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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工程GB标准样本

道路工程GB原则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统一国内道路工程制图办法,保证图面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便于技术交流,制定本原则。

第1.0.2条本原则合用于公路、都市道路、林区道路、厂矿道路工程设计、原则设计和竣工制图。

第1.0.3条道路工程制图,除应遵守本原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关于现行原则规定。

 第二章普通规定

第一节图幅及图框

第2.1.1条图幅及图框尺寸应符合表2.1.1规定(图2.1.1)。

第2.1.2条需要缩微后存档或复制图纸,图框四边均应具备位于图幅长边、短边中点对中标志(图2.1.1),并应在下图框线外侧,绘制一段长100mm标尺,其分格为10mm。

对中标志线宽宜采用不不大于或等于0.5mm、标尺线线宽宜采用0.25mm实线绘制(图.2.1.2)。

第2.1.3条图幅短边不得加长。

长边加长长度,图幅A0、A2、A4应为150mm整倍数;图幅A1、A3应为210mm整倍数。

 第二节图标及会签栏

第2.2.1条图标应布置在图框内右下角(图2.1.1)。

图标外框线线宽宜为0.7mm;图标内分格线线宽宜0.25mm。

第2.2.2条图标应采用图2.2.2所示中一种。

第2.2.3条会签栏宜布置在图框外左下角(图2.1.1),并应按图2.2.3绘制。

会签栏外框线线宽宜为0.5mm;内分格线线宽宜为0.25mm。

第2.2.4条当图纸需要绘制角标时,应布置在图框内右上角,角标线线宽宜为0.25mm(图2.2.4)。

 第三节字体及书写办法

第2.3.1条图纸上文字、数字、字母、符号、代号等,均应笔划清晰、字体端正、排列整洁、标点符号清晰对的。

第2.3.2条文字字高尺寸系列为2.5、3.5、5、7、10、14、20mm。

当采用更大字体时,其字高应按2比例递增。

第2.3.3条图纸中中文应采用长仿宋体,字高、宽尺寸,可按表2.3.3规定采用。

第2.3.4条图册封面、大标题等字体宜采用仿宋体等易于辨认字体。

第2.3.5条图中中文应采用国家发布使用简化中文。

除有特殊规定外,不得采用繁体字。

第2.3.6条图纸中阿拉伯数字、外文字母、汉语拼音字母笔划宽度,宜为字高1/10。

第2.3.7条在同一册图纸中,数字与字母字体可采用直体或斜体。

直体笔划横与竖应成90°;斜体字字头向右倾斜,与水平线应成75°;字母不得采用手写体(2.3.7)。

第2.3.8条大写字母宽度宜为字高2/3,小写字母高度应以b、f、h、p、g为准,字宽宜为字高1/2。

a、m、n、o、c字宽宜为上述小写字母高度2/3。

第2.3.9条当图纸中有需要阐明事项时,宜在每张图右下角、图标上方加以论述。

该某些文字应采用“注”标明,字样“注”应写在论述事项左上角。

每条注结尾应标以句号“。

”。

阐明事项需要划分层次时,第一、二、三层次编号应分别用阿拉伯数字、带括号阿拉伯数字及带圆圈阿拉伯数字标注。

第2.3.10条图纸中文字阐明不适当用符号代替名称。

当表达数量时,应采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如三千零五十毫米应写成3050mm,三十二小时应写成32h。

分数不得用数字与中文混合表达。

如:

五分之一应写成1/5,不得写成5分之1。

不够整数位小数数字,小数点前应加0定位。

第2.3.11条当图纸需要缩小复制时,图幅A0、A1、A2、A3、A4中中文字高,分别不应不大于10、7、5、3.5mm。

 第四节图线

第2.4.1条图线宽度(b)应从2.0、1.4、1.0、0.7、0.5、0.35、0.25、0.18、0.13mm中选用。

第2.4.2条每张图上图线线宽不适当超过3种。

基本线宽(b)应依照图样比例和复杂限度拟定。

线宽组合宜符合表2.4.2规定。

第2.4.3条图纸中惯用线型及线宽应符合表2.4.3规定。

第2.4.4条虚线、长虚线、点划线、双点划线和折断线应按图2.4.4绘制。

第2.4.5条相交图线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虚线与虚线或虚线与实线相交接时,不应留空隙(图2.4.5a)。

二、当实线延长线为虚线时,应留空隙(图2.4.5b)。

三、当点划线与点划线或点划线与其他图线相交时,交点应设在线段处(图2.4.5c)。

图2.4.5图线相交画法

第2.4.6条图线间净距不得不大于0.7mm。

 第五节坐标

第2.5.1条坐标网格应采用细实线绘制,南北方向轴线代号应为X;东西方向轴线代号应为Y。

坐标网格也可采用十字线代替(图2.5.1a)。

坐标值标注应*近被标注点;书写方向应平行于网格或在网格延长线上。

数值前应标注坐标轴线代号。

当无坐标轴线代号时,图纸上应绘制指北标志(图2.5.1b)。

图2.5.1坐标网格及标线

第2.5.2条当坐标数值位数较多时,可将前面相似数字省略,但应在图纸中阐明。

坐标数值也可采用间隔标注。

第2.5.3条当需要标注控制坐标点不多时,宜采用引出线形式标注。

水平线上、下应分别标注X轴、Y轴代号及数值(图2.5.3)。

当需要标注控制坐标点较多时,图纸上可仅标注点代号,坐标数值可在恰当位置列表达出。

坐标数值计量单位应采用米,并精准至小数点后三位。

 第六节比例

第2.6.1条绘图比例,应为图形线性尺寸与相应实物实际尺寸之比。

比例大小即为比值大小,如1∶50不不大于1∶100。

第2.6.2条绘图比例选取,应依照图面布置合理、匀称、美观原则,按图形大小及图面复杂限度拟定。

第2.6.3条比例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表达,宜标注在视图图名右侧或下方,字高可为视图图名字高0.7倍(图2.6.3a)。

当同一张图纸中比例完全相似时,可在图标中注明,也可在图纸中恰当位置采用标尺标注。

当竖直方向与水平方向比例不同步,可用V表达竖直方向比例,用H表达水平方向比例(图2.6.3b)。

图2.6.3比例标注

 

第七节尺寸标注

第2.7.1条尺寸应标注在视图醒目位置。

计量时,应以标注尺寸数字为准,不得用量尺直接从图中量取。

尺寸应由尺寸界线、尺寸线、尺寸起止符和尺寸数字构成。

第2.7.2条尺寸界线与尺寸线均应采用细实线。

尺寸起止符宜采用单边箭头表达,箭头在尺寸界线右边时,应标注在尺寸线之上;反之,应标注在尺寸线之下。

箭头大小可按绘图比例取值。

尺寸起止符也可采用斜短线表达。

把尺寸界线按顺时针转45°,作为斜短线倾斜方向。

在持续表达小尺寸中,也可在尺寸界线同一水平位置,用黑圆点表达尺寸起止符。

尺寸数字宜标注在尺寸线上方中部。

当标注位置局限性时,可采用反向箭头。

最外边尺寸数字,可标注在尺寸界线外侧箭头上方,中部相邻尺寸数字,可错开标注(图2.7.2)。

第2.7.3条尺寸界线一端应*近所标注图形轮廓线,另一端宜超过尺寸线1~3mm。

图形轮廓线、中心线也可作为尺寸界线。

尺寸界线宜与被标注长度垂直;当标注困难时,也可不垂直,但尺寸界线应互相平行(图2.7.3)。

第2.7.4条尺寸线必要与被标注长度平行,不应超过尺寸界线,任何其他图线均不得作为尺寸线。

在任何状况下,图线不得穿过尺寸数字。

互相平行尺寸线应从被标注图形轮廓线由近向远排列,平行尺寸线间间距可在5~15mm之间。

分尺寸线应离轮廓线近,总尺寸线应离轮廓线远(图2.7.4)。

第2.7.5条尺寸数字及文字书写方向应按图2.7.5标注。

第2.7.6条当用大样图表达较小且复杂图形时,其放大范畴,应在原图中采用细实线绘制圆形或较规则图形圈出,并用引出线标注(图2.7.6)。

第2.7.7条引出线斜线与水平线应采用细实线,其交角a可按90°、120°、135°、150°绘制。

当视图需要文字阐明时,可将文字阐明标注在引出线水平线上(图2.7.6)。

当斜线在一条以上时,各斜线宜平行或交于一点(图2.7.7)。

第2.7.8条半径与直径可按图2.7.8a标注。

当圆直径较小时,半径与直径可按图2.7.8b标注;当圆直径较大时,半径尺寸起点可不从圆心开始(图2.7.8c)。

半径和直径尺寸数字前,应标注“r(R)”、或“d(D)”(图2.7.8b)。

图2.7.8半径与直径标注

第2.7.9条圆弧尺寸宜按图2.7.9a标注,当弧长分为数段标注时,尺寸界线也可沿径向引出(图2.7.9b)。

弦长尺寸界线应垂直该圆弧弦(图2.7.9c)。

图2.7.9弧、弦尺寸标注

第2.7.10条角度尺寸线应以圆弧表达。

角两边为尺寸界线。

角度数值宜写在尺寸线上方中部。

当角度太小时,可将尺寸线标注在角两条边外侧。

角度数字宜按图2.7.10标注。

第2.7.11条尺寸简化画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持续排列等长尺寸可采用“间距数乘间距尺寸”形式标注(图2.7.11)。

二、两个相似图形可仅绘制一种。

未示出图形尺寸数字可用括号表达。

如有数个相似图形,当尺寸数值各不相似时,可用字母表达,其尺寸数值应在图中恰当位置列表达出(表2.7.11)。

第2.7.12条倒角尺寸可按图2.7.12a,标注,当倒角为45°时,也可按图2.7.12b标注。

图2.7.12倒角标注

第2.7.13条标高符号应采用细实线绘制等腰三角形表达。

高为2~3mm,底角为45°。

顶角应指至被注高度,顶角向上、向下均可。

标高数字宜标注在三角形右边。

负标高应冠以“—”号,正标高(涉及零标高)数字前不应冠以“+”号。

当图形复杂时,也可采用引出线形式标注(图2.7.13)。

第2.7.14条当坡度值较小时,坡度标注宜用百分率表达,并应标注坡度符号。

坡度符号应由细实线、单边箭头以及在其上标注百分数构成。

坡度符号箭头应指向下坡。

当坡度值较大时,坡度标注宜用比例形式表达,例如1∶n(图2.7.14)。

第2.7.15条水位符号应由数条上长下短细实线及标高符号构成。

细实线间间距宜为1mm(图2.7.15)。

其标高标注应符合本原则第2.7.13条规定。

 第八节视图

第2.8.1条构造物视图宜采用第一角正投影法绘制,也可采用第三角正投影绘制(图2.8.1)。

第2.8.2条视图表达应依照表达清晰、简朴、明晰及看用以便原则选用。

第2.8.3条当表达物体内部某一不可见断面时,应采用剖切法。

物体被切面称为断面。

被切物体断面位置及编号应采用一组标有英文字母或阿拉伯数字粗短线表达。

剖切后留下来某些物体,按垂直于剖切平面方向投影所得出投影图,称为剖面。

被剖物体剖面位置及编号应采用一组标有英文字母或阿拉伯数字单边箭头表达(图2.8.3)。

视图名称或剖面、断面代号均应标注在视图上方居中。

剖面、断面代号应成对采用,并以一根5~10mm长细实线,将成对代号分开。

图名底部应绘制与图名等长粗、细实线,两线间距为净1~2mm。

剖面、断面代号宜采用英文字母或阿拉伯数字1、2、3………表达(图2.8.3)。

第2.8.4条当采用阶梯剖切图形时,不应画剖切面转折处产生交线,即在A—A剖面中,O1—O线段不应画为实线(图2.8.4)。

第2.8.5条在断面图上,可再进行剖切。

被切图形可以以为仍是原完整图形,也可在两个相应断面图上互相切取(图2.8.5)。

第2.8.6条在断面图内,可标注阴影线、材料图例。

当仅表达断面而不表达材料时,可采用与基本轴线成45°细实线表达。

在原图中,当已有图线与基本轴线倾斜45°时,可将阴影线画为与基本轴线成30°或60°阴影线(图2.8.6)。

第2.8.7条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断面可画成不同倾斜方向或不同间隔阴影线。

在满足图形表达清晰状况下,断面也可不画阴影线。

当图形断面较小时,可采用涂黑断面表达,涂黑断面间应留有空隙(图2.8.7)。

第2.8.8条视图简略画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称图形可采用绘制一半或1/4图形办法表达。

除总体布置图外,在图形图名前,应标注“1/2”或“1/4”字样。

也可以对称中心线为界,一半画普通构造图,另一半画断面图,也可分别画两个不同1/2断面。

在对称中心线两端,可标注对称符号。

对称符号应由两条平行细实线构成(图2.8.5)。

二、在总体布置图中,可将对称一半图形画成剖切后断面或剖面。

此时,不适当再在图名中标注“1/2”字样。

三、当图形较大时,可用折断线或波浪线勾出图形表达范畴(图2.8.8—1)。

波浪线不应超过图形外轮廓线。

四、当图形需折断简化表达时,折断线宜等长、成对地布置。

两线间距宜为4~5mm。

越过省略某些尺寸线不应折断,并标注实际尺寸(图2.8.8—2)。

圆柱图形折断简化表达可按图2.8.5绘制。

第2.8.9条当土体或锥坡遮挡视线时,可将构造视图画成剖切土体或锥坡断面图,使被土体遮挡某些成为可见体以实线表达(图2.8.5)。

第2.8.10条当用虚线表达被遮挡复杂构造图线时,应仅绘制重要构造或离视图较近不可见图线。

 第九节工程计量单位

第2.9.1条工程计量单位必要按法定计量单位标注。

在同一册图纸中,同一计量单位名称与符号应一致。

第2.9.2条当有同一计量单位一系列数值时,可在最末一种数字背面列出计量单位,如:

7.5、10.0、12.5、15.0、17.5、20.0m;17~23℃。

第2.9.3条当附有尺寸单位数值相乘时,应按下列方式书写,如外形尺寸L×b×hm3:

40m×20m×30m3或40m×20m×30m。

第2.9.4条当带有阿拉伯数字计量单位在文字、表格或公式中浮现时,必要采用符号,如:

重量为150t,不应写作重量为150吨或一百五十吨。

当表中上下栏目数值或文字相似时,不得使用省略形式表达。

工程数量或重要材料数量计算均应依照四舍五入原则解决,其位数应按表2.9.4采用。

第2.9.5条图纸中单位,标高以米计;里程以千米或公里计;百米桩以百米计;钢筋直径及钢构造尺寸以毫米计,别的均以厘米计。

当不按以上采用时,应在图纸中予以阐明。

 第十节图纸编排

第2.10.1条工程图纸应按封面、扉页、目录、阐明、材料总数量、工程位置平面图、主体工程、次要工程等顺序排列。

第2.10.2条扉页应绘制图框,各级负责人订立区应位于图幅上部或左部;参加项目重要成员订立区、设计单位级别、设计单位证书号,应位于图幅下部或右部,排列应力求匀称。

第2.10.3条图纸目录应绘制图框,目录自身不应编入图号与页号。

 

 

第三章道路制图第一节路线平面

第3.1.1条平面图中惯用图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计路线应采用加粗粗实线表达,比较线应采用加粗粗虚线表达;

    二、道路中线应采用细点划线表达;

    三、中央分隔带边沿线应采用细实线表达;

    四、路基边沿线应采用粗实线表达;

    五、导线、边坡线、护坡道边沿线、边沟线、切线、引出线、原有通路边线等,应采用细实线表达;

    六、用地界线应采用中粗点划线表达;

    七、规划红线应采用粗双点划线表达。

第3.1.2条里程桩号标注应在道路中线上从路线起点至终点,按从小到大,从左到右顺序排列。

公里桩宜标注在路线迈进方向左侧,用符号“○”表达;百米桩宜标注在路线迈进方向右侧,用垂直于路线短线表达。

也可在路线同一侧,均采用垂直于路线短线表达公里桩和百米桩。

第3.1.3条平曲线特殊点如第一缓和曲线起点、圆曲线起点,圆曲线中点、第二缓和曲线终点、第二缓和曲线起点、圆曲线终点位置,宜在曲线内侧用引出线形式表达,并应标注点名称和桩号。

第3.1.4条在图纸恰当位置,应列表标注平曲线要素:

交点编号、交点位置、圆曲线半径、缓和曲线长度、切线长度、曲线总长度、外距等。

高级别公路应列出导线点坐标表。

第3.1.5条缩图(示意图)中重要构造物可按图3.1.5标注。

第3.1.6条图中文字阐明除“注”外,宜采用引出线形式标注(图3.1.6)。

第3.1.7条图中原和管线应采用细实线表达,设计管线应采用粗实线表达,规划管线应采用虚线表达。

第3.1.8条边沟水流方向应采用单边箭头表达。

第3.1.9条水泥混凝土路面胀缝应采用两条细实线表达;假缝应采用细虚线表达,别的应采用细实线表达。

 第二节路线纵断面

第3.2.1条纵断面图图样应布置在图幅上部。

测设数据应采用表格形式布置在图幅下部。

高程标尺应布置在测设数据表上方左侧(图3.2.1)。

    测设数据表宜按图3.2.1顺序排列。

表格可依照不同设计阶段和不同道路级别规定而增减。

纵断面图中距离与高程宜按不同比例绘制。

第3.2.2条道路设计线应采用粗实线表达;原地面线应采用细实线表达;地下水位线应采用细双点划线及水位符号表达;地下水位测点可仅用水位符号表达(图3.2.2)。

第3.2.3条当路线短链时,道路设计线应在相应桩号处断开,并按图3.2.3a标注。

路线局部改线而发生长链时,为运用已绘制纵断面图,当高差较大时,宜按图3.2.3b标注;当高差较小时,宜按图3.2.3c标注。

长链较长而不能运用原纵断面图时,应另绘制长链某些纵断面图。

图3.2.3断链标注

第3.2.4条当路线坡度发生变化时,变坡点应用直径为2mm中粗线圆圈表达;切线应采用细虚线表达;竖曲线应采用粗实线表达。

标注竖曲线竖直细实线应对准变坡点所在桩号,线左侧标注桩号;线右侧标注变坡点高程。

水平细实线两端应对准竖曲线始、终点。

两端短竖直细实线在水平线之上为凹曲线;反之为凸曲线。

竖曲线要素(半径R、切线长T、外矩E)数值均应标注在水平细实线上方(图3.2.4a)。

竖曲线标注也可布置在测设数据表内,此时,变坡点位置应在坡度、距离栏内示出(图3.2.4b)。

图3.2.4竖曲线标注

第3.2.5条道路沿线构造物、交*口,可在道路设计线上方,用竖直引出线标注。

竖直引出线应对准构造物或交*口中心位置。

线左侧标注桩号,水平线上方标注构造物名称、规格、交*口名称(图3.2.5)。

第3.2.6条水准点宜按图3.2.6标注。

竖直引出线应对准水准点桩号,线左侧标注桩号,水平线上方标注编号及高程;线下方标注水准点位置。

第3.2.7条盲沟和边沟底线应分别采用中粗虚线和中粗长虚线表达。

变坡点、距离、坡度宜按图3.2.7标注。

变坡点用直径1—2mm圆圈表达。

第3.2.8条在纵断面图中可依照需要绘制地质柱状图,并示出岩土图例或代号。

各地层高程应与高程标尺相应。

    探坑应按宽为0.5cm、深为1∶100比例绘制,在图样上标注高程及土壤类别图例。

    钻孔可按宽0.2cm绘制,仅标注编号及深度,深度过长时可采用折断线示出。

第3.2.9条纵断面图中,给排水管涵应标注规格及管内底高程。

地下管线横断面应采用相应图例。

无图例时可自拟图例,并应在图纸中阐明。

第3.2.10条在测设数据表中,设计高程、地面高程、填高、挖深数值应对准其桩号,单位以米计。

第3.2.11条里程桩号应由左向右排列。

应将所有固定桩及加桩桩号示出。

桩号数值字底应与所示桩号位置对齐。

整公里桩应标注“K”,别的桩号公里数可省略(图3.2.11)。

第3.2.12条在测设数据表中平曲线栏中,道路左、右转弯应分别用凹、凸折线表达。

当不设缓和曲线段时,按图3.2.12a标注;当设缓和曲线段时,按图3.2.12b标注。

在曲线一侧标注交点编号、桩号、偏角、半径、曲线长。

图3.2.12平曲线标注

 

待  续〉〉〉〉〉〉〉〉

第三节路线横断面

第3.3.1条路面线、路肩线、边坡线、护坡线均应采用粗实线表达;路面厚度应采用中粗实线表达;原有地面线应采用细实线表达,设计或原有道路中线应采用细点划线表达(图3.3.1)。

第3.3.2条当道路分期修建、改建时,应在同一张图纸中示出规划、设计、原有道路横断面,并注明各道路中线之间位置关系。

规划道路中线应采用细双点划线表达。

规划红线应采用粗双点划线表达。

在设计横断面图上,应注明路侧方向(图3.3.2)。

第3.3.3条横断面图中,管涵、管线高程应依照设计规定标注。

管涵、管线横断面应采用相应图例(图3.3.3)。

第3.3.4条道路超高、加宽应在横断面图中示出(图3.3.4)。

第3.3.5条用于施工放样及土方计算横断面图应在图样下方标注桩号。

图样右侧应标注填高、挖深、填方、挖方面积,并采用中粗点划线示出征地界线(图3.3.5)。

第3.3.6条当防护工程设施标注材料名称时,可不画材料图例,其断面阴影线可省略(图3.3.6)。

第3.3.7条路面构造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路面构造类型单一时,可在横断面图上,用竖直引出线标注材料层次及厚度(图3.3.7a)。

    二、当路面构造类型较多时,可按各路段不同构造类型分别绘制,并标注材料图例(或名称)及厚度(图3.3.7b)。

图3.3.7路面构造标注

第3.3.8条在路拱曲线大样图垂直和水平方向上,应按不同比例绘制(图3.3.8)。

第3.3.9条当采用徒手绘制实物外形时,其轮廓应与实物外形相近。

当采用计算机绘制此类实物时,可用数条间距相等细实线构成与实物外形相近图样(图3.3.9)。

第3.3.10条在同一张图纸上路基横断面,应按桩号顺序排列,并从图纸左下方开始,先由下向上,再由左向右排列(图3.3.10)。

 第四节道路平交与立交

第3.4.1条交*口竖向设计高程标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较简朴交*口可仅标注控制点高程、排水方向及其坡度(图3.4.1a);排水方向可采用单边箭头表达。

图3.4.1竖向设计高程标注

    二、用等高线表达平交路口,等高线宜用细实线表达,并每隔四条细实线绘制一条中粗实线(图3.4.1b)。

    三、用网格高程表达平交路口,其高程数值宜标注在网格交点右上方,并加括号。

若高程整数值相似时,可省略。

小数点前可不加“0”定位。

高程整数值应在图中阐明。

网格应采用平行于设计道路中线细实线绘制(图3.4.1c)。

第3.4.2条当交*口改建(新旧道路衔接)及旧路面加铺新路面材料时,可采用图例表达不同贴补厚度及不同路面构造范畴(图3.4.2)。

第3.4.3条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高程数值应标注在板角处,并加注括号。

在同一张图纸中,当设计高程整数某些相似时,可省略整数某些,但应在图中阐明(图3.4.3)。

第3.4.4条在立交工程纵断面图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路设计线均应采用粗实线绘制,其测设数据可在测设数据表中分别列出。

第3.4.5条在立交工程纵断面图中,上层构造物宜采用图例表达,并示出其底部高程,图例长度为上层构造物底部全宽(图3.4.5)。

第3.4.6条在互通式立交工程线形布置图中,匝道设计线应采用粗实线表达,干道道路中线应采用细点划线表达(图3.4.6)。

图中交点、圆曲线半径、控制点位置、平曲线要素及匝道长度均应列表达出。

第3.4.7条在互通式立交工程纵断面图中,匝道端部位置、桩号应采用竖直引出线标注,并在图中恰当位置用中粗实线绘制线形示意图和标注各段代号(图3.4.7)。

第3.4.8条在简朴立交工程纵断面图中,应标注低位道路设计高程,其所在桩号用引出线标注。

当构造物中心与道路变坡点在同一桩号时,构造物应采用引出线标注(图3.4.8)。

第3.4.9条在立交工程交通量示意图中,交通量流向应采用涂黑箭头表达。

图3.4.9立交工程交通量示意图

待  续〉〉〉〉〉〉〉〉

第四章桥涵、隧道等构造制图

第一节砖石、混凝土构造

第4.1.1条砖石、混凝土构造图中材料标注,可在图形中恰当位置,用图例表达(图4.1.1)。

当材料图例不便绘制时,可采用引出线标注材料名称及配合比。

第4.1.2条边坡和锥坡长短线引出端,应为边坡和锥坡高品位。

坡度用比例标注,其标注应符合本原则第2.7.5条规定(图4.1.2)。

第4.1.3条当绘制构造物曲面时,可采用疏密不等影线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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