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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信贷资产管理办法

非信贷资产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非信贷资产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管理,进一步提高非信贷资产质量和运营资金效率,真实、全面、动态反映非信贷资产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防范和化解非信贷资产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企业会计准那么》、《农村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黑龙江省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暂行方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结合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及所辖的市〔地〕联社〔办事处〕、县联社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

第三条 非信贷资产是指信用社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下除信贷资产的其他所有资产工程。

第四条非信贷资产按照风险程度的不同,划分为平安性非信贷资产和风险性非信贷资产两类。

〔一〕平安性非信贷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联行款项、贵金属等非信贷资产工程。

〔二〕风险性非信贷资产主要包括专项央行票据、存放和拆放同业款项、应收账款、投资类资产、抵债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损溢及其他非信贷资产。

第二章 组织职责第五条 非信贷资产管理工作在省联社指导下,由信用社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 信用社成立非信贷资产管理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相关部门组成,负责非信贷资产的日常管理,主要包括清理分类、运营管理、档案收集、风险控制、组织清降、损失核销和监测考核等。

工作小组在财务部门下设办公室。

第七条 职能部门职责与分工〔一〕财务部门负责100103财务现金、1003专项央行票据、1004央行专项扶持资金、1131应收股利、122102其他应收款垫付股金分红、122103其他应收款应收工程工程预付款、122107其他应收款业务经费垫款、122199应收其他款项、151104入股联社资金、1521投资性房地产、151101长期股权投资-本钱、1601固定资产、1604在建工程、1701无形资产、1801长期待摊费用、1811递延所得税资产、1901待处理财产损益的管理。

具体包括:

1.负责非信贷资产五级分类管理工作。

2.负责非信贷资产损失核销工作。

3.负责催促相关部门及时清收和处置不良非信贷资产、压降不生息非信贷资产工作。

4.负责与相关部门核对非信贷资产账务信息。

5.负责非信贷资产的统计、分析和汇总工作。

6.负责建立健全非信贷资产风险补偿机制。

8.负责非信贷资产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2.负责所管理非信贷资产的清收和压降。

3.负责提出所管理非信贷资产处置意见。

4.负责对非信贷资产会计核算手续和操作流程制定和校验。

〔三〕风险管理部门负责1441抵债资产的管理。

具体包括:

1.负责抵债资产的接收、保管、处置等工作。

3.负责抵债资产考核和检查工作。

4.负责抵债资产盘点工作,准确记录工作信息,做到账实、账表、账簿相符,定期与财务部门进行账务核对。

5.负责制定《抵债资产管理细那么》。

6.负责审核非信贷资产损失核销相关材料,提出意见。

2.负责贷款应收利息统计、监测和催收工作。

3.负责应收诉讼费的监测、清收和压降工作,定期向财务部门逐笔报送应收诉讼费情况,回收方案及回收措施。

5.负责制定所管理非信贷资产管理细那么。

2.负责所管理非信贷资产的运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资产的流动性、平安性与效益性。

3.负责所管理非信贷资产的督导、考核和检查工作。

4.负责制定所管理非信贷资产的管理细那么。

5.负责所管理非信贷资产的监测、清收和压降工作。

2.负责所管理非信贷资产的监测、清收和压降工作。

〔七〕审计部门负责非信贷资产清理、分类、压降和核销等的审计工作。

第八条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收集和提供所管理非信贷资产的档案材料,提出初分意见,财务部门负责归集和整理,建立健全非信贷资产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和台账的管理登记工作。

第九条信用社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非信贷资产分类的审核和认定,财务管理委员会负责非信贷资产损失核销的审核和认定。

第十条信用社各职能部门按月监测非信贷资产的分类、压降和处置情况,报本级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将汇总的监测分析报告于每月〔季〕后5日内报市地联社〔办事处〕。

各市地联社〔办事处〕于每月〔季〕后10日内汇总非信贷资产监测表及分析报告,报省联社。

第三章平安性非信贷资产第一节 现金第十一条现金包括库存现金、财务现金、在途现金、自助设备占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货币资产。

第十二条现金管理必须坚持“当日核对、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离岗前必须查库〔箱〕”的原那么。

第十三条 现金调拨、调缴执行“额度控制”的原那么,库存现金限额由信用社业务开展〔资金营运中心〕部门按规定合理核定。

第十四条信用社现金管理人员按相关规定执行查库制度。

第十五条财务现金〔省联社、市地联社、办事处〕实行专户管理,严格控制额度,及时处理相关业务,确保合理占用。

第十六条在途现金须妥善保管,应与上级联社现金调拨在途情况相符。

第十七条自助设备占款由电子银行部门负责核定额度,监测设备交易量,合理确定现金额度。

自助设备现金的装入、取出及清点,实行专人负责、双人操作,并在监控下进行。

第十八条离行式自助设备占款每周至少清机一次,附行式自助设备每周至少清机二次。

第二节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第十九条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是指信用社在中央银行开户而存入的用于支付清算、调拨款项、提取及缴存现金、往来资金结算以及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缴存于中央银行的款项和其他需要缴存的款项。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包括准备金存款、缴存财政性存款、特种存款、专项借款和存放央行其他存款。

第二十条 准备金存款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缴存范围和缴存比例,由业务开展部门依据规定计算出应缴准备金额,核算中心依据业务开展部门提供数据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存放中央银行备付金集中统一管理。

在保证正常清算和支付情况下合理确定。

业务开展部门加强对资金的分析和预测,合理安排清算资金,确保对外支付汇差资金清算。

要及时跟踪监测超额准备金,合理规划防止资金闲置,保证资金有效运用。

第二十二条 核算中心每日通过系统进行对账,每月与人民银行签发对账单对账,确保相符。

第四章风险性非信贷资产第一节专项央行票据第二十三条专项央行票据是指人民银行发行的用于置换信用社不良贷款和历年亏损挂账的专项央行票据。

第二十四条信用社应及时与人民银行对账,并按季接受人民银行监测考核,确保到达考核要求。

第二节 存放和拆放款项第二十五条存放和拆放款项包括存放同业款项、存放系统内款项、拆放同业款项和拆放系统内款项。

第二十六条存放同业款项是指信用社存放于除中央银行和信用社以外的境内外其他金融机构〔含农信银中心〕的款项。

存放同业款项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吸收存款的银行予以授信。

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吸收存款银行最近月末各项存款余额的8%;〔二〕存放同业资金额度根据自身资金规模自主确定;〔三〕办理存放同业,必须与吸收存款银行签订存放同业协议,明确约定存款的期限、利率、金额和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四〕吸收存款的银行必须是商业银行总行或授权可以吸收同业存款的分支行。

第二十七条 存放系统内款项是指信用社存放系统内各机构的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

第二十八条 拆放同业款项是指信用社拆借给除信用社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含农信银中心〕的款项。

拆放同业款项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拆放同业的机构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二〕拆放同业的资金交易必须在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中进行;〔三〕拆放同业的资金交易,应逐笔订立交易合同。

交易合同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详细约定同业拆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拆放同业的资金利率一般不应低于存放同业资金利率,期限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用途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四〕最高拆出资金限额不得超过本社各项存款余额的8%;〔五〕拆放同业的资金不得使用现金支付,到期后不得展期;〔六〕拆放同业款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计收利息。

第二十九条拆放系统内款项是指信用社向系统内各机构拆出资金的款项。

第三节 应收账款第三十条应收账款包括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和应收股利。

第三十一条应收利息是指信用社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放贷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同业款项、拆出资金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应收取的利息。

〔一〕应收贷款利息是信用社发放的贷款,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应收取的利息。

逾期未超过90天(含9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按规定列入表内核算;贷款利息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均按规定列入表外核算,贷款本金逾期,其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纳入表外核算。

〔二〕其他应收利息是指除贷款以外其他债权取得的应收利息,按对应的债权主体核算要求,进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二条其他应收款是指信用社除应收股利、应收利息、预付账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和暂付款项。

其他应收款操作流程:

〔一〕信用社按款项类别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账龄、核算工程、挂账原因、挂账时间、经办人、责任人进行明细核算,做到核算真实、准确、及时。

〔二〕信用社要建立其他应收款审批制度,每笔借款必须由经办人和审批人签字后,方可支付。

借款的经办人、审批人为清收责任人。

〔三〕信用社在办理其他应收款借款时,需填制一式三联其他应收款借款专用凭证〔附件一〕。

第一联作为借据,指定专人专夹保管,第二联作为记账凭证随传票装订,第三联作为借款人回单。

借款结清后,借据作附件随当天传票装订,同时为还款人出据其他应收款还款专用凭证回执。

其他应收款还款专用凭证一式两联〔附件二〕,第一联作为记账凭证,第二联作为还款人回执。

〔四〕贷款诉讼费借款时,同时附起诉贷款借据复印件、法院出具收费凭证原件。

贷款收回时,先收回该笔贷款诉讼费用,同时将法院出具收费凭证退还诉讼经办人,由经办人交给被诉讼人。

〔五〕信用社对已确认为当期本钱支出的其他应收款项,及时转入当期损益。

对以前年度形成的其他应收款项,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采取措施清收。

对以前年度形成且确认为无法收回的款项,在查明原因、落实责任人并追究相应责任后,按规定程序处理。

〔六〕信用社年末对当年发生的借款进行清理,以降低资金占用额。

第三十三条应收股利是指信用社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和其他单位分配的利润。

应收股利入账操作流程:

〔一〕在被投资人宣告日发放股利的当日按享有的份额入账,按被投资人设立明细账。

〔二〕对逾期未收到的股利及时催收。

第四节  投资类资产第三十四条投资类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收款项类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

信用社发生投资类资产业务须报省联社相关部门审批。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信用社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等交易性金融资产。

〔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是指信用社按照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规定价格返售的票据、证券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资金。

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类别和融资方进行明细核算。

〔三〕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信用社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余本钱。

按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本钱”、“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等进行明细核算。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信用社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本钱”、“利息调整”、“应计利息”、“公允价值变动”等进行明细核算。

〔五〕应收款项类投资是指信用社应收款项类投资。

按应收款项类投资类别和工程进行明细核算。

〔六〕长期股权投资是指信用社持有的采用本钱法和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按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七〕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信用社采用本钱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本钱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

按投资性房地产类别和工程进行明细核算。

第三十五条债券类投资按照《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债券投资指引》执行。

第五节 代理业务资产第三十六条 代理业务资产是指信用社不承当风险的代理业务形成的资产。

包括受托理财业务进行的证券投资和受托贷款等。

代理资产业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与被代理人签订合法有效协议。

〔二〕按代理业务要求和流程进行业务操作,履行代理人职责。

〔三〕市地联社〔办事处〕负责审批代理业务。

〔四〕除另有规定外,代理资产业务委托方必须拨付代理资金,信用社不得垫付资金。

第六节抵债资产第三十七条抵债资产是指信用社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第三十八条抵债资产的接收、保管、处置及其管理活动,依据省联社风险管理部制定的《抵债资产管理细那么》执行。

第七节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第三十九条固定资产是指为信用社业务经营效劳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第四十条在建工程是指信用社基建、更新改造等各项在建工程发生的支出。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维修、清理和处置等按照《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管理方法》执行。

第八节无形资产第四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信用社持有的无形资产本钱,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土地使用权等。

〔一〕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签订法律合同,明确责权利关系,防止法律和经济纠纷。

〔二〕无形资产转让、租赁、质押、经营、对外投资等市场交易行为,应遵循公开和集体决策的原那么,比照固定资产购建审批权限报批后办理。

〔三〕无形资产按照平均年限法,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摊销年限不应少于10年。

第九节长期待摊费用第四十三条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信用社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修理支出到达取得固定资产时的历史本钱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第十节待处理财产损溢第四十四条 待处理财产损溢是指信用社在财产清查中查明的各项财产的盘盈、盘亏和毁损的价值。

〔一〕信用社应定期对财产进行盘点,对损失的财产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二〕盘盈、盘亏和毁损应查明原因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一节其他资产第四十五条 其他资产是指除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

第四十六条开办其他资产业务,应履行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程序,并经省联社审批。

第五章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第一节风险分类的目的及原那么第四十七条 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是根据风险程度对非信贷资产质量作出评价并划分为不同档次的分类方法。

通过风险分类到达以下目的:

〔一〕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树立审慎经营、风险管理的理念。

〔二〕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非信贷资产质量,充分揭示非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

〔三〕发现和分析非信贷资产使用、管理、监控、催收和处置等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加强对非信贷资产的风险管理,提高非信贷资产质量。

〔四〕为判断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充足性提供依据,建立科学合理的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制度。

〔五〕为计量、监测资本充足率,评价经营管理能力提供依据。

第四十八条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坚持风险、真实、审慎及动态管理的原那么。

〔一〕风险原那么。

风险分类以非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以预计损失程度为主要分类标准。

〔二〕真实原那么。

广泛搜集非信贷资产的各类信息,严格按照分类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分类,充分估计现实与潜在的风险状况,全面、真实反映非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

〔三〕审慎原那么。

对非信贷资产的风险分类进行定性定量相结合地分析、评估,科学合理地划分风险类别。

对减值迹象判断困难或计量精确性受到影响的,应运用审慎的专业判断和稳妥的分类方法。

〔四〕动态原那么。

当出现有可能影响非信贷资产风险的因素时,应适时、动态地对相关资产进行重新认定与分类。

第二节 核心定义及方法第四十九条按照非信贷资产的风险和预计损失程度,依据一定的分类标准和方法,将风险性非信贷资产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类别,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非信贷资产。

分类标准的核心定义如下。

正常类:

资产未出现减值迹象,资金能够正常回收,没有足够理由疑心资产及收益会发生损失。

其根本特征为“一切正常”。

关注类:

资产未发生减值,但存在一些可能造成资产及收益损失的不利因素。

其根本特征为“潜在缺陷”。

次级类:

资产已出现显著减值迹象,即使采取各种可能措施,资产仍可能形成一定损失,但损失较小。

其根本特征为“缺陷明显,损失较小”,预计损失率小于30%。

可疑类:

资产已显著减值,即使采取措施,也肯定要形成较大损失。

其根本特征为“肯定损失,损失较大”,预计损失率为30%〔含〕--90%。

损失类:

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资产仍然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极少局部。

其根本特征为“根本损失”,预计损失率在90%〔含〕以上。

第五十条在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进行分析的根底上,结合非信贷资产的形态、对象、权属、账龄等因素,对不同的非信贷资产相应使用风险分类法、账面价值法、可变现净值法、本钱与市价孰低法和专家判定法等分类方法进行质量分类。

〔一〕风险分类法。

根据资产账龄、交易对手履行合同和债务归还能力等进行质量分类的方法。

主要适用于专项央行票据、同业债权、投资类资产、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项等。

〔二〕账面价值法。

根据资产的特性、合同及账面的价值,能直接确认有无损失或损失程度,将资产直接按照账面价值和损失程度进行质量分类的方法。

主要适用于待处理财产损溢。

〔三〕可变现净值法。

以风险性非信贷资产账面余额,扣除其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后的差额局部,作为预计损失的质量分类方法。

可变现净值是指以资产预计售价减去预计相关处置税费后的金额。

主要适用于待处理抵债资产、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等。

          〔四〕本钱与市价孰低法。

根据投资本钱与市价孰低的原那么,估算投资损失的质量分类方法。

主要适用于投资类资产等。

             预计损失计算:

预计损失额=资产账面价值-公允价值;              计损失率=(预计损失额/资产账面价值)某100%。

第三节 操作流程第五十一条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过程包括初分、初审、认定三个程序。

一般操作流程为:

〔一〕初分1.核对会计科目。

各部门初分人员核对会计科目,即各类非信贷资产的账账、账表、账款、账实、账据、内外账务均要相符。

4.上报初分结果。

将工作底稿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表》呈交非信贷资产管理工作小组进行初审。

〔三〕认定信用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在分类认定表上签署分类认定意见,确定认**果;确定或调整分类结果,初分人员登记台账。

第五十二条非信贷资产风险状况发生变化,按照分类标准实时监测、按月认定调整。

分类调整应在原档案中增加风险变化对分类结果影响的依据,填写《风险分类认定表》,原认定表作新增认定表的附件。

对于期间仅有发生额变动,无非信贷资产工程增减的正常业务,可按月末余额进行认定。

第四节 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第五十三条  平安性非信贷资产依照账面价值法直接认定为正常类。

第五十四条 风险性非信贷资产具体分类标准如下:

〔一〕1003专项央行票据根据风险分类法,确定“专项央行票据”风险类别为:

1.在兑付期内的专项央行票据直接认定为正常类;2.在延长兑付期内的专项央行票据直接认定为关注类。

〔二〕1013拆放同业款项、1014拆放系统内款项1.正常类是指交易对手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疑心拆借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归还。

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交易对手经营正常,主要经营指标合理,现金流量充足,能正常足额归还债务;〔2〕拆借未到期;〔3〕本笔拆借能按期支付利息;〔4〕如有担保,担保合法、有效、足值。

2.关注类是指尽管交易对手目前有能力归还拆借本息,但存在影响债务归还的不利因素。

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宏观经济、行业、市场、交易对手内部经营管理或财务状况发生变化,对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但其归还债务的能力尚未出现明显问题;〔2〕交易对手改制〔如合并、分立等〕对信用社债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3〕交易对手还款意愿差,不与信用社积极合作;〔4〕交易对手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归还债务,但担保合法、有效、足值,完全有能力通过追偿担保足额收回债务;〔5〕担保有效性有瑕疵,可能影响债务归还。

3.次级类是指交易对手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归还债务,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造成一定损失。

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交易对手支付出现困难;〔2〕交易对手正常营业收入和所提供的担保都无法保证信用社足额收回债权;〔3〕因交易对手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需要对该笔拆借合同的还款条款做出较大调整;〔4〕拆借款项本息逾期30天〔含〕以内。

5.损失类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债权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局部。

以下拆借款项应认定为损失类:

〔1〕交易对手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信用社经对交易对手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2〕交易对手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归还局部或全部拆借款项,信用社经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3〕交易对手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并被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撤消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信用社经对交易对手和担保人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的;〔4〕因交易对手和担保人不能归还到期债务,信用社诉诸法律,经法院对交易对手和担保人强制执行,交易对手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信用社仍无法收回债权;〔5〕因上述〔1〕至〔4〕项原因,交易对手不能归还到期债务,信用社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相关费用,小于拆借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6〕由于上述〔1〕至〔5〕项以外原因,交易对手不能归还到期债务且拆借款项逾期2年〔不含〕以上,确认无法收回的。

〔三〕1011存放同业款项、1012存放系统内款项根据存放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状况,约定期限到期情况以及信用社对款项的所有权是否受到限制,确定风险类别。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应根据风险程度进行分类:

1.存放款项所有权没有受到限制,预计损失率为零的划分为正常类。

2.存放款项的所有权没有受到限制,但存在一些可能造成所有权有瑕疵的不利因素,至少应分为关注类。

3.存放款项的所有权受到限制,但损失较小;存放款项到期不能正常支取,逾期1天至30天的,至少应分为次级类。

4.存放款项逾期30天以上至90天的;已采取法律手段,但可以预计即使执行法律程序仍将发生较大损失和经屡次谈判或追索交易对手明显没有还款意愿,至少应分为可疑类。

5.存放款项逾期超过90天的;对交易对手的诉讼〔仲裁〕程序已经完结,但资产本息仍只能收回很少局部或完全损失,或因各种原因决定不提起诉讼〔仲裁〕,应分为损失类。

(四)1111买入返售金融资产1.买入返售资产以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作为质押券,且被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冻结的,原那么上分为正常类。

其余分为关注类。

2.买入返售资产已出现逾期的,至少分为次级类。

3.买入返售证券属无券买卖或买空卖空,或交易对手存在挪用回购资金从事非法活动等违规行为的,至少分为可疑类。

4.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信用社债权仍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局部的,分为损失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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