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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施工技术规范书

辽阳芳烃基地热电厂新建工程

水消防工程施工

招标文件

附件

 

招标人:

辽阳国成热电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

辽宁电力勘测设计院

2015年3月

附件1技术规范

1总则

1.1本技术规范书适用于辽阳芳烃基地热电厂新建工程水消防工程施工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2本技术规范书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条文,投标方应提供一套满足本规范书和所列标准要求的高质量产品及其安装施工服务。

对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强制性标准,必须满足其要求。

1.3如未对本规范书提出偏差,招标方将认为投标方提供的材料及安装工艺符合本规范书和标准的要求。

1.4投标方须执行本规范书所列标准,有矛盾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1.5除甲供材料外,涉及到的工程全部费用均被认为已包含在工程报价中。

1.6投标方对安装工程负有全责,即包括分包(或采购)的产品。

除合同中约定的制造商外,“分包(或采购)产品制造商”需事先征得招标方的认可。

1.7投标方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由建设部颁发的一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1.8投标方应具有同类型及以上消防工程安装优良业绩。

安装工艺应在相应工程或相似条件有3家并超过两年已证明安全可靠,投标方尽可能提供使用单位设备安装投入情况报告,使用单位出具的报告必须盖有使用单位生产部门公章有效。

1.9投标方提供材料应是成熟可靠、技术先进的产品,且制造厂已有相同项目合同设备制造、超过三年运行的成功经验。

1.10投标方在收到技术协议书后如有异议,应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方,否则认为投标方同意规范书中的全部要求。

1.11本技术协议为安装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12在签订协议或合同之后,招标方有权提出因规范标准和规程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一些补充要求,具体项目由买卖双方共同商定。

2工程概况

2.1概述

本期工程建设2×CB50MW抽汽背压式机组,配3台460t/h高温高压无中间再热褐煤锅炉,同期配套建设消防工程项目。

2.2工程简况

2.2.1工程名称:

水消防工程施工

2.2.2建设地址:

辽阳国成热电厂区内,位于辽阳市宏伟区芳烃基及化纤原料基地内,辽化电厂北侧。

3承包范围及方式:

3.1工程承包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招标图纸范围内及招标人有关说明(包括招标文件、招标答疑)范围内的消防工程。

3.2工程施工内容:

辽阳芳烃基地热电厂水消防工程。

本次工程项目主要是:

厂区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油区泡沫及水消防管道、主厂房消火栓消防水管道、输煤系统消防(含运煤系统自动水喷淋消防,斗轮拉紧间消防、翻车机室消防)、次警卫室室内消防、输煤控制楼室内消防、化学水处理车间室内消防、除尘综合服务楼室内消防、推煤机库室内消防、网控楼室内消防、材料库室内消防、汽车衡室内消防等水消防安装工程;办公楼、综合服务楼室内消防。

3.3工程承包方式:

3.3.1投标方已对承包范围内工程充分核实,在保证工期和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下,采取新技术和科学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投标方向招标方承诺实行工程总价包干(即合同总价一次包死),包工、包料、包制作、包安装、包调试及维修、包工期、包安全、包省或当地消防主管部门验收。

本项目消防验收包括全厂建筑消防验收(含全厂建筑工程和建筑保温、装修工程中涉及消防验收部分)、水消防施工验收、电消防施工验收等涉及本项目消防验收的全部工作(包含本项目不属于本合同施工范围内的建筑消防、水消防和电消防的消防验收)。

施工合同总价中已包含完成全部合同内容及可能涉及的各方面因素、风险(如材料风险)和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不予调整合同总价。

该工程全厂所有消防检测(包括全厂消防设施检测、全厂消防电气检测、消火栓、喷淋等设施检测)及验收费用均由投标单位承担,

该工程全厂所有消防检测及验收由投标单位负责承办;

承包范围包含少量主体预埋的管道不通或位置不正确而需要处理的。

承包范围包含消防系统中所有金属软管施工。

承包范围包含“消火栓、喷淋、防排烟、防火门、火灾报警、应急照明、单体建筑面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等消防工程资料整理汇总、签字、盖章、报验并通过消防支队验收”。

现场临设场地,投标单位需自行考虑场外搭设,投标报价需考虑该费用,且一次包干;

施工用水、用电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测算并进入总报价,实际施工过程中由招标方每月按发生额代付代扣;报价应包含消火栓、喷淋等消防工程资料整理汇总、签字、盖章、报验并通过消防支队验收的全部费用。

3.3.2投标方负责完成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材料、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运输至招标方指定地点)、卸货、安装就位、调试和保管。

3.3.3工程范围内与总包发生的管理配合费用由招标方支付,施工用临时水电费用由投标方承担,招标方人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接驳口,并严格按照辽阳国成热电公司用水用电管理制度执行。

投标方施工期间应遵守发包人有关文明施工、节能、环保的规定,如违反规定造成的不良后果和经济责任均由投标方承担。

并且投标方应接受监理单位的质量监督。

3.3.4该工程为交钥匙工程,包括材料、设备采购(材料设备采购经招标方确认)、安装及联网、调试、检测、验收、保修。

投标方必须确保本次施工的消防系统顺利通过消防支队及质监站验收并拿到合格证明,而后交付招标方。

4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及辽宁省、辽阳市有关消防规范、标准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

5工期要求:

5.1设备材料到场:

厂区室外消防2015.05.10前;室内消防2015.07.10前

5.2消防系统施工工期:

2015.05.10~2015.09.25

5.3消防调试、投运时间:

2015.09.25~2015.09.30

5.4消防系统安装竣工日期:

(工程经省或当地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出具消防验收合格证的时间,最迟时间为72+24小时试运行前10天,预计在2015年10月20日左右)

5.5本进度在双方协议生效时可能进行适当调整,投标方认可这一调整并不因此改变协议。

以上日期如有变化,以监理单位的进场通知或招标方书面通知为准。

5.6如遇到下列情况,经招标方、监理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但不能因此增加任何费用:

1)因发生不可抗力而被迫停工者;

2)因主体施工时间顺延而影响消防施工顺延的;

3)因招标方提出施工变更计划或变更施工图而不能继续施工的;

4)经招标方认可的其他情况。

投标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方和监理方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顺延工期。

6.安装施工等技术资料具体详见施工设计图纸及说明。

3设计和运行条件

3.1工程条件及设备运行环境

平均气压(hPa)1000.8

年平均气温为(℃)8.8

极端最高气温(℃)37

极端最低气温(℃)-35.6

平均相对湿度(%)81

最大积雪深度(cm)35

最大冻土深度(cm)112

平均降雨量(mm)699.7

冬季盛行风向:

主导风向北风(N)

夏季盛行风向:

主导风向南风(S);

全年盛行风向:

主导风向南风(S);

年平均风速2.63m/s;

年平均最大风速15.3m/s;

地震设防烈度7度

电动机电源电压:

380V

3.2技术依据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 DL5009.1-2002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DL5031—94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焊接篇DL5007-92

《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管道篇2000版 

《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焊接篇1996版 

《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第5部分:

管道及系统》DL5190.5-2012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84-201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辽宁电力勘测设计院水消防施工图纸》

《葫芦岛创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消防施工图纸》

4技术要求

4.1一般技术要求

1)设备、装材安装前应具备的资料

设备及管道施工图纸、设备出厂合格证、技术说明书、质量证书

2)投标方在安装时使用的所有材料,应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并应符合施工图纸和国家有关现行标准的要求。

3)设备起吊和运输

投标方应按本技术规范相应规定,根据设备情况,制定详细的起吊和运输方案,其内容包括采用的起重机械、运输设备、大件起吊和运输方法以及防止吊运过程中设备、材料变形和设备损坏的保护措施。

4)安装前的检查

投标方在进行安装前,应按施工图纸规定的内容,全面检查安装场地的情况。

5)清理,按要求进行设备的清理和保养。

6)设备安装工程必须按设计施工图、设备技术文件、设备使用安装说明书、装配图等进行施工。

在施工中若发现有与实际情况不符时应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改建议,经招标方或设计单位研究决定后,才能按修改后的设计(以书面形式)进行施工。

7)设备安装中,应精心操作,防止设备受损。

8)设备在安装过程中,应按自检、互检和专检相结合的原则,对每道工序进行检验和记录,并以此记录为工程验收之依据。

对于隐蔽工程,必须在隐蔽前经检查合格,经招标方认可后方可隐蔽并作好原始记录。

9)安装过程中所需用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具等必须是计量合格的产品,并按周送检合格方可使用。

10)设备安装顺序原则上是“先里后外,先大后小,先重后轻”,设备卸车临时堆放时,应考虑到这些原则。

4.2安装技术要求

4.2.1、喷淋工程执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61-2005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5。

4.2.2、消火栓工程执行《建筑给排水及采暖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规范》GB3445-2005及《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5工程质量及验收

5.1检查和返工

1)投标方应按相应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约定采用的标准、设计的要求和招标方依据合同发出指令施工,随时接受招标方、监理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招标方、监理及其委派人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2)执行国家电力公司工程质量报表制度,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质量监督。

3)以上检查合格后,又发现由投标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投标方承担责任。

4)以上检查检验应执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等规定,在不影响正常施工的前提下进行。

5.2质量等级评定

1)工程质量应达到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等规定的条件。

2)工程达不到约定质量条件的部分,招标方及监理一经发现,可要求投标方返工,投标方应按招标方及监理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

因投标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投标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投标方承担违约责任,按合同总价的5%计取违约金。

5.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进行中间验收的工程或部位名称、验收时间,要求为招标方和监理提供便利条件。

2)没有招标方及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盖或掩蔽,无论何时,当任何工程部分或基础已准备好或即将准备好可供检查时,投标方应及时通知招标方及监理工程师,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投标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招标方及监理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

通知包括投标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

验收不合格,投标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5.4验收和重新检验

1)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应如约予以验收,由投标方在验收48小时前提交“验收通知”,通知招标方及监理参加验收。

通知包括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附上投标方自检记录。

2)招标方及监理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可书面委托他人代理,或在验收24小时前向投标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过两天。

3)无论招标方及监理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投标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招标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投标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投标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4)删除。

5)技术资料的移交工作由投标方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移交工作应符合电力部颁发的《验规》和验收检查组的决定。

即投标方在竣工验收30天内,将竣工图等完整的竣工资料移交招标方。

6)凡投标方领取的设备配套的专用仪器和专用工具,应在竣工验收后15天内移交招标方。

5.5工程竣工验收

5.5.1竣工验收条件

1)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施工内容已经施工完毕。

各种管道、设备等专业施工内容,已全部安装结束,质量验收合格,经过试运转,全部符合消防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的要求

2)有完整并经核定的工程竣工资料。

工程竣工资料的整理符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

移交归档的文件应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有关要求。

分类组卷应符合自然形成规律,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将竣工档案资料装订成册,达到归档范围的要求。

3)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消防等单位签署确认的工程质量合格文件。

4)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构配件的设备进场证明及试验报告。

(1)现场使用的主要材料应有材质合格证,必须有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的抽样试验报告。

(2)设备进场必须开箱检验,并有出厂质量合格证,检验完毕要如实做好各种进场设备的检查验收记录。

5.5.2竣工验收

1)投标方在组织施工中必须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验收规范,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按国家、省、国家电力公司现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机组达标投产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和验收,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自检制度,招标方复验时,投标方需递交自检记录。

2)对于隐蔽项目必须具有隐蔽验收签证,清扫、充水、抗渗等中间验收记录。

工程竣工经招标方及上级质检部门、消防部门检验合格后双方在十日内办理验收签证手续。

3)双方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前由投标方负责管理承建物,办理移交手续后由招标方管理建成物。

4)竣工验收后投标方将整理好的技术资料包括竣工图一个月内交招标方一式三套以归档备案。

否则不予办理工程结算。

5)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凡因施工造成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均由投标方无偿保修。

6)招标方在整个施工期派驻现场的代表和工地监理工程师有权检查一切与质量有关的问题,并参加或组织中间检查,投标方应尊重招标方代表和工地监理工程师对质量问题提出的意见,如有争执由招标方总工程师裁决,仍有异议时报请上级质检监督站裁决。

6双方责任

6.1一般规定

6.1.1招标方

本工程实行监理制,招标方委托总监理工程师按监理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施工监理、履行监理义务行使监理职责。

总监理工程师按约定在委托授权范围内执行职务。

6.1.2投标方

7.1.2.1投标方应委派主管生产的负责人任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约定的权力,履行其职责:

6.1.2.1.1投标方的要求、申请和通知等,以书面形式由投标方代表签字后先送交监理,监理签署意见后送交招标方,招标方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6.1.2.1.2投标方代表按经上级单位批准,招标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和要求组织施工。

6.1.2.2投标方代表易人,应提前3天通知招标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6.1.2.3配合招标方在开工前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6.2招标方工作和责任

6.2.1招标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在开工前接至双方商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其费用以表计计量。

3)开通施工场地的通道,以及施工现场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在开工前,向投标方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5)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等手续。

6)在开工10日前招标方委派监理单位组织投标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投标方进行设计交底。

7)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

8)协调施工场地上的各施工企业相互交叉作业关系,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9)招标方根据现有场地条件向投标方提供施工场地。

6.2.2招标方将上述某项工作委托投标方完成,应承担所发生的经济支出并给付投标方相应的费用。

6.3投标方工作和责任

6.3.1投标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范围、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开工10日前向招标方及监理提交工期进度计划及材料计划、工程用款计划,开工后每周向招标方及监理提交进度报告及下周进度计划;

2)投标方负责本次工程的安装、调试工作。

并制定详细操作性强的安装、调试作业指导书。

3)投标方严格按照招标方提出的工期进行施工,并制定详细准确的施工进度表及技术措施。

4)投标方应组织一批能力强、有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及施工队伍进行现场工作,以确保本次工程的质量及工期。

5)按工程需要设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及警卫,并做好水、电线路及安全、防护设施的维修。

投标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投标方承担责任及因此发生的费用。

6)投标方应按工程进度及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

材料、试验、试压、测试报告及文件。

对于材料改变或代用,必须经过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发正式书面通知,经招标方及监理签证后方可用于工程。

7)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

因投标方责任造成的罚款由投标方承担。

8)已竣工工程在交付招标方之前,由投标方负责保护工作,保护不善发生损坏,投标方自费予以修复。

分部试运后整套启动试验期间,如为方便管理交招标方代保管的项目,详见代保管管理办法。

9)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10)投标方在施工过程中,特别是在交叉作业中,应服从招标方和监理的调度。

11)投标方应自备本次改造现场加工、使用的所有工器具,大型的加工工具如:

大型型吊等,投标方应及早与本地相关行业进行联系,商讨,不得因此影响工期。

12)投标方负责本次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保证施工现场清洁。

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相关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3)竣工时的现场清理。

发出任何移交证书后,投标方应立即从已签发了移交证书的那部分工地上将所有有关的投标方的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清除、移走,并使这部分工程及工地保持清洁,经招标方及监理工程师验收后办理正式交接。

14)该工程为交钥匙工程,包括材料、设备采购(材料设备采购经招标方确认)、安装及联网、调试、检测、验收、保修。

投标方必须确保本次施工的消防系统顺利通过消防支队及质监站验收并拿到合格证明,而后交付招标方。

15)投标方未按约定覆行上述义务,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支出,赔偿招标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6施工工期

1)设备的安装工期应满足招标方(招标方)进度的要求。

投标方接道招标方通知后24小时内,人员及安装设备到达招标方施工现场。

2)施工工期自2015.4.25开工至2015.9.25工期结束。

3)投标方保证约定日期内,设备安装调试全部完成并验收合格。

否则追究投标方的责任。

4)如因招标方责任造成的工期延误导致上述工作无法按期完成,工期适当顺延,不追究投标方责任。

8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1)设备安装过程中,或设备开机及正常运行中,出现因投标方责任导致的设备故障、缺陷或设备损坏,由投标方负责返工整改,由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投标方负全责,赔偿费用由工程款中扣除,资金不足部分由投标方补充。

2)投标方保证设备安装投入运行后,消防系统正常运行、无异常现象。

3)质量保证期1年,质保期内发生因施工方责任造成损失由投标方负责。

4)工程结束设备投运后,如发生异常情况,投标方在接到招标方通知后务必在48小时内赶至招标方指定地点进行处理。

9技术服务

9.1投标方现场技术服务

9.1.1为了确保投标方所供的设备安全,正常投运,投标方应派遣合格的技术负责人到现场主持本工程项目的安装、试验。

投标方派遣人员应具有下列资质:

遵纪守法,遵守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按时到位;身体健康,适应现场工作的条件。

了解合同设备的设计,熟悉其结构,有相同或相近设备的现场安装工作经验,能够正确地进行现场指导,能够独立,及时地处理现场发生的问题。

9.1.2投标方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并负责解决在调试中发现的安装质量等有关问题。

9.1.3如遇有重大问题需双方协商时,双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

9.1.4每次会议都应签订会计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

如涉及合同条款的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批准,以修改本为准。

9.1.5投标方提供给招标方工程安装和技术服务方案书面说明。

9.1.6投标方技术负责人的职责是:

在安装和试验前,投标方技术负责人应向现场施工人员技术交底,讲解和示范将要进行的程序和方法。

对重要工序,投标方技术人员要对施工情况进行确认和签证,否则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

经投标方确认的工序如因投标方技术负责人指导错误而发生问题,投标方负全部责任。

9.1.7在质保期内,因设备安装质量原因发生问题,投标方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派出技术人员到现场维修服务。

如投标方委托招标方进行处理,投标方现场服务人员要出委托书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9.1.8投标方对其现场服务人员的一切行为负全部责任。

9.1.9投标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正常来去和更换事先与招标方协商。

9.1.10投标方要向招标方提供服务人员情况表。

投标方须更换不合格的现场服务人员。

服务人员情况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政治面貌

学校和专业

职务

职称

(包括参加了哪些工程的现场服务)

 

单位(盖章)

年月日

(注:

每人一表)

10安全文明施工

1)投标方必须遵守部颁“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制定措施加强管理,保证本工程现场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

2)投标方应按照施工顺序编制周密的施工计划、组织合理的流水作业做好均衡施工。

3)施工区域内材料堆放整齐,车辆停放有规则,道路畅通。

4)随时做好施工区域的排水工作,排水沟畅通,地面不应有积水,如果由于投标方的原因造成污染环境由投标方处理并负相关责任。

5)投标方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施工设备事故由投标方负责但应及时通知招标方,报告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意见,招标方对此有权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调查分析和处理。

附件2.施工组织专业设计及技术资料交付

1.进度计划

1)投标方按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在开工10日前提交招标方及监理工程师。

2)招标方对于投标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同意与否,应在5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批复,可视为已经同意。

经招标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为合同文件,应共同遵循。

3)投标方应按经招标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招标方及监理工程师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展与之不符时,投标方应按招标方及监理工程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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