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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合同三方签订

 

合同文件

 

总承包人:

分包人:

日期:

2011年4月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总承包人:

有限公司

分包人:

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三方达成一致由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建设单位签订本分包工程合同协议书,未尽事项均按合同约定或签订补充协议。

建设单位在本分包工程中的责任为:

合同价的调整,工程结算价审批,各阶段工程款拨付。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1.工程范围:

分包人负责提供项目所需基础预埋件、接地钎猫和接地扁铁,负责提供通信铁塔金属材料、材料镀锌和整体组装,负责组装铁塔时周边防护措施搭建。

2.与总承包人的配合:

分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服从现场总承包人的管理,与总承包人积极配合协调,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目:

技术质量方面、施工的合理衔接方面、工期的统一控制等。

3.其他工作

分包人负责按合同文件的要求,在上述承包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后,与工程施工总承包人办理现场移交和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资料、竣工图等)工作。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3年5月1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13年5月15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15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本合同采用可调价格合同。

本合同价款暂估为:

金额(大写):

陆分(最终合同价款以审计审定金额为准)¥:

2、合同价款的支付

1)付款方式:

分包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建设方支付60%工程款;

2)其余工程款,待分包单位结算完成并审计审核通过后一次性付清工程款。

3、总承包人的管理服务费按结算总价的1%计取,总承包人的管理服务费不计入本承包合同,价款由建设单位直接向总承包人支付。

4、分包人工程款由建设单位直接拨付。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2)预算清单及附件

3)合同条款

4)国家和地方规范、规程和标准

5)合同图纸

6)往来函件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分包合同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分包人向建设单位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建设单位向分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3年4月15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三方各执两份。

总承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分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建设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第二部分分包合同条件

第1条定义和解释

1.1定义在本分包合同(如下文所定义的)中,下列词语及词句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分包合同:

“分包合同”是指分包合同协议书及其附录、分包合同条件、分包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分包工程合同图纸、预算清单以及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其他协议、书面承诺、往来信函、报表、纪要、备忘等所有分包合同文件的总称。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是北京市石景山区园林绿化局。

总包合同:

“总包合同”是指总承包人与建设单位之间就整体工程施工总承包目的而签署的合同文件的总称。

总承包人:

“总承包人”是指为建设单位认可并在总承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总包工程施工单位。

分包人:

“分包人”是指为总承包人接受、建设单位认可并在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工程施工单位。

工程监理(监理):

是指建设单位根据相关法规所委托并常驻工程现场对工程的实施进行监理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其他承包人:

“其他承包人”是指总承包人或建设单位雇佣的、从事分包人的承包范围之外的但却与本分包工程有关的任何其它工作的任何独立承包人及其工人。

1.2书面形式本分包合同条件任何地方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等,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一律应是书面形式。

所谓书面形式,是指任何手写、打字、印刷。

任何书面形式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应由合法授权代表人签署或盖章并由人工送达并取得书面签收,或通过传真送达并保存传真记录,或通过邮寄并保存邮局的邮寄证明,或由一种约定的电子传送系统发送但随后以书面形式对文件收发进行确认。

第2条分包合同文件及其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2.1语言和文字本分包合同的拟定和解释使用中文。

2.2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本分包合同适用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北京市地方法规。

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国家及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分包合同。

2.3分包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2.3.1构成本分包合同的分包合同文件之间应是相互说明和相互补充的。

如果分包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歧义或相互矛盾,或分包合同文件中出现明显错误时,分包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人,总承包人应就此向分包人做出必要的书面澄清。

2.3.2受本款上述约定的制约,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分包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解释见合同协议书。

第3条图纸

3.1图纸

3.1.1分包人负责施工方案的图纸设计,并完成施工方案设计的报审工作,按建设单位要求的套数免费制作。

3.1.2不论是建设单位免费提供的还是分包人自费复印的图纸,其知识产权都属于建设单位所有,分包人不得将此类图纸用于任何为本工程以外的目的,且除非经建设单位同意,应在工程竣工交付后尽快将所有此类图纸(包括但不限于原件、复印件、)归类整理和交还给建设单位。

3.2补充图纸和指示建设单位随时向分包人发出任何为达到施工、完工或保修目的的图纸或指令,分包人应遵照执行。

第4条总承包人和建设单位的责任和工作

4.1总承包人基本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1.对本协议的工程施工内容的质量、进度、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负完全责任。

2.及时向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及其他设施。

3.及时为提供符合施工要求的施工现场和通道等,并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负责整个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协调与同一施工场地其他施工人员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5.主动、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积极做好防汛工作及防汛物资的储备。

6.对工程现场安全管理负总责,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工程安全协议。

7.组织协调各分包人完成本工程全部实施直至验收、交付、保修。

8.向分包人提供现场配合,汇总审核分包工程量,并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9.支付款须由总包签字后进入下道审批流程。

10.配合分包人移交档案馆资料的归档工作。

4.2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应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a)委托设计人对工程进行设计,并对设计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协调;

(b)委托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行监理,并对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进行定义且相应地通知总承包人;

(c)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d)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e)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职责和义务。

4.3总承包人为分包人提供配合和服务总承包人应为分包人从事其工作提供配合和服务,并负责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协调管理工作。

根据合同中约定,总承包人已从建设单位处获得本分包工程的总包服务费,并在该费用所含盖的范围内,免费为分包人提供的配合和服务包括:

(1)负责对分包人进场后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质量、进度等进行全面管理。

总承包人有权对分包人违反现场管理规定行为进行处罚。

(2)在不妨碍总承包人使用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分包人有偿使用总承包人现场内现有的周转性材料及工器具;

(3)用于工地内提供足够及合理并符合要求标准的卫生设施供各分包人和其他承包人共同使用,并负责定时清理和保养直至不再需要时拆除。

(4)提供工地上通路供共同使用,并提供施工场地;清除分包人和其他承包人施工界面内的障碍,为他们提供所需的工作面。

(5)负责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搭建和拆除。

但因本分包工程须另行搭设和拆除的安全防护设施由分包人自行负责。

(6)负责现场整体的安全保卫。

(7)负责现场临水、临电的统一管理。

(8)总承包人可指示分包人和其他承包人将垃圾运至现场指定位置,由分包人自行运离工地,如分包人不运离,总承包人可视其情况运弃,并收取相应的费用。

(9)由分包人和其他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验收完毕并移交承包人后,由总承包人统一负责成品保护工作。

(10)总承包人负责配合分包人移交档案馆资料的归档工作。

(11)总包合同中的措施项目/其他项目中注明由总承包人提供的其它配合、服务。

(12)审查并向监理、建设单位提交分包工程款及工程结算报表。

(13)对工地红线范围内作全面的看管以防盗窃及破坏,但工地内分包人和其他承包人的物料和未完工程的看管由分包人自行负责。

(14)在工程进行期间提供足够临时照明及电力和试验所需负荷;总承包人须提供足够及合理的接驳点供各分包人和其他承包人使用。

(15)在工程进行期间提供足够的临时用水;总承包人须提供足够及合理的接驳点供各分包人和其他承包人使用。

4.4对分包人的协助除第4.3款中列明的配合和服务工作以外,在分包人请求并承担费用的前提下,为了工程的顺利实施、完工或修补缺陷,或为了达到分包合同约定的其他预期目的,总承包人应本着合作和尽力的原则给分包人以协助。

第5条分包人的责任和工作

5.1基本责任分包人应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履行分包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1)分包人按照本分包合同完成的分包工程应完全符合分包合同并达到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的预期目的;

(2)分包人应按照保修书的约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和责任;

(3)分包人应对本分包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负全面责任。

(4)分包人负责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地质勘探报告和建筑设计要求,进行通信铁塔的施工方案设计,并负责完成施工方案的报审及确认工作;

(5)分包人应全面服从和配合总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以及本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人的管理、协调、配合、服务和照管,以保证分包工程的实施全面符合整体工程的各项目标;

(6)分包人必须严格按工程有关文件采用的技术规范、工程质量标准、施工图要求组织实施,质量必须达到合格。

就本项目的工程质量向承担直接责任。

(7)任何由于的材料使用不当或材料不合格或施工工艺、方法不符合要求及施工程序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工程质量及安全隐患,应承担全部责任。

(8)及时向总承包人、建设单位提供工程进度计划及工程进度报表并对报表的正确性、完整性负主要责任。

(9)自行组织和配合与监理的预检、隐检、试验等达到工程合格标准所要求的一切工作,提供满足专项验收要求的所有技术资料。

(10)负责自行施工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的清理,并负责运至总承包人指定的消纳地点。

(11)负责对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负责。

(12)按照规范及档案馆要求及时填报分包人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各种相关技术资料,并将填报的各种资料整理归档(包括竣工所需要的资料)及时、完整的提供给总承包人,配合总承包人做好向档案馆移交资料的工作,并对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如移交过程中出现问题,分包人负责整改并确保顺利移交。

(13)分包人不配合总承包人管理,不服从总承包人现场的领导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

(14)造成总承包人、建设单位现场设施(临时道路、场地、水电管线)的损坏,分包人应按照损坏的实际损失如数进行赔偿。

(15)提供给总承包人的技术资料字迹模糊不清、数量不足的,总承包人有权退回或拒绝收集。

分包人确保所承包的工程验收合格。

5.2遵照分包合同工作除法律禁止或实际上不可能做到外,分包人应严格按照分包合同进行分包工程施工、完工并保修。

在涉及或关系到合同工作分包工程的任何事项上,分包人都要严格遵守和执行监理和建设单位的指示。

分包人任何不遵守分包合同的行为都应被视为违约,并应对自己的任何性质的违约行为向建设单位支付违约金。

除分包合同中已经约定了违约金支付方式以外的其他违约行为,分包人支付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和额度约定如下:

分包人发生违约行为后,总承包人以书面形式将此类违约行为的性质以及这种违约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影响通知建设单位,经建设单位核实后,分包人应向建设单位支付违约金。

建设单位可以从分包人按照本分包合同应得的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上述违约金。

5.3临时用地分包人应针对现场实际情况及分包合同的要求,自行判断是否需要安排场外临时工程用地或施工用地。

如果需要,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分包人应自行安排并应认为相应的费用已含在分包人的分包合同价格中。

5.4现场施工方法分包人应对为实施分包工程而进行的、施工组织、施工方案和施工措施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全面责任。

5.5组织机构和人员分包人应当为完成分包合同设置合理可行的的现场组织机构并为此雇佣那些在他们各自行业或职业内具有足够经验、认真负责和精干称职的管理人员。

但是,除非事先获得对方同意,分包人不应从为总承包人、监理、建设单位、设计人服务的人员中招收或试图招收职员和工人。

除非事先获取总承包人的书面批准,分包人不得更换或撤回主要管理人员。

总承包人可要求分包人撤换其在现场他认为有下列行为的任何人员,包括分包人的代表:

(a)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

(b)在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

(c)不遵守分包合同的约定;

(d)经常出现有损健康与安全,或有损环境保护的行为。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分包人应在总承包人提出此类要求后14天内选派合适的替代人员。

5.6劳动力的组织及劳动保护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分包人应自行安排从当地或其他地方雇佣所有职员和劳务人员,并支付他们的报酬、住宿、膳食和交通遣返。

除此以外,分包人还应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a)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分包合同的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向他们合理支付以及保障他们享有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

分包人应按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的规定为本分包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b)分包人应为本分包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保护、防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身体检查等;

(c)分包人应为本分包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

分包人还应安排向其职员和工人供应足够的、价格合理的、合适的食品并应考虑宗教或民族习惯。

5.7特殊工种分包人为本分包合同雇佣的特殊工种的工人和操作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权管理机构规定的上岗证书。

这些特殊工种包括但不限于电工、焊工、信号工、架子工、施工机械操作人员等。

5.8施工扰民和民扰分包人有责任和义务采取适当的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因分包工程施工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产生影响。

分包人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避免因其施工(包括夜间施工)所产生的施工噪音、震动、光线等扰民因素导致的扰民或民扰对工程进展造成影响。

分包人应保证建设单位不会承担任何与施工扰民或民扰有关的费用,且不会遭受任何与施工扰民或民扰有关的费用和延长工期的索赔。

5.9分包人潜在责任和义务如果任何为本分包工程正常使用功能和设计使用寿命所必须的或为本分包工程适用的任何规范、规程或标准所要求的工作既未以文字形式明确约定为属于总承包人、建设单位或任何其他承包人的工作,也未在本分包合同中以文字形式明确提及,则此类工作应理解为分包人的潜在责任和义务,分包人应负责完成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分包人不得就此类潜在责任和义务主张任何费用和工期的索赔要求,且在任何情况下,分包人也不得就此提出有关其报价考虑不周、疏忽缺漏、计算错误等的补偿要求。

5.10分包人已到工地踏勘充分了解工地情况,在合同价中费用,具体实施需统筹安排并满足施工直至验收,其费用结算不再调整。

建设单位唯一的合法代理人,并应受理与其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

第6条分包人代表

6.1分包人代表本工程分包人代表是王辉。

本款所指的分包人代表应为分包人派驻本工程现场的项目经理。

分包人代表在整个分包合同期内的工作应是全职而不应是兼职的。

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对于本分包合同而言,经分包人任命的并且按照本款已经取得总承包人同意的分包人代表(代表分包人)应是分包人唯一的合法代理人。

分包人代表(代表分包人)应受理分包合同范围内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

分包人代表无论何时离开现场均应指定合适的替代人员并相应地通知总承包人、监理和建设单位。

分包人代表以及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每周应保证在现场的工作时间不少于1天,并且保证现场每天8小时有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在场,否则将视为分包人违约,并且建设单位将因此有权从任何分包人应得的款项中处以叁仟元/人次的违约金,但最高违约金金额不得超过分包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三。

6.2分包人代表的权力委托分包人代表不可将其权力和职责委托给任何其他单位人员。

第7条工程监理

7.1委托监理在整个总包合同期内,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对整体工程的实施进行监理。

除非在分包合同中已经注明,建设单位应在分包合同签署之日后,在工程开工以前,将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的名称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

7.2监理的职责和权力监理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履行其职责和权力。

监理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分包合同行使其相应的职责和权力。

(a)监理无权修改分包合同;

(b)所有由监理发出的书面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它通讯联络,只要与本分包工程的人员、分包合同、价格、支付、计量、计价、工期、工期延长、质量、建筑使用功能、材料和工程设备审批等有关,须事先经过建设单位的审核并批准,并有建设单位或其合法授权人的签字,通过总承包人转达,方可成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

(c)建设单位有权在任何时候决定将本分包合同中约定的监理的某些职责和权力委托给其他机构、咨询单位或个人。

建设单位在做这种决定后7日内,应将这种决定的细节以书面方式通知包括监理、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内的各相关方。

如果发生这种委托,则本分包合同中约定的监理的职责和权力应按照建设单位的委托由建设单位委托的其他机构、咨询单位或个人来行使,分包合同中相关条款也应做相应的解释。

(d)当监理和建设单位任何书面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它通讯联络之间出现冲突、矛盾或不一致时,建设单位的决定应是最终的和具有合同约束力的。

7.3监理代表在整个分包合同期内,总监及总监代表(代表监理)应是监理唯一的合法代理人,并应受理与其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

7.4通知改正如果分包人未能根据分包合同履行其任何义务或实施分包工程,监理可通过总承包人通知分包人(同时抄送一份副本给总承包人和建设单位),要求他在约定的合理时间内改正此类过失或违约行为。

第8条总承包人、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宽恕

8.1、总承包人、监理或建设单位就分包人对分包合同文件中约定的任何责任和条件的某种违约行为的宽恕,不影响总承包人、监理或建设单位在此后的任何时间严格按分包合同文件的约定处理分包人的其它违约行为,也不能被理解为总承包人、建设单位放弃分包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总承包人和建设单位与上述违约有关的权利和赔偿要求。

第9条分包合同工作内容

9.1第2.3款中提及的构成本分包合同的所有分包合同文件所包含、涉及的一切内容与含义,只要适用,都应作为对分包人分包合同工作内容的定义。

由上述分包合同文件所定义的分包合同工作内容包括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工作、发出的任何指示所带来的工作、分包合同中写明的或隐含的由分包人的任何义务产生的任何工作以及分包合同中虽未提及但可合理推论得到的对工程的稳定、完整、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或为了符合及实现分包合同目的所必须的全部工作。

第10条现场勘察

10.1应当认为,分包人在正式提交报价书之前,已经对现场及其周边环境,以及总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的资料进行了认真细致和全面的勘察和检查,并且已经就任何可能存在的疑问向总承包人获取了足够的澄清和解答。

分包人应对他自己对上述资料的任何理解、推论或解释负责。

第11条开工

11.1分包人应按监理单位发出的开工通知中约定的时间进场并开工。

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开工通知中约定的进场日期即为分包工程开工日期。

为了保证在进场后能尽快实施工程,分包人应在进场以前做好分包人认为必要和适当的任何准备工作。

这些准备工作应视为分包人为了完成分包合同而进行的工作的一部分。

分包人不应就其进场前的准备工作主张任何费用补偿。

第12条分包合同工期和完工日期

12.1本工程的分包合同工期是指自分包人进场开工(以第11.1款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至本分包工程全部完工的完工日期之间的期限。

本分包工程在完工日期应达到的全部完工的标准应为分包合同范围内工作全部竣工并完成北京市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要求的所有单项验收或竣工条件(如果有),并且只要适用,还应当符合总包合同约定的整体工程完工条件。

第13条进度计划

13.1提交进度按监理和总承包人、建设单位同意的格式和详细程度,向监理和总承包人、建设单位提交一份完整的工程进度计划,以获取监理、总承包人和建设单位的批准。

无论监理和总承包人、建设单位何时需要,分包人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一份为保证该进度计划而拟采用的方法和安排的说明,以供监理和总承包人、建设单位参考。

13.2保证进度计划分包人应采取任何必要和适当的措施来保证工程按照第13.1款中批准的进度计划进行,任何与此类措施有关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13.3施工进度分包人必须服从总承包人的管理,不得因自身原因影响整体工程的施工进度。

在分包人无任何理由要求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在任何时候如果监理或建设单位认为工程或其任何区段的施工进度不符合第13.1款中批准的进度计划,或不符合完工期限要求,则监理应将此情况通过总承包人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应在监理或总承包人、建设单位的同意下,立即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加快工程进度,以使其符合完工期限要求。

分包人无权要求为采取这些措施支付附加费用。

如果为此分包人认为有必要在夜间或节假日进行任何工作,分包人应自行办理任何必要的许可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14条误期责任

14.1误期违约金误期违约金按日计算,误期时间(日)自第12.1款中约定的(含据第15条工期延长而调整的)完工日期起,至按第12款确定的实际完工日期止。

同时,分包人应承担建设单位的一切损失。

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①工期每延期1天,向建设单位支付合同价款2‰的违约金。

违约金累计超过合同总价3%时,总承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发生的一切责任由分包单位承担。

由此造成整个工程项目工期延误的,赔偿由此给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

②承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因分包单位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单位有义务无偿返工、重新翻修、修复,直至达到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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