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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景德镇市分行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为依法加强和规范我行用工管理,适应全市邮储银行三年发展战略需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省行相关规定,并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用工管理原则:

(一)按照依法用工、规范管理的原则。

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用工程序,规范用工管理,保护银行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按照集中计划、从严控制的原则。

全省用工计划由省行统一管理,需要增员的由省行提出增员计划并下达各地市分行增员计划,市分行在省行用工计划额度内,根据省行“因事设岗,一人多岗,合理兼职”的精神从严控制用工总量,合理调整用工结构,提高劳动生产率和银行经济效益。

(三)按照统一标准、内外结合、逐步到位的原则。

根据省行“人随业务走,人随岗位走,人随网点走”的要求,通过公开招聘和适量引进等形式,建立和完善人员能进能出的动态调整机制,做好现有人员的优化配置,满足邮储银行经营管理的需要。

(四)按照分级负责、精细管理的原则。

按照管理权限明确各级部门的用工管理职责,理顺工作流程,细化工作内容,增强可操作性,强化基础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二、用工形式:

银行用工形式主要有合同制用工、劳务用工、非全日制用工等。

各单位可根据工作岗位的性质和内容及其它因素,选择使用适当的用工形式,保持合理的用工结构。

合同制员工是与邮储银行建立劳动关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邮储银行从事全日制工作,并由邮储银行直接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

劳务用工是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以劳务派遣的方式到邮储银行工作,并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含招聘工和劳务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与邮储银行建立劳动关系,以小时计酬为主,在邮储银行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并由邮储银行直接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20元/月,5。

9元/小时(珠山区)其它480元/月,5。

4元/月。

聘用商业银行、信用社等符合邮储银行业务需要的其他人员,如退休人员属于一种特殊用工形式。

各单位聘用该类人员,要根据银行急需,个人确有专长的原则。

聘用其它银行在岗人员由省分行统一组织招聘,引进或聘用其它专业人员或退休人员,一般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短期使用,必须与其签订3-6个月的书面聘用协议,明确聘用期限、工作时间、主要任务及相关待遇,可参照当地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三、合同制员工管理:

各单位、部门应在管理、技术、营销等重要或关键岗位优先使用合同制员工,并保持合理的比例和结构。

为建立和完善动态调整用工机制,结合银行实际需要,合同制员工分A、B两类管理。

合同制A类员工包括:

1、二00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与银行签订五年(含五年)以上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2、二00八年一月一日后接收的转业干部和退伍军人。

3、二00八年一月一日后省行统一录用的本科及以上大学毕业生。

4、由于银行关键岗位空缺急需,由省行统一组织录用的社会优秀成熟人才。

5、二00九年一月一日后在劳务用工中,经省行计划内批准,择优转为与银行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具体管理按省行要求执行)。

合同制B类员工包括:

1、二00八年一月一日后与江西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二年(含二年)以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派遣到邮储银行工作的人员。

2、由于银行岗位空缺,由省行统一组织录用的社会优秀适用性人才。

3、因完成阶段性工作而与银行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邮储银行合同制员工的管理实行用工计划省行集中控制,分级负责的原则。

省行负责全省合同制员工的计划执行、招录、退休、离职审批;市分行、县支行负责合同制员工的岗位培训、使用、绩效考核、薪酬福利管理等。

邮储银行合同制A、B类员工岗位工资统一按2009年之前的江西省邮储银行现行的薪酬标准执行。

B类员工绩效工资(含月奖、季度奖、年终奖)按市行制定的月、季、年度考核或竞赛办法执行。

用人单位、部门应建立以岗位职责、岗位业绩考核为基础的考评体系,使岗位价值、岗位绩效、岗位薪酬三者有机结合,构建公平、有序、合理的薪酬分配机制。

邮储银行与合同制员工应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应约定试用期。

合同制A类员工劳动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已在银行工作超过一定期限的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具体按省行要求执行)。

合同制B类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即行终止。

银行如继续有用工需要,可经考核合格,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其与人力资源公司续签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继续派遣。

邮储银行应与负有保密义务或接受专业技术培训的合同制员工签订补充协议,对竞业限制或培训服务期进行约定,补充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邮储银行除与合同制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或培训服务期的违约金外,不得另行约定由合同制员工承担违约金。

邮储银行如需要与合同制员工约定承担相关违约责任的其他事项,可以依法通过民事协议进行约定。

由于合同制员工工作过失、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等情况,给银行造成损失的,根据法律法规、银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劳动合同书》补充协议的约定,合同制员工应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签订后,省行将根据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等规定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邮储银行与合同制员工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也可就有关内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在劳动合同期内,邮储银行与合同制员工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合同制员工严重违反银行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以及出现其他符合法定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邮储银行应及时上报省行或直接与合同制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合同期间内,员工无理由自行辞职的,应按签订相关用工协议以及劳动合同要求,承担相应赔偿,自行辞职人员今后一律不再录用,新招聘员工在一年内自行辞职的还须按合同要求将银行对其进行专项专业培训、资格或学历考试等支付的费用予以退回。

邮储银行遇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等情况,出台有关重大劳动关系调整的方案,需要裁减合同制员工的,必须事先向省行请示,批复后方可实施。

邮储银行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按照双方约定与合同制员工办理工作交接,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及时为合同制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赔偿)或违约金的,应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给对方。

合同制员工办理内部退养、停薪留职等事宜。

严格按省行规定执行。

四、劳务用工及非全日制用工管理:

各单位、部门可在一般生产岗位以及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使用劳务用工。

相关专业和岗位,银行明确规定使用合同制员工的岗位不得使用劳务用工。

我行使用的劳务用工,由省行指定具有合法劳务派遣资质的江西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统一派遣。

劳务派遣协议统一由省行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省行将《劳务派遣协议》副本抄送市行。

在《劳务派遣协议》具体实施过程中,各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务用工规范管理,坚持权责分明、流程科学、精确管理的原则,确保银行劳务用工符合法律规范。

各单位、部门要加强对劳务用工的绩效考核动态管理。

对在日常工作中表现不好,经常完不成生产工作任务的以及合同或法律规定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及时向人力部反馈处理。

银行使用劳务用工实行计划管理,分级控制的原则。

省行负责全省劳务用工计划下达与控制。

市行负责劳务用工招录、退工、岗位培训、使用、考核、薪酬控制等。

县行、科室、支行、班组不能自行录用劳务用工。

具体流程:

招录各单位、部门因工作需要需增补劳务用工,先以书面形式报市行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根据省行下达劳务用工计划及其实际需求提出建议,上报市行行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招聘人数和要求。

录用后市行人力资源部按相关程序必须在用工正式上岗之日起十日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在2月试用期满前一周时间内由招聘人员用工所在支行或班组以及主管部门填报新招聘人员试用期综合鉴定表,由支行和主管部门出具试用期工作综合表现和鉴定以及是否录用意见报人力部,人力部根据鉴定意见综合后报行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是否录用,同时将合同交省行指定具有合法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统一派遣。

辞工劳务工需提前一个月时间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用工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市行人力资源部并由人力资源部提交市行行政办公会研究决定。

次月,市行人力资源部按相关程序办理报劳务派遣单位。

退工用工单位需提前一个月时间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将日常工作中表现不好或经常完不成生产工作任务、反复出现质量差错的原始记录一并报市行人力资源部并由人力资源部提交市行行政办公会研究决定。

次月,市行人力资源部按相关程序办理报劳务派遣单位。

我行招录劳务用工应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录。

招录基本条件为:

年龄在35岁以下,思想品德好,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并具备相应岗位的文化素质要求,原则上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邮储银行劳务合同制用工岗位工资由省行依据岗位类别差异,结合全省劳动力市场化工资水平统一制定。

非全日制用工的岗位工资由市行依据当地劳动力市场化工资水平,结合银行实际制定相关标准。

劳务用工绩效等奖励按市行制定的月、季、年度考核或竞赛办法执行。

经劳务派遣组织委托,劳务用工可按规定与所在邮储银行党、团组织建立临时组织关系,参加工会等相关部门组织的活动。

劳务用工的劳动报酬纳入劳务费计划管理和统计范围。

劳务性费用严格按照规定在“劳务性支出”科目列支。

劳务性费用中包含劳务用工的劳动报酬、相关保险费用和应向劳务派遣组织支付的管理费用等。

非全日制用工适用于引进邮储银行短期需要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专业人才,以及因业务量分布不均衡导致工作时间相对集中、工时相对较短的专业、生产或服务等环节人员。

我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特殊岗位、生产辅助、后勤服务等岗位,合理使用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的使用由市行统一控制管理。

相关用工计划与费用均据实纳入劳动工资报表。

非全日制用工招用,经市行行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招用并通过书面形式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建立用工花名册,依法加强管理,严格按照工时标准控制工作时间,做好考勤记录备查。

五、管理与监督:

各单位、部门应依法完善和细化劳动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保障银行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制订、修订或决定有关劳动用工管理、劳动合同管理、劳动报酬、绩效考核、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员工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劳动纪律、员工奖惩、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广泛征求意见,并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我行劳动用工由市人力资源部统一归口管理。

所有从业人员信息必须及时上报并进入江西邮储银行人力资源管理系统。

我行按照控制用工总量的原则,在省行用工计划的指导下,制定本单位用工计划,加强各类用工的管理。

合同制员工的招录,由省行根据集团行的总体要求,制定招录甄选办法统一进行。

劳务用工的使用管理,应以劳务派遣协议条款为规范要求。

我行将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压缩非生产人员的编制。

按照省行《劳动定额定员》指导标准,合理组织劳动,科学配置人力资源,有效提高工时利用率。

我行将建立健全员工持证上岗制度。

凡是需持证上岗的邮储从业人员均应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职业资格考试。

相关要求将在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中进行约定。

未能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合同制员工应转岗培训,劳务用工应退回劳务派遣机构。

因工作业绩突出、表现特别优秀的劳务工可以在省行下达的专项用工计划中择优招录为合同制员工。

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工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

在使用非全日制用工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擅自扩大、延伸限制性范围与条件。

各单位、部门用工违反用工管理相关规定,给银行造成恶劣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市行将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责任。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行,未尽事宜由市分行人力部负责解释或报行长办公会研究解决,如省行下发相关文件或最新精神,将及时进行补充完善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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