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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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XY-
合同书
委托方:
受托方:
项目名称:
2012年月
第一条集成服务内容3
第二条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4
第三条项目实施管理4
第四条项目变更5
第五条信息系统交付和验收5
第六条项目培训6
第七条信息系统的保修和维护6
第八条违约责任6
第九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7
第十条不可抗力7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8
第十二条其他条款8
北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合同
委托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受托方(乙方):
北京轩洋迅雷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伟珍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62973366
通讯地址:
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科实大厦D座09A
邮政编码:
10008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集成服务内容
1、甲方委托乙方提供
系统集成服务(以下称“本项目”)。
2、集成服务内容
(1)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
硬件采购;信息系统集成;技术服务。
(2)本项目所涉及的硬件设备的规格、数量、价格、技术标准和交付日期等相关约定见附件[一]。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本项目建设要求,充分利用甲方现有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
3、项目实施期限
实施期限为天,自201年月日至201年月日,201年月日至201年月日。
第二条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1、合同价款总额为¥(大写:
),币种为人民币。
2、付款方式和期限:
本合同货款支付,支付期限及额度如下:
(1)首付款。
本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内,甲方预付项目费用总额的50%,即¥元(大写:
)。
(2)进度款,乙方完成该项目所有施工及安装后,甲方支付项目费用总额的40%,即¥元(大写:
)。
(3)剩余尾款:
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价款¥元(大写:
整)。
第三条项目实施管理
1、项目组
(1)甲乙双方应当委派人员分别组成项目组。
其中,乙方委派人员应当与本项目的实施要求相适应。
(2)甲乙双方应当各自在本方项目组成员中指定一人作为项目经理,代表本方处理项目有关事务。
乙方指定的项目经理应当具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
双方应当互相提供本方项目经理的授权委托书,项目经理在授权范围内签署的各种法律文件视为本方法人行为。
(3)项目组成立后,乙方应当制定项目实施计划,明确项目进度安排、工作地点、工作环境提供等事项。
项目实施计划经双方确认后,作为附件[二]。
2、信息与资料提供
(1)乙方有权向甲方有关职能人员调查、了解现有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以对本项目进行全面的研究和设计;甲方应当予以配合。
(2)乙方认为甲方提供的信息和资料不符合本项目要求的,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补齐补正。
甲方未按照约定补齐、补正,也未做出合理解释的,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本项目工程环境提供
乙方依据项目进度,在甲方所需的合理时间之内,提前[1]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提供相应工程环境。
甲方应当依据本项目工程的条件、性质及乙方的要求提供施工、安装和集成环境。
甲方未能提供的,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项目变更
1、项目变更
(1)甲乙双方均有权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提出变更、扩展、替换或修改本项目内容的建议,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或减少系统的相应功能、提高有关技术参数、变更产品交付或系统安装的时间与地点等。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大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系统性能、项目实施计划、合同价款、交付日期等的更改以及对材料、设备换用等),甲乙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确定。
因甲方提出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以及造成的乙方损失,应当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五条信息系统交付和验收
1、交付
(1)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内容进行交付,所交付的文档与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及电子版式并可供阅读。
(2)因甲方原因导致交付不能按时进行的,乙方可相应顺延交付日期,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硬件设备检验
硬件设备交付后[1]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当共同对设备的规格、数量等状况进行检验,并记录检验情况。
如交付的硬件设备与约定不符的,乙方应当及时予以更换或补足并重新提交检验。
3、竣工验收
(1)本项目竣工验收标准为:
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2)本项目竣工后,乙方应当书面通知甲方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完整的验收资料和竣工报告,并协助甲方进行验收。
(3)甲方应当于收到竣工验收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竣工验收报告或提出整改意见。
甲方提出整改意见的,乙方应当及时整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整改的费用。
(4)甲方无正当理由未在约定期限内组织验收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
(5)本项目未经竣工验收的,甲方不得使用。
甲方强行使用的,发生的质量等方面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项目培训
1、乙方应当根据项目实施计划、进度和系统实际运行的需要,及时培训甲方技术人员。
培训目标为甲方技术人员能够熟练掌握系统的操作技能和日常的维护技能。
2、乙方培训时应当提供设备、系统操作说明和日常维护说明等技术资料。
如未能达到培训目标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1]次免费的再培训。
第七条信息系统的保修和维护
1、本项目的综合布线部分免费保修与维护期限为[壹]年,自交付初验合格之日起计算。
如设备生产厂商对本项目所应用的部分设备的保修期规定超过上述期限的,则该部分设备应当按照生产厂商规定进行免费保修。
2、免费保修与维护期间,乙方提供5×8小时的技术支持服务。
如发生系统运行故障,乙方应当按照下列方式提供保修和维护服务:
(1)网络或主机系统瘫痪,乙方应当自接到甲方故障报告后[4]小时内响应,并在[24]小时内解决;
(2)本项目发生严重故障或部分服务不正常的,乙方应当自接到甲方故障报告后[2]小时内响应,并在[8]小时内解决;
乙方提供技术支持的方式及故障响应时间等保修与维护服务的具体内容见附件[三]。
3、免费保修与维护期间内,如由于乙方原因需要对本项目中的部件(包括软件和硬件)予以更换或升级的,则该部件的保修期应当相应延长。
保修与维护期满后甲方需乙方继续提供维护的,应当另行签订协议。
第八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
其中:
1、乙方逾期履约或不履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交付,逾期在[10]日内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价款[1]‰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总数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1]%;逾期超过[30]日的,视为乙方不履行。
(2)乙方不履行合同或交付的信息系统存在重大缺陷以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
甲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后[5]日内提出。
乙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并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款[1]%的违约金。
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总计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款[1]%的违约金。
如甲方同意接收部分项目硬件设备或软件系统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接收部分的价款,款项付清后该部分的相应权利归属甲方。
2、甲方逾期付款责任
(1)甲方逾期付款在[10]日内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逾期应付款[1]‰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总数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1]%。
(2)逾期付款超过[30]日的,视为甲方不履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
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总计支付逾期应付款[1]%的违约金,并赔偿乙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同时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期限相应顺延。
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支付乙方已交付的硬件和已完成的系统所对应的款项,并向乙方总计支付逾期应付款[1]%的违约金。
第九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本合同生效后,除法律法规和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甲乙双方各自履行完毕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第十条不可抗力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并自不可抗力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解决:
1、依法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北京市海淀区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其他条款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及附件共11页,一式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1份,乙方1份。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签订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
附件[一]:
关于硬件设备采购的约定
附件[二]:
项目实施计划
本项目划分为如下几个阶段实施,每一阶段工作完成后,甲乙双方应当按照约定进行交付和验收:
一、项目施工阶段:
(1)工作内容:
综合布线
(2)完成时间:
天
二、设备安装调试阶段:
(1)工作内容:
设备安装、集成、调试
(2)完成时间:
天
三、整理阶段:
(1)工作内容:
整理编写技术文档,清理施工现场
(2)完成时间:
天
附件[三]:
关于服务内容的约定
本项目,各设备均按厂商承诺的设备质保标准执行。
我公司负责集成系统的终身维修。
响应时间:
Ø质量问题响应时间:
两小时以内
Ø操作问题响应时间:
四小时以内
Ø问题解决时间:
八小时以内
Ø紧急故障上门时间:
四十八小时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