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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监督管理,合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关于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关于部门在各自职责范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专业范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详细执业按照本办法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畴》执行。

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关于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 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要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原则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原则>(试行)告知》(建市[]171号)执行。

第六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获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关于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立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第七条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原则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符合国家关于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关于规定。

第八条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劳动用工关于规定,规范项目劳动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第九条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步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

(二)合同商定工程验收合格;

(三)因非承包方因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批准。

第十条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

(一)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公司已解除承包合同;

(二)发包方批准更换项目负责人;

(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状况必要更换项目负责人。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公司应当于项目负责人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关于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

第十一条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其承建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送项目手续办结前,除第十条规定情形外,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公司。

第十二条 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应当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献目录>(试行)告知》(建市[]42号)和配套表格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有关文献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签章文献作为工程竣工备案根据。

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地实际状况,制定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签章文献补充目录。

第十三条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对其订立工程管理文献承担相应责任。

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整工程施工管理文献方为有效。

注册建造师有权回绝在不合格或者有弄虚作假内容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献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四条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及时、独立完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献签章,无合法理由不得回绝在文献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担任工程项目技术、质量、安全等岗位注册建造师,与否在关于文献上签章,由公司依照实际状况自行规定。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各种专业工程,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负责该工程施工管理文献签章。

专业工程独立发包时,注册建造师执业范畴涵盖该专业工程,可担任该专业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献应当由分包公司注册建造师签章。

分包公司订立质量合格文献上,必要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签章。

第十六条因续期注册、公司名称变更或印章污损遗失不能及时盖章,经注册建造师聘任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后,可先在规定文献上签字后补盖执业印章,完毕签章手续。

任所第十七条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工程施工管理文献,应当征得所在公司批准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注册建造师本人不能进行修改,应当由公司指定同等资格条件注册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八条注册建造师应当通过公司按规定及时申请办理变更注册、续期注册等有关手续。

多专业注册注册建造师,其中一种专业注册期满仍需以该专业继续执业和以其她专业执业,应当及时办理续期注册。

注册建造师变更聘任公司,应当在与新聘任公司订立聘任合同后1个月内,通过新聘任公司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浮现损失,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任公司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公司信用档案。

第十九条聘任公司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及时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

聘任公司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无端不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注册建造师可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注销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建造师规定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应当提供与原聘任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有效证明材料。

建设主管部门经向原聘任公司核算,聘任公司在7日内没有提供书面反对意见和有关证明材料,应予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

第二十条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用下列办法:

(一)规定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二)规定被检查人员所在聘任公司提供关于人员订立文献及有关业务文档;

(三)就关于问题询问订立文献人员;

(四)纠正违背关于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原则规范行为;

(五)提出依法解决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监督管理部门在对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任何利益。

关于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回绝或者阻挠。

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本人保管,任何单位(发证机关除外)和个人不得扣押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

第二十二条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设计图纸施工;

(二)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

(三)使用不合格设备、建筑构配件;

(四)违背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用工方面规定;

(五)在执业过程中,索贿、行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商定费用外其她不法利益;

(六)订立弄虚作假或在不合格文献上签章;

(七)以她人名义或容许她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八)同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司受聘并执业;

(九)超过执业范畴和聘任公司业务范畴从事执业活动;

(十)未变更注册单位,而在另一家公司从事执业活动;

(十一)所负责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移送手续前,变更注册

到另一公司;

(十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她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十三)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其她行为。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安全、环境事故时,担任该施工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关于法律法规规定事故解决程序及时向公司报告,并保护事故现场,不得隐瞒。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注册建造师注册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关于部门投诉、举报注册建造师违法、违规行为,并提交相应材料。

第二十五条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有关活动,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关于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解决成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应当将违法事实、解决建议及关于材料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或关于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解决,并告知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关于部门。

注册建造师异地执业,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解决建议转交注册建造师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14个工作日内作出解决,并告知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注册建造师违法行为解决成果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网()向社会公示。

不良行为惩罚、信息登录、使用、保管、时效和撤除权限等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并完善全国网络信息平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建造师本地执业状态信息收集、整顿,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网()向社会实时发布。

注册建造师执业状态信息涉及工程基本状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

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开工前、竣工验收、工程款结算后3日内按照《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规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网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精确、完整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

信息报送应当及时、全面和真实,并作为延续注册根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关于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诚信原则和管理办法,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同步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按照管理权限及时采集信息并报送上级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注册建造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经关于监督部门确认后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关于部门记入注册建造师执业信用档案:

(一)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

(二)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导致质量、安全、环境事故;

(三)泄露商业秘密;

(四)无合法理由回绝或未及时签字盖章;

(五)未按规定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

(六)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导致不良社会影响;

(七)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导致项目未能及时交付使用;

(八)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

(九)不积极配合关于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和小型工程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关于部门依照本地实际状况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畴

序号

注册专业

工程范畴

1

建筑工程

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地基与基本、土石方、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园林古建筑、钢构造、高耸建筑物、电梯安装、消防设施、建筑防水、防腐保温、附着升降脚手架、金属门窗、预应力、爆破与拆除、建筑智能化、特种专业

2

公路工程

公路,地基与基本、土石方、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钢构造、消防设施、建筑防水、防腐保温、预应力、爆破与拆除、公路路面、公路路基、公路交通、桥梁、隧道、附着升降脚手架、起重设备安装、特种专业

3

铁路工程

铁路,土石方、地基与基本、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钢构造、附着升降脚手架、预应力、爆破与拆除、铁路铺轨架梁、铁路电气化、铁路桥梁、铁路隧道、都市轨道交通、铁路电务、特种专业

4

民航机场工程

民航机场,土石方、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钢构造、高耸构筑物、电梯安装、消防设施、建筑防水、防腐保温、附着升降脚手架、金属门窗、预应力、爆破与拆除、建筑智能化、桥梁、机场场道、机场空管、航站楼弱电系统、机场目视助航、航油储运、暖通、空调、给排水、特种专业

5

港口与航道工程

港口与航道,土石方、地基与基本、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消防设施、建筑防水、防腐保温、附着升降脚手架、爆破与拆除、港口及海岸、港口装卸设备安装、航道、航运梯级、通航设备安装、水上交通管制、水工建筑物基本解决、水工金属构造制作与安装、船台、船坞、滑道、航标、灯塔、栈桥、人工岛、筒仓、堆场道路及陆域构筑物、围堤、护岸、特种专业

6

水利水电工程

水利水电,土石方、地基与基本、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钢构造、建筑防水、消防设施、起重设备安装、爆破与拆除、水工建筑物基本解决、水利水电金属构造制作与安装、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河湖整治、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送变电、管道、无损检测、特种专业

7

矿业工程

矿山,地基与基本、土石方、高耸构筑物、消防设施、防腐保温、环保、起重设备安装、管道、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钢构造、建筑防水、爆破与拆除、隧道、窑炉、特种专业

8

市政公用工程

市政公用,土石方、地基与基本、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预应力、爆破与拆除、环保、桥梁、隧道、道路路面、道路路基、道路交通、都市轨道交通、都市及道路照明、体育场地设施、给排水、燃气、供热、垃圾解决、园林绿化、管道、特种专业

9

通信与广电工程

通信与广电,通信线路、微波通信、传播设备、互换、卫星地球站、移动通信基站、数据通信及计算机网络、本地网、接入网、通信管道、通信电源、综合布线、信息化工程、铁路信号、特种专业

10

机电工程

机电、石油化工、电力、冶炼,钢构造、电梯安装、消防设施、防腐保温、起重设备安装、机电设备安装、建筑智能化、环保、电子、仪表安装、火电设备安装、送变电、核工业、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无损检测、海洋石油、体育场地设施、净化、旅游设施、特种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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