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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课件

中国法制史

主讲:

吕志兴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史教研室

绪论

一、中国法制史的涵义

(一)中国法制史概念

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历史上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特点、历史、作用及其规律性的科学。

(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

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是中国历史上各种类型法律制度在其产生、发展、演变的过程中所表现出的本质、特点及其规律性。

二、中国法制史学的性质、地位与学习方法

中国法制史跨法学和历史学两个学科门类,既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又是历史学中的一门专史,是具有法学属性和历史学属性的边缘学科。

但其内容、研究目的和基本方法更具法学特色,法学属性居主导地位。

法律史学为法学基础学科,为法学专业主干课程和必修的专业基础课程。

学习和研究中国法制史,既需要有法学的基础理论知识,也需要有历史学的理论和知识。

学好这门课的基本方法:

首先,要掌握中国法制发展历史过程中的主要阶段以及各个历史阶段法制的基本特征。

其次,要掌握中国法制发展历史上主要的法律制度及其发展变化的关系。

第三,要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观和历史唯物观来分析和理解中国历史上的各种法律制度和法律现象。

三、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

中国法制史其学科价值主要是通过对法律现象的历史总结,为当代的法制建设提供历史借鉴,同时也为各个部门法的发展提供理论底蕴。

中国法制史所研究的是历史上的法律,是过去的法。

但是,它所面对的却是现在和未来,它以总结法制历史的经验来启迪人们的思维,开阔人们的视野。

“以古为鉴,可知兴衰”,这正是中国法制史的学科魅力和价值所在。

第一章夏商周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奴隶制法律的产生及演变

一、早期国家的形成

至夏朝,奴隶制国家形成,其标志为:

(一)王位世袭制确立

(二)按地域来划分国民

(三)公共权力机构的建立

(四)征收贡赋制度的建立

奴隶制国家的特点:

家国一体、部落国家

二、我国法律的起源

我国法律系由原始习俗演变而成,主要由礼和刑组成。

(一)礼起源于原始人的祭祀

礼最初是祭祀中的礼节仪式,后演变成习俗,国家形成后,涉及国家制度的礼被赋予强制力而成为法。

(二)刑始于兵

兵刑同一:

大刑用甲兵夫战,刑也

法官源于军法官:

士、士师、廷尉

刑源于军法、军纪:

甘誓、汤誓

三、奴隶制法律体系及基本特征

(一)奴隶制法律体系由礼、刑、训、誓、命、诰组成,礼、刑是一般法,训、誓、命、诰是特别法。

(二)奴隶制法制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临事制刑”,其目的:

一是追求“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效果,二是便利于奴隶主贵族任意用刑。

第二节礼和刑的制定

一、法制思想的演变

(一)夏商的“天命”、“天罚”观念

“天命”:

“受命于天”

“天罚”:

“奉天之命,行天之罚”

商朝将祖先神与上帝合一:

天命玄鸟,降而生商

每旬必祀,无事不卜,严刑峻罚

(二)西周奉行“明德慎罚”思想

“皇天无亲,惟德是辅”→“以德配天”→“敬天保民”→“明德慎罚”

又提出“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刑罚世轻世重”的政策原则

二、礼和刑的制定及礼刑关系

(一)礼的制定和《周礼》

夏礼→殷礼→周礼

(二)刑的制定和《吕刑》

禹刑→汤刑→九刑

《吕刑》:

西周规定赎刑制度的单行法

(二)礼与刑的关系

礼与刑的共同性:

对于人们行为的态度相同;二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礼与刑的区别:

作用不同:

礼以劝善,刑以惩治恶;适用对象不同: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三、春秋奴隶制法制的解体

(一)礼崩乐坏

表现:

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篡杀违礼事件层出不穷

原因:

生产力发展引起的生产关系与阶级关系变化;中央统治实力的丧失

(二)成文法的公布

原因:

阶级关系的变化,需要打破法的垄断;实行法制的需要

活动:

铸刑书、铸刑鼎、造竹刑

争论:

铸刑书受到叔向的反对,铸刑鼎受到孔子的反对

第三节奴隶法制的主要内容

一、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适用原则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刑不上大夫;区分故意与过失、偶犯与惯犯;共同犯罪区分首从;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罪疑惟轻;用刑适中;悼耄不刑

(二)刑罚种类

正刑:

墨、劓、刖、宫、大辟,其中死刑方法有:

斩、焚、辜、磬、活埋、沉水、杀人沥血、弃市

酷刑:

醢、脯、剖心、炮烙、刳剔、斫胫、虿

族刑:

孥戮、劓殄

优待刑:

流、赎、鞭、扑。

正刑与五行的关系

五行:

金、水、木、火、土,顺之相生,隔之相克

五刑仿五行之相克

大辟:

水灭火,宫:

土壅水,膑:

金刻木,劓:

木穿土,墨:

火胜金

(三)主要罪名

不孝、犯上作乱、不从誓命、违抗王命、杀人越货、盗窃和拐骗奴隶、昏墨贼、三风十愆、变礼易乐、改变制度、群饮、弃灰于公道。

三、民事法律制度

(一)土地所有权

土地王有,逐级分封,田里不鬻。

(二)债

质剂、傅别,质人、司约。

不履行契约,处墨刑。

(三)婚姻与继承

婚姻:

商实行一夫多妻制,妻妾界限不严。

贵族中实行“媵嫁”制。

周朝实行严格的一夫一妻(多妾)制,禁同姓为婚,婚姻成立须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按“六礼”程序进行。

继承:

商前期实行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并立,后为父死子继和嫡子继承。

周朝实行严格的嫡长子继承和宗祧继承。

其他人则无继承权

四、诉讼审判制度

(一)夏、商的司法职官与诉讼制度

夏朝司法职官:

夏王、士、大理

商朝司法职官:

商王、大司寇、正、史、贞人、内服诸侯、外服诸侯

夏商审判采占卜方法。

(二)西周的司法机关和审判制度

司法职官:

周王、大司寇、小司寇、士师、士、诸侯、司寇、族长;司法行政职官:

司刑、司刺、司厉、掌囚、掌戮、司约、司盟、布宪。

审判制度:

告诉:

分“狱”、“讼”,交“钧金”、“束矢”,禁卑幼告尊长。

审理:

两造具备,师听两辞。

证据:

口供为主要证据(五声听狱讼、刑讯、盟诅),其他还有证言、书证、鉴定结论。

判决:

明启刑书胥占,咸庶中正。

司法官责任:

五过之疵。

执行:

肉刑执行后须服役,死刑分弃市与磬。

监狱:

圜土、囹圄,狱具:

桎、梏

第二章战国秦代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战国时期的法制变革

一、各国法制变革概况

(一)法制指导思想

七雄国家均奉行法家思想

思想原则:

以法治国、事断于法、布之于众、重刑轻罪、刑无等级

(二)各国改革者及立法

魏国:

李悝,《法经》、《大府之宪》;赵国:

公仲连,《国律》;楚国:

吴起、屈原,《宪令》、《鸡次之典》;齐国:

邹忌,《七法》;韩国:

申不害,《刑符》;秦国:

商鞅,《秦律》

二、李悝的《法经》

(一)内容

《法经》六篇:

盗、贼、囚、捕、杂、具。

前四篇是正律,杂法是杂汇,具法是刑法总则

(二)特点:

贯彻法家“重刑轻罪”原则;维护等级特权;保留奴隶制残余

(三)地位:

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法典,其精神内容、体例开后世刑法典之先河

第二节秦律的制定

一、秦法制指导思想

秦国奉行商鞅的思想:

任法而治、壹刑壹教、重刑轻罪

秦朝奉行韩非的理论:

以法(术)为本,法、术、势相结合。

提出:

事皆决于法,一切皆有法式;深督严责,重刑轻罪;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原则

二、秦律的制定

(一)秦国的立法

《秦律》;奖励耕织的法令;奖励军功的法令;废除世袭特权的法令;地方行政体制改革的法令

(二)秦朝法律的修订和统一

秦朝沿用秦国的法律,李斯主持“明法度,定律令”,实现了法律的统一

三、秦的法律形式

有律、令、制诏、法律答问、封诊式、廷行事、课、程等

律是成文的、稳定的法律;令是关于政策、制度方面的法律;制诏是皇帝的命令,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廷行事是判例;式是司法中的公文程式和实施细则;课、程是行政法方面的实施细则

第三节秦朝法制的内容和特点

二、刑事法律制度

(一)定罪量刑的原则与制度

区分端与不端;集团犯罪加重;自首、中止减免刑罚;以身高决定刑事责任;诬告反坐

(二)刑罚制度

笞刑、徒刑(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候)、肉刑(墨、劓、刖、宫)、迁和谪戍刑、耻辱刑(髡、耐)、株连刑(连坐、收孥)、财产刑(赎、赀)、死刑(具五刑、腰斩、车裂、戮、磔、坑、枭首、弃市、凿颠、抽胁、镬烹、定杀、囊扑)

(三)主要罪名

谋反、贼杀伤、匿奸、不忠、不道

不行君令、诽谤、妖言、偶语诗书、以古非今、非所宜言、投书、妄言

盗徙封、盗窃、守赃

匿户、匿田、弗傅、逋事、乏徭、失期

不直、纵囚、失刑、不胜任、不廉、吏见知不举

重婚、夫殴伤妻

三、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事主体地位

秦朝实行严格的等级制,不同等级有不同的权利义务;秦律歧视商人、赘婿。

(二)所有权

发布“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

(三)婚姻家庭和继承

一夫一妻一妾制;夫妻比较平等;歧视赘婿。

爵位继承倾向嫡长子继承;专业技术职位如史官、卜医实行世袭。

四、诉讼法律制度

(一)司法组织

中央:

国君或皇帝、丞相、御史大夫、廷尉。

地方:

郡、县机关,司法行政合一

(二)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自诉分“公室告”、“非公室告”

审理中主张“毋笞掠而得人情为上,笞掠为下,有恐为败”

五、秦代法制的主要特点

(一)法律庞杂繁密,解释清晰明确

(二)刑种繁多,手段残酷

(三)注重证据,不倡刑讯

第三章汉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汉朝法律的制定

一、法制指导思想

(一)汉初奉行“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

原因:

经济极度凋敝,“天子不能具淳駟,将相或乘牛车,百姓无盖藏”

黄老思想:

以道家思想为基础,吸收儒法思想而成

无为而治:

治大国如烹不鲜,无为而无不为

(二)儒家法思想的确立

原因:

黄老思想不利于中央集权和社会稳定;新儒学改变了儒家思想的的“迂阔”;儒家思想的最大长处——良法观念

儒家法律思想的基本原则

“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二、汉律体系的建立

(一)《九章律》

“三章之法”;肖何在秦律基础,增加三篇,制成《九章律》。

《九章律》是汉律体系的主干

(二)其他法律的制定

法典主要有:

《傍章》、《越宫律》、《朝律》。

还有大量单行《律》

三、汉朝的法律形式

主要有律、令、科、比、品。

律是国家制定的法典或单行法。

令是皇帝的制诏。

科是定罪量刑的法规。

品是对律、令具体量化的细则性规定。

比是中央政府确认的可以用作断案依据的典型案例

第二节汉朝法制的内容和特点

一、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罚制度的改革

原因:

残酷的刑罚不符合社会需求

条件、引发因素:

文景之治、缇萦上书

改革的内容:

以笞、徒、死刑代替墨、劓、刖刑,制定《箠令》

意义:

保存劳动力,为后五刑奠定基础

(二)主要罪名

矫制矫诏、废格诏令、不敬、祝诅巫蛊、腹非

大逆不道、首匿、通行饮食、贼盗

群盗起不发觉、见知故纵、受赇枉法、监守自盗、不胜任

酎金不如法、阿党、附益、事国人过律、出界

(三)刑法原则

自告免罪、再犯加重、诬告反坐、数罪以重者论

上请、矜恤、亲亲得相首匿

二、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事权利主体

汉朝民事主体有等级之分,有平民奴婢之分。

歧视商人和赘婿

(二)债权制度

有多种契约,借贷契约:

禁止取息过律,可以“以身居作”或“以身作奴”偿债

(三)婚姻家庭制度

婚姻:

一夫一妻多妾制度;七出三不去离婚原则

家庭:

维护父权:

重不孝之罪,不禁复仇;维护夫权:

同罪异罚,婚姻制度上亦不平等

继承:

爵位实行嫡子继承,财产实行诸子均分。

遗嘱有效,女子有一定的继承权

三、经济法律制度

(一)农业管理法令

劝课农桑,限民名田

(二)抑商法令

盐铁官营法、缗钱令、告缗令、均输法、平准法、七科谪

(三)货币法令

景帝有“铸钱伪黄金弃市律”;武帝设“上林三官”,铸“五铢钱”通行全国

四、诉讼法律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中央有皇帝、丞相、御史大夫、廷尉。

地方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合一

(二)诉讼审判制度

沿用秦制,创辨告、疑狱奏谳制度

(三)儒家思想对司法制度的影响

《春秋》决狱

原因:

纠正汉律的机械性,引经决疑

基本精神:

论心定罪:

“本其事而原其志,志恶者不待成,首恶者其罪重,志善者其论轻”“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录囚:

由皇帝或上级官员直接详审已决案件,检查司法,纠正冤假错案的制度,受“天人感应”思想影响而形成

秋冬行刑:

将死刑案件的审理和执行置于秋冬进行,其理论依据是“王者生杀,宜顺时气”

大赦:

因国家喜庆或灾异而对全部或部分罪犯予以赦免罪刑的制度,受儒家“仁政”思想影响而形成

五、汉朝法制的特点

(一)开始了“礼法结合”的进程

表现形式上,礼仪制度载入律典;内容精神上,开始引礼入法;司法上,创设《春秋》决狱、录囚、秋冬行刑、大赦制度。

(二)律系庞大,律条繁杂

第四章魏晋南北朝法制的发展

第一节主要立法活动

一、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拨乱之政,以刑为先”和“壹刑”、“壹赏”

(二)简直与“理直刑正”

(三)变法、引礼入律

二、主要律典的制定

(一)曹魏《新律》

(二)晋《泰始律》

(三)南北朝的主要法典

第二节法律内容的发展变化

二、刑事法律制度的变化

(一)礼法结合的进一步发展

主要形成了八议、官当、准五服以制罪、重罪十条等制度。

(二)刑罚制度的变化

刑罚制度的改革:

缩小缘坐范围、流刑制度化、废除宫刑;至北朝后期,形成死、流、徒、鞭、杖五刑,为封建五刑奠定基础。

二、民事经济法律制度的变化

(一)婚姻立法

沿用汉律的内容,但强制早婚、严禁士族与庶族通婚。

(二)土地立法

曹魏实行屯田制,两晋实行占田制,北朝实行均田制。

三、司法制度的发展

(一)司法机关的变化

曹魏设置律博士,从事法学教育;北齐改廷尉为大理寺,并增加属吏;各朝在尚书省下都设都官尚书,负责司法行政兼理审判。

(二)诉讼审判制度的发展

形成了直诉(登闻鼓、肺石函)、死刑奏报、刑讯(测罚、立测)等制度

二、主要律典的制定

(一)隋朝的立法

《开皇律》、《大业律》。

《开皇律》有很多创新,是隋朝立法成就的集中体现。

(二)唐朝主要律典的制定

《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疏》、《大中刑律统类》、《唐六典》和令、格、式法典。

《贞观律》使唐律律文基本定型,《永徽律疏》是律疏结合的典范,礼法合一的杰作。

《唐六典》是唐朝重要的官修政书

三、法律形式

隋唐的法律形式主要为律、令、格、式

律“以正刑定罪”,是刑法典。

令“以设范立制”,是国家重要制度的规定。

格“以禁违止邪”,是皇帝制诏的汇集。

中唐以后有格后敕。

式“以轨物程事”,是令的实施细则

四者的关系:

律、令、式是较为稳定的法典,格或格后敕可对律、令、式进行修改、补充。

法律适用的顺序依次为:

格后敕、格、律令式

第二节隋唐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唐律疏议》简介

《唐律疏议》共12篇:

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

名例律是关于刑法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制定的规定,相当于刑法总则。

从卫禁至断狱是关于某方面犯罪及刑罚的规定,相当于刑法分则。

各篇的内容从其篇名可能看出

二、刑法的基本制度和原则

(一)刑罚制度

隋朝正式确立笞、杖、徒、流、死封建五刑制度,唐朝沿用,并创设“加役流”。

(二)十恶制度

隋朝在“重罪十条”基础上创立,唐沿之,是规定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个重大犯罪及刑罚的制度。

(三)特权制度

是贵族官僚享有法律特权的规定,有八议、上请、例减、赎、官当制度,其中官当和前四者可重复使用

(四)主要刑法原则

贵、良、贱同罪异罚;共同犯罪,区分首从;自首减免刑罚;累犯加重;更犯重其后犯之事;二罪从重;轻重相举;区分公罪私罪;同居相为隐;准五服以治罪;老少废疾减免刑罚;化外人相犯

三、主要犯罪及刑罚

(一)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基本都处死刑

(二)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大都处死刑、流刑

(三)不道、杀人、伤害,不道处死、流,杀人分为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故杀死刑,其他流徒刑。

伤害分兵刃、他物、手足和已死、已伤、未伤,分别处理。

为确定死因,形成“保辜”制度

(四)强盗、窃盗,强盗可处死刑,窃盗累犯才处死刑

(五)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坐赃,受财枉法可处死刑,其他罪处流、徒刑

(六)署置过限、稽缓制书官文书、乏军兴、临阵先退、应值而不值、应奏而不奏等,乏军兴、临阵先退可处死刑,其他罪处流、徒刑

(七)应授而不授、应还而不还、应课而不课、盗卖盗耕种公私田、擅卖口分田、占田过限、脱户、脱口、增减年状等,一般处徒刑

(八)诸不应得为,一般处笞四十,情节严重者,杖八十

第三节隋唐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土地所有权

隋及唐朝前期,以国有权制为主,安史之乱以后,土地转向私有化

二、债

主要是契约之债。

有买卖、借贷、雇佣、担保、租佃等种类的契约,对契约一般“任其私约”,对借贷规制较多,如禁止高利贷和复利,利息不过超过本金。

规定担保的形式有牵掣、役身折酬和收质

三、婚姻家庭制度

(一)婚姻制度

结婚。

确认一夫一妻多妾制,赋予尊长主婚权和婚书的法律效力。

规定了禁止结婚的情形:

妄冒为婚、同婚为婚和亲属为婚、良贱通婚、娶有罪逃亡妇女、娶部属之女。

离婚:

规定离婚的形式为和离、休妻和义绝

在休妻上,对三不去作了限制:

犯淫及恶疾不受其限制

义绝指夫或妻有杀伤对方及直系尊亲属、旁系尊亲属或双方一定范围内亲属有相互殴打、奸、杀的行为

(二)家庭制度

维护父权:

父母对子女有教诫权、财产权、主婚权

维护夫权:

法律视夫妻如父子,夫妻相犯,同罪异罚:

夫伤妻,折伤乃坐,减凡斗二等;妻伤夫,加凡斗三等

四、继承制度

(一)爵位继承

爵位由嫡系子孙继承,其顺序为嫡长子、嫡长孙、嫡子、庶子、嫡孙、庶孙。

(二)食封继承

所封物随其男数为分,承嫡者加一分;若子亡者,即男承父分。

若非承嫡房,至玄孙则总入承嫡房。

女子可分男子份额的1/2至1/3

(三)一般财产继承

总原则是“诸子均分”,女子有一定的继承权

(四)户绝财产继承

由女儿继承,无则均入于近亲属。

死者可立遗嘱处分

第四节隋唐的经济法律制度

一、均田法

原则上丁男及十八岁以上,每人80亩口分田,20亩永业田。

另对宽乡狭乡、寡妻妾、老及废疾的受田作了规定。

对土地买卖作严格限制

二、赋役法

租庸调法。

租即地租,调即人头税,庸即劳役之庸金。

隋唐对租庸调数量有明确规定,遇特殊情况可减免。

两税法。

唐德宗时由宰相杨炎所创,其基本原则是“量出以制入”,其特点是以财产为主要征税对象

第五节隋唐的诉讼法律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一)中央司法机关

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司推事

(二)地方司法机关

京兆府、河南府、州、县。

司户参军、司法参军

二、诉讼制度

(一)严禁卑幼控告尊长

(二)前三恶及强盗、杀人等重大犯罪强制控告

(三)控告要求客观,严禁投匿名信告人。

(四)禁止越诉,限制直诉

三、审判制度

主要有:

(一)管辖制度

(二)回避制度

(三)刑讯制度

(四)申诉与复审制度

(五)死刑复核复奏制度

(六)虑囚制度

(七)法官责任制度

第六节唐朝法制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一、唐朝法制的特点

(一)法制臻于完备

法律形式体系化;行政法规成为独立的法典;法律内容空前完备;法律解释精当。

(二)礼法合一

礼典内容直接进入唐律;唐律修订一准乎礼;疏议以礼典为标准;罪名和量刑受儒家理论影响。

(三)刑罚最为宽平

重罪条款大为减少;废除了肉刑、酷刑;株连范围大为缩小。

二、唐朝法制的历史地位

(一)唐朝法律是后世立法的楷模

唐朝法律影响了后世的五代、两宋、辽、金、元、明、清,其中对五代和两宋的影响尢大。

(二)唐朝法制是中华法系的核心

唐朝法制影响了东亚的朝鲜、日本、越南、硫球等国家和地区,其中对朝鲜、日本的影响较大。

从此形成中华法系,而唐法是其母法、核心

第六章宋元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宋朝法制的变化

一、宋朝的立法概述

(一)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

主要是儒家理论,提出了新的原则:

加强中央集权

义利并重,重视理财

临下以简,哀矜折狱

(二)立法概况

《宋刑统》,是为基本法典,行用于两宋始末

主要立法形式,元丰以前为编敕,元丰以后为编敕令格式。

南宋的“条法事类”是对“敕令格式”法典在编纂体例上的改进,内容无异

宋朝还编断列以补制定法之不足

二、宋朝法制内容的变化

(一)行政法律制度

行政体制度上,形成一台二府三司四监司体系

职官管理上,科举成为主要选取官途径,加强对官吏的考核与监察

(二)刑事法律制度的变化

加重对“盗贼”的处罚

刑罚趋于严酷:

刺配刑广泛适用,凌迟常用刑

(三)民事经济法律制度的变化

土地所有权和债的制度逐步形成

婚姻家庭继承制度更趋合理

专卖、货币立法更加严密

(四)诉讼法律制度

增设许多并列的司法机关

规定了严密的审判制度:

鞫谳分司、多重录问、翻异别勘等

证据制度完备,法医学发达

第二节元朝法制概述

一、元朝立法概述

蒙古汗国时,只有“大札撒”。

进入中原后适用过金《泰和律》

元朝建立后,先后制定了《至元新格》、《风宪宏纲》、《大元通制》、《经世大典》、《至正条格》等法典,及法律汇编《元典章》

二、元朝法制的特点

(一)元朝法制的发展

实行一省制,创行省、行台、行院制,科举始以程朱理学为考试内容;对婚书、媒妁管理等方面有一些新规定;其《市舶则法》是中国古代最完备的对外贸易管理法

(二)确认维护蒙古人的特权

保持蒙古人对权力的垄断

对蒙汉民族同罪异罚

司法上对蒙汉民族分别管辖

加强对汉族官吏的监察

(三)受蒙古习俗的影响,法制具有落后性

皇位继承遵从蒙古旧制

尊崇佛道,赋予僧道法律特权

推行奴隶、农奴制的生产方式

婚姻家庭方面保留蒙古旧俗

司法管辖紊乱,司法黑暗

第七章明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明朝立法概述

一、立法活动

(一)“刑用重典,礼法结合”的立法思想

刑乱国用重典

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法贵简严

(二)主要立法活动

制定了《大明律》《明大诰》、《明会典》等

《大明律》是明朝基本律典,分七篇,前列二刑图、八礼图

《明大诰》是御制的案例、峻令、训词汇编,共四编,其特点是加重刑罚,用法外之刑

条例是明朝最主要的立法形式,其中影响最大的是《问刑条例》。

神宗时与《大明律》合编,称《大明律例》

《明会典》,是明朝的官修政书,仿《唐六典》而制定,内容较《唐六典》丰富

第二节明朝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重其重罪,轻其轻罪

创设“奸党罪”等

严惩官吏赃罪

创设廷杖制度

二、刑罚手段残酷

大量使用凌迟、刺字刑,充军刑成为定制。

《明大诰》和司法实践中大量使用酷刑,如枷项发遣、夷十族等

第三节明朝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及债权制度

沿用宋元制度,对土地编有鱼鳞册进行管理。

债权制度沿用宋元之制,变化不大

二、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禁止收继婚和中表婚;禁止乞养异姓子

第四节明清的经济法律制度

一、赋役制度的改革

明朝中后期,由张居正创设“一条鞭法”

二、禁榷制度的变革

实行的是“引”法,对私盐、私茶给以严惩

三、钱法、钞法的制定

钱法是关于铜钱的使用和伪造的规定,钞法是关于宝钞的使用和伪造的规定

四、市场管理制度

创牙行、埠头管理法规;规定市场管理人员职责;严禁欺行霸市行为

第五节明朝的诉讼法律制度

一、司法组织的变化

(一)中央设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

另有厂、卫特别司法组织。

(二)地方仍是行政机关兼理,省提刑按察司为专门司法机关。

二、会审制度的发展

(一)三司会审:

由三法司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的长官组成,审理重大、疑难案件。

(二)九卿会审:

由六部长官及大理寺、都察院、通政司长官组成,审理特别重大、疑难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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