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1095 上传时间:2022-09-30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21.4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研究生管理行为,维护我校研究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研究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凭相关证明,以书面形式,事先向学院请假,报研究生院审批。

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在入学注册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一)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身心状况(患有疾病、怀孕等)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休养或治疗预计可达到国家规定的入学体检标准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休养或治疗期间的费用由学生自理。

(二)其他特殊情况(如照顾患有重大疾病的家人、创业等)暂不能入学者,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三)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入伍新生),学校可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内。

以上

(一)和

(二)类保留入学资格申请须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情证明等材料),经导师、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办理相关手续。

(三)类保留入学资格申请则由应征入伍新生,持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出具的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原件到研究生院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个月(即下一学年开学前1个月),研究生本人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等),经审查合格后,与下一年新生一起办理入学手续、注册学籍。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已保留入学资格的入伍新生,因身体原因被退回或中途退役,可以持县级征兵办证明和录取通知书在被退回或退役当年申请入学,如错过当年新生入学时间,应顺延至下一年办理入学。

学校对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入学时及入学后作为新生须按第四条、第六条接受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和复查。

不得再次在入学前提出保留入学资格申请。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若有违法行为,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以下内容进行复查: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研究生所在学院组成复试工作组,根据第六条进行逐项核查,核查结果报送研究生院。

复试工作组成员一般由学院研究生教育和学生工作负责人、研究生辅导员等组成。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重政治或刑事问题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患有疾病、怀孕等)不适宜在校学习,但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在短期休养或治疗可达到国家规定的入学体检标准的,在收到学校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休养或治疗期间的费用由学生自理。

10个工作日不办理相关手续的,取消学籍。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坚持正常学习,在短期内不能治愈者,取消学籍。

放弃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者,档案、户口退回原迁出单位。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持缴费收据、研究生学生证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学院或联合培养单位(以下简称院所)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取得学习资格。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凭相关证明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暂缓注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未注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其学籍不被学校确认,研究生不能参加教育学习活动。

每学期开学二周内,院所需将本单位研究生报到注册情况报研究生院备案。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须按学校规定缴费。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申请其他形式资助,并凭困难证明到所在院所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研究生应当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按时参加规定课程和各类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归入研究生档案,如课程成绩补考、重修,将在成绩单上予以标注。

第九条研究生课程考核可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可采用笔试(开卷或闭卷)、口试,或口笔试结合等;考查以撰写论文或报告为主。

学位课程考核要求采用考试方式,其中公共学位课一般采用闭卷笔试方式(外语课程考试可以部分结合口试),选修课程及其它环节的考核形式不限。

第十条考试成绩一般采取百分制计分,考查成绩可按优、良、中、及格及不及格五级制记分。

研究生培养环节还可采用“通过”、“不通过”或“合格”“不合格”两级制记分。

(一)百分制与五级制、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带小数的百分制成绩四舍五入后再折算为绩点,百分制成绩从100至60分每递减1分,绩点递减0.1):

百分制

100~85

84-75

74-65

64-60

<60

五级制

及格

不及格

绩点

5.0~3.5

3.4~2.5

2.4~1.5

1.4~1.0

0

考核成绩为60分(1.0绩点)及以上者可获得相应学分。

(二)五级制与绩点、百分制的对应关系如下:

五级制

及格

不及格

绩点

4.0

3.0

2.0

1.0

0

百分制

90

80

70

60

实考分数

考核成绩为及格及以上者可获得相应学分。

(三)两级制与绩点、百分制对应关系如下:

两级制

通过或合格

不通过或不合格

绩点

3.0

0

百分制

80

0分或实考分数

考核通过或合格者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一条研究生可以根据学校签订的境内外校际间合作协议或经研究生院的核准跨校修读课程或开放式网络课程,但所修课程应在个人培养计划中体现或属于互认学分课程范畴内,并且课程须由对方管理部门认可方可予以承认。

研究生院依据学生提供的由对方指定部门出具的成绩单,记载课程成绩,认可或转换课程学分。

第十二条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要求的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不能按时参加的,应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考勤结果可以作为评定成绩的依据之一。

对未经请假(或未经免修)批准缺席培养环节、或未经请假(或未经免修)批准缺席教学活动超过三分之一学时或随机抽查三次缺席者,任课教师或院所有权取消其考核资格,相应成绩按零分记载。

退课或改选课程都应在开课前一周办理退改选课程手续,未办理退课手续或未经免试批准不参加考核者,成绩以零分记;未办理选课手续参加考核者,成绩不计。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者,应当事先办理课程缓考或培养环节延缓申请,经任课教师、导师、院所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课程缓考或培养环节延缓。

同一门课程或同一教育教学环节只能缓考或延缓一次。

未办理缓考或延缓申请、擅自缺考或缺席者,成绩以零分或“不通过”或“不合格”记。

学位课缓考一般安排在开学初补考时同步进行,其他课程缓考或环节延缓一般只能与该课程或环节下一轮次的考核同步进行,不提前或单独安排。

第十三条研究生要免修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已学习过该课程或到达该课程免修条件等可以免修该课程的证明材料,经导师同意、院所批准,报研究生院核准备案后,可以免修,但应当参加该门课程的统一考核,以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达到研究生学位外语课程考试或其他培养环节免试条件且准予免试的,百分制记分的记为85分,五级制记分的记为“优”,两级制记分的记为“通过”或“合格”。

第十四条研究生学位课程考核不及格,应当参加补考,补考及格及以上、通过或合格的成绩一律记为60分。

补考仍不及格的,该课程成绩暂取最高值,给予一次重修机会。

非学位课程考核不及格,可重修一次。

重修后考核成绩及格及以上、通过或合格的成绩一律记为60分,重修仍不及格的,该课程成绩取最高值。

课程考核及格及以上、通过或合格的均不允许重修。

第十五条研究生严重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无效,以零分记,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允许补考或重修。

第十六条研究生对课程成绩有异议,可在成绩登记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成绩复议申请。

补考和重修成绩不作复议。

第四章纪律与考勤

第十七条研究生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安排并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请假。

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研究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学习,应当办理请假手续。

因病请假,在校期间凭校门诊部证明,外出期间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研究生请二周以内的病假或事假须经院所批准,超过二周须经研究生院批准。

一学期连续病假不得超过四周,累计病假不得超过六周,超过规定时间应办理休学手续。

每学期事假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四周,超过四周须办理休学手续。

因课题研究被导师长期派出者(在校外超过半年)请假时须提供外派单位、试验计划、校外指导教师、住宿安排、生活来源等详细说明,并按规定办理退宿手续,须和院所或学校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九条研究生须出国(境)完成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按照《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研究生在校期间出国(境)探亲(仅限探望直系亲属)或旅游,时间应当安排在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并且不得超出学校规定的假期时间或法定假期时间。

研究生院不受理其它时间的出国(境)探亲或旅游申请。

第五章转导师、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研究生原则上不得更换导师、转专业与转学。

学校确因专业调整等培养条件改变而无法继续履行培养职责或导师无法正常履行指导职责等特殊原因,必须更换导师、转专业或转学的,须经转出、转入培养单位和导师同意。

未获准转导师、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应继续在原导师指导下参加原专业、原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更换导师仅限在本专业、本院所范围内进行,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双方导师同意,院所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在校内转专业仅限在一级学科或相关专业内进行,由研究生本人申请,经导师、院所同意,研究生院审定,学校批准后,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转专业者可在转入专业范围内更换导师。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已转过专业者;

(二)中期考核未达到合格等级者;

(三)由录取分数线低的专业转为录取分数线高的专业;

(四)因违纪受到处分者;

(五)应予以退学者。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IT计算机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