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村通自来水工程PPP项目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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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村通自来水工程PPP项目合同

村村通自来水工程PPP项目合同

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鉴于:

1.为了解决      县各地饮水解困、解决无水喝问题,到要求饮用清洁卫生水,再到普及自来水,县政府拟采用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      县村村通自来水工程。

2.经过物有所值评价及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县政府已同意实施      县村村通自来水工程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3.县政府于   年   月   日通过《      县村村通自来水工程PPP项目实施方案》。

4.甲方已经就签署本合同取得了县政府的授权。

5.甲方于   年   月   日发布了《      县村村通自来水工程PPP项目采购文件》,最终确定      和      组成的联合体为成交中标人。

6.      与      根据中国法律于   年   月   日在      市      县正式成立了      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   元,其中甲方出资      ,乙方出资      ;公司资本金为资本金为人民币   元,其中甲方出资      ,乙方出资      。

7.甲方与乙方特此订立本合同,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以最终规定乙方依据本合同进行本项目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项目设施,并在特许经营期满后无偿将上述项目设施移交给甲方或政府指定机构。

8.根据财政部财金〔2016〕90号文第九条和《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      县政府审核同意      县村村通自来水工程PPP项目不再进行施工招标,由乙方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进行项目施工。

为此,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术语定义及解释

1.1术语定义

除非本合同另有特别说明,本合同以下术语应当作如下解释:

 

“本合同”

 

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      县村村通自来水工程PPP项目PPP合同》,包括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合同之补充修改合同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乙方”/“项目公司”

指中标人与政府授权出资主体在      市      县为实施本项目之目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实施机构”

指      县水务局

“政府授权出资主体”

指      有限公司。

“中标人”

指      组成的联合体。

“社会投资人”

指      。

“政府方”或“政府部门”

(1)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

(2)某省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3)某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4)某县人民政府及其下辖政府职能部门。

“本项目/项目/项目工程”

 

指      县村村通自来水工程PPP项目,由多个单镇工程组成。

“单镇工程”

指在建设本项目中,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预算书、结算书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以镇为单位。

“特许经营权”

指甲方授予项目公司设计、投资、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并最终移交本项目的权利以及获取由此产生的收益的权利。

“特许经营期”

指由项目公司设计、投资、融资、建设完成本项目,并运营、维护本项目,直至最后移交一共   年的期限。

“项目建设期”

指项目公司进行本项目全部工程建设的时间,具体为监理工程师发出第一个单镇工程的开工令日期起至最后一个单镇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共   年。

“项目运营期”

 

指首个单镇工程投入营运之日起至特许经营期最后一

(1)日止。

“单镇工程建设期”

指监理工程师对单镇工程发出开工令日期起至单镇工程投入运营之日止,乙方需在该期间完成单镇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工作。

“单镇工程运营期”

指单镇工程投入运营之日起至特许经营期最后一

(1)日止。

“投入运营之日”

单镇工程项目的投入运营之日为竣工验收合格后经甲方批准的运营日期,或者甲方与乙方约定的其他使用之日。

若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要求提前使用的,则使用之日即为投入运营之日。

“新建水厂”

指建设属性为新建的项目。

“改扩建水厂”

指建设属性为改扩建的项目。

“竣工验收”

指从项目公司完成单镇工程施工且符合竣工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其向甲方提出申请,由甲方或相关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的组织验收。

“移交日”

 

指特许经营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乙方将项目设施移交给甲方的其他日期。

“质量保证期”

指在移交日后   个月届满日期间。

“框定投资额”

指本项目PPP实施方案的投资总额人民币   元(以初步设计的批复结果为准),设定为本项目总投资上限。

“使用者付费”

指乙方通过经营本项目,向使用者收取的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水费。

“可行性缺口补贴”

是指使用者付费不足以满足乙方成本回收和合理回报,而由甲方以财政补贴、股本投入、优惠贷款和其他优惠政策的形式,给予乙方的经济补助。

“政府专项补贴”

指      县财政局根据      省人民政府及上级财政部门的政策文件,取得的“   年村村通自来水工程省级补助资金”,共人民币   元。

“施工单位”

指本合同范围内负责本项目施工以及保修等义务的当事人。

“设计单位”

指本合同范围内负责本项目设计等义务的当事人。

“监理单位”

 

指受甲方委托,由乙方付费,负责本项目监理工作的法人机构。

“勘察单位”

指本合同范围内负责本项目勘察等义务的当事人。

“生效日”

指甲方和乙方正式签署本合同之日。

“采购文件”

指由甲方发出的本项目社会投资人资格预审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及其补充通知和附件。

“响应文件”

指中标人根据甲方发出的采购文件之要求,为响应并实施本项目而特别编制的包括商务分册、技术分册和经济分册等内容的文件资料。

1.2其他

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各方,包括其各自合法的继任者或受让人。

本合同中提到的条款、附录和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条款和附加。

所指的日、星期、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和年。

标题仅为方便设定,不构成对本合同的解释。

第2条声明和保证

2.1甲方的声明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在生效日:

甲方已获得      县人民政府授权管理本项目,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可以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条款和条件不会导致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强制性规定,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甲方将在其权限内最大限度地向政府方争取各种优惠待遇和/或优惠政策,并将其授予乙方;

甲方就本条款项下的各项承诺、声明和保证不属实或存在错误,对乙方依本合同享有权利或甲方依本合同履行义务造成影响时,乙方有权依据第十二章的规定终止本合同,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2.2乙方的声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在生效日:

乙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正式注册成立的公司,其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其它项目合同和融资文件的法人资格和权利;

其已经取得了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内部、外部的授权和许可,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条款和条件不会导致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强制性规定,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乙方就本条款项下的各项承诺、声明和保证不属实或存在错误,对甲方依本合同享有权利或乙方依本合同履行义务造成影响时,甲方有权依据第十二章的规定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2.3双方共同声明和保证

甲乙双方已全部阅读并理解本合同所有条款,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不存在异议;

协助履约,保持良好沟通、紧密配合、积极支持,竭力保证本合同的顺利履行;

提交和披露全部文件:

一方向对方披露其拥有的与本合同交易有关的任何政府部门的所有文件,并且先前向对方提供的文件不包含对重要事实的不真实陈述;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应向对方披露保证合同履行的文件、数据资料及合同中约定的相关信息;

本合同不限制甲方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的法定职权,甲方有权依法对乙方进行监管。

第3条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时生效。

第4条合同文件及效力顺序

4.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如下:

(1)本合同;

(2)合同附件;

(3)补充协议;

(4)变更协议。

4.2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视为本合同内容。

当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与本合同内容冲突时,以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的内容为准;当补充协议与变更协议之间有冲突时,除有另行约定外,按照协议的时间先后顺序决定优先适用,即后签订的协议内容优先。

4.3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本项目的建设、运营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条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第二章合同主体

第5条甲方的权利

5.1在遵守、符合适用法律要求的前提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交建设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文件、工程进度和质量控制报告等)并对本项目的建设进行监督和检查,但甲方并不因其开展有关监督、检查工作而承担任何责任,且并不解除或减轻乙方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发现存在违约情况,有权根据本合同进行违约处理。

5.2甲方有权按照国家和某省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审核本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额,并确认乙方投资额。

5.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交运营期相关文件并进入项目设施监督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如发现存在违约情况,有权根据本合同进行违约处理。

5.4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终止本合同、接管项目。

5.5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并进行相应审核。

5.6在特许经营期满时,甲方有权无偿接收本项目的项目设施。

5.7甲方有权按照适用法律和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行使政府监督的权利。

5.8甲方有权享有本合同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6条甲方的义务

6.1甲方按照本合同和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为本项目提供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省政府专项补助和其他优惠政策,并在提供本项目及本项目的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纳入中长期财政预算的人大的批复文件。

6.2协助乙方协调其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关系,推进项目建设环节各项行政审批手续的申报和审批工作。

6.3甲方应始终遵守所有的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的规定。

6.4甲方应按照工程进度计划向乙方提供本项目的建设用地。

6.5在乙方提出适当要求并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甲方应协助乙方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延续项目所需要的应由乙方办理的许可、执照和批准。

6.6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协调与本项目相关各方以及当地群众的关系,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6.7甲方应按照财政部及发改委有关PPP项目入库的规定对本项目进行入库申报。

第7条乙方的权利

7.1乙方按本合同约定获得甲方相关支持的权利。

7.2乙方享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获得本项目建设用地在特许经营权期限内的无偿使用权和本项目特许经营权的权利(但乙方不得将建设用地用作他用)。

7.3乙方享有按本合同约定实施项目、收回投资成本并获得合理回报的权利。

7.4出于本项目建设、运营、维护以及大规模更新或改造的需要,乙方在征得甲方和政府部门同意,并符合财政部、发改委有关PPP项目融资的相关要求的前提下,有权通过发债、增资扩股引入合作方、设立基金等方式进行再融资。

7.5经      县人民政府同意,乙方享有按本合同约定将本项目转让给第三方的权利。

7.6乙方有权享受适用法律规定的各项减、免税和优惠政策,并执行相应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7.7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和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获得省政府专项补助。

 

第8条乙方的义务

8.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乙方应在特许经营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相应的风险,负责本项目新建水厂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和移交等工作,负责本项目改扩建水厂的投资、建设、维护和移交等工作。

8.2乙方应确保完成各单镇工程开工前的所有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环评、造价审查等所需的配套服务及其审批手续符合本项目整体建设进度要求,并应承担施工现场场地的准备工作。

8.3乙方应按适用法律的要求及时办理项目的工程报建手续,施工期间乙方必须服从政府部门指挥,落实各项安全、应急和环境保护等措施。

8.4乙方应从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延续项目所需办理的许可、执照和批准。

8.5乙方应保证为本项目所签订的工程文件、融资文件符合适用法律,并与本合同不相抵触。

8.6接受政府部门的行业监管,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履行对社会公益性事业所应尽的义务。

8.7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及政府部门汇报。

8.8保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8.9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8.10乙方应接受政府方的检查、监督,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但政府方检查、检验不应影响乙方正常工作。

若属于法律法规或行业规定项目本身需要工程质量检测的,由此产生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未来甲方或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的有关单位需对依附于本项目的各类管线等进行检测、维修、维护或抢险需要的,则乙方应尽最大努力予以配合,不得以本项目对抗关乎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事项。

8.11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办理前期工作。

8.12本合同约定的其它乙方的义务。

 

第三章合作关系

第9条特许经营权

9.1甲方授权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本项目新建水厂的投资、勘察、设计、建设、经营、管理和维护等工作,并获得使用者付费和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

特许经营期满将项目设施完好无偿移交给甲方。

9.2甲方授权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本项目改扩建水厂的投资、建设、维护,并获得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

乙方在建设完成后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进行日常经营管理。

9.3在特许经营期内,未经甲方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采用本项目设施开展本项目供水服务以外的业务。

否则甲方有权按   /日的标准收取乙方因违反本款规定的违约金。

9.4若乙方根据适用法律及本合同的规定拟采用项目设施开展供水服务以外的业务的,须事先报经甲方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征得同意后,届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经营方式和收益分享机制等内容,同时,乙方须保证此等经营性业务不得影响本项目的实施,也不得有任何影响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行为。

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终止此等业务,并按人民币   元/日的标准收取乙方因违反本款规定的违约金。

9.5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经营权转让、出租或质押。

9.6项目资产权属

9.6.1本项目的资产分为以下几类:

(1)本项目的项目建设用地及其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及其附着物。

乙方不拥有本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同时也不拥有项目建设用地上的建构筑物等不动产及其附着物的所有权,但可以在特许经营期内使用项目范围内的土地;

(2)与本项目相关的所有机械、设备、零件、配件等动产;

(3)在建设和运营本项目所产生的所有技术和技术诀窍、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包括以许可方式取得的);

(4)继续运营本项目所需的各类管理章程、印章、技术资料和运营手册包括生产档案、技术档案、文秘档案、图书资料、设计图纸、文件和其它资料。

对于新建水厂,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拥有上述

(2)-(4)的资产所有权;对于改扩建水厂,乙方在项目移交前拥有上述

(2)-(4)的资产所有权,在移交后该所有权属于接受移交方。

9.6.2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对9.6.1的资产不得设置任何抵押与质押。

特许经营期满后,乙方拥有的所有资产和权利全部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

 

第10条特许经营期

除非依据本合同进行修订,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为   年,其中建设期为   年。

自监理工程师发出第一个单镇工程的开工令之日开始计算。

第11条风险分配

本项目风险分配应遵循最优风险分配、风险收益对等和风险可控的原则。

具体分配机制根据附件三进行。

第12条履约保函

12.1建设履约保函

乙方在本项目建设期前提交由中国境内知名银行开出或转开的以甲方为受益人、金额为人民币   的保函,该保函的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至本项目工程全部完成竣工验收止。

如本项目根据本合同全部提前移交或转让给第三方,则移交/转让当日视为保函有效期届满。

12.2运营履约保函

为保证项目正常运营维护,自运营期开始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交由中国境内知名银行开出或转开的以甲方为受益人、金额为人民币   的保函至特许经营期满为止。

乙方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运营维护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提取乙方履约保函中的相应金额作为补偿。

如本项目根据本合同全部提前移交或转让给第三方,则移交/转让当日视为保函有效期届满。

12.3移交履约保函

在本项目移交日开始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以甲方作为受益人的保函至缺陷责任期届满为止。

移交保函的金额应为人民币   。

该移交保函应由甲方可接受的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出具。

乙方未能履行移交义务,或在缺陷责任期间未能按要求履行缺陷修复责任的,甲方有权提取乙方履约保函中的相应金额作为补偿。

本项目的缺陷责任期为特许经营期限届满之日或移交日后   个月。

12.4保函的其他约定

甲方应在实际提取上述保函项下金额前五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并说明理由。

在上述保函有效期届满之日,在清偿完该份保函有效期届满之日前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应支付的所有款项后,甲方应解除该份保函,并立即将该份保函的余额退还给乙方。

上述保函应当采用附件四的格式或其他甲方接受的格式。

 

第四章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

第13条项目总投资

13.1项目框定投资额及其构成

本项目框定投资额包括新建供水工程和改扩建供水工程两部分。

13.2项目投资计划

乙方自有资金出资占本项目框定投资额比例的      ;项目融资占本项目框定投资额比例的      。

经过某县政府的批复同意,乙方有权取得政府专项补助,用于本项目的建设、经营。

具体的补助金额和方式由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报某县政府审批。

 

第14条投资控制责任

14.1乙方根据本项目出现的特殊情况,及时进行成本调整,确保总投资不超框定投资额。

除甲方要求、单镇工程变更、不可抗力、法律政策变化、利率、税率、通货膨胀风险等因素外,项目实施中超过投资上限的部分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支付超出部分的可行性缺口补贴。

14.2乙方每月30日前将本项目建设所需的材料、设备品牌、型号规格、数量等以书面形式交监理公司,监理公司对其进行审核。

同时将每月审核的情况书面形式报甲方。

14.3如乙方资本金和融资金额不足以覆盖项目的实际支出,则剩余资金由乙方负责融资或通过中标人股东贷款方式支付给乙方用于本项目。

 

第15条融资方案

15.1融资方式

乙方可以通过商业贷款、政策性贷款(国开行、农发行等)、发债、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进行本项目的融资,甲方应当协助。

乙方融资时须向甲方备案,如甲方发现乙方有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甲方有权采取措施制止。

15.2融资限制

项目的融资的偿还由乙方自行负责,且融资须满足以下条件:

(1)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出于本项目融资的目的,乙方可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等有关规定将本合同项下的水费收益权等向金融机构质押,乙方设置该质押不应损害政府及其甲方的权利或利益;若未来乙方不能顺利完成项目融资的,社会投资人应采取股东贷款、补充提供担保等方式以确保乙方的融资足额到位;

(2)乙方不得将本项目所用的土地用于抵押,也不得用于项目之外的任何目的。

在合同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中标人和乙方不得对本项目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设施和设备等)进行转让、抵押或设置担保权益;

(3)签订融资文件时,应确保融资文件中不含有要求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承担项目融资责任和风险的有关条款;

(4)乙方就本项目的融资期限亦不能大于本项目届时剩余的合作期限。

 

第16条投融资监管

乙方须在经甲方认可的某市内银行设置企业基本账户,由甲方、中标人、银行三方共同对乙方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包括但不限于监督乙方融资到位情况、工程款支付情况,和所收到的经营收入优先支付工人工资款及优先用于偿还乙方及中标人贷款及解除融资贷款质押的情况等。

乙方对工程相关单位的进度款支付按工程实际进度,根据与相关单位的合同约定执行,不得违约拖欠。

乙方按月向甲方提供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情况说明(付款附证明),并提供相关工程资料和财务资料,以便检查、监督。

甲方有权根据监管情况决定同意或不同意乙方对融资资金和应当用于还贷的收入款项的使用。

由甲方向某县政府申请在项目建设期内派驻一名财务总监,对政府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第五章项目前期工作

第17条前期工作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和乙方应完成各自负责的前期工作:

17.1甲方的前期工作:

为保证本合同项下项目工程建设的顺利开展,甲方应当

(1)委托相关单位完成本项目建设用地的选址、征地、所有地上物拆迁、安置补偿以及项目咨询服务等前期工作,并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向乙方提供本项目建设用地;

(2)针对改扩建项目与其他政府部门、产权人进行协商,按照《施工进度计划》为乙方提供本项目施工场地和条件。

17.2乙方的前期工作:

其他按第17.1条款由甲方承担以外的前期工作。

17.3双方各自承担前期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甲方前期工作费用不纳入本项目总投资。

17.4甲方已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选择了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的勘察和设计工作,并签订了相应的勘察和设计合同,本合同生效后,相应的勘察和设计合同由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有关勘察和设计的约定详见第21条和第22条,不受第17.3条约定限制。

 

第18条数据提供

18.1甲方应将其已取得的现场地质和水文条件、产权资料及环境方面的所有有关资料,提交给乙方。

此外,甲方在生效日后得到的所有此类资料,也应及时提交给乙方。

18.2乙方应负责核实所有此类资料,乙方在收到该文件资料二十八(28)日内,针对该文件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实。

 

第19条征地拆迁

19.1甲方应负责本项目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

19.2甲方应按照工程进度计划向项目公司无偿提供项目建设用地和施工临时用地。

甲方未能按时履行上述义务,且延误超过60日,属于甲方违约,乙方有权按照第十二章的约定处理。

19.3施工用地交接后,其管理工作即由乙方负责。

乙方应特别注意其中地上、地下设备、管线的保护工作。

第20条土地使用权

20.1甲方在特许经营期内无偿向乙方提供本项目的建设用地,乙方有权为本项目之目的合法使用和出入项目场地。

20.2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

(1)乙方仅能将本项目下的土地使用权在其取得的特许经营权期限内用于本合同项下的经营,不得将该等土地使用权的全部或部分用于本合同项下经营之外的其他任何目的和用途;

(2)乙方不得将本项目建设用地变更土地用途、对外转让、出租、出借、抵押及在其上设置任何他方权利,也不得用于本项目建设之外的任何目的;

(3)乙方应当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和与甲方以及政府部门签订的有关的法律文件的要求,合理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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