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华强城一期总包合同双方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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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华强城一期总包合同双方定稿
合同编号: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2010.10第一版
工程名称:
沈阳华强城一期建筑施工总承包工程
工程地点:
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大街
发包人:
沈阳华强新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
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2011年5月日
一、协议书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沈阳华强新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上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为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友好协商,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沈阳华强城一期建筑施工总承包工程
工程地点:
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大街
工程规模:
沈阳华强城一期占地面积6908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7.04万平方米,地上24.70万平方米,其中住宅20.72万平方米,底商1.83万平方米,物业及市政配套用房约1500平方米,地下一层建筑面积4.34万平方米。
2、承包范围
2.1承包范围
2.1.1包括从机械进场至按辽宁中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年/月/日版(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专业图纸名称)图纸(或必要的设计图纸的修改)完成所有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含所有可能的预埋件制作、安装)、验收(含单项、专项验收)、机械退场的全部过程工作内容。
具体承包范围及施工界面划分详附件一承包范围。
2.1.2若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等不能满足甲方的要求,且经甲方书面要求仍未达到要求,或未按甲方要求的时限满足甲方要求时,甲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减少乙方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甲方对工程项目的调整,配合其他承包人的施工,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修复、赶工等费用。
2.1.3甲方有权因工程实际需要或设计单位指示,增加或取消部份工程或部份项目,并按本合同计价办法结算,但甲方不会因增减乙方在合同范围内的工作而给予乙方相应的利润补偿。
3、合同价款
3.1合同价款为暂定合同总价:
大写:
人民币叁亿叁仟万元整(¥33000万元)
3.2合同价款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规费、税费、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由乙方承担的保险、运输、装卸、成品保护、验收、维护、各项检测费用(含防水二次试水)、措施费用和风险费用等乙方全部履行本合同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
3.3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为第3方式:
1)固定总价(总价包干)。
即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质量、包工期、包风险、包施工现场及运输通道的环境卫生,工程造价一次包死。
除专用条款第8.1条款约定的因素外,合同价不予调整。
乙方在此承诺,附件二合同预算书内容依据附件一承包范围编制。
承包范围以甲方提交的图纸和工程范围文字描述确定,如预算书中发现有遗漏或错误,属于乙方应承担的风险,乙方必须按承包范围完成该项工程,工期、工程量、合同综合单价及总价均不作调整。
2)可调总价(固定单价):
包质量、包工期、包施工现场及运输通道的环境卫生,包安全、包工包料、包施工和包协调管理的施工总承包。
工程量按合同约定计算,合同单价除专用条款约定的材料调差外,不因其他任何因素调整。
3)可调总价(可调单价):
工程量、合同单价按照专用条款第8.1条款约定的计价依据计算。
4)其他方式:
/。
4、合同工期
4.1开工日期:
2011年5月1日(具体以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
2012年12月30日;
4.2总工期:
610天。
4.3关键节点时间,具体详见附件三工期节点要求。
5、质量标准
5.1工程质量标准:
达到设计图纸要求,按照国家验收标准达到合格;同时,乙方必须确保本工程标段在合理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发生影响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超出国家规范允许值的渗漏、沉陷或塌陷等质量问题,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及责任由乙方负责。
6、工程款的支付
6.1本工程不设预付款。
6.2付款节点为:
(1)按经确认的月完成量的80%支付进度款;
(2)措施费支付方式:
措施费按月支付,临时设施完成后支付总措施费的3%,主体结构完成后支付已完成面积措施费的57%,装饰与水电安装全部完成后支付总措施费的10%,外墙全部完成后支付总措施费的10%,结算完成后支付至措施费结算价的95%,剩余5%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付清(无息);
(3)工程完工并甲方经验收合格后,甲方在收到乙方付款申请和发票后14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已完工程总价的85%;
(4)经政府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当地政府部门竣工验收资料合格证明、提交给甲方合格的竣工档案资料、办理完竣工结算后的14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
(5)结算价的5%为质保金,质保金的支付按专用条款11.3.4执行,扣除质量保修期内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后,无息退还。
(6)每次申请付款时,乙方须出具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等额建安发票原件予甲方,但在支付竣工结算款时,应同时提供质保金发票。
(7)工程变更导致的合同价款变动经过月度结算审批后,可以在下月按进度款比例一并支付。
(8)若本合同为暂定总价合同。
乙方必须在取得经甲方确认的图纸后30天内,提交相应图纸范围内的工程施工图预算,并与甲方按本合同的计价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费率于90天内确认相应图纸范围内的预算工程造价,按照附件四格式签订相应补充协议。
如果因乙方原因未按以上时间与甲方确认工程造价,视为乙方接受按甲方计算的工程造价,并在取得图纸后110天内按甲方计算的工程造价签订补充协议,否则甲方有权暂停任何工程款的支付,直至相关手续办理完毕。
6.3乙方收取工程款时均应按甲方规定的程序、手续办理。
7、词语含义
7.1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
8、组成合同的文件
8.1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a)甲乙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b)本协议书;
c)本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
d)合同履行中,甲、乙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等修正文件);
e)招标文件;
f)投标文件;
g)本合同通用条款;
h)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i)图纸;
j)工程量清单和设备材料清单;
k)构成合同的其它任何文件。
上述各文件是相互解释的,当合同条款出现含糊不清或彼此矛盾时,合同协议书优于专用条款,专用条款优于通用条款。
上述各文件若内容彼此出现不一致或矛盾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不成时,按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9、乙方承诺
9.1乙方特此立约向甲方承诺在各方面均遵照本合同的规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9.2对甲方支付的工程款,乙方将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
乙方承诺将优先、及时、足额支付所有工人的工资等劳动报酬,否则,甲方可以动用应付给乙方的任何工程款先行支付工人工资,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对于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劳资纠纷,造成的工期延误、质量缺陷、安全隐患、媒体曝光、政府主管部门处罚等后果,乙方将无条件的承担补救措施,承担相应费用,并每次向甲方支付5万元违约金,由甲方从乙方工程进度款或保修款中扣除。
10、甲方承诺
10.1甲方特此立约保证在合同规定的各项期限和以合同规定的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或合同规定的其它应支付的款项,以作为本工程施工、竣工并进行工程质量保修的报酬。
11、其他
11.1未尽事宜,由甲、乙方双方协商处理。
11.2合同附件:
附件一承包范围
附件二合同预算书(无)
附件三工期节点要求
附件四暂定价转固定价补充协议格式
附件五价格确认书
附件六工程变更月结办理程序
附件七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八廉洁合作协议
附件九总包配合管理费费率及服务内容
附件十乙方项目管理人员名单
附件十一甲供、甲指乙供材料设备清单
附件十二货物到场交接单
附件十三银行履约保函格式
12、合同生效
12.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陆份,其中正本贰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壹份,甲方执副本叁份,乙方执副本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特立此据。
合同签订地点:
沈阳市
(以下无正文)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
(签字)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签订日期:
年月日签订日期:
年月日
二、通用条款
1、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赋予的定义:
1.1.1合同
(1)合同:
指合同协议书、中标函、投标函、合同条款(包括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标准及规范、图纸、资料表以及合同协议书或中标函中列出的任何补充文件。
(2)投标函:
指由乙方填写的名为投标函的文件,包括其签署的向甲方的工程报价及工期、质量承诺。
(3)投标书:
指投标函和合同中包括的由乙方随投标函一起提交的所有其他文件。
(4)中标函:
指甲方签署的确定乙方的正式函件,包括其所附的含有双方间签署的任何备忘录。
(5)通用条款:
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6)专用条款:
指甲方与乙方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
(7)标准、规范:
指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本工程的技术标准、规范,及按照合同对其所作的任何补充和修改。
(8)图纸:
指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计算书和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或由乙方提交并经甲方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
(9)资料表:
指由乙方填写并随投标函一起提交的各种表类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数据、表册、费率、价格表、投标中使用的产品规格、品牌一览表。
(10)工程量清单:
指根据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列出的工程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1.1.2各方和人员
(1)甲方(发包人):
指本合同指明的执行本工程投资计划的当事人,或其他指定的负责管理本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乙方同意外)。
(2)乙方(承包人):
指本合同中指定或由乙方提供已获甲方接受,并与甲方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承建本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甲方同意外)。
(3)甲方代表:
指甲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管理人员,代表甲方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并行使合同中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权力,但对乙方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合同外增加工程的造价等涉及工程费用的审定权限以甲方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为准。
(4)乙方项目经理:
指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取得相应资格的工程管理人员,代表乙方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
(5)乙方人员:
指乙方聘用的在现场参与本工程的所有人员,包括乙方和每个分包人的职员、工人和其他雇员,以及所有其他帮助乙方实施工程的人员。
(6)设计单位:
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7)监理单位:
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8)总监理工程师(简称总监):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甲、乙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9)总承包人:
承担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同时按合同约定对工程负有一定管理、协调及配合其他承包人工作的承包人。
(10)分包人(其他承包人):
指承接本工程部分工程施工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造价咨询单位:
指甲方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造价咨询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造价工程师:
指为甲方指定的对本工程进行造价管理的工程师。
(13)第三方:
除甲方、乙方及分包人(含各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他人或组织。
1.1.3日期、期限
(1)开工日期:
指甲方和乙方在合同中约定,乙方开始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2)竣工日期:
指甲方和乙方在合同中约定,乙方完成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3)工期:
指甲方和乙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
(4)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均按公历日计算,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1.4款项和付款
(1)合同价款:
指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合同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其具体款项依据协议书中表明的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调整事项确定。
(2)工程总价:
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合同要求经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结算价,也即甲方实际支付乙方的价款总额。
(3)费用:
指乙方在现场内外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用及类似的支出。
(4)工程款:
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甲方支付或应支付给乙方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
(5)保留金:
指工程竣工前为保证乙方完成后续工程而从已完成的工程款项中留存的保证资金。
(6)保修金:
指工程竣工后为保证乙方完成保修责任而从合同价款中留存的保证资金。
1.1.5工程和货物
(1)工程:
指甲、乙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2)永久工程:
指按照合同规定要由乙方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1.1.5款第(4)项所指设备。
(3)临时工程:
指为实施和完成永久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在现场所需的所有各种临时性工程,但不包括1.1.5款第(5)项所指的乙方设备。
(4)设备:
指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的一部分的仪器、机械和车辆。
(5)乙方设备:
指属乙方所有(或租赁)的,为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需要的所有仪器、机械、车辆和其他物品。
但不包括临时工程、甲方设备、以及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设备、材料和任何其他物品。
(6)甲方设备:
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甲方提供的,供乙方在实施工程种使用的仪器、机械、车辆;但不包括甲方尚未接收的设备。
(7)材料:
指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各类物品(设备除外),包括根据合同要由乙方供应的材料。
(8)甲供材料、设备:
由甲方直接采购并供应给乙方施工使用的材料设备。
(9)甲指乙供材料、设备:
由乙方在甲方指定的材料、设备品牌中选择进行采购,并按甲方限定的价格进行结算。
(10)货物:
指上述乙方设备、材料、设备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其中任何一种。
1.1.6其他定义
(1)法律: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全国性和地方性的法律、司法解释、法规、单行条例和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2)不可预见:
指对于有经验的乙方在提交投标书日期前不能合理预测的情况。
(3)现场:
指将实施永久工程和运送设备和材料到达的地点,以及合同中可能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场所。
(4)变更:
指经甲方批准的由总监根据第10条规定发出指令的工程任何改变。
(5)样品:
指投标时或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在施工前提交给甲方以供认可的设备、材料、构件、施工方法、工艺成品等的样板。
(6)书面形式:
指合同、信函等合同约定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7)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8)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合同文件
1.2.1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如下:
(1)甲乙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2)本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
(4)合同履行中,甲、乙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等修正文件);
(5)招标文件;
(6)投标文件;
(7)本合同通用条款;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图纸;
(10)工程量清单和设备材料清单;
(11)构成合同的其它任何文件。
1.2.2合同文件之间内容差异
当合同文件之间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通用条款12.3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2.3合同文件与实际指令差异
(1)当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投标文件、议标文件、或在施工过程中提交的任何供甲方批准的资料,如出现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或与甲方的指令或本意不符的情况,而甲方又未作说明,则不能视为甲方已接受或认可。
乙方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和甲方的指令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2)履行合同过程中,乙方向甲方、总监、甲方代表、专业工程师、成本工程师提交的任何待核实、审核、批准、回复、确认的申请、通知、报告、要求、资料等,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时,才视为上述主体认可或接受或确认。
否则,不能视上述主体认可或接受或确认,即使部门规章、地方法规或地方规章中有视为认可或接受或确认之规定。
a)在协议书、补充条款、专用条款或通用条款中有关于逾期不核实、不审核、不批准、不回复、不提出异议、不提出意见或不确认视为认可或接受或确认之特别约定;
b)乙方向上述主体提交的任何待核实、审核、批准、回复、确认的申请、通知、报告、要求、资料等必须完全符合合同约定和总监、甲方的指令(包括但不限于完全符合提交的期限、提交的程序、提交的内容要求等)。
(3)除非甲方代表在乙方发出的工程施工联系函或其它报告、文件上签署明确意见,否则,甲方代表的签名或其他人的签名(即使其他人签署意见),仅表示甲方对该份文件的签收,不能作为甲方意见或结算的依据。
(4)甲方代表、成本工程师、专业工程师、总监行使职权时发出的书面文件必须是本人的签字,只有项目章而没有本人签字的,该文件对甲方、乙方均没有约束力。
1.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1.3.1本合同文件使用中文简体文字书写,用汉语语言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1.3.2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对本工程有管辖权的各级政府颁布的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政府所属部门或授权机构发布的规定。
需要特别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3.3适用标准、规范
(1)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要求,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2)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甲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乙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认可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示国外标准、规范名称,并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3)标准、规范之间如有差异,则甲方有权指示乙方无条件执行较高标准,且无需为此支付任何额外的费用。
标准、规范之间如有矛盾时,由甲方做出决定,乙方不得提出增加费用或延长工期的要求。
(4)工程需使用的所有标准、规范,均由乙方自行购买,所有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内,甲方不再就此另行支付费用。
1.4图纸
1.4.1甲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乙方提供图纸。
乙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甲方代表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乙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甲方。
1.4.2甲方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1.4.3甲方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乙方应向甲方代表发出通知,提出所需的图纸、需要的时间和理由,说明由于图纸提供延误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因甲方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打乱工程施工计划,给乙方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果甲方之所以不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是因为乙方未能提交合同约定应由其提交的图纸或提交的图纸有误所致,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顺延工期。
1.4.4除另有说明外,若有需要,乙方应远在开始施工前或在甲方书面要求后十四天内提交足够数量的深化图纸。
甲方可拒绝、认可或更改这些深化图纸,乙方不会因上述拒绝或更改而取得索偿或工期延长。
若任何图纸退回给乙方作修改,乙方应不迟于退回图纸后的七天内,将经修改的图纸再呈交给甲方审批。
甲方对任何深化图纸的认可并不会解除乙方在本合同中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4.5乙方在竣工后14天内,须提交完整的竣工图给甲方使用,并按政府规定提交竣工资料归档。
乙方按照合同有权得到的工程竣工结算的款项须在提交前述竣工图纸及资料后才可以向乙方支付。
1.4.6所有有关本工程的资料包括文件、图纸、规范等,乙方均不得擅自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地方,更不得把全部或部分资料,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下,外传翻印。
1.5通知
1.5.1本合同不论在何种场合给予或颁发批准书、证明、同意函、确定、通知和请求等通信信息都应采用书面形式。
1.5.2根据本合同条款由甲方或甲方代表发给乙方的一切证书、通知或指令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乙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乙方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
1.5.3根据本合同条款由乙方发给甲方或甲方代表的一切通知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甲方或甲方代表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者甲方或甲方代表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
2、双方一般权利义务
2.1甲方
2.1.1甲方应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全部义务。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包括图纸在内的施工文件等资料、材料、设备、装备及其它物品。
2.1.2甲方工作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
(1)开工前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工作、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作遗留的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至红线范围内,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4)开工前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施工前乙方应进一步勘查,确保不破坏地下管网,否则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所需证件、批准文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乙方自身施工资质的证件除外);
(6)决定本工程施工所需的标高,并须提供有准确尺寸的图纸,使乙方能在地面进行定位。
现场的基本水准点及红线桩点由甲方设置,按主要标高再进行的具体工程定位由乙方负责。
乙方须按有关图纸把本工程定位,并提供所需的全部仪器及人力给甲方或其工程顾问复核;
(7)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分数向乙方提供标准与规范、图纸、技术要求等有关资料;
(8)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乙方等进行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
(9)其他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甲方承担的工作。
2.1.3甲方代表
(1)甲方有权委派工地代表代替他执行本合同授予的工作和权力。
有关委派须以书面通知乙方。
甲方代表易人,甲方应提前七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