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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综合知识梳理重点精华

●法的概念:

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由国家制定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综合

●法的特征:

1、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2、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3、以国家强制力保护实施4、规定权利和义务

●法的本质:

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的规范作用:

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

●法的社会作用:

维护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法对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作用:

引导;促进;保障;制约。

●法对微观经济的作用:

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节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哦的各种纠纷,维持正常的经济秩序

●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经济基础决定法,法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法与生产力的关系:

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

法律离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既无存在的可能,也无存在的必要。

●法与政治的关系:

法受政治制约(政治关系发展、整体改革、政治活动的内容),法服务于政治(调节阶级间、阶级内关系,维护社会关系、社会秩序;打击制裁违法犯罪,调整公共事务关系,维护公共秩序)

●法与党的政策的关系:

相同点(内容实质方面联系):

阶级本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经济基础、社会目标等

区别:

意志属性、规范形式、调整范围(不尽同)、实施方式、稳定性程序化程度

●法与党的政策相互作用:

一、法的制定:

1、政策是立法的依据和指导思想2、法将政策转为形式合理、效力普遍的行为规范

二.法的实施:

1、政策变法,使正统,又反之约束政治活动2、法的实施借助政策作用

●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民主是法制产生的依据、力量源泉,决定了法制的性质和内容

●法的渊源的专有含义:

法律规范的形式上的来源和其外在表现形式

●法律效力等级为: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部门和地方政府)。

●宪法:

根本大法,最高法律效力

●法律:

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全国范围内生效;规范性法律文件

●行政法规:

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事务根据为宪法、法律

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凡具有规范性的也属于发的渊源

●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省政府所在市、国批的较大市),适用本地方。

●规章:

1、部门规章:

指由国务院各部委+中银+审计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依据为:

宪法、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2、地方规章:

政府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市、经济特区所在市、国的较大市)依据: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定,区域内生效

●特别行政区法: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由全国人大以法律规定。

●国际条约:

与民法规定不同的,适用国际条约,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规定是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效力低于法律。

●广义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法律关系三要素(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主体(参加者)、客体(物、精神产品、人身、行为)、内容(权利义务)

●法人的权利能力:

生于成立,终于解体。

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公民的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自然人有权利能力,未必有行为能力,根据年龄和精神状况,分为:

完全、限制、无行为能力人

●立法的指导思想:

中特色理论和基本路线。

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立法的基本原则:

本国实际与外国经验结合、稳定性与变动性结合、法制统一、对法的解释必须有权的国家机关进行

●法制统一原则:

一、一切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二、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立法程序:

提出议案,讨论草案,通过并法律

●法律实施包括:

执法、司法和守法。

●执法:

行政机关及公职人员行使职权过程中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司法:

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根据法定职权、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守法: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个人依法从事事务、行为的活动

●我国法律适用的要求:

即准确、合法、及时。

●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有权机关行使,独立不受干涉,依法正确适用法律)4.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法的效力:

对人(属人、属地、保护主义);空间(包括眼神领土:

船舶、飞机、驻外使馆);时间(我国法律一般不具有溯及力)

●我国的法律制裁分为:

违宪、民事、刑事、行政

●立法和监督的最基本形式:

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宪法

●宪法的显著特征:

(1)内容上,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等根本性问题;

(2)效力至高无上(3)程序上,制定和修改要严格

●宪法的本质:

鲜明的阶级性、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宪法的作用:

1、对统治权(确认、维护、巩固;规范权利防滥用,ie.民主性体现)2、对法制(促进法的完备健全、统一)3、对政治制度(确立维护、整体改革)4、对经济(确立、保护、巩固;经济体制改革;确立其他制度为经济建设服务)5、对公民权利保障(规定公民基本权利自由和必要的保障)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治、民主集中制。

●宪法监督的内容:

审查规范性文件、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党政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全体公民的合宪性

●宪法监督的制度建设体现在两个方面:

1、一切权利归人民,人大代表民主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2、在我国,全国人大会及其常委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实施宪法监督。

(全国人大:

改撤全国人大常委制定的不当法律,撤全国人大常委批准的违宪自治单行条例,罢免违宪最高机关领导人;全国人大常委:

撤抵触上级法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批准的违宪自治单行条例;任何一级行政司法活动违宪的监督)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制定的《政协纲领》起临时宪法的作用。

●1954年9月20日,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制定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第一部宪法。

(第二部1975左;第三部1978左;第四部1982现行宪法四次修正:

1988、1993、1999、2004)

●宪法和共同纲领内容上根本不同:

规定的社会形态和体现的原则不同

●1982年宪法规定: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国体(国家性质)决定因素:

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社会的精神文明

●历史上的国体:

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的国体: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根本制度:

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于三方面因素:

政治上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经济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题,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精神文明上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

(1)政治基础:

坚持共产党领导、四项基本原则;

(2)基本方针: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3)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

(4)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不是在野党、反对党),发挥参政议政和监督作用;

(5)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组织形式:

政治协商会议

(6)以宪法为多党合作的根本活动准则。

(7)坚持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目标;

●政协不是国家机构、不是人民团体,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形式和重要机构。

●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

共产党领导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和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

●国家的标志: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政体(政权组织形式):

统治阶级按照一定原则组成的,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实现阶级统治任务的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体系。

●目前世界各国具体政体形式:

君主制和共和制

●国家的结构形式:

单一制(一部宪法,一套中央机关,中央授权,对外独立。

我国是单一制);复合制(联邦和邦联)

●我国的政体(根本政治制度/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切权利归人民;人民代表人民选,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国家行政审判监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人大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

实现民主;反映民意;政府权威合法化的源泉;实现国家整合的有效组织形式;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机制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容:

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是由中央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国家机关。

2、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管理各项地方性事物3、各民族平等,有权使用自己文字,保护改革风俗习惯4、国家对其各项建设事业给予支持帮助5、国务院批准,自治机关可据需要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特别行政区指导方针:

一国两制

●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基本内容:

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全国人大授权;无外交、防务管辖权;政府主要官员由中央政府任命,中国公民担任;特区立法不得与基本法抵触,基本法制定修改权属全国人大,解释权属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自治(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一般不需与国内法律法规统一;独立税收预算制度;发行货币,单独同各国家国际组织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参加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自行负责维护社会治安)

●经济制度

(一)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基本经济制度)

(一)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分配制度)

(三)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通过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经济体制)

(四)公共财产、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政治权利:

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人除外;政治自由: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监督权(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请求权(赔偿、补偿、裁判。

2、宗教信仰自由。

(信教不信教,信什么教,信教的什么派,今天信明天不信)

3、人身自由,包括: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3)住宅不受侵犯;(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4、社会经济(财产、劳动、休息、物质帮助权)

5、文化教育(受教育权;科学研究、文艺创作、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尊重保障人权的根本途径是:

经济发展、社会进步

发展中国家最重要的人权是:

生存权和发展权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二)遵纪、守法、守德、守秩序和秘密,爱公物

(四)保卫祖国、服兵役。

(五)劳动、教育和纳税、夫妻要计划生育、父母养育未成年子女;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等

●我国公民行使权利的基本原则:

不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利益

●国家机关包括: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大及人民政府、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全国人大(五年)职权:

1、制定、修改和监督宪法与法律的实施。

(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3、任免权。

选举、决定和罢免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

(选举全国人大常委、国家主席副主席、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长,决定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人选。

4、重大问题决定权:

审查和批准发展规划、预算;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区的建置;决定战争和和平)

5、监督权:

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如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五年,正副委员长不过两届):

1、解释和监督宪法、法律实施;

2、审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合法性(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3、监督各单位工作;4、主持和召开全国人大会议

●国家主席(五年,不过两届)权力:

公布法律,发布命令,外交权,荣典权,任免权(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发布命令(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我国国家元首职权由国家主席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行使

●国务院:

中央人民政府(五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不过两届):

性质地位:

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行政机关

组成: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包括央行行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职权:

1、行政立法权:

行政法规制定、决定命令的发布2、提出议案权3、领导、人事、监督行政权(改撤各部位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规章;监督地方行政规章、行政措施;撤销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章)

●中央军事委员会(五年,可过两届)

职权:

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负责国家最高军事决策,军事指挥

性质:

全国最高军事领导机关

组成:

主席、副主席、委员主席负责制

●地方各级人大(五年):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产生本级行政、司法机关,下级人大推选代表(县以下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五年)

地方各级政府(五年):

首长负责制

●民族自治机关:

自治区、州、县的人大和人民政府,主席由相应民族担任

●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院长5年,不过两届)

性质:

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组织系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审判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高级、中级、基层)、军事法院

●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5年,不过两届)

性质:

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组成:

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双重从属制

●政府基本职能:

政治(军事保卫、外交、治安、民主政治建设)、经济(宏观调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市场监管)、文化(发展科技、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体育)、社会(调节社会分配、组织社会保障、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促进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提高人口质量等)

●国务院组成部门(28个)

外交部国防部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国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人民银行国家民委、国防科工委、发展改革委、人口计生委审计署

●中央业务主管部门垂直管理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国家税务等系统,

省级垂直管理机构:

地方税务、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等系统。

●非领导关系有:

巡视员与助理巡视,调研员与助理调研,主任科员与副主任科员,科员和办事员

●中央地方国家机构职权划分遵循的原则:

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任免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90内予以审批

●当前我国具有综合性审批控制职能的组织是:

人大常委会及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选出或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政府提请该机人大常委会批准

行政法

●行政法:

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职权法定;依法行使;违法必责);合理性原则;应急性原则。

●行政关系四类:

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l)宪法;

(2)法律;(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

(1)法律解释;

(2)其他规范性文件;(3)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行政法内容特点:

(1)调整对象的确定性

(2)内容的相对易变性和广泛性

●行政法形式特点:

实体上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可以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行政法的作用:

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权力的主体,防止其违法滥用行政权力

●行政法律关系

构成:

主体(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客体(物质、精神财富、人的行为等),内容

特征:

必须有行政主体;权利义务由法律法规规章预先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合性,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对等

●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

1、一方是否必须有行政机关2、权利义务法律预先规定或双方自行约定。

3、权利义务是否重合或分明4、地位是否平等

●行政执法对象,对人:

公民、法人、组织,对事:

具体事务。

●行政行为的特征:

从属法律性、量裁性、单方意志性、效力限定性、强制性

●行政行为的内容:

赋予、剥夺权益;科以、免除义务;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行政行为的效力:

确定力;约束力;公定力;执行力。

(法定事由和依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撤销,体现了行政行为的确定力)

●行政行为的分类:

内部外部,抽象具体,羁束自由量裁,依职权以申请,单方双方,要式不要式,作为不作为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适当、符合法定程序

●抽象行政行为: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活动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对象的普遍性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3)不可诉性

●抽象行政行为分类:

行政机关的立法行为(法规、规章、决定、命令)

●行政立法的主体:

国务院及其各部委、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市人们政府;国务院批准较大市人民政府;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

●行政立法的原则:

依法、民主、程序法定、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协调的原则

●行政征收的特征:

行政主体强制无偿取得向对方财产所有权,

●行政征收与行政没收

区别:

(1)行政征收缴纳义务,行政没收违法处罚(3)征收连续性;没收一次性没收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

(1)法律后果:

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

(2)征收:

财产,征用:

财产、劳务。

(3)征收是无偿的;征用是有偿的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1、程序法定原则;2、相对方参与原则;3、效率原则;4、程序公正原则。

●行政许可程序:

颁发(申请、审查、颁发)、撤销、废止。

●行政确认的形式主要有:

(1)确认;

(2)认可;(3)证明:

(4)登记:

(5)批准;(6)鉴证;(7)行政鉴定

●行政监督分类:

对象是否特定,分一般特别监督;内容分公安、工商、资源、环保、审计;实施时间分事前事中事后;主体的任务分依职权和依授权的监督

●常见行政监督的方法:

检查、审查、检验、勘验、鉴定

●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

1、监督主体不同:

前者是行政主体,后者是行政主体以外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

2、对象、客体不同:

前者行政相对方守法执行情况,后者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为

3、性质不同:

前者是有法定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后者有广泛性社会性,不具有严格的法律意义

●行政处罚特征:

主体是行政主体,对象是违法行政相对人,性质是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排除妨碍、强制拆除、恢复原状等待执行;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带行政处罚;划拨存款、兑现有价证券;将封查扣押的财务拍卖或依法处理;其他方式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实施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

1、制裁对象不同:

前者行政是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后者是对违反政纪的国家公务员2、性质、救济方式不同:

前者属于外部行政行为,相对方不服可以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后者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被处分者不服只能要求复核或申诉,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3、作出决定的主体不同:

前者是享有相应对外管理权限的行政执法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后者是公务员所属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

4、对象不同:

行政处罚的对象既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行政处分的对象一般只能是公务员个人。

5、采取形式不同:

行政处罚的主要形式: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其他(七种),行政处罚的种类:

人身自由罚,行为罚,财产罚,声誉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分的主要形式: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6、两者依据不同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

公安机关行使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

一、性质不同,前者是制裁违法行为,后者属于执行行为

二、目的不同,前者是惩戒预防违法行为,后者是为了履行行政义务或达到义务要求

三、实施机关不同,前者行政机关,后者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与执行罚

一、法律性质不同:

前者违法,后者不具有严格意义的违法性

二、目的上差异:

前者惩罚教育预防制止违法,后者为促使向对方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

●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3、公正、公开4.处罚救济原则

●行政处罚法规定: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有争议的报共同上级机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公民50元以下,法人1000元以下)

(1)表明身份;

(2)指出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3)告知当事人程序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5)备案,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必须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1)立案

(2)调查取证(3)拟订处罚决定(4)制作处罚决定书(5)送达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2提前七天通知当事人,3不涉及机密隐私的公开听证,4行政机关制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亲自或委托一到两人代理,5听证时提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意见,当事人申辩质证;6当场笔录,当事人审核签字盖章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原则:

1、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处罚不停止执行原则2、罚缴分离原则(15日内,逾期的处分有:

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罚,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或冻结存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况: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措施,又称行政即时强制,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或在紧急、危险情况下,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

如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行政强制的法律特征:

1、行政强制措施只能是由行政主体作出,人民法院不能成为即时强制的主体。

2、基础行为与采取强制措施行为本身结合在一起,在时间上难以分离。

3、行政强制措施是在出现紧急状态,且无法期待相对人自动履行时采取的。

4、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必须有具体法律的实体授权。

●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

(一)对人身自由的限制。

法律通常应在下列情况下授予行政主体对人身自由的立即限制权:

一是在醉酒、精神病发作等状态下,非管制不能避免对其本人的危险或对他人的安全构成威胁;二是意欲自杀,非管制不能保护其生命;三是存在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非管制不足以预防或救护的情形。

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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