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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简述运输合同的特点

简述运输合同的特点

【篇一:

运输合同的特征和种类有哪些】

想学法律?

找律师?

请上

运输合同的特征和种类有哪些核心内容:

运输合同的特征和种类有哪些?

运输合同特征为主体的复杂性、标的特殊性、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定性、格式的标准性、有偿、双务合同。

运输合同按照运输方式、运送对象、是否有涉外因素进行分类。

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什么是运输合同

运输业完成运输生产的过程,在法律上体现的是运输法律关系,而运输法律关系最重要的是运输合同关系。

《合同法》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的合同。

运输合同包括:

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

运输合同的特征

1、运输合同主体的复杂性

所谓运输合同的主体就是运输合同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运输合同的主体与一般合同主体不同,具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这是由运输合同的特点所决定的。

运输合同的主体包括承运人、旅客、托运人和收货人。

承运人是指提供运输服务的当事人。

凡是取得运输服务资格的企业和个人都可以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运输生产活动。

承运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运输专业户,也可以是公民个人。

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其基本条件是应具备相应的运输工具。

旅客是指乘坐交通工具旅行的自然人。

旅客作为运输合同的主体,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外国人。

未成年人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可以作为运输合同的主体,但必须与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一起旅行,或者按照规定委托承运人照顾。

托运人是指提供行李、包裹和货物运输的人。

行李运输的托运人就是旅客,包裹运输的托运人可以是旅客,也可以是其他货主。

托运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是货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货物所有人委托的运输代理人或者货物的保管人。

运输合同的订立是由托运人向承运人提出,经过承运人确认后成立的。

因此,托运人作为合同的主体具有积极主动的地位。

收货人是托运人指定的领取货物的人,收货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有时就是收货人,但是在多数情况下,另有收货人。

收货人作为运输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5c1c7d715901*********c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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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收益人,也是运输合同的利害关系人。

承运人在目的地点有通知收货人并向其交付货物的义务。

收货人有权请求提取货物,同时也负有及时提货的义务。

2、运输合同标的特殊性

运输合同的客体是承运人运送旅客或者货物的劳务行为而不是旅客和货物。

旅客或者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其目的是要利用承运人的运输工具完成旅客或者货物的位移,承运人的运输劳务行为是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目标。

因此,只有运输劳务的行为才是运输合同的标的。

运输合同的履行结果是旅客或货物发生了位移,并没有创造新的使用价值。

3、运输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定性

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大多数是由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合同即告成立。

但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也可以依法进行修改。

对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条款,当事人不能协商。

选择性的条款和提示性的条款当事人可以协商,当事人协商的补充条款,也具有法律效力。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当事人自由协商订立合同的情况越来越多,因此,《合同法》特别强调当事人的约定的作用。

4、运输合同格式的标准性

运输合同一般采取标准合同形式订立。

所谓标准合同,也称格式合同,是指合同一方提供的具有合同全部内容和条件的格式,另一方当事人予以确认后合同即告成立。

由于格式条款是由当事人一方提供格式条款文本,对另一方来说,很可能侵害其合法权益,因此,法律对制定标准格式合同的一方规定了很严格的义务,目的是要保护对方的权益。

运输合同涉及的范围比较广,为简便手续,各国基本上都采取标准格式合同。

旅客运输合同一般通过出售客票来完成合同的订立过程。

货物运输合同绝大多数也是格式条款,并且通过规章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5、运输合同为有偿、双务合同

承运人履行将旅客或者货物从一地运送到另一地的义务,从而给旅客或者托运人带来“位移”的利益,其本人也取得了要求旅客或者托运人(收货人)支付报酬,即运费的权利。

承运人以运输为业,以收取运费为营利手段,旅客或者托运人须向承运人支付运费。

因此,运输合同只能是有偿合同。

运输合同一经成立,当事人双方均负有义务,承运人须将旅客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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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从一地运到另一地,旅客或者托运人(收货人)须向承运人支付运费,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相互依赖的。

因此,运输合同是双务合同。

运输合同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运输合同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一)按运输方式分类

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运输合同可以分为铁路运输合同、公路运输合同、水路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五大类。

这五类运输合同主体的承运人是不同的运输企业,而托运人和旅客可以是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是公民个人。

(二)按照运送对象分类

根据运送对象,运输合同可以分为旅客运输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两类。

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把旅客作为运送对象的合同。

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旅客运输合同又分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公路旅客运输合同、水路旅客运输合同以及航空旅客运输合同。

与旅客运输相关的行李包裹运输,可以看作是一个独立的运输合同关系,也可以作为旅客运输合同的一个组成形式。

货物运输合同是指以货物作为运送对象的合同。

根据运送方可以分为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管道、多式联运等货物运输合同。

(三)按照是否有涉外因素分类

根据是否有涉外因素,运输合同还可以分为国内运输合同和涉外运输合同两类。

国内运输合同是指运输合同当事人是中国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民、起运地和到达地等都在国内的运输合同。

涉外运输合同是指当事人或者货物的起运地、到达地有一项涉及国外的合同,例如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合同,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等。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篇二:

简述合同的一般含义与基本特征】

第1页(共7页)

管理学作业答题纸

商务合同01次作业(第1-4单元)答题纸

学籍号:

学习中心:

__弘成教育南京学习中心

分数:

姓名:

______班级:

_____金融学___________批改老师:

本次作业满分为100分。

请将每道题的答案写在对应题目下方的横线上。

(1)简述合同的一般含义与基本特征(出自第一单元)

(2)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及其特征(出自第二单元)

题目1[50分]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协议是指当两个人取

得了对同一事物的一致看法时,他们就取得了协议。

二、合同的基本特征:

第2页(共7页)

律行为。

此外合同还具有以下特征:

供货协议(商品销售合同)

提供服务协议(服务合同)

租用商品和租用者有权选择购买商品的协议(租购合同)

货运或客运协议(运输合同)

为他人工作协议(雇佣合同)

借款协议(贷款合同)

房屋或厂房建设协议(建筑合同)

租用土地或建筑物协议(租契)

租用设备协议(租用合同)

租船协议(租船合同)

转移风险协议(保险合同)

第3页(共7页)

口头协议、电话协议、面对面协议、书面协议(标准协议)

通过如下方式确认一份契据:

证人出席的情况下由当事人签字,还需要见证人签字。

在公司案

例中,文件必须是按公司合伙条款规定的方式来制作的。

或者没有在记录担保条款的文件上签字,担保是不能生效的。

面形式订立,同时,要求各方当事人签字。

题目2[50分]

答: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

《公司法》所称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东以

第4页(共7页)

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1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形式。

第5页(共7页)

【篇三:

运输合同概述】

一、运输合同的一般概念

我国法律中还没有包含各种运输合同的共同合同概念。

单行法中是根据不同方式的运输确定运输合同定义的。

民法理论中一般将运输合同称为运送合同,是指“由承运人将承运的货物或旅客及行李包裹运送到指定地点,托运人或旅客向承运人交付运费的协议”。

这一定义强调的是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强调了传统民法理论中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与我国《民法通则》的合同定义是相吻合的。

这一定义体现了从一般法上的定义演绎出特定法上的定义这一传统逻辑方法。

依此逻辑方法,还可演绎出许多专门运输合同的定义。

民法理论上关于运输合同的定义,来源于《法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合同定义,“合同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

”根据这一定义向民法一般原理溯源的话,“合同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之一”:

“在法律事实中合同属于人的行为”:

“在人的行为中,合同属于合法行为”:

“在合法行为中,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合同属于双方的行为”:

“合同是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

以运输合同为基点,向更抽象的法的原理方向分析,运输合同的定义可以得出合乎逻辑的解释。

但是,由此向更具体的法律规范方向探索,传统理论很难作出科学的解释。

第一,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承运人和托运人及旅客之间存在严重的事实上的不平等;第二,当事人的“合意”,即传统民法合同自由原则在各种单行运输法中受到严格的限制,合同“协议说”在运输领域中的个别情况下才得到证实。

二、运输合同的种类及其划分意义

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的发展,促使运输业不断革新。

随着运输需求的持继增强,运输业中不断更新运输技术,采用新型新输工具,扩大运输设施。

最终产生了方式更多、运距更远、速度更快、更为安全的社会效果。

运输过程变得极其错综复杂。

多样化的运输及其所产生的多样化的运输社会效果,产生了多样化的运输合同形式。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运输合同作出不同的分类。

同一种类的运输合同又可以依据其他分类标准进行二次分类或三次分类。

因此,运输合同呈现出多层次、多分支、相互交叉的模式状态,各种运输合同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独立的合同体系。

这一体系中各个层次、各个分支的运输合同不仅具有共同的特征、共同的成立和生效等条件,而且又有明显的区别。

划分合同种类的标准是多种多样的,归纳起来有二大类。

第一是理论标准,为了满足理论研究的需要,法学理论上根据不同标准、从不同角度进行一般分类后再对各种合同进行二次归类。

根据法学理论,运输合同属于有名、诺成、双务、有偿合同并具有计划性和经济性,又归于提供劳务类合同。

第二是生产方式标准,立法和实践中为了准确区分不同的运输合同,根据各种具体运输方式对运输合同进行分类。

两种不同的分类各有其不同的意义,但又有相辅相成的关系,前者对后者有指导作用,后者对前者有论据作用。

从整体上研究运输合同,需要对各种具体的运输合同进行具体分析,因此,应该在法学一般原理指导下,根据各种运输生产关系的特点,对运输合同进行分类。

当然,这种分类的依据和标准也不可能是单一的。

1、根据运输对象划分的运输合同

运输对象是借助运输工具进行空间位移的人身和物品。

依此将运输合同划分为旅客运输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

人身和物品各有不同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对运输条件要求不同,因而也会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

划分的意义在于二种合同的法律适用不同。

2、根据运输是否跨越国界划分的运输合同

运输对象的起运点、所经线路和终点均在一国境内的,为国内运输合同。

运输对象跨越一国或者多国边界的,为国际运输合同或称涉外运输合同。

这种划分的意义在于前者适用国内法,后者则需适用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3、根据运输方式划分的运输合同

当代运输方式主要是公路运输、铁路运输、内河运输、海上运输和航空运输。

与此相应,运输合同划分为公路运输合同、铁路运输合同、内河运输合同、海上运输合同和航空运输合同。

这种划分的意义在于每种方式的运输合同都有相应的专门运输法予以调整。

不同的运输合同的相互区别,?

在各专门运输法中得到具体的表现。

4、划分结果和意义

在立法和实践中,上述三种分类均不是孤立的,而是综合交叉、同时发生作用的。

作用方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以运输对象标准为主,以国界标准和方式标准为辅。

首先将运输合同划分为旅客运输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然后依国界标准进行二次划分,即将旅客运输合同再划分为国内旅客运输合同和国际旅客运输合同,国内货物运输合同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最后作三次划分,分别将国内、国际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以运输方式作更具体的划分。

最后的划分结果是:

(1)国内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国内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国内河流旅客运输合同、国内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国内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2)国际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国际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国际河流旅客运输合同、国际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合同;(3)国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国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国内水上货物运输合同、国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4)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国际河流货物运输合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在作第二次划分时,既可以把国界标准优先,也可以运输方式优先,但划分的最后结果是相同的。

第二,以国界标准为主,以对象标准和生产方式标准为辅。

首先将运输合同划分为国内运输

合同和国际(涉外)运输合同。

然后,根据对象标准(或生产方式标准)进行二次划分,即划分为:

国内旅客运输合同和国内货物运输合同,国际旅客运输合同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最后做第三次划分,即以生产方式标准(或对象标准)所作的划分。

这种划分方式的最后结果与第一种划分方式是相同的。

第三,以运输方式标准为主,以对象标准和国界标准为辅。

首先把运输合同划分为:

公路运输合同、铁路运输合同、内河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和海上运输合同。

然后,根据对象标准(或国界标准)进行二次划分,最后以国界标准(或对象标准)进行第三次划分。

这种划分方式的最后结果与第一、第二种方式仍然是相同的。

从形式上看,三种划分运输合同种类的方式最终出现的划分结果完全相同,似乎这种方法上的区分没有什么意义。

但是,从形式所表现的全部内容上分析,不同的划分方式表明了不同的侧重点和合同范围,因而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

以对象标准为主划分不同的运输合同,其重要性在于将客运和货运相区别,同时结合国界标准或运输方式标准,使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各自成立为整体运输合同下的子合同系统,可以满足理论研究、立法和实践的不同需要。

以国界标准为主的划分方式,其重要性在于将国内运输和国际运输相区别,同时结合对象标准和运输方式标准,有利研究解决运输合同的国内、国际统一和法律适用问题。

以运输方式标准为主的划分方式,则体现了各国运输立法的普遍性。

现代各国大多是以运输方式为依据进行运输立法的,例如,我国已经制定的铁路法、海商法、航空法等均以运输方式命名。

专门运输法中一般划分了客运和货运,继而又对客运和货运划分为国内运输和国际运输。

运输关系中,旅客和货物从出发地至目的地应当是不间断的。

经济关系的这种特性,要求运输起点和终点发生有机联系。

在两点之间存在不同的区段或者不同方式的运输。

这种状况导致了两种特殊的运输合同关系。

第一是同一运输方式中,由不同的承运人各承担部分区段的相继运输。

第二是由二种或二种以上运输方式组合成的多式联运。

相继运输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的合同主体、合同条件和效力以及法律适用问题尤为复杂。

三、运输合同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所形成的运输劳动专业化出现以前,合同法所规定和调整的商品经济范围十分广泛、笼统,运输合同在合同法中仅占极小的位置。

运输合同法有一个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过程。

1、古代没有运输合同的概念。

在商品交换不是普遍现象的古代,物品和人的运送距离一般都很短,较大规模和长距离的运送其本上属国家职能活动并多用于军事目的。

这种运输不能产生运输合同关系。

商人活动中所需要的运送,一方面由于物品数量较小、距离不长,另一方面由于途中安全的需要,因而运送行为是由商人自已完成的。

当运送物数量较大、运距较长或者途中安全致使商人不能自行完成运送活动时,便雇佣他人、租赁他人所有的车船骡马等工具来进行。

这种情况下,所形成的雇佣和租赁关系,大多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虽然,“无论?

古代法?

或是任何其它证据,都没有告诉我们有一种毫无?

契约?

概念的社会”,但是这种“契约”的粗糙和简陋,远远不能形成“运输合同”的思想。

古代法对运输事务的调整主要是围绕所有权进行的,即对运输中的物品以及运输工具所有权的保护。

如约公元前二十世纪的《苏美尔法典》第3条规定:

“不

依照指定他的航线行驶而使船失事者,除船价本身外,应对船主人按……计算租船之资。

”同时代的《埃什嫩那国王俾拉拉马的法典》规定:

“租用有牛及御者之车或船,在支付规定租费后,可以使用终日;如船夫不慎而致船沉没的,则应照价赔偿。

”相同性质的更为详细的规定则见于公元前18世纪《汉穆拉比法典》。

在这一法典中,全部282条条文中,专门规定运输事务的条文多达15条,还首次出现了“托运”的概念萌芽,法典第112条规定:

“倘自由民于旅途中将银、金、宝石或其所有的(其他动)产交付另一自由民,托其运送,而此自由民不将受托之物交至所托之地,而占有之,则托物之主应检举其不交所托之物之罪,此自由民应按全部交彼之物之5倍以为偿。

”其他条文则对运输工具租赁、劳力?

佣、对运送物的责任、造船、航行、事故责任以及运价等做了详细规定。

从这些内容看,当时的商品交?

关系已经相当复杂,运输合同的概念虽未形成,但已经包含在财产租赁、保管和人身雇佣契约之中。

2、运输合同的产生和发展

最古老也是历史上最发达的运输是海上运输,海上运输与海上贸易至今还是同义语。

包含海上运输合同关系的海商法萌芽于公元前9世纪,是被称之为“罗地海法”的航海贸易习惯法,其后又经中世纪私人对海事惯例编纂时期,形成了“奥列隆惯例集”、“海事裁判集”和“维斯比海法”,这些不成文法虽然只适用于当时欧洲某一地区的城市,还没有形成一国统一的海商法,但确可以此看出当时海上运输的发展程度,由此可推断出运输合同关系是当时海事法的主要调整内容之一。

18世纪60年代自英国开始的工业革命,迅速带来了社会关系的深刻变化。

1807年,美国人富尔顿发明汽船;1814年,英国人史蒂芬逊发明蒸汽机车,实现了用蒸汽作动力的铁路运输,1825年和1830年,斯托克敦至达林顿、曼彻斯特至利物浦间的铁路分别通车。

工业革命导致交通运输的巨大发展,运输劳动专门化,运输产业已经形成规模。

与交通运输业的形成和发展同步,各国法律对运输活动形成的许多社会关系、主要是运输合同关系作了相应规定。

最早制定铁路运输法规的国家是比利时,1834年比利时开始修建铁路时,就以立法形式规定全部铁路由国家经营;19世纪30年代,英美铁路企业就开始实行较完整的客货运输法规,其中明确规定了铁路公司与利用者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海上运输方面,早在蒸汽机船广泛采用、海上贸易量空前增大之前,各航运发达国家就陆续制定了大批海上运输法规。

其中主要的有1651年英国《航海条例》;1681年法国《海事条例》;1807年《法国商法典》中的海商编,1894年英国《商船法》;1893年美国《哈特法》,等等。

这些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包含了运输合同的规定。

运输合同在各国合同法中的地位日益突出。

但是,这一时期各国由于不同运输方式的差异和不平衡发展,主要是由于海上运输和铁路运输以及其他陆上运输之间的差异和不平衡发展,对运输合同的规定十分不同。

3、运输合同在各国合同法中的地位

无论是大陆法国家还是普通法国家,都没有一部完整、独立、自成体系的合同法,更没有这样的一部“运输合同法”。

运输合同法规范分散见于民法典、商法典和有关专门运输法规中。

在大陆法各国,运输合同与其它合同共同的一般性问题,如合同能力、效力、代理、时效等,

?

都由民法典统一规定;运输合同的特殊问题如承运人资格、托运人和旅客权利义务等则分散于民法典或商法典中。

民商分立国家立法顺序为民法典在前、商法典在后。

法、意、德、日等国的运输合同法具有三大特点。

第一,民法典中没有运输合同的专门规定。

在《法国民法典》中,旅客和货物运输关系归类于租赁契约类中的“劳动力及技艺的雇佣”,而水陆运输者对受托运送的货物所负的义务,被视为旅店主人所负的义务。

以此判断,运输合同渊源于寄托法自无疑义。

第二,独立的运输合同出现于商法典中。

在法、德、日商法典中,运输合同作为独立的合同种类作了较民法典更为详细的规定,如《法国商法典》第一编第六章为《运送合同》,《德国商法典》规定了“运送营业”,《日本商法典》的商行为编中规定了“运送”。

第三,“运输合同”法律概念一出现就把一般运送合同与海上运送合同相区别,海上运送合同一般由法典中《海商编》专门规定,与船舶买卖、租船、海上保险等合同规定在一起而单独构成专门合同法体系。

个中原因值得深入研究。

实行民商合一制度的国家,如瑞士、旧中国,在民法中规定运送是独立合同关系之一,同时在单行法中规定运输合同法的具体内容。

英美合同法主要是判例法,运输合同法的产生及内容难以总结,但包括运输合同在内的有关运送方面的成文法却有据可查,如1830年英国《运送人法》,1892年美国《统一买卖法》等。

4、现代运输合同法

技术革命导致社会生产力的持续发展,交通运输业发生了巨大变革。

铁路运输和海上运输的规模空前巨大。

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汽车、飞机相继问世。

1885年德国人本茨制成以内燃机作动力的汽车,汽车很快便成为最主要的陆上运输工具,各国根据汽车运输的需要,开始持续不断地、大规模地修筑主要或是专用于汽车运输的公路。

两次世界大战之间,各国普遍形成了纵横交错的公路运输网络。

1903年美国人莱特兄弟成功制作了以内燃机为动力的双翼飞机并试飞成功,各国纷纷进行飞机试验和制造,并于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用于作战和军事运输。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飞机在军事运输中发挥了巨大作用,战后则成为主要运输方式之一。

战后,以电子计算机技术为标志的新技术革命,导致交通运输业的全面发展,各种方式的运输运量增大、速度加快、安全性提高。

交通运输业的巨大变化,使运输生产关系日趋复杂多样,社会生活中人们经常要以运输合同形式进行生产、交换和消费活动。

运输在全部社会生产活动中的重要地位,其所产生的特殊的社会关系等等,直接或间接导致了社会上层建筑主要是法律领域内的重大变化。

第一,运输方式多样化的同时,运输生产的垄断性加强,运输利用者与运输经营者订立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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