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与继承法》课后答案第三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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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与继承法》课后答案第三版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

1.如何从法律意义上界定婚姻家庭?

2.如何理解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3.婚姻家庭有哪些社会职能?

这些职能对社会文明进步起什么作用?

4.婚姻家庭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关联性表现在什么地方?

5.婚姻家庭法有何特点?

6.如何理解婚姻自由?

怎么才能实现婚姻自由?

7.我国一夫一妻制原则的本质要求是什么?

解析:

1:

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可以表述如下: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生活为目的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2: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关系赖以生存的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属性。

3:

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消费的职能3.教育的职能。

婚姻家庭起着调节两性关系,维护两性关系的社会秩序的作用,而且还承担着实现人口再生产、组织消费和教育子女的作用。

4:

婚姻家庭财产关系只能随着相应的人身关系的发生而发生,随相应的人身关系的终止而终止。

5:

1.婚姻家庭法在使用上具有极大的广泛性,对一切自然人都是适用的。

2.婚姻家庭法在内容上具有鲜明的伦理性(不可近亲结婚)。

3.婚姻家庭法中的规定多为强制性规定,当一些的法律事实出现后,必然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任意性的规范少有。

6: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自由行使婚姻问题的选择权和决定权,另一方和第三人不得以任何手段加以强制。

我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自然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和条件进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7:

保护夫妻感情专一,同心协力抚育子女,承担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第二章亲属制度

1.如何理解亲属的含义?

2.亲属有哪些类型?

3.亲系、亲等应如何把握?

4.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原因是什么?

5.亲属在法律上的效力主要有哪些?

解析:

1.亲属是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婚姻是亲属之源,血亲为亲属之流,姻亲则是以婚姻为中心而发生的。

亲属有生物学上的亲属与法律上的亲属之分。

前者是指以两性和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亲属;后者是指法律承认并规定权利义务的亲属,即仅包括一定范围的生物学上的亲属以及法律拟制的血亲。

2.1.配偶。

2.血亲。

3.姻亲。

3.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联络系统,这种联络系统是客观存在的血缘联系和婚姻基础。

亲等即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

4.亲属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也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终止。

1.配偶关系以婚姻的成立为发生原因;配偶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有二,即配偶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

2.自然血亲是由于出生而产生的亲属关系,自然血亲关系因死亡而终止;拟制血亲的发生和终止:

(1)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拟制血亲关系,因收养成立而发生;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拟制血亲关系除因一方死亡而终止外,还可因收养解除而终止。

(2)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间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需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继子女的生母或生父与继父或继母结婚;二是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的关系。

3.姻亲关系以婚姻的成立为发生原因;从立法精神看,姻亲关系不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也不因生存配偶一方再婚而终止。

5.1.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

(1)抚养效力。

(2)继承效力。

(3)共同财产效力。

(4)禁婚效力。

2.在其他民事法律上的效力

(1)法定代理效力。

(2)监护效力。

(3)对失踪人、精神病人的申请宣告效力。

3.在刑法上的效力。

4.在诉讼法上的效力。

5.在劳动法上的效力。

6.在国籍法上的效力。

第三章婚姻的成立

1.简述婚姻成立的概念和特点。

2.婚姻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3.试述我国结婚的条件。

4.试述我国结婚的程序。

5.试述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及法律后果。

6.试述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及其法律后果。

7.试述事实婚姻与未婚同居关系的认定与处理。

8.试述“非法同居“关系的认定与处理。

解析:

1.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是男女双方确定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男女双方当事人,同性不能成立结婚。

(2)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3)结婚行为的效力是确立夫妻关系。

2.在我国结婚的必备实质要件为:

(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二)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三)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符合一夫一妻制。

 结婚的禁止条件为:

(一)直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结婚的程序条件为:

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双方即确立夫妻关系,均需履行夫妻间的权利义务。

3.五个条件:

1.须有结婚的合意。

2.须达到法定婚龄。

3.符合一夫一妻制。

4.禁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5.根据我国《婚姻法》第7条的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4.结婚登记的全部程序,可以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具体环节。

1.申请。

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认定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的条件。

3.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后,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5.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是指婚姻被确认无效之后,所产生的一些法律上的效果,主要表现在婚姻无效是否具有溯及力既无效婚姻从何时无效、无效产生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效果,现分别阐述如下:

一、婚姻被宣告后从何时起无效依据《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规定,被宣告为无效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时起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依据以上规定,婚姻关系一旦被法院宣告为无效的,则婚姻关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既当事人之间自始不产生配偶身份,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财产问题的处理:

婚姻关系被确认无效之后,所引发的财产关系比较复杂,现做如下分析:

1、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所产生的财产关系的处理.因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和其他类型所导致的无效存在很大的区别,因为因重婚所导致的婚姻无效,在财产的处理上会影响到合法夫妻关系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故在处理时应首先注意保护婚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为此,《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以上规定均为保护合法夫妻关系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

同时对原有配偶而重婚的一方,不得以协议或遗增的方式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已达成协议的,应当确认为无效。

2、其他原因导致婚姻关系无效的财产关系处理.由于无效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故当事人之间就形成了同居关系,依婚姻法的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同时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 被宣告无效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该规定明确了其他原因所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方式。

但是在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与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三、子女问题的处理尽管婚姻关系被确认无效,但是依据《婚姻发》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据此,虽然婚姻关系被确认无效,但并不会对父母和子女关系造成影响,关于孩子的抚养权、探视权、继承等都依据婚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继承.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无继承权。

但根据相互扶养的具体情况,生存一方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对方遗产。

6.可撤销婚姻有情形

(一)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1条的

规定,对于可撤销婚姻只规定了一种情形:

即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

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二)可撤销婚姻,是指因一方受因胁迫

而结婚的婚姻。

根据婚姻法,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

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

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

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三)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

系当事人本人。

因为胁迫当事人结婚,违反了婚姻自由和结婚完全自愿的原则。

所以

,法律赋予受胁迫一方撤销该婚姻的权利。

即提起撤销婚姻的主体只能是婚姻关系中

的受胁迫一方当事人。

但是申请撤销婚姻,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

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四)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受胁迫一方有申请撤销该婚姻的权利。

当事人同居

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二、可撤

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一)首先,根据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受胁迫一方的婚姻

关系当事人本人,而且也只能是本人,向法院或者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婚姻请求的,应

当在登记之日起1年内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在恢复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同时

,权利人应当注意的是:

该时间期限的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的有关规定。

(二)其次,婚姻一旦被撤销,则自始无效,这方面的规定与无效婚姻

发生的后果是相同的,而且二者都是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

始不受法律保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三)

最后,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

同居期间所

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利益的原

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7.事实婚姻的认定与处理: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

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自理;

(二)1994年2月

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

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

处理。

”未婚同居关系的认定与处理:

未婚同居关系,包括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

方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同居和1994年2月1日后男女双方符

合结婚实质要件但为补办结婚登记的同居。

如果因为财产或者未婚同居生育的子女抚

养而发生纠纷,首先应当由双方调解解决,协议不成是可以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按

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8.有配偶者与他人的同居,为非法同居。

对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和双

方均有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因为双方并没有领取结婚证,不属于合法的婚姻状态

,所以也不属于重婚的情况。

只是在原夫妻双方离婚分割财产时,考虑过错方对无过

错方的侵权程度,在分割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

另,受害方提起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

也会得大法院的支持。

第四章婚姻的效力

1.婚姻的效力是什么?

2.配偶之间有哪些身份上的权利义务?

3.何为夫妻财产制?

其核心是什么?

4.夫妻财产制有哪些类型?

5.如何理解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

6.夫妻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平等处理权与市场交易安全的关系如何协调?

7.约定财产制的成立应具备什么条件?

8.约定财产制的效力如何体现?

9.夫妻特有财产制和夫妻共有财产制的关系是什么?

解析:

1.婚姻的效力是男女因婚姻而产生的法律约束力或法律后果。

2.1.夫妻独立姓名权和婚姻姓氏权。

2.夫妻人身自由权。

3.夫妻同居的权利义务。

4.

夫妻忠实义务。

5.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

6.夫妻计划生育的权利义务。

7.相互尊重、

相互协助的义务。

8.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3.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其核心是夫妻婚

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4.1.共同财产制。

2.分别财产制。

3.剩余共同财产制。

4.同一财产制。

5.联合财产制

5.依据新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规定,我国实行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优于法定财产制,约定无效或没有约定时才适用法

定财产制。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包括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包括婚后

所得共同制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包括分别财产制、部分共同制和一般

共同制。

6. 1、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分权。

小额财产,这里无须多提。

主要还是

针对重大财产,我这里简单说一下。

2、对于重大财产的处置,夫妻要取得一致意见

,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这种处置是无效的。

3、尽管处置

无效,但为了保护市场交易安全,物权法专门设置了善意取得制度(包括动产和不动

产)。

举个例子,如果夫妻一方背着另一方将房子卖掉,第三方不知情,且付出了对

价,那么,依据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取得房子的所有权,尽管第三人与夫妻一方所

签的合同无效。

婚姻法解释

(一)也对市场交易安全做了专条规定: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

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

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

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

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4、当然

,为了平衡夫妻财产制与市场交易安全的关系,法律也做了规定,比如善意取得必须

符合一定的条件;规定了夫妻的举证责任----婚姻法解释

(一)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

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7.1、约定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夫妻双方。

财产约定的主体必须具

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否则不能进行财产约定。

另外,能成为夫妻财产约定主体的

还必须是夫妻双方本人,其他人即使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不能成为夫妻财产约定

的主体。

2、约定必须是完全自愿的,不得有任何胁迫。

财产约定也是一种民事法律

行为,因而它也必须要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前提下进行。

3、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

得规避法律或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特别是不得以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逃避

债务。

4、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

也就是说口头约定、录音约定、录像约定均无

效。

如果因不具备形式要件,则可能视为约定无效而按《婚姻法》的第十七条和第十

八条处理。

8.夫妻约定财产的效力体现在三方面:

 第一、约定财产制对法定财产制的效力。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约定财产制的效力高于法定财产制,所以夫妻对财产有约定

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才适用法定财产制的规定。

第二、约定财产

制的对内效力。

 约定财产制的对内效力是指该约定对夫妻双方产生的拘束力。

根据

《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于婚前财产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约定一经作为,

即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各方应按约定的内容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婚姻终止分割财产

时,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部分或约定无效的部分,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

因此,只要夫妻在财产约定中符合约定的一般条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

使其约定没有发生对外效力,对内效力亦应承认。

夫妻一方无法证明善意第三人知道

其财产约定而连带清偿债务后,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约定财

产制的对外效力。

 约定财产制的对外效力是指夫妻双方对财产所作的约定能否对抗

第三人,能对抗第三人的,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对外不发生法律

效力。

9.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特有的财产外,均属夫妻共有财产。

第五章婚姻的终止

1.婚姻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2.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后对原婚姻关系有何影响?

3.协议离婚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4.离婚与婚姻的无效和撤销有何区别?

5.诉讼离婚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6.怎样判断夫妻感情确以破裂?

7.离婚对当事人的人身关系产生哪些后果?

8.离婚时夫妻财产如何分割?

9.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如何解决?

10.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如何区别?

债务如何清偿?

解析:

1.婚姻终止的原因有二:

一是婚姻当事人一方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二是离婚。

2.我国《民法通则意见》第37条中规定:

“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3.条件有三:

1.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当事人必须有离婚的合意。

3.双方当事人必须对离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

程序是:

先申请,审查,登记。

4.从形式上看都是婚姻关系的解除,但实质上它们是不同的法律制度。

离婚是解除合法有效婚姻关系的法律手段,而婚姻的无效与撤销是违法婚姻的法律后果,它们有严格的区别。

1.形成原因不同。

2.请求权主体不同。

3.请求权行使时间不同。

4.使用程序不同。

5.法律后果不同。

5.条件是: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而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节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人民法院进行调节。

3.法院判决。

6.“五看”:

即:

1.看婚姻基础。

2.看婚后感情。

3.看婚姻原因。

4.看婚姻状况。

5.看有无和好的可能。

7.表现为当事人之间的夫妻身份终止、姻亲关系终止等。

8.1.夫妻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终止。

2.夫妻继承权丧失。

3.夫妻财产关系终止。

9.确定子女有哪方直接抚养,分为哺乳期内和哺乳期后。

10.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婚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和扶养等所负的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

 1、共同债务的清偿. 对于共同债务的清偿,法律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婚姻法》和《解释二》中。

《婚姻法》第41条规定: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解释二》第25条规定: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26条规定: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为法定连带债务,双方离婚时必须明确其共同债务清偿的效力,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此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离婚时夫妻双方有共同财产的,对于已届清偿期的共同债务应由共同财产偿还。

共同财产清偿债务后剩下的部分,由双方分割。

此种情形下,共同债务因清偿而消灭。

(2)双方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或者离婚时尚未到期的共同债务,一方或双方不愿提前清偿,则由双方协议确定各自应承担的份额。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双方达成的此种协议仅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对内效力,并不对外产生效力,除非经债权人同意并免除其连带责任。

离婚后,对债权人而言,该债务仍为连带债务,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3)双方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院应当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根据照顾女方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判决双方按一定比例承担债务或者让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单独承担债务。

对清偿责任的确定,可根据当事人与债权人的特殊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原因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结合分割共同财产灵活掌握。

根据审判实践,当债权人是夫妻一方的近亲属或朋友时,可以适当多分割部分共同财产给这一方当事人,并由其单独清偿有关近亲属或朋友的债务。

这样做有利于缓解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矛盾,便于债务的清偿。

需要注意,法院判决确定的是双方各自分担的债务的份额,也仅仅具有对内效力,并不具有将夫妻连带债务变更为按份债务的确定力。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4)夫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追偿。

离婚后,一方清偿超过自己应承担的债务份额的,有权向另一方请求偿还,即连带债务人之间的求偿权。

(5)夫妻双方假借离婚而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无效。

现实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双方离婚时将大部分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而另一方承担全部或大部分共同债务,当债权人主张债权时,承担债务一方即以无力清偿为由拒绝给付。

这种协议对债权人是没有效力的,即离婚引起的身份关系的解除并不影响当事人在连带债务中的地位,离婚协议中对债务清偿的约定只具有内部清偿份额的效力,对债权人并不发生效力。

2、个人债务的清偿.夫妻个人债务应当由本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这种个人财产包括法定的个人财产、约定的个人财产及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所得的个人财产。

当然如果对方同意以共同财产清偿,法律并不禁止。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其个人财产替对方清偿了个人债务的,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酌情返还。

第六章亲子关系

1.亲子关系的种类有哪些?

2.父母与婚生子女关系的产生条件是什么?

3.生父与非婚生子女的关系如何确定?

4.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抚养关系的形成条件是什么?

5.我国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解析:

1.一是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二是法律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2.父母与婚生子女关系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婚生父母子女关系形成具备以下条件:

1.该婚姻合法有效。

2.该子女的血缘必须来自合法配偶身份的男女双方。

3.该子女出生的时间在法定时间内。

3.

4.司法实践中一般讲继父母是否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作为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标准。

5.义务:

父母对子女的义务: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2.父母对子女有教育的义务。

3.父母对子女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义务。

子女对父母的义务:

我国《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系和照顾老年人。

权利:

我国《婚姻法》第24条规定,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七章收养关系

1.收养的特点有哪些?

2.收养与寄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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