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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与其基本精神

论宪法与其基本精神

2012级政治与公共管理系

思想政治

(1)班

马文静20121121121

宪法是指以民主法制为基本原则,以人权保障为价值目标,以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为核心内容,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我们要具体了解分析宪法,就得从宪法的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两个角度来分析。

从形式来说,宪法是一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的一般属性和基本特征,即宪法是法,是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根本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具有确定性、程序性、公开性、平等性和不溯及既往等特点。

从实质内容来看,宪法是一个蕴含了民主、法治、人权等诸多要素在内的多维价值体系和规范体系。

当讨论到其实质内容时,我们也该了解到: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这不仅在于其形式上的特征,更在于其蕴含着民主、法制、人权的基本精神,表示的是一系列制约绝对权力、保障基本人权的种种理念、制度与规则。

而我国的宪法的基本精神究竟以该如何定义?

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用一句话概括就是:

宪法是公民权利宣言书。

具体来说有四项:

1.保障公民权利。

我国现行宪法是以人权,即以公民权利为本位的一种制度安排。

就公民的个性来看,宪法是公民生活的基本规范;就公民参与社会管理来看,宪法又是公民的生活方式。

2.限制公共权力。

我国现行宪法从制度层面对公共权力的行使设置了各种控制措施,以免权力被滥用而侵犯公民的权利,并且着眼于权力的规范、监督和制约,以确保人民当家作主。

3.增进公共福利。

宪法的实行不仅是要防止政治权力对人的生命财产的侵犯,而且在于为广大公民过上幸福美好的生活而建立法治秩序、提供机会、创造条件、排除障碍,从而促进公共福利不断增长。

我国宪法对增进公共福利作出了三个方面的制度安排:

一是发展公益事业;二是改善人民生活;三是建立社会保障。

4.实现社会公正。

保障公民权利、约束国家权力、增进公共福利的目的之一在于维护社会公正。

在基本了解了宪法基本这四项的基本概念之后,我们需要具体分析这四项的具体内容。

1、保障公民权利

宪法是以人权,即以公民权利为本位的一种制度安排。

英国的宪法性文件《权利法案》、法国的宪法性文件《人权和公民权宣言》都明确宣示:

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自然和不可动摇的权利。

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孙中山指出:

“宪法者,国家之构成法,亦即人民权利之保障书也。

”因此,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是全人类共同的最高价值,是宪法最基本最核心的内涵。

我国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为体现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放在“国家机构”之前,从而改变了以往放在“国家机构”之后的惯例。

虽然这只是顺序的调整,但它却反映了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原则——公民权利优于国家机构的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是建立国家机构的前提,国家机构是用来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的工具。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则更进一步在国家根本法的层面上,确认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宪法基础。

这就要求我们树立三个理念:

⑴权利本位理念。

过去,我们总是注重社会本位,法律总是把个人的人格和权利附属于其所属的社会团体,崇扬国家的权力而淡化个人的权利,现在是彻底改变这一状况的时候了。

事实上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经济利益个别化和个别化利益的增长,已经导致公民在人身、财产和政治参与方面权利意识的增强;随着政府主导的普及法律常识的运动,以及多种保护权利的社会事业的发展,增加了公民权利知识总量,优化了公民权利知识结构,提高了公民权利诉讼能力;随着体制的转轨和一些社会资源的流失,某些群体的利益(包括社会底层群众的利益)的行政保护手段的弱化,导致了利益保护的体制性缺位,不仅刺激了公民的权利诉求,而且对权利保护的立法、司法和社会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诉求。

以及,国际人权公约和WTO规则对权利观念和国内立法、司法都提出了某些近乎硬性的要求。

⑵依法维权理念。

这意味着人们的权利诉求,将更多地依赖常规化、程序化的立法活动、司法诉讼和行政管理,而非更多地依赖道德关系、行政裁量、社会运动乃至暴力革命;治理不仅因为民主权利的效能而逐步成为自治,而且因为以私人权利为公共权力的边界而必须走向法治。

这也意味着立法、行政、司法等公共权力的运作都应当以保障公民权利为最核心的政治观念,以尊重人的生存权、就业权、财产权、言论权等等为主要内容,始终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

政府是“法无明文不可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从事活动,公民是“法不禁止皆可为”,只要法律未明确禁止或限制的事项,都可以根据需要自主作为。

中国正在走进依法维权的时代。

之所以说中国正在“走进”而不仅仅是“走向”依法维权的时代,就在于对权利的确认、张扬和保护,均开始纳入了法治而不是人治的轨道。

⑶公民社会理念。

现代宪法的基础概念是“公民”和“公民社会”,而非“阶级”和“阶级社会”,它强调公民个性的张扬和参与社会管理。

就公民的个性来看,宪法是公民生活的基本规范。

它直接影响到每个公民个人的生活与个性,没有它,公民的人格就不可能完整,公民的行动就缺乏准则,公民的个性就将显示出令人遗憾的缺陷。

就公民参与社会管理来看,宪法又是公民的生活方式。

它是一种民族的文化、道德与习俗在法律运作中的体现,缺乏它,不论这个公民在其他方面多么高尚,但他在国家事务上都不可能有机会去锻炼并发挥自己的潜能,即参与国家管理和公共生活,在这方面就不可能获得高尚的人格。

宪法不仅仅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而且是矗立在公民心中的一座丰碑,它捍卫着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捍卫着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2、限制公共权力

宪法从制度层面对公共权力的行使设置了各种控制措施,以免权力被滥用并侵犯公民的权利。

公共权力在很大程度上掌握着国家的各种资源,甚至会左右人们的命运。

如此大的权力如不加以控制,则极易走向权力的反面,不仅不能为人民服务,不能为人民谋利益,相反还会损害人民的利益。

这就要求我们理解三个原则:

⑴人民主权原则。

我国宪法的一个庄严宣告就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宪法应着眼于通过加强对权力的规范、监督和制约,确保人民当家作主。

宪法确认在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相互关系中,是个人权利构成国家权力的基础,或者说是在个人权利的基础上产生了宪法,通过宪法形式派生了国家权力,而不是相反。

直接掌握国家权力的组织和个人不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只有社会权力的主体——社会共同体的全体成员,才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这就是“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共和国”者,就是主权在民,依照宪法,实行宪政民主、法治国家的称呼。

⑵官权民授原则。

在近现代民族国家,由于疆域广阔、人口众多,人民不可能每个人都亲自去管理公共事务,所以把手中的一部分权力授予领导干部,由领导干部来管理国家的公共事务,宪法实质是人民授予政府权力的契约,是授权法。

根据宪法的规定,人民先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形成一次授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再选举出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官员,赋予他们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这又形成一次授权。

所以,宪法是授权法。

正是通过宪法的授权,领导干部才掌握了大大小小的公共权力。

⑶权力制约原则。

宪法上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对公共权力进行分解,以免权力过于集中,失去控制。

宪法对于权力的分解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一个方面是横向分解,另一个方面是纵向分解。

所谓横向分解,就是把公共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不同的权力由不同的部门行使,各部门各司其职,而且互相监督。

所谓纵向分解,就是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权力分解。

由于不同国家的权力分解模式不一样,因而形成两种不同类型的国家,一种是单一制国家,另一种是联邦制国家。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不实行三权分立和联邦制,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项权力以及中央与地方权力的职能分工是客观存在的。

为了健全一种既相互制约和监督,又相互配合和支持的权力体制,着重是从法理上理顺人大权力、政府权力和司法权力以及中央权力和地方权力之间的关系,明确权力配置和权力流程。

我国地方政府接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地方政府的权力由中央政府授予;同时,地方政府也有自己的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城市、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还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这样就能在较大程度上避免因为权力集中而导致的权力失去控制的现象。

而且制约权力原则与宪法的其他一系列规范,共同组合成一个国家的和平机制。

3、增进公共福利

宪法对增进公共福利作出了制度安排。

美国《宪法》、德国《宪法》明确写道:

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规划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

宪法的实行不仅是要防止政治权力对人的生命财产的侵犯,而且在于为广大公民过上幸福美好的生活而建立法治秩序、提供机会、创造条件、排除障碍,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公共福利不断增长。

现代宪法民主制度与专制制度相比之所以是进步的,就在于它取消了某一个利益集团对国家权力的垄断,而使多元化的利益在竞争中达到动态的均衡,因此能够保障公共福利得以均衡增长。

同时,宪法的制度安排还为全体公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并在社会分配中顾及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

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增进公共福利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⑴发展公益事业。

宪法规定:

国家建立和维持国防和治安安全系统;“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比如修建和维护公共交通系统,建设和维护市政工程系统,建立和发展邮政、通信系统等等;“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如发展各类教育事业,建立从事基础研究、前沿学科和具有战略意义发明的科研机构,发展公共文化娱乐事业,等等。

⑵提高人民生活。

宪法规定: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等等。

⑶建立社会保障。

宪法规定: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方面,国有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是当务之急;另一方面,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进,应当在社会可支持、不出现“社会福利病”的范围内,使日益增多的人群进入不同层次的社会保障网络,构筑长治久安的社会秩序。

同时,“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

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4、实现社会公正

宪法不仅在于保护公民权利、约束国家权力、增进公共福利,而且在于能够很好地解决社会公正问题。

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要着重把握以下四个方面:

⑴保障在公民权利上的公正。

宪法中有“公民自由和权利”的规定,并通过各种有效途径,来保障这种自由和权利不受侵犯,实现社会公正。

从政治上说,它是指政治权利的平等、规则的平等,即宪法中规定的“各民族一律平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从经济上说,它是指参与经济竞争的机会平等、运用社会稀缺资源的权利平等、劳动价值的平等、竞争过程的平等,以及收入分配的平等,即宪法中规定的: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从伦理上说,它是指人格的平等,无论个人的经济状况如何、政治地位如何,个人的尊严和价值是同等的,与此联系的作为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平等的,即宪法中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宪法特别规定了“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⑵保障在履行公民义务上的公正。

宪法中有“公民纳税义务”的规定,通过税收对个人收入的再分配,实现社会公正。

这就是说,为了保证竞争和效率,可以允许人与人之间有财产分配的不平等,允许财产多的人有高收入;但是,政府可以对高收入者收高额累进税,对低收入者给予福利津贴,用社会保障制度的办法将高收入者手中的一部分收入转移到低收入者手中,以保证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

⑶保障弱者以实现社会公正。

宪法中有“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等规定,通过对特殊人群的人权保护,以实现社会公正。

由此而建立对残疾人权利的保障制度,对老人、妇女人权的保障制度,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障制度,对贫弱者提供司法救济的法律援助制度等,使得社会在其发展过程中,能够兼顾各方面利益,而不至于在不同的人群中,形成过大的差距,造成社会群体之间关系的紧张和冲突。

    ⑷保障司法独立以实现社会公正。

宪法中有“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规定,通过司法独立来保证司法程序的公正和司法结果的公平,以实现社会公正。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公正是人们对于司法程序和结果公平正义性质的要求与评价,“程序”和“结果”同样是重要的

而面对宪法与其基本精神,我们应该怎么做?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由于各种原因,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在保障实现方面还不理想,因而应该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法制化、制度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公民宪法权利的司法保障制度。

同时,还必须坚持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完善有关法律,健全相关制度,既要保障公民享有充分的权利,又要使公民认真履行法定的义务。

全面准确领会和把握宪法的精神实质,更好地贯彻实施宪法。

 

马文静

2012-11-21

 

论宪法

与其基本精神

 

2012级政治与公共管理系

思想政治

(1)班

马文静201211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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