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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实施《北京理工大学2006-2020年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和《北京理工大学“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充分发挥我校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我校科技事业的有序、健康、协调发展,保障学校在开展科技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和学校所承担的科研项目的正常进行,进一步加强学校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管理,有效地组织好学校的科研队伍,明确科研人员与科研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确保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和圆满完成,依据国家、地方有关科研项目管理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科研项目分类:

按项目来源分为国家科研计划(纵向)项目、横向合作项目、国际合作项目、学校发展基金资助项目和自拟项目;按项目性质分为基础研究(含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工程承包、型号研制、军品生产等(包括列入学校科研计划的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学校自拟项目系指经科技处批准的由个人、基层单位出资的项目。

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遵循原则:

1、认真实施《北京理工大学2006-2020年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和《北京理工大学“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各学院和科研机构应制订相应的科技发展规划,围绕主攻方向和总体目标落实科技任务,向学科的纵向深入和横向拓展,发挥优势,形成特色,赶超国内外科技先进水平。

学校积极支持各学院合理组织科技队伍承接各级各类重点、重大科研项目。

2、协调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与应用开发之间的关系,努力提高基础理论研究水平和开发创新能力,加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消化吸收和再创新,重视成果的产出,保证学校拥有一支精干的、高水平的基础研究队伍和从事应用开发的科技队伍,提高学校在国内外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学校积极营造自由探索的良好环境,支持教师出于个人兴趣而自由开展的研究。

3、充分发挥学校学科齐全、人才与知识密集的优势,积极开展多学科合作研究与开发,鼓励各学科间相互交叉与渗透,培育和发展新兴学科。

对于综合性的重大科研项目,应组织相关学科间的科技协作,联合攻关。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科研活动的我校在职教职工、科技外(返)聘人员、代培人员、在校的本科生、研究生及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五条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学校,由财务处统一管理,按照《北京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军品生产按《北京理工大学军品生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科研项目的立项

第七条对合同制管理的科研项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技术合同法内容为基本依据,根据国家各类计划的具体要求或委托单位协商条款签订合同;对于基金制管理的科研项目,根据各类基金管理办法填报项目申请书。

签订合同是法律行为,合同条款必须完整,意思表达要准确,合同标的和当事人权利、义务要明确、具体,除国家计划项目、国际合作项目、委托方有特别规定的项目采用特殊要求的合同文本外,我校的科研项目合同文本一般采用国家科技部统一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或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委监制的国防科研合同(适用于国防科研项目)文本。

第八条学校科技处代表学校负责对所有科研项目合同的签订;科技合同的签订或其它科研项目立项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由项目承担单位或课题组草拟合同文本并填写“科技合同审批表”,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审批。

校内其它单位(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公司)和任何个人均无权代表学校对外签订科技合同。

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签约双方负责。

第九条合同审批表及经双方盖章生效的科技合同原件由科技处保留和备案,并统一存档。

科技合同一经签订落实,第一笔经费到校后,即记入学校当年度科技计划。

学校科技计划是学校教师承担科技工作的基本依据。

凡是利用了学校的资源、资产等而开展的科研活动,均应列入学校科技计划执行与管理,另外,学校鼓励教师出于个人兴趣而自由开展的研究。

未列入学校科技计划的项目,学校一般不予承认。

第十条为维护科研项目选题立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项目申请者或申请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申请办法按时申报;对于质差、误时申报以及弄虚作假的项目,学校一律不予申报审批。

凡因主观因素导致在研项目未按时完成者或因任务完成较差而造成不良影响者,学校将在一定时间内不接受其申请新项目。

第三章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科技工作实行校、学院二级管理。

科研项目采取项目组长负责制。

科研项目的项目组长负责制是指项目组长有权确定项目组成员,在符合学校科技经费管理办法下有权决定项目经费的使用,对项目的技术问题负全部责任,并将项目执行情况及时向学校汇报。

科技处代表学校实施归口管理,负责与国家、省、市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沟通协调,负责组织学校有关科技的规划、计划及各种规章制度的制定,立项申请与审批,合同签订与审查,过程管理,结题审查及鉴定验收等管理工作;各学院应积极配合并对本单位的科研项目负有管理责任。

重大、重点科研项目以学校为主、学院配合实施过程管理,其它项目以学院为主、学校协助实施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合同书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项目组长及项目组成员应严格执行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责任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及时开展工作,按计划进度执行项目研究任务,安排专人建立完整、科学的项目档案,并按规定时间向所在学院提交年度进展报告和各类统计报表,经所在学院审定后,报校科技处。

第十三条学校科技处将依照各计划资助渠道的项目管理规定和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责任书)的内容监督项目按计划执行,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每年安排一定时间,对部分项目有重点地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所有科技合同一经签订实施,项目组长依照国家法律和相关的科研项目管理条例,认真履行项目计划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条款,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项目执行过程中,鼓励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但对于涉及降低研究目标、改变研究内容、延长研究期限等变动,项目组长应提出书面报告陈述理由,学院及学校两级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经项目计划下达部门或单位批准以后方能实施。

第十六条项目组长应由业务能力强、有组织能力的研究人员担任。

在该项目执行年限或合同有效期内达到退休年龄者一般不担任项目组长。

第十七条项目组长的变更应履行以下手续:

1、项目组长如出国3-6个月应办理项目委托代管手续,经双方签字和所在学院同意,报校科技处备案。

2、项目组长出国6个月以上或其他特殊原因需更换负责人,经双方签字和所在学院同意,由校科技处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经合同委托方认可后生效。

3、项目组长调离学校,纵向项目可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横向项目视具体情况申请办理更换组长或终止手续,获得合同委托方批准后生效,同时必须把所负责项目的进展情况、图纸资料、经费使用情况等全部移交清楚后经科技处同意,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4、对跨单位合作的项目如果必须更换项目组长时,需由项目牵头单位与合作单位协商并征得科技处同意,方可更换。

第十八条各类纵向项目和重大横向项目的课题组主要人员的变更需有充分的理由,并由项目负责人及时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后报校科技处备案。

有文件具体要求的纵向项目课题组主要人员的变更需报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十九条项目无法如期完成或无法完成时,必须按以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1、项目无法如期完成时,项目组长应提前3个月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包括项目研究内容及指标调整等),经所在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校科技处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经合同委托方认可后生效。

2、各类纵向科研项目无法完成时,项目组长应及时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校科技处。

由校科技处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终止或更换项目组长,获得批准后生效。

如终止项目,应及时完成财务决算和审核,项目经费按规定退还委托方或交学校处理。

项目组长应承担合同终止所产生的相应责任。

3、各类横向科研项目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时,应根据合同由项目组长提出,经科技处同意,与委托方协商解决。

项目组长应承担合同终止所产生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将对项目负责人作出如下处理:

1、项目执行过程中,因主观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上报年度进展表、项目总结报告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2、任何原因引起的项目延期或终止,均须办理有关手续并获批准。

在延期项目完成后才能恢复申请同类新项目的资格。

3、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项目未按合同要求或计划任务书完成,且给委托方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又未能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方书面谅解,经学校认定后,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考虑延缓项目组长申请各类新项目。

第二十一条在项目申请及研究过程中应注重诚信,遵守科研道德规范,严禁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的科研成果。

第二十二条科研项目合同经费严格按照《北京理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项目经费到校后,科技处开具经费通知单,由专人到校财务处建立项目经费卡。

第二十三条科技活动中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属校有资产,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填报审批登记手续。

科技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给合同对方购置的仪器设备按合同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离退休人员在承担科研项目时,应首先与受聘学院签订科研聘用合同书,规定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科研聘用合同需经科技处批准并在科技处备案;离退休人员所承担的科研项目按在职科研人员所承担的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管理;离退休科研聘用人员在科技活动中所取得的成果属学校所有,按《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管理条例》管理。

第四章科研项目的结题、验收

第二十五条科研项目完成的标志是合同的完全履行,同时需完成结题、验收、登记、鉴定和报奖等项工作。

原则上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的一般项目以上报书面总结报告的方式为主,成果突出的,需报奖;重点、重大项目以验收与鉴定并举方式为主;应用、开发研究项目以验收或成果鉴定方式为主;横向合作项目验收、结题或鉴定方式按项目合同(协议)书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纵向项目应在完成后按照国家有关计划要求和合同要求,由学院向科技处提出结题、验收、鉴定申请,学校根据项目的性质,组织项目验收、鉴定。

原则上项目完成后都要鉴定,确实无法鉴定,须提出理由有学院审定,科技处审批。

科技成果鉴定或科技成果评估的具体程序按《北京理工大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凡列入校科技计划的科研项目,已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研究任务并达到预期的技术经济指标,各单位要组织课题组认真进行总结并写出科研项目结题、验收或鉴定报告,一般应在研究计划到期后三个月以内提出结题、验收或鉴定申请,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尤其是纵向项目,对于不能按时提交报告者,学校将考虑减少本部门申报纵向项目的指标。

第二十七条我校承担的所有项目,若项目确已完成,必须按期结题,对于确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结题时间提前三个月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报学校科技处,学校科技处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

延期结题只能申请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办理有关结题手续,同时要办理项目经费结算手续。

若项目确已完成,应在一年内办理经费结算手续。

未及时办理结题手续的,科技处将统一予以结题,并进行经费结算。

第二十九条合同完成后,各项目组要及时按要求做好资料整理、归档工作和登记工作,科技归档材料在项目完成(或中止、终止)之后三个月内送校科技处,由科技处统一交档案馆归档。

没有校档案馆出具的资料归档证明,科技处不受理项目的成果登记。

第三十条凡是有要求标明资助的各类基金资助完成的项目,在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等技术材料上必须按各类基金规定的格式,标注:

本项目由×××基金资助。

第五章科技成果的报奖与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十一条科研项目完成后,对取得的优秀科技成果按《北京理工大学学术成就奖励条例》实施奖励。

学校鼓励在项目执行中或项目完成后对技术创新和技术成果申请国家专利,有效保护学校知识产权。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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