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中护理专科学校学生申请住宿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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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中护理专科学校学生申请住宿办法

國立臺中護理專科學校學生申請住宿辦法

中華民國89年8月21日經訓導會議通過訂定

中華民國90年2月16日經訓導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經學務會議通過修訂

第一條本校設有宿舍一棟,凡本校學生家居外縣市,通學不便者,得依規定申請住校,惟因床位有限,其審核標準如下:

(一)住校申請以五專ㄧ年級新生為優先,五專二年級學生次之,二專新生僅低收入戶(係指持有社會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者)等特殊困難戶可保障住宿。

(二)除特殊個案外,申請住校以一學年為原則。

(三)五專ㄧ年級新生中,以原住民、僑生、肢體殘障者、及家住偏遠縣市者優先分配。

(四)原住宿舊生申請續住需待新生分配作業完成後,依抽簽序號遞補剩餘床位。

(五)擔任宿舍幹部一年以上,且服務表現優異者,可續住一年。

(六)凡在校期間有竊取他人物品紀錄及嚴重不守校規者,不得申請住宿。

第二條除前優先分配對象外,床位申請限戶籍地設於台中(縣)市以外之新生申請。

如因地理區域因素,到校交通嚴重不便而需住宿,得提出特殊個案申請,住宿分配以戶籍所在地離學校遠近方式依序分配。

第三條新生住校申請需於新生報到時現場提出申請。

原二年級住宿生於學期末

即可提出續住申請,惟需參加抽籤,依序號等候遞補。

第四條申請住宿須於規定時間內辦理,經核准方為有效。

第五條住宿生應遵照規定繳納各項費用,凡於開學進住者,繳交全額住宿費;開學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進住者,繳交三分之二住宿費;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進住宿舍者,繳交二分之一住宿費,逾三分之二學期進住者,繳交三分之一住宿費。

第六條住宿生應於註冊後三日內(不含假日)完成宿舍費用繳費等註冊事宜,並於正式上課日起三日內(含假日)遷入宿舍,否則將予以取消床位。

第7條學生於住宿期間有義務及責任了解並遵守宿舍一切規定,於獲知核配宿

舍床位後,應於進住報到前,簽署繳交履行宿舍相關規定同意書,未繳

交者,應於正式上課後一週內(含假日)補繳,如未補繳將予取消住

宿資格。

第八條住宿生除於註冊時繳交住宿費與保證金外,每學期尚需繳納瓦斯費及冷氣費,瓦斯費於開學一週內繳納,冷氣費於期末繳交。

第九條住宿生有責任共同維護宿舍公物與環境資源,其應於進住宿舍時,連同宿舍費用一併繳納保證金,凡公物有不當損壞應照價賠償;至住宿期滿(學期末最後一天)若無損壞任何公物,並於離宿前完成個人寢室公物清點與環境清掃經檢查合格後,無息退還保證金。

第十條保證金每學年每人1000元,保證金由學校會計室管理,其利息與扣款收入作為各學生宿舍活動或添購簡易設備基金,其分配與使用另見保證金利息與扣款收入使用辦法。

第十一條宿生進住宿舍後,應於規定期限內依宿輔人員所發之財產清冊,自行完成各寢室公物財產清點與堪用狀況檢查,以作為退宿或公物損壞時保證金核退之依據。

第十二條住宿生不得將住宿權私讓他生。

 

國立臺中護理專科學校住校生生活輔導辦法

中華民國89年8月21日經訓導會議通過訂定

中華民國90年2月16日經訓導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經學務會議通過修訂

第一條住宿規定:

(一)學生進住時需先向宿輔老師報到,再按分配寢室床位進住。

(二)學生寢室及床位經排定,非經宿舍輔導人員同意,不得任意更動或互調。

(三)住校生假日外宿需先填寫外宿證請假;週一至週四臨時請外宿者,須由家

長來電告知,若外宿不返家,需填寫外宿不返家登記簿後,始可外宿。

(四)為維護宿舍安全,宿舍不得存放何危險、違禁物品。

(五)宿舍禁止男性及非住宿生進入與留宿,如違反規定,將以校規議處。

(六)宿舍內應經常保持整潔寧靜,不可喧嚷妨礙他人自習或睡眠。

(七)寢室門口及公共區域走廊不可堆放垃圾。

(八)住宿生應按規定時間作息(晚間11點熄大燈、晨七點起床)。

(九)熄燈後不可洗澡洗衣使用脫水機吹風機等。

(十)不可私帶瓦斯爐電暖氣電爐等高耗電之電器用品。

(十一)宿舍公物應愛惜使用,若有損壞(非正常使用)得照價賠償。

(十二)宿舍自治幹部,由校方遴(選)派住宿生產生,負責協助宿輔老師管理宿

舍各項事務。

(十三)住宿生需接受宿輔老師指導,凡有關宿舍事務,均須向師長反映,以便

處理或轉達。

(十四)住宿生每日晚上10點晚點名後,宿舍大門即行關閉,早晨06:

30分開

門,以策安全。

(十五)每寢室設寢室長一人,負責每日晚點清查人數、傳達宿舍規定、反映同

學意見,及各室清潔與秩序之維護。

(十六)違反宿舍規定處罰要點:

1、住宿生違反宿舍規定,情節輕微者,由宿舍輔導人員口頭告誡或記愛校服務。

2、情結重大或屢犯不改者,將予行政處分或退宿,有關細節見「學生

手冊」。

第2條寢室整潔與內務規定:

(1)宿舍每日早晨07:

40分開始實施各寢室之內務評分。

(評分標準另行公佈)

(2)各樓每日輪流作垃圾資源回收,各寢室每日需有值日生,負責寢室內外清潔工作及倒垃圾。

第3條自治幹部服務規定:

自治幹部包括正副學生長、正副樓長、清潔委員、正副寢室長等,由輔導老師及上屆幹部就服務績優住宿生中遴選產生,其職權如下:

一、正副學生長:

(一)執行宿舍一切規定。

(二)負責宿舍內全般自治工作之推動及值星工作之安排。

(三)適時適切向輔導人員反映住校生意見及有關事項。

(四)督導宿舍清潔、環境整理。

(五)宿舍硬體設施故障之反映與報修。

(六)對違反宿舍規定及表現優良之同學,有獎懲建議之權。

二、正副樓長:

(一)協助學生長執行宿舍規定及各樓秩序之維持。

(二)負責晚點名及公共區域打掃分配與檢查。

(三)宿舍硬體設施故障之反映與報修。

(四)對違反宿舍規定及表現優良之同學,有獎懲建議之權。

三、正副寢室長:

(一)寢室長由1號床位同學擔任,副寢室長由5號床同學擔任。

(二)寢室長負責貫澈執行宿舍各項規定;如全寢室整潔之維護,清潔打掃之分

配,值日生輪值表之排訂,有關請外宿假之提醒,晚點名時清查室友人

數,室友生病或受傷之陪伴或轉告值勤師長等。

(三)副寢室長負責外宿證之收繳,及室友返校銷假之提醒。

(四)寢室長不在時,由副寢室長代理其職務。

四、清潔委員:

(一)負責每學期瓦斯費之收繳存入,每月宿舍使用瓦斯費之繳納。

(二)負責宿舍清潔用品之請購與保管。

(三)與樓長配搭負責各項清潔工作之檢查。

(四)宿舍瓦斯基金之保管與雜項支出費用之記帳。

第四條輔導考察:

宿舍幹部自治工作,由宿舍輔導老師負責全面督導之,其職掌表如(附件一)自治幹部成績優良者於學期結束前,由宿輔老師報請學校獎勵;怠忽職守者則隨時報請懲處。

第五條附則:

1、本辦法經核准後實施之。

2、本辦法未詳列之事項,另行規定。

3、宿舍各項公約如(附件二)。

 

(附件一)

學生宿舍輔導人員職掌表

1、維護學生安全,安定學習情緒。

2、指導學生活動,發揮團體精神。

3、加強生活教育,輔導環境整潔。

4、督導改善秩序,要求起居定時。

5、掌握清點人數,維護秩序安全。

6、批核外宿請假,處理有關事務。

七、隨時關護學生,協助解決問題。

(附件二)

寢室公約

1、按時起床,就寢熄燈。

2、就寢後不喧嘩不吵鬧,不接打手機。

3、熄燈後不再室外逗留談笑。

4、寢室內不可使用電爐、電暖器、電熨斗等高耗電器用品,或私接電燈、延長線等。

5、內務照規定整理,值日生負責每天打掃、倒垃圾。

6、不隨地吐痰及拋擲字紙果皮。

7、愛護公物節省水電。

8、不在寢室內外掛晒衣物。

9、不在寢室內存危險及違禁物品。

10、確實作好垃圾分類工作。

盥洗場浴室公約

一、為節約能源及避免影響他人休息,應在規定時間內沐浴、使用洗衣、脫

水機(晚上十一點以後禁止使用)。

二、保持盥洗場浴室、廁所內之清潔。

三、不得故意長時間佔用浴室、盥洗臺。

四、儘量節省用水並隨時關閉水龍頭。

五、愛惜各場所之ㄧ切公用物品,按照是使用規定方法使用。

六、不在浴室內高聲唱叫或發出怪聲。

七、發現漏水、電燈閃爍情形,主動報告樓長處理。

 

國立臺中護理專科學校學生申請住宿候補辦法

中華民國89年8月21日經學務會議通過訂定

中華民國90年2月16日經學務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經學務會議通過修訂

第1條宿舍床位候補申請作業,以提前於前一學期期末辦理為原則。

當學期開

學後,如有需要,彈性加辦當學期期初候補申請事宜。

第2條一、第一學期:

(一)當床位分配新生後仍有餘額,則開放原住宿舊生,依抽籤序號

登記為候補序號。

(二)當床位分配新生後如有餘額,開放全校舊生依登記抽籤之候補

序號候補。

二、第二學期:

不分新舊生於公告時間內開放全校同學辦理登記抽籤。

第三條一、舊生候補抽籤辦法:

申請同學須依規定時間內親至生輔組公開抽出申請人之順序號碼

並登記,待下學期開學前依序遞補。

二、特殊個案優先候補審查:

申請人如因生理、家境、急難等特殊狀

況需個案衡量時,應填寫「學生宿舍特殊個案進住報告書」並請

依個人狀況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家庭所得證明、低收入戶手冊影

本、清寒證明書或其他相關證件,經導師簽證後,辦理個案申請。

第四條不得申請候補之條件限制:

一、戶籍為台中(縣)市以內者。

(註:

如因地理區域因素,導致到校

交通嚴重不便者,得提出特殊個案申請)。

二、一年內候補得以住宿卻無故放棄者。

三、一年內因違反宿舍管理規則遭勒令退宿,或受有關影響宿舍安全

之相關處分者。

第5條因特殊個案申請優先候補,獲得同意進住後,若因個人因素無故放或遭

勒令退宿,不得再以相同個案理由申請優先候補。

第6條生輔組於申請規定時間截止次日,邀集學生長、副學生長等幹部,進行

公開抽籤及特殊個案優先候補審查。

第7條候補審查次日,統一公布所有申請者之候補抽籤序號於生輔組網頁,不

另行個別通知。

第8條獲得候補同學須需於接獲床位進住通知後翌日起三日內報到;報到日

翌日起三日內繳納各項費用暨完成宿舍登記作業;完成登記日翌日起三

日內遷入宿舍。

逾期如未完成報到、登記繳費、遷入宿舍等作業者,視

同自動放棄後補權益,喪失住宿資格。

(前述所稱期間均不含例假日)

第9條候補申請,不得重複填寫,若經發現,取消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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