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 各类人员编制岗位治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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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各类人员编制岗位治理暂行规定
科技大学各类人员编制,岗位治理暂行规定
科技大学
各类人员编制、岗位治理暂行规定
校发[1999]73号
一、编制治理的原则
1、实行人员定编,是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的基础性工作。
采纳科学的定编办法,可以操纵和调整各类人员的比例和数量,优化队伍结构,提高人员素养,逐步建设一支结构合理、高效精干的教职工队伍。
2、人员定编是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也是工资总额动态包干的基础。
从实际情况出发,依任务定编,据编制定员。
使定编与定岗、定责、考评和聘任相结合,逐步形成自我约束、自我进展的竞争激励机制。
3、编制治理以总量操纵、科学合理、精简高效、流动编制与固定编制相结合为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口治理、分类核算。
二、人员编制类别划分
学校人员编制共分为五个部分,即:
基本教育规模编制、专职科研编制、校办产业编制、附属单位编制、流动编制。
(一)、基本教育规模编制:
是指学校履行高等教育职能,完成GJ人才培养任务必须配备的人员编制。
其中包括:
1、教师编制:
指为完成学校教育任务而配备的从事教学工作、学术研究工作以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编制。
2、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编制:
指学校中直接为教育教学服务的从事实验技术、情报图书资料、学生实习指导和电化教学等工作,以及其它技术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编制。
3、XX政编制:
指学校中专职从事XX务、行政事务工作(或以从事XX务、行政事务为主),以及行政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编制。
(二)、专职科研编制:
指承担GJ重要科学研究任务所配置的人员编制,以及GJ为批准成立的专门研究机构所下达的人员编制。
包括科学研究人员及
为科研服务的图书资料、实验技术和治理人员、工人等。
(三)、校办产业编制:
是指从事校办产业工作的各类人员编制,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企业治理人员及工勤人员。
(四)、附属单位编制:
1、指学校中实行经济独立核算治理,将来逐步社会化或部分社会化的生活后勤服务单位,如教工学生食堂、学生宿舍、绿化卫生等单位的人员编制;2、目前学校承担公益性社会服务任务的单位,如校医院、附小、幼儿园、金属世界编辑部、学报等。
(五)、流动(企业)编制:
是指学校各单位聘用的非我校在职人员,包括离退休返聘人员,由博士、硕士生中聘用的助教、助研、助管和临时工等(各经济实体聘用的人员和临时工列入企业编制)。
三、编制治理分工和工作程序
学校各类人员编制实行统一领导、分口治理和分类核算相结合。
(一)、定编工作在学校主管领导及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下进行。
人事处根据GJ下达的编制标准核定学校编制总数,结合学校具体情况,拟定分块人员编制数额,经主管领导同意,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下达各分口治理单位。
(二)、各分口治理单位在编制数额范围内,根据各类人员定编办法,将编制数分解至各单位。
1、教学人员编制由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核算;
2、基础科研及其它专职科研人员编制由科研处核算;
3、实验技术人员编制由实验室治理处负责核算;
4、XX政治理人员编制由人事处会同组织部核算;
5、附属单位人员编制由主管校领导会同人事处及各有关部门核算;
6、校办产业编制由校办产业治理处负责核算;
7、流动(企业)编制,一部分由各单位在学校下达的编制数内操纵15%左右的数额,一部分由人事处统一掌握、调剂使用。
(三)、各分口治理单位将分解到各单位的编制数额报人事处,由人事处汇总形成方案,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统一下达各单位。
各单位编制数按年度核定。
(四)、各分口治理单位分解到各单位的教学、基础科研、实验技术及XX政治理编制数额即为各单位的校聘岗位总数。
四、岗位设置办法
学校根据各院(系)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人才培养等各项任务核定编制,即岗位操纵数。
各学院根据岗位数和学科建设及学科梯队合理结构进行岗位设计,即科学设岗。
这些岗位就是将各项工作任务进行分解,每一个岗位有明确任务和职责,工作目标,同时也享有相应待遇,做到责、权、利相统一。
(一)、设岗原则
学科与任务相结合的原则。
在以教学任务为主核定编制的基础上,根据学科专业的层次性,明确学科方向和岗位职责,在合理的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内,确定岗位设置方案,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需要和学科建设的需要。
重点扶持和统筹兼顾的原则。
教师职务设岗要确保重点,优先保证GJ重点学科、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同时对基础学科、急需进展的薄弱学科进行重点扶植,做到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静态和动态相结合的原则。
设岗方案确定后,在聘期内岗位职数不能随意变动,各院、系可在设定的岗位职数内聘任教师,教师可以流动,而岗位不会随人而走。
但因学科进展或任务变化需要增减岗位时,可适度调整。
(二)、岗位的划分
各学院(含体育部)的岗位设置(以下称设岗)分为校聘岗、院聘岗和机动岗四种:
1、校聘岗:
指各学院在学校核定编制内的教师、基础科研、教辅人员和XX政治理人员的岗位。
2、院聘岗:
指根据学院工作需要各学院自聘的人员(以科研、开发为主),院聘岗原则上不能超过校聘岗的20%。
3、机动岗:
指根据学科进展需要预留的岗位。
主要用于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校聘岗有空缺时可作为机动岗使用。
4、过渡岗:
按现有人数及岗位差额的50%设定,过渡岗用于安排近三年内退休的人员,退休一个减少一个,下一个聘期取消。
(三)、设岗方案
此设岗方案只涉及校聘岗的设置。
1、教师职务岗位设置方案:
教师职务的岗位设置采取按学科与任务相结合的办法,即根据学科的水平层次确定比例,由单位的教学任务量或编制数来操纵总量;同时根据学科的水平层次以定性的方式确定不同岗位职数的操纵量。
具体设岗方案要求如下:
科技大学教师职务岗位设置方案
学科与任务结合(定量)定性设岗
学科类别
备注(二级学科)高职比例正、副高职比正高职副高职
GJ重点学科≤50%1∶1.54~66~9
博士点学科≤45%1∶23~46~8
硕士点学科≤40%1∶31~35~8
一般学科≤35%1∶41~24~8含公共课
2、校聘基础科研岗位设置:
按三年平均SCI论文5篇、EI论文8篇设1个校聘基础科研高职岗;
B按三年平均科研经费4.5万元/年给1个科研编制,其中纵向科研编制的15%、横向科研编制的5%设定为校聘基础科研高职岗。
C、校聘基础科研岗应列入各学科的学术梯队。
3、教辅人员岗位设置方案:
教辅人员的岗位设置以教学任务核定编制为基础(基数),其中实验技术人员按实验室水平层次分别确定高、中级岗位比例。
具体如下:
类别高职岗位中级岗位备注
GJ重点实验室、部门开放实验室≤40%≤40%
一般实验室≤30%≤40%
其他教辅人员*≤30%≤40%
*其他教辅人员:
情报图书资料人员、电化教学人员等;
4、XX政治理人员岗位设置:
各学院XX政治理人员的岗位设置按学校编制核定办法确定。
附:
1、科技大学教学人员定编办法;
2、科技大学专职科研人员定编办法;
3、科技大学实验技术人员定编办法;
4、科技大学XX政治理人员定编办法。
五、本规定经1999年第六次校长办公会通过,并执行。
原《科技大学编制治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科技大学
1999年11月22
附件3:
科技大学
实验室实验技术人员定编办法
为了深化我校教育改革,加强实验队伍的建设与治理,充分发挥实验技术人员的作用,不断提高我校实验室的综合能力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定编原则及说明
1、本办法适用于各学院教学实验室的实验技术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的定编计算。
2、本办法综合考虑了实验室工作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将实验教学、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行开发与维护、仪器设备的维护与治理、实验室建设与治理,以及教学实验室的科研等工作量,用一整套量化公式分别进行计算,然后求和得出人员定额。
3、GJ及部委级重点实验室、中心的实验技术人员编制计入本单位实验技术人员编制。
二、定编计算方法
现将各学院教学实验室工程和技术人员的定编计算方法规定如下:
(一)教学实验工作量所需定员
教学实验工作量如果已经计算为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则不再计入教学实验总工作量。
=教学实验总工作量工作量定额
式中:
教学实验总工作量:
指各系平均每学年对学生开出实验的总人时数(每班按30人计算)。
工作量定额:
指一个实验技术人员按规定全年应完成教学实验的额定工作量。
按每年34周,每周4天,每天4小时实验,每人负责指导15名学生计算。
即:
工作量定额=34×4×4×15=8160人时。
(二)大型仪器设备(指10万元以上设备)运行、开发、维护与治理的工
∑=×
=
j
K
KB
B
ρ
作量所需定员
式中:
Bk:
大型仪器设备;
j:
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XX件数;
ρ:
大型设备利用率调整系数。
ρ根据连续两年的大型仪器设备有效机时数的平均值T分别取值。
大型设备的有效机时数:
包括
(1)教学实验机时数,
(2)科研和社会服务机时数。
其中:
(1)教学实验机时数:
以教务处、研究生院的教学计划为准;
(2)科研和社会服务机时数:
以上交学校财务(由实验室治理处经管)的对内、对外服务收入金额为依据来计算。
T≥400机时ρ=1
300≤T<400机时ρ=3/4;
200≤T<300机时ρ=1/2;
100≤T<200机时ρ=1/3;
T≤100机时ρ=1/4。
对于新购置的大型设备:
主要用于本科生教学的ρ取0.5
主要用于科研的ρ取0.2
连续2年T=0,该大型设备定编为0。
(三)实验室一般仪器设备(指10万元以下的设备)的维护和治理工作量所需定员
C=一般仪器设备总值万元RM币
万元RM币
()
()
200
(四)实验室建设与治理工作量所需定员
D=(+B+C)×10%
(五)教学实验室科研工作量所需定员
E=(B+C+D)×10%
(六)各系实验室技术人员的定编总数S等于上述各项之和即:
S=+B+C+D+E(人)
全校教学实验室实验技术人员总定编(W)为:
WS
iin
=∑=1式中Si:
各学院定编数;
n:
全校学院的个数。
考虑到“211工程”建设的需要以及某些实验室的特别需要,校人事处和实验室治理处掌握一定比例的调控指标。
三、定编工作程序
1、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我校各类人员定编总数,划定实验技术人员定编限额数。
2、实验室治理处根据校下达的限额总数,按照“科技大学实验技术人员定编办法”确定各学院及有关单位的实验技术人员定编限额数。
3、各单位根据实验室治理处给定的定编限额数,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落实到实验室已设定的各岗位。
4、各单位将定编定岗情况及时上报实验室治理处审核,报校领导审查批准。
四、本办法由人事处、实验室治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