,还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甲烷传感器。

(12)利用瓦斯时,瓦斯浓度不得低于30%,且在利用瓦斯的系统中必须装设有防回火、防回气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

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时,抽放瓦斯浓度不得低于25%。

(13)抽放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至少应有1套备用。

(14)地面瓦斯抽放泵房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和检测管道瓦斯浓度、流量、压力等参数的仪表或自动监测系统。

(15)在井巷施工或矿井生产中,应进一步测定煤层瓦斯含量及有关参数,以便对新投产采区或矿井的瓦斯预测和通风设计进行必要的相应修改。

2.分源治理瓦斯

(1)研究矿井瓦斯涌出规律:

要同时测定矿井各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和采空区的瓦斯涌出量,得到矿井瓦斯涌出量表及周期性动态。

(2)采空区要及时封闭,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

(3)大气压力变动季节,应加强对采空区瓦斯的观测与管理。

(4)及时处理掘进区局部冒顶积存的瓦斯,可在支架顶梁处安设导风板冲淡瓦斯或用充填黄土的方法处理。

(5)掘进工作面随着巷道的延长,风筒应及时加接,保证压入式风筒出风口距迎头的距离应小于或等于压入式通风的有效射程,风筒离掘进工作面迎头距离,一般不大于5米。

(6)回采工作面采用u形或偏y型通风系统,这种系统具有漏风小的优点,通风系统简单。

(7)安全处理工作面两端隅角附近的瓦斯,在工作面上隅角附近设置木板隔墙或帆布风障、风帘,迫使一部分风流流经上隅角,将积存瓦斯冲淡,排出。

(8)采用采空区抽放,减少工作面采空区瓦斯和邻近层瓦斯涌入采煤工作面;

(9)要控制首采面产量,加强上隅角瓦斯管理,防止邻近层瓦斯涌出,造成上隅角和回风顺槽瓦斯超限。

(10)安全及时地处理顶板附近瓦斯层状积聚,保证回采工作面的设计风速,使瓦斯与风流能充分地紊流混合,冲淡及排除。

3.防止瓦斯引爆引燃

1)防止一般及电气火源措施

(1)防止瓦斯引燃的原则,是对一切非生产必须的热源,要坚决禁绝。

生产中可能产生的热源,必须严格管理和控制,防止它的发生或限制其引燃瓦斯的能力。

(2)矿井实行入井检身制度,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严禁穿着化纤衣服。

(3)井下电话选用本质安全型电话,并使用矿用电话电缆。

(4)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只准在瓦斯深度小于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5)井下(非煤层中)需要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严禁在煤层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6)井下严格禁止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7)井口房及通风机房周围20m内禁止使用明火。

(8)井下电气设备的选用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包括电线、电缆);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工作,要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

(9)井下供电做到:

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有过电流和漏电保护,有接地装置;电缆悬挂整齐,设备硐室清洁整齐。

(10)掘进工作面实行“两闭锁”(风电、瓦斯电闭锁)和“综保”掘进配套设备。

(11)防止机械摩擦火花和冲击火花的产生,采取安设过热保护装置、使用难引火性合金工具(如使用铵铜合金工具等)等措施。

(12)高分子聚合材料制品,如风筒等,容易因摩擦而积聚静电,当其静电放电时,可能引燃瓦斯、煤尘或发生火灾。

因此井下应采用抗静电、阻燃的聚合材料制品,其内、外两层表面电阻都必须不大于3×108ω,并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此值。

(13)地面瓦斯抽放泵房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必须有防雷电装置。

其距进风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m,并用栅栏或围墙保护。

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m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

抽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应超过泵房房顶3m。

(14)地面瓦斯抽放泵房内电气设备、照明和其他电气仪表都应采用矿用防爆型。

(15)井上下敷设的瓦斯管路,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并应有防止砸坏管路的措施。

(16)地面瓦斯抽放泵房必须有专人值班,经常检测各参数,做好记录。

当抽放瓦斯泵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

如果利用瓦斯,在瓦斯泵停止运转后和恢复运转前,必须通知使用瓦斯的单位,取得同意后,方可供应瓦斯。

(17)井下电气设备严禁失爆,电气设备入井前严格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才可入井。

(18)井下电缆必须是经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电缆的安设合格,并防止有硬件物品碰穿,以及注意电缆的受潮、老化等。

(19)要消灭“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电缆要悬挂整齐。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要及时检查维修,保持完好。

严禁使用明刀闸开关。

2)防止放炮火源措施

(1)采、掘工作面都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三级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雷管。

使用煤矿许用毫秒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2)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

在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在采煤工作面每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止,并严禁使用2台放炮器同时进行放炮。

(3)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

(4)炮眼封泥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

无炮泥或不实的炮眼,严禁放炮。

(5)炮眼内发现异常情况,如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不准装药放炮。

(6)放炮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严禁使用固定放炮母线(每次放炮时铺设)。

(7)在放炮地点20m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1/3以上时,不准装药放炮。

(8)处理瞎炮(包括残炮)必须在班组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按规程要求处理,瞎炮应在当班处理完毕。

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9)放炮时,采用正向起爆。

(10)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和“三人连锁放炮”(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制度,严禁采用糊炮、明火放炮和一次装药多次放炮。

(11)爆破工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12)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装药、放炮。

3)防止雷电入井的措施

(1)井口安设az-1a型导体消雷器,消雷器的接地体距井口管、轨、线接地网相互间距在20米以上。

(2)所有伸出井口的钢管及钢轨均采用铸型尼龙材料进行两处相互间距为100米的绝缘隔离,每段铸型尼龙材料长度为1米,对地绝缘电阻在150mω左右。

(3)所有伸出井口的钢管、钢轨和电缆的铠装铅皮在入井处均接地,接地引入线均采用截面积为50mm2的橡套电缆,引出井口的接地体相互间距在20米以上,接地电阻不得大于2ω。

(4)通讯线路在入井口处装设一组熔断器和避雷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ω。

(5)所有伸向密闭区的钢管、钢轨和电缆等必须撤出或撤出密闭处的钢管、钢轨和电缆等,密闭内外不得有导体连接,相距20米以上,否则不得密闭。

4)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安全措施

(1)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

(2)矿灯集中统一管理。

每盏矿灯必须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

(3)矿灯应保持完好,出现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时,严禁发放。

发出的矿灯,最低应能连续正常使用llh。

(4)严禁使用矿灯人员拆开、敲打、撞击矿灯。

人员出井后(地面领用矿灯人员,在下班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灯房。

(5)在每次换班2h内,灯房人员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矿调度室。

(6)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并装有短路保护器。

4.加强瓦斯地质工作

加强瓦斯地质工作,绘制矿井瓦斯地质图,测定瓦斯基本参数,掌握瓦斯赋存规律和矿井瓦斯涌出规律,进行瓦斯突出性预测,掌握瓦斯地质变化规律。

5.合理布置采掘工作面

采掘工作面的布置和接替,要做到:

(1)通风系统合理、可靠、简单、稳定,各采区应保证有一条专用回风巷。

(2)巷道布置要符合有关规程和规范,深部若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

(3)合理布置采掘工程及其接替,保证采掘工作面之间有一定的距离,防止由于压力集中引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4)采掘工作面布置应尽量避开地质构造带和煤层变化带,若必须在地质构造带和煤层变化带中或附近布置时,必须采取局部性防突措施。

6.加强瓦斯抽放

根据煤层赋存条件、瓦斯涌出构成和采区巷道布置形式,参考类比工程的成熟经验,瓦斯抽放方法有:

(1)高位钻孔抽放又称作顶板裂隙带抽放,是以顶板裂隙作为通道来抽放工作面煤壁及上隅角涌出的瓦斯。

即在工作面回风顺槽布置钻场,向工作面方向煤层顶板打长钻孔,钻孔层位控制在顶板裂隙带内,随采随抽或超前抽放回采工作面临近层及采空区冒落拱大量卸压瓦斯。

具有工程量省、抽放效率高的特点,抽出率一般为30%~50%,有的可达60%以上。

(2)采空区埋管抽放,即在工作面回风巷敷设大直径菱镁管,管路每隔一定距离串接一具组合阀门的三通管件作为瓦斯吸入口。

随工作面推进,吸气口阀门依次打开,使其处于最佳抽放位置。

为防止采空区漏风需设置临时密闭,并在工作面回风巷设置风门以增加漏风出口处的风压。

(3)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抽放,根据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的大小采用随巷道掘进边掘边抽。

7.加强瓦斯监测监控

本矿井虽属于小型矿井,井下采、掘、运输、通风、排水、供配电等系统交叉作业,如果系统中的某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会酿成事故,甚至造成重大事故。

因此矿井设置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对矿井安全实施全方位的监控是十分必要的。

矿井监测设备主要设置在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回风巷、矿井主要机电设备硐室、井下煤仓、井下水仓、通风机房、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地面变电所及副绞车房等。

8.隔爆措施

(1)矿井采用隔爆水槽棚隔爆。

(2)水槽棚用硬质易碎的聚氯乙烯和聚氨脂塑料制成,外型为半透明的槽体。

(3)水槽棚内盛满水置于距顶板100~150mm处,距离轨面不小于1.8m。

(4)水槽棚间距为1m。

(5)水槽棚设置总长度为30m,应布置在直线巷道内,距交岔口、转弯点、变坡点不得小于50m。

(6)在回采工作面的运输顺槽和回风顺槽中、煤层中掘进工作面设置水槽棚,距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40米~150米。

(7)水质要符合规程规定,水槽内水中混入5%的粉尘后,应立即换水。

(8)水槽棚内有足够的水量,水量应保证40l;水槽棚组的总用水量按巷道断面积计算,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9)水槽棚每周检查一次。

四、防治火灾的安全技术措施

1.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火措施

(1)井下所有电气设备采用矿用隔爆型或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并具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2)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井下变压器严禁中性点接地。

(3)高压、低压配电屏设有过载、短路、漏电保护。

(4)所有防爆开关,均设有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保护和漏电闭锁保护。

(5)井下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都进行接地。

(6)电缆选择、电缆悬挂、电缆连接要符合有关规程规定。

(7)井下电气设备有接地、短路、过流、过负荷、断相、漏电等保护。

(8)井下电缆、输送机胶带、风筒等均选用不延燃、阻燃材料。

(9)矿总工程师应定期组织实施各电气设备和电缆的检查、调整工作。

(10)矿机电部门必须建立防爆检查、电气管理、小型电器管理、电缆管理等专业组。

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员,必须由有业务能力并经过专业训练持有合格证的人员担任,还应按规定数量配齐。

(11)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修理和调整工作,必须由专责的或临时指派的电气维修工进行,高压电气设备的维修和调整工作,应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

(12)高压停、送电的操作,可根据书面申请或其它可靠的联系方式,由专责电工执行。

采区电钳工,在特殊情况下,可对采区变电所内高压电气设备进行停、送电的操作,但不得擅自打开电气设备进行修理,经维修单位机电主管人员授权者,不受此限。

(13)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电气设备,应立即处理或更换,不得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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