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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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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前言

本安全管理手册,旨在建立有效的管理和职责架构,以明确各级人员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责任;通过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程序,以明确管理方法;通过设立标准的作业规范,以明确生产作业标准;最后,通过建立并执行有效的培训体系和监督检查体系,确保安全管理体系宣传到位,落实到位。

通过以上规章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执行,达到提高相关人员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提高作业人员安全防患意识和安全生产作业水平、有效防止出现人员意外伤亡和公司、个人财产意外损失的事故的目的。

本手册相关内容,适用于公司总部制作中心及其属下各销售中心的生产部门、施工部门。

第二章国家法律法规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摘录

第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八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九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一十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一十一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一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一十三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责骂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一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堆积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摘录

第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三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和灭火器材的;

(四)示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示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及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节安全生产责任制

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通过明确企业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所应负安全责任,并通过相关规章制度保障其实现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节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一)、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范,掌握公司安全生产动态,定期研究安全工作,对公司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2、领导编制和实施本公司中、长期整体规划及年度、特殊时期安全工作实施计划。

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司技术措施经费的落实。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保证体系,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落实。

4、领导并支持安全管理人员或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5、在事故调查组的指导下,领导、组织本企业有关部门或人员,做好特大、重大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具体工作,监督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实,预防事故重复发生。

(二)、生产部门经理/主管的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协助法定代表人做好安全方面的管理工作,在部门安全生产中负领导责任。

2、在公司制定年度和季度性施工计划时,要确定指导性的安全技术方案。

3、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特殊复杂工程项目或专业性工程项目施工方案时,应严格审查是否具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可行性,并提出决定性意见。

4、领导安全技术攻关活动,确定劳动保护研究项目,并组织鉴定验收。

5、对公司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从技术上负责,组织审查其使用和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性,组织编制或审定相应的操作规程,重大项目应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6、参加特大、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三)、行政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

1、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法定代表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落实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组织实施公司中长期、年度、特殊时期安全工作规划、目标及实施计划,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参与编制和审核公司工程生产建设项目中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制定施工生产中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使用计划。

4、领导组织公司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确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领导、组织生产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与审查工作。

5、领导组织公司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解决施工中的不安全生产问题。

6、认真听取、采纳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保证公司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转。

7、在事故调查组的指导下,组织特大、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中的具体工作。

(四)、技术专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1、对项目工程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技术领导责任。

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项目工程特点及施工全过程的情况,制定本项目工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方法,或提出要求,并监督其实施。

3、在聘用施工人员时,必须本着安全工作只能加强的原则,根据工程特点确定安全工作的管理体制和人员,并明确各施工人员的安全责任和考核指标,支持、指导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

4、组织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并监督项目施工中的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设备、设施验收制度的实施。

5、负责施工现场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施工生产中不安全问题,组织制定措施,及时解决。

对上级提出的安全生产与管理方面的问题,要定时、定人、定措施予以解决。

6、发生事故,要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人的工作,及时上报,组织配合事故的调查,认真落实制定的防范措施,吸取事故教训。

(五)、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员(技术专员兼)的安全生产职责

1、对项目工程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生产负技术责任。

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规范、标准。

结合项目工程特点,主持项目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3、参加或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审查施工方案时,要制定、审查安全技术措施,保证其可行性与针对性,并随时检查、监督、落实。

4、主持制定技术措施计划和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执行。

及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5、项目工程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及时上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要组织上岗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教育。

认真执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与安全操作工艺、要求,预防施工中因化学物品引起的火灾、中毒或其新工艺实施中可能造成的事故。

6、主持安全防范设施和设备的验收。

发现设备、实施的不正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

严格控制不合格标准要求的防护设备、设施投入使用。

7、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从技术方面提出整改意见和办法予以消除。

8、参加、配合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意见。

(六)、施工/生产组长的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对所管辖班组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操作规程,针对生产任务特点,向班组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认手续,并对规程、措施、交底要求执行情况经常检查,随时纠正作业违章。

3、经常检查作业环境及各种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

对重点、特殊部位施工,必须检查作业人员及各种设备设施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其执行,做到不违章指挥。

4、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所管辖班组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接受安全部门或人员的安全监督检查,及时解决提出的不安全问题。

5、对分管工程项目应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严格执行申报、审批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停止使用,并上报有关部门或领导。

6、发生因工伤亡及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立即上报。

(七)、电焊工的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落实安全保证计划中电焊安全动火作业控制的规定。

2.安全作业,模范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安排生产任务时,认真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执行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4.上工前对所使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5.发生工伤事故,应立即抢救,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八)、电工的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落实安全保证计划中电工作业施工现场安全用电控制的规定。

2、组织班组安全作业,模范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安排生产任务时,认真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执行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4、上工前对所使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5、组织班组安全活动,开好班前安全生产会,并根据作业环境和职工的思想、体质、技术状况合理分配生产任务。

6、电工必须持证上岗。

7、必须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用电设备的性能。

8、使用设备前必须检查设备各部位的性能后方能通电使用。

9、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

10、电工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必要的劳防用品。

11、严禁带电作业,设备严禁带病运行。

12、电工必须严格遵守建设部发布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进行作业。

13、保证电气设备、移动电动工具临时用电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14、发生触电工伤事故,应立即抢救,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九)、脚手架搭建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落实安全生产保证计划中脚手架防护搭设控制的规定。

2、组织班组安全作业,规范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安排生产任务时,认真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执行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4、上工前对所使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5、组织班组安全活动,开好班前安全生产会,并根据作业环境和职工的思想、体质、技术状况合理分配生产任务。

6、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自觉遵守现场安全生产纪律。

7、认真选材,严格按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要求搭设。

8、脚手架的维修保养应每三个月进行一次,遇大风大雨应事先认真检查,必要时采取加固措施;脚手架搭设完毕,架子工应通知安全部门会同有关人员共同验收,合格挂牌后方可使用。

9、拆除架子时,应先检查,如遇薄弱环节,应加固后拆除。

10、拆除架子必须设置警戒范围,输送地面的杆件应及时分类堆放整齐。

11、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立即抢救,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十)施工员、加工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模范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积极参加安全培训活动,认真执行安全交底,不违章作业,服务安全人员的监督指导。

3、维护一切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具,做到正确使用,不准随意拆改。

4、对不安全作业要积极提出意见,有权拒绝违章命令。

5、发生伤亡和未遂事故,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

(十一)、总部制作中心,生产车间的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制度,保证执行机械操作安全规定。

2、组织班组安全作业,模范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安排生产任务时,认真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执行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指挥。

4、上工前对所使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组织班组安全活动,开好班前安全生产会,并根据作业环境和职工的思想、体质、技术状况合理分配生产任务。

5、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或特殊工种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学员必须在师傅的指导下进行操作。

6、机械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非本机操作人员操作。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和操作室内。

工作时,思想要集中,严禁酒后操作。

7、作业后,切断电源,锁好闸箱,进行擦拭、润滑,清除杂物。

8、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立即抢救,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第三节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1.员工入职必须经人事部门进行安全管理手册培训,培训时长不得少于4小时。

2.培训考核通过后签署安全责任合同,未通过考核人员不得通过观察期。

3.通过观察期进入生产施工部门后,部门经理必须进行安全知识考核,考核通过后方可正式上岗,并安排领用安全帽和安全带。

4.安全用品领用,必须办理书面领用手续。

进入施工工地工作时,班组长必须检查施工人员安全用品,符合规定方可进行工作安排。

5.生产、施工部门人员,每半年重新进行安全培训并考核。

合格方可上岗,不合格人员做待岗处理。

第四节安全生产检查规定

1.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由技术专员、技术经理、行政部/总经办进行定量和定期检查。

2.工期在三天以上的工程施工,必须进行安全检查。

3.每个工地,技术专员每三个工作日检查一次,技术经理每周检查一次,行政部/总经办每半月应检查一次。

4.检查人员必须填写检查记录,并将违规情况立即进行纠正及报告上级。

5.违规情况由检查人员做书面报告,行政部/总经办做出处理。

6.检查内容:

6.1负责人员对安全工作的管理和安排

6.2施工人员对安全规定的掌握情况

6.3设备配备及使用情况

6.4施工过程中安全操作规定的执行

第四节安全生产奖罚规定奖励与惩处

处罚

未培训/未考核/未办理保险/未配备安全设备即上岗情况

不按规定进行操作情况

负责人对安全事项不严格要求或不进行要求情况

检查人员不对违规情况进行处理和报告情况

技术部/行政部对违规情况不进行及时处理情况

发生安全事故的情况

奖励

员工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制度情况

负责人明确和严格地对施工人员作出要求并执行到位

工程无安全责任事故

部门半年/全年无安全责任事故

第五节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核制度

第四章安全事故处理规定

1.一般意外事故

1.1物品丢失、损坏事故及未发生人员物品损失的意外事故为一般意外事故

1.2一般意外事故,须立即报告部门经理处理。

1.3物品丢失损坏事故,按公司已有规定处理。

1.4未发生人员物品损失的意外事故,如失足掉落、肢体小的创伤、脚手架倒垮等事件,立即向部门经理报告并记录在施工日志。

1.5一般意外事故由现场负责人书面报告,部门经理签署意见后报总经办处理。

2.伤亡事故

2.1伤亡事故的上报

2.1.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报告企业负责人。

2.1.2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

2.1.3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渐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2.1.4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2.1.5对于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特别重大事故,必须立即将所发生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2.1.6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所列部门。

2.1.7重大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事故的简单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统计;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事故发生采取的措施;

事故控制情况

事故报告单位。

2.2事故调查程序

死亡、重伤事故,应按如下要求进行调查,轻伤事故的调查,可参照执行。

2.2.1现场处理

A.事故发生后,应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

B.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

C.为抢救受伤害者需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2.2.2物证搜集

A.现场物证包括:

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

B.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C.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D.对健康有危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2.2.3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2.2.3.1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资料

A.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

B.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的形式;

C.受害者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收安全教育情况;

D.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工作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

E、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

2.2.3.2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A.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性能和质量状况;

B.使用的材料:

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和化学性能实验与分析;

C.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

D.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

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

E.个人防护措施状况:

应注意它的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

F.出事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状况;

G.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2.2.4证人材料搜集

要尽快找被调查搜集材料。

对证人的口述材料,应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

2.2.4.1现场摄影

A.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

B.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如刹车痕迹、地面和建筑物的伤痕、火灾引起损害的照片、冒顶下落物的空间等;

C.事故现场全貌;

D.利用摄影或录像,以提供较完善的信息内容。

2.2.4.2事故图

报告中的事故图,应包括了解事故情况所必需的信息。

如:

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2.3事故分析

2.3.1事故分析步骤

A.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

B.按以下七项内容进行分析:

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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