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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奖罚条例

工程质量奖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质量目标实现,提高企业社会信誉,做到奖优罚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建设部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从事建筑安装、市政公用、房地产开发、工业产品等施工生产企业。

第二章优质工程奖励

第四条奖励标准

(一)经国家验收批准获“国家优质工程金、银奖”称号工程,公司对该工程奖励20000元,对公司经理、总工程师奖励10000元、8000元,对项目经理、主管技术负责人奖励5000元、4000元。

(二)经中国建筑业联合会验收批准获“鲁班奖”称号工程,公司对该工程奖励15000元,对公司经理、总工程师奖励8000元、6000元,对项目经理、主管技术负责人奖励4000元、3000元。

(三)经建设部批准,获“建设部优质样板工程”称号工程,公司对该工程奖励10000元,对公司经理、总工程师奖励6000元、4000元,对项目经理、主管技术负责人奖励3000元、2000元。

(四)经哈尔滨市创优领导小组批准,获“市优质样板工程”称号工程,公司对该工程奖励8000元,对公司经理、总工程师奖励4000元、3000元,对项目经理、主管技术负责人奖励2000元、1500元。

第五条钢木制品、机械制造及加工、构件生产及其他产品,经有关部门验收批准获市级(含市级)以上优质名牌项目,公司对该项目奖励10000元,并对项目经理、主管技术负责人各奖5000元。

第三章各级质量大检查奖罚

第六条在国家组织工程(产品)质量大检查中,对获前三名项目,除对该工程按10000~30000元奖励外,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按3000~5000元奖励。

对有不合格工程按以上数额,对单位和负责人进行处罚。

第七条在哈尔滨市组织工程(产品)质量大检查中,对获前三名项目,除对该工程按5000~10000元奖励外,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按1000~2000元奖励。

对有不合格工程项目按以上数额,对单位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进行处罚。

第八条在公司组织工程(质量)大检查中,对有不合格项目,对单位处罚1000~3000元,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各处罚1000元。

第四章工程质量处罚

在工程施工中,违反操作规程,不按设计及规范标准施工,发生质量问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情节轻重,数量多少,分别对单位处以1000~5000元罚款,对责任者处以100~500元罚款。

第九条地基及基础工程

(一)回填土或填土不符合要求,不按规定分层夯实。

(二)基础基层泡槽积水,带水作业,影响工程质量。

(三)基础桩出现断桩,短桩,断面尺寸不够及三类桩占总数量30%以上影响结构承载力,护坡桩(墙)有严重设计和施工质量问题及地上、地下建筑、构筑物、管线安全。

第十条结构工程

(一)砌筑工程中,大角及纵横墙交接处留直槎或柱墙包心砌筑。

(二)砌筑砂浆饱满度严重不足,多处漏放拉结筋或后插筋弄虚作假。

(三)砌体墙柱位移或倾斜、错台;灰缝及平整、垂直度严重超差;组砌方法错误。

(四)填充墙、内隔墙及轻质墙体不按规定砌筑,如上、下部位砌法,圈梁、构造柱及拉结筋留置等,危及稳定性和影响结构性能较大问题。

(五)钢筋位移严重;钢筋型号、数量不符合要求,少筋、漏绑、松绑较多;钢筋锚固、搭接及弯钩、弯折不符合要求;钢筋加工、焊接及绑扎接头不符合规定;钢筋保护层过薄或过厚;梁、柱核心区箍筋不按规定加密,严重影响抗震结构要求。

(六)混凝土不按规定工艺要求灌注施工,多处发生漏震、过震、孔洞、漏浆、蜂窝、麻面、烂根、夹渣以及漏筋现象严重等超过允许范围;乱留施工缝者。

(七)无模板设计,模板支设不牢,无交底或不按设计、交底施工,造成大面积跑模,严重影响结构尺寸和宏观质量。

(八)预制梁、柱、板(含大楼板、圆孔板、楼梯板、阳台雨罩板等)搭墙长度不够,底部坐浆捻缝不实;不按设计要求留设板缝且不按规定灌缝混凝土,以及板底不平;端部筋未按要求弯折且交结点无附加绑扎筋;预制柱安装偏轴较大,影响结构安装;锚固筋长度不够,焊接差;隔墙板、楼梯板未随层焊接。

(九)混凝土不按规定养护或冬季不防冻,砌体施工不按规定浇水或冬季无防冻措施,造成严重质量问题。

(十)通风道、垃圾道安装不顺或安装方向不正确,以及内侧粗糙影响使用。

(十一)外挂板立腔、平腔不按要求做防水板或板缝不实,键槽筋、套筋以及焊接不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楼地面工程

(一)水泥地面空鼓、开裂、起砂严重;地面基层未清理不干净就进行施工。

(二)板块地面空鼓或接缝不顺直,平整度差;踢脚板空鼓严重,厚度及高度不统一,上口不平直,毛刺粗糙。

(三)楼梯踏步相邻高差超标,踏步缺棱掉角严重,防滑条粗糙且不顺直;扶手焊接差影响安全。

(四)楼地面标高不一致。

(五)有地漏地面倒坡或有积水现象。

第十二条门窗工程

(一)门窗洞口标高、位置不准,错位超标。

(二)钢、木、铝合金、塑钢门窗安装不校正,不按要求固定,没有打好密封胶,没有填塞好框后材料。

(三)门窗开关不灵,缝隙不符合要求。

(四)五金零件安装粗糙或位置不准。

第十三条装饰装修工程

(一)抹灰空鼓、开裂;阴阳线角不顺直方正;灰合砂浆墙面不按要求做护角影响使用。

(二)油漆、浆活、涂料等相互污染严重,界限分色不清,基层粗糙不平等。

(三)滴水线(槽)做法不统一或粗糙及流水坡向不正确。

(四)饰面板、砖、石镶贴选色乱,拼缝差,不平整,空鼓多,组排乱,破坏多。

(七)轻钢龙骨分布排列及固定差,影响稳定和安全。

(八)细木装饰和制品、花饰安装工艺做法没有按规程操作。

第十四条屋面工程

(一)屋面坡度不准有积水;屋面防水不按规范施工。

(二)变形缝封盖不严不牢,铁皮收头及细部作法不规范。

(三)雨水管未按要求刷防锈漆,卡子固定用木塞;管接口错位粗糙及倒插口;落水口做法不正确及防水效果差。

(四)屋面细部做法不符合要求或粗糙影响宏观质量。

第十五条水暖、卫生间及煤气工程

(一)管件不除锈防腐进楼使用;白管使用黑件、黑短管。

(二)直冲大便器水管无空气隔离器;坐便器固定不正确松动、倒坡严重等。

(三)不准焊接而采用焊接作法,使用不合格管件。

(四)面盆、洗手盆等器具活动;固定卡子类型及数量不对或做法错误,造成管道或设备失稳。

(五)管道出现倒坡严重;管道不按要求做套管。

(六)不按要求验收和试验,完工后出现跑、冒、滴、漏现象。

(七)煤气管道及煤气调压装置安装等,不按标准施工,造成质量隐患或影响使用。

第十六条电气工程

(一)钢管连接对焊,套管开堂焊;薄壁管不用通丝管箍连接,连接处不做跨地接线。

(二)铁制箱盒用电、气焊开孔,不按一管一孔操作;跨接及保护地线严重违规者。

(三)敷设塑料管有明显露导线;金属管穿线护口不齐全,导线在管内有接头,背扣拧花接在端子上导线不按要求压鼻子。

(四)拉线开关设置在壁厨内、烟道内、门框上或水暖管道背面等不符合要求位置。

(五)吊灯及吊扇回定违规,有严重隐患。

(六)避雷线网严重违规且粗糙者。

(七)多股铜、铝线连接不规范,铜导线伤芯严重,不涮锡。

(八)导线零火接错,相线不分色;穿假线、套假管者。

(九)成套电气设备不经认真验收就安装使用,造成重大隐患。

(十)电气设备留设标高不准和位置不准。

第十七条通风空调、电梯及设备安装工程

(一)风管、部件、空气处理室、消声器、除尘器、通风机、制冷管道、防腐及油漆及设备保温安装及制作工程,不按规范施工、有严重违章,影响使用现象。

(二)电梯装置组装,导轨组装,轿箱、层门组装,电气装置安装、安全保护装置及试运转等,不按规范标准施工,有严重违章,影响使用现象。

(三)设备安装工程中,各种设备安装,不按标准施工,严重违规,影响使用及有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市政管网及地下隧道工程

(一)回填土(含结构层填料)不按规范施工,造成严重质量隐患者。

(二)道路面层施工粗糙宏观差,不符合要求;施工缝不按要求留(接)设;实测不合格;道牙不通顺,背后不填实。

(三)垫层及管座混凝土实测不合格;管道包封不养护,空裂不严重,不符合要求者。

(四)市政管道不按规定或不请示随意开孔者。

(五)方沟、小室、井口及地下通道段,以及地下行车道、通风道等结构尺寸及标高严重超差;地下隧道施工,土方爆破及施工工艺不得力、测量放线不准确,造成轴线和几何尺寸偏差较大;宏观质量粗糙。

(六)管道焊接,安装不符合要求;管道中补偿器、闸阀、支卡架件等安装不按规范施工,有严重安全隐患和影响使作功能。

(七)其他未列分项工序质量问题,按上述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九条钢、木结构施工,不按规范标准进行组装、焊接及结构尺寸偏差较大有严重质量隐患。

第二十条钢木制品和生产及加工,对原材料、成品、半成品以及零配件,不按程序进行检验并填写有关检验记录;不做样品就大量投入生产及加工,造成大量不合格及报废现象;对用户提出属于生产产品质量问题,不及时处理,用户反映强烈,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生产、加工、制作不符合标准,出厂不合格产品者。

第二十一条机械制造及加工零部件,生产或出厂不合格产品者。

第二十二条原材料加工、生产不合格,有安全质量隐患。

第二十三条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

钢筋张拉未达到规定标准且无详细记录;未按照程序进行生产过程预检及工序交接检;成品出厂前未进行检验及其他抽样检验,不符合标准,出厂不合格产品。

第二十四条混凝土未按规定取样检验,塌落度超限较大不符合规定要求;计量器具失效。

材料配比不准确;不通过开盘鉴定造成混凝土不符合要求。

第二十五条对上述质量问题及未列入质量问题,凡有严重影响安全、使用功能及宏观质量,且受到批评、影响企业形象工程,实业公司将视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和停工整顿处理,并对单位和负责人进行处罚。

 

第五章质量管理奖罚

第二十六条经中国质量学会批准,获“全国质量管理奖”称号单位,实业公司对企业给予30000元奖励,对分公司经理、总工程师各奖5000元;经中国建筑业联合会批准,获“中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奖”称号单位,实业公司对企业给予20000元奖励,对分公司经理、总工程师各奖3000元;经黑龙江省质量协会批准,获“黑龙江省质量管理奖”称号单位,实业公司对企业给予10000元奖励,对企业经理、总工程师各奖励2000元。

第二十七条对获省、建设部、国家“质量管量优秀小组”称号小组,实业公司对小组分别给予5000元、8000元、10000元奖励。

第二十八条竣工工程年终经公司考核,各分公司按承包指标,每上升(或下降)一个百分点,按1000元奖励(或处罚)。

第二十九条积极开展创无质量通病工程活动,凡经实业公司级以上检查,达到验收标准住宅或住宅小区工程,分别给予5000~10000元奖励。

第三十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有效质量保证体系,凡不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质检机构和专职质检员单位,对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对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所有在建工程必须纳入企业质量管理范围,确保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凡未纳入企业质量管理范围工程,且工程质量失控、质量低劣,除给单位处以30000元罚款外,对公司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处以10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凡因无证承揽工程和超营业范围施工,私用包工队,造成质量失控,工程(产品)质量低劣,发生质量事故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对单位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外,对责任者给予1000~2000元处罚,必要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不报者,一经查出,对直接责任人处500~2000元罚款,对已造成质量事故单位按事故损失费50%处罚,等级质量事故处理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四条加强工程回访、保修、保换工作。

工程竣工凡因施工单位责任,造成质量问题项目,又不按保修合同规定进行及时回访、保修、保换工作,且用户反映强烈,造成一定社会影响,除对该工程处以2000~20000元罚款外,对责任人处以200~2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要加强职工职业道德、技术培训工作,提高企业素质。

工长、质量检查员,计量、试验人员等,以及各专业管理人员,必须符合资质,按规定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特殊工种专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凡发现不符合资格,不经培训,无证上岗,工程质量又低劣单位,对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对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对敢于坚持原则,工程(产品)质量高标准、严要求、质量管理措施得力,并及时发现质量隐患、消降或避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为提高工程质量贡献突出单位和个人,视经济效益大小给予1000~5000元奖励。

第三十七条专职质量检查员由于工作失职,发生错检、误检、漏检或标准掌握不严,质量检查核定结果及实际工程质量不符,及上级业务部门抽查误差在10%以上者,给予200~500元罚款。

对专职质量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一经查出,处以1000元~2000元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偷工减料、弄虚作假,不按规范、工艺标准施工,或者要求不严,管理不善,造成质量低劣、存在严重质量隐患,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者,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并建议追究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

第三十九条试验人员不按规定留取试件,试件组数不够者,一经查出,每缺少一组处以200元罚款,对弄虚作假若者加倍处罚。

第四十条混凝土搅拌站无试验室下达混凝土配合比单,砂、石、水泥不按规定过磅,加水和外加剂不按规定计量除对该工程项目经理部处以2000~5000元罚款外,对责任人处以200~5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凡无施工组织设计,无技术交底,无结构验收单,隐预检资料不全,无质量目标设计和质量保证措施,施工质量低劣,一经查出,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并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处以100~100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严把材料关,原材料及成品、半成品采购、进场、使用,必须严格进行检验,,凡发现原材料无检验合格证和复试证明,成品、半成品无出厂合格证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并已用到工程上者,除停止使用并进行补救外,对单位处以5000~10000元罚款,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技术资料整理不及时和管理混乱;质量保证资料不齐全,各种检验及验收、试验、试压资料及材料合格证、质量证明单缺项较多;资料填写不符合要求或不交圈;重大质量问题处理无结论;资料涂改和出具假资料弄虚作假者。

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处以300~500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 凡竣工工程经检查验收不合格,实业公司对分公司处以10000元罚款,并通报批。

在施工过程中经监督、监理单位检查不合格且受到批评和处罚工程,实业公司对项目经理部处以3000元罚款,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

 

第六章 奖罚程序

第四十五条 质量奖罚资金来源由两部分组成

(一)实业公司按年度计划施工产值万分之二划拨为质量奖励基金。

(二)质量罚款全部转入质量奖励资金。

以上款项由实业公司财务部门单列帐户,专款专用。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部门为实业公司生项目管理部,生产安全部依据工程质量检查和抽查验收情况签发奖罚款通知单。

对5000元以下奖罚由实业公司项目管理部直接签发,对5000元以上奖罚经实业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签发。

第四十七条 罚款通知单一式三份,以受检单位负责人签认后,送实业公司财务部门,分公司财务部门各一份做奖罚凭证,项目管理部留存一份。

第四十八条 凡受罚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罚款通知单签发之日起,一周内将罚款交到实业公司。

凡拖欠不交者,每逾一日按罚款额10%增加罚款,逾期一个月不交者扣除加重罚款外,并追究有关责任者责任,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重复受奖单位及个人可按最高额奖励,不重复计奖。

第五十条 实业奖罚数额,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奖罚办法及细则分配到有关单位、项目、部门和个人。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实业公司项目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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