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施工图概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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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施工图概论
道路施工图概论
第四节图线
第2.4.1条图线的宽度(b)应从2.0、1.4、1.0、0.7、0.5、0.35、0.25、0.18、0.13mm中选取。
第2.4.2条每张图上的图线线宽不宜超过3种。
基本线宽(b)应根据图样比例和复杂程度确定。
线宽组合宜符合表2.4.2的规定。
第2.4.3条图纸中常用线型及线宽应符合表2.4.3的规定。
第2.4.4条虚线、长虚线、点划线、双点划线和折断线应按图2.4.4绘制。
第2.4.5条相交图线的绘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虚线与虚线或虚线与实线相交接时,不应留空隙(图2.4.5a)。
二、当实线的延长线为虚线时,应留空隙(图2.4.5b)。
三、当点划线与点划线或点划线与其它图线相交时,交点应设在线段处(图2.4.5c)。
第2.4.6条图线间的净距不得小于0.7mm。
第七节尺寸标注
第2.7.1条尺寸应标注在视图醒目的位置。
计量时,应以标注的尺寸数字为准,不得用量尺直接从图中量取。
尺寸应由尺寸界线、尺寸线、尺寸起止符和尺寸数字组成。
第2.7.2条尺寸界线与尺寸线均应采用细实线。
尺寸起止符宜采用单边箭头表示,箭头在尺寸界线的右边时,应标注在尺寸线之上;反之,应标注在尺寸线之下。
箭头大小可按绘图比例取值。
尺寸起止符也可采用斜短线表示。
把尺寸界线按顺时针转45°,作为斜短线的倾斜方向。
在连续表示的小尺寸中,也可在尺寸界线同一水平的位置,用黑圆点表示尺寸起止符。
尺寸数字宜标注在尺寸线上方中部。
当标注位置不足时,可采用反向箭头。
最外边的尺寸数字,可标注在尺寸界线外侧箭头的上方,中部相邻的尺寸数字,可错开标注(图2.7.2)。
第2.7.3条尺寸界线的一端应靠近所标注的图形轮廓线,另一端宜超出尺寸线1~3mm。
图形轮廓线、中心线也可作为尺寸界线。
尺寸界线宜与被标注长度垂直;当标注困难时,也可不垂直,但尺寸界线应相互平行(图2.7.3)。
第2.7.4条尺寸线必须与被标注长度平行,不应超出尺寸界线,任何其它图线均不得作为尺寸线。
在任何情况下,图线不得穿过尺寸数字。
相互平行的尺寸线应从被标注的图形轮廓线由近向远排列,平行尺寸线间的间距可在5~15mm之间。
分尺寸线应离轮廓线近,总尺寸线应离轮廓线远(图2.7.4)。
第2.7.5条尺寸数字及文字书写方向应按图2.7.5标注。
第2.7.6条当用大样图表示较小且复杂的图形时,其放大范围,应在原图中采用细实线绘制圆形或较规则的图形圈出,并用引出线标注(图2.7.6)。
第2.7.7条引出线的斜线与水平线应采用细实线,其交角α可按90°、120°、135°、150°绘制。
当视图需要文字说明时,可将文字说明标注在引出线的水平线上(图2.7.6)。
当斜线在一条以上时,各斜线宜平行或交于一点(图2.7.7)。
第2.7.8条半径与直径可按图2.7.8a标注。
当圆的直径较小时,半径与直径可按图2.7.8b标注;当圆的直径较大时,半径尺寸的起点可不从圆心开始(图2.7.8c)。
半径和直径的尺寸数字前,应标注“r(R)”、或“d(D)”(图2.7.8b)。
第2.7.9条圆弧尺寸宜按图2.7.9a标注,当弧长分为数段标注时,尺寸界线也可沿径向引出(图2.7.9b)。
弦长的尺寸界线应垂直该圆弧的弦(图2.7.9c)。
第2.7.10条角度尺寸线应以圆弧表示。
角的两边为尺寸界线。
角度数值宜写在尺寸线上方中部。
当角度太小时,可将尺寸线标注在角的两条边的外侧。
角度数字宜按图2.7.10标注。
第2.7.11条尺寸的简化画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连续排列的等长尺寸可采用“间距数乘间距尺寸”的形式标注(图2.7.11)。
二、两个相似图形可仅绘制一个。
未示出图形的尺寸数字可用括号表示。
如有数个相似图形,当尺寸数值各不相同时,可用字母表示,其尺寸数值应在图中适当位置列表示出(表2.7.11)。
第2.7.12条倒角尺寸可按图2.7.12a标注,当倒角为45°时,也可按图2.7.12b标注。
第2.7.13条标高符号应采用细实线绘制的等腰三角形表示。
高为2~3mm,底角为45°。
顶角应指至被注的高度,顶角向上、向下均可。
标高数字宜标注在三角形的右边。
负标高应冠以“―”号,正标高(包括零标高)数字前不应冠以“+”号。
当图形复杂时,也可采用引出线形式标注(图2.7.13)。
第2.7.14条当坡度值较小时,坡度的标注宜用百分率表示,并应标注坡度符号。
坡度符号应由细实线、单边箭头以及在其上标注百分数组成。
坡度符号的箭头应指向下坡。
当坡度值较大时,坡度的标注宜用比例的形式表示,例如1∶n(图2.7.14)。
第2.7.15条水位符号应由数条上长下短的细实线及标高符号组成。
细实线间的间距宜为1mm(图2.7.15)。
其标高的标注应符合本标准第2.7.13条的规定。
第三章 道路制图
第一节路线平面
第3.1.1条平面图中常用的图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计路线应采用加粗粗实线表示,比较线应采用加粗粗虚线表示;
二、道路中线应采用细点划线表示;
三、中央分隔带边缘线应采用细实线表示;
四、路基边缘线应采用粗实线表示;
五、导线、边坡线、护坡道边缘线、边沟线、切线、引出线、原有通路边线等,应采用细实线表示;
六、用地界线应采用中粗点划线表示;
七、规划红线应采用粗双点划线表示。
第3.1.2条里程桩号的标注应在道路中线上从路线起点至终点,按从小到大,从左到右的顺序排列。
公里桩宜标注在路线前进方向的左侧,用符号“○”表示;百米桩宜标注在路线前进方向的右侧,用垂直于路线的短线表示。
也可在路线的同一侧,均采用垂直于路线的短线表示公里桩和百米桩。
第3.1.3条平曲线特殊点如第一缓和曲线起点、圆曲线起点,圆曲线中点、第二缓和曲线终点、第二缓和曲线起点、圆曲线终点的位置,宜在曲线内侧用引出线的形式表示,并应标注点的名称和桩号。
第3.1.4条在图纸的适当位置,应列表标注平曲线要素:
交点编号、交点位置、圆曲线半径、缓和曲线长度、切线长度、曲线总长度、外距等。
高等级公路应列出导线点坐标表。
第3.1.5条缩图(示意图)中的主要构造物可按图3.1.5标注。
第3.1.6条图中的文字说明除“注”外,宜采用引出线的形式标注(图3.1.6)。
第3.1.7条图中原有管线应采用细实线表示,设计管线应采用粗实线表示,规划管线应采用虚线表示。
第3.1.8条边沟水流方向应采用单边箭头表示。
第3.1.9条水泥混凝土路面的胀缝应采用两条细实线表示;假缝应采用细虚线表示,其余应采用细实线表示。
第二节路线纵断面
第3.2.1条纵断面图的图样应布置在图幅上部。
测设数据应采用表格形式布置在图幅下部。
高程标尺应布置在测设数据表的上方左侧(图3.2.1)。
测设数据表宜按图3.2.1的顺序排列.表格可根据不同设计阶段和不同道路等级的要求而增减.纵断面图中的距离与高程宜按不同比例绘制。
第3.2.2条道路设计线应采用粗实线表示;原地面线应采用细实线表示;地下水位线应采用细双点划线及水位符号表示;地下水位测点可仅用水位符号表示(图3.2.2)。
第3.2.3条当路线短链时,道路设计线应在相应桩号处断开,并按图3.2.3a标注。
路线局部改线而发生长链时,为利用已绘制的纵断面图,当高差较大时,宜按图3.2.3b标注;当高差较小时,宜按图3.2.3c标注。
长链较长而不能利用原纵断面图时,应另绘制长链部分的纵断面图。
第3.2.4条当路线坡度发生变化时,变坡点应用直径为2mm中粗线圆圈表示;切线应采用细虚线表示;竖曲线应采用粗实线表示。
标注竖曲线的竖直细实线应对准变坡点所在桩号,线左侧标注桩号;线右侧标注变坡点高程。
水平细实线两端应对准竖曲线的始、终点。
两端的短竖直细实线在水平线之上为凹曲线;反之为凸曲线。
竖曲线要素(半径R、切线长T、外矩E)的数值均应标注在水平细实线上方(图3.2.4a)。
竖曲线标注也可布置在测设数据表内,此时,变坡点的位置应在坡度、距离栏内示出(图3.2.4b)。
第3.2.5条道路沿线的构造物、交叉口,可在道路设计线的上方,用竖直引出线标注。
竖直引出线应对准构造物或交叉口中心位置。
线左侧标注桩号,水平线上方标注构造物名称、规格、交叉口名称(图3.2.5)。
第3.2.6条水准点宜按图3.2.6标注。
竖直引出线应对准水准点桩号,线左侧标注桩号,水平线上方标注编号及高程;线下方标注水准点的位置。
第3.2.7条盲沟和边沟底线应分别采用中粗虚线和中粗长虚线表示。
变坡点、距离、坡度宜按图3.2.7标注.变坡点用直径1~2mm的圆圈表示。
第3.2.8条在纵断面图中可根据需要绘制地质柱状图,并示出岩土图例或代号。
各地层高程应与高程标尺对应。
探坑应按宽为0.5cm、深为1∶100的比例绘制,在图样上标注高程及土壤类别图例。
钻孔可按宽0.2cm绘制,仅标注编号及深度,深度过长时可采用折断线示出。
第3.2.9条纵断面图中,给排水管涵应标注规格及管内底的高程。
地下管线横断面应采用相应图例。
无图例时可自拟图例,并应在图纸中说明。
第3.2.10条在测设数据表中,设计高程、地面高程、填高、挖深的数值应对准其桩号,单位以米计。
第3.2.11条里程桩号应由左向右排列。
应将所有固定桩及加桩桩号示出。
桩号数值的字底应与所表示桩号位置对齐。
整公里桩应标注“K”,其余桩号的公里数可省略(图3.2.11)。
第3.2.12条在测设数据表中的平曲线栏中,道路左、右转弯应分别用凹、凸折线表示。
当不设缓和曲线段时,按图3.2.12a标注;当设缓和曲线段时,按图3.2.12b标注。
在曲线的一侧标注交点编号、桩号、偏角、半径、曲线长。
第三节路线横断面
第3.3.1条路面线、路肩线、边坡线、护坡线均应采用粗实线表示;路面厚度应采用中粗实线表示;原有地面线应采用细实线表示,设计或原有道路中线应采用细点划线表示(图3.3.1)。
第3.3.2条当道路分期修建、改建时,应在同一张图纸中示出规划、设计、原有道路横断面,并注明各道路中线之间的位置关系。
规划道路中线应采用细双点划线表示。
规划红线应采用粗双点划线表示。
在设计横断面图上,应注明路侧方向(图3.3.2)。
第3.3.3条横断面图中,管涵、管线的高程应根据设计要求标注。
管涵、管线横断面应采用相应图例(图3.3.3)。
第3.3.4条道路的超高、加宽应在横断面图中示出(图3.3.4)。
第3.3.5条用于施工放样及土方计算的横断面图应在图样下方标注桩号。
图样右侧应标注填高、挖深、填方、挖方的面积,并采用中粗点划线示出征地界线(图3.3.5)。
第3.3.6条当防护工程设施标注材料名称时,可不画材料图例,其断面阴影线可省略(图3.3.6)。
第3.3.7条路面结构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路面结构类型单一时,可在横断面图上,用竖直引出线标注材料层次及厚度(图3.3.7a)。
二、当路面结构类型较多时,可按各路段不同的结构类型分别绘制,并标注材料图例(或名称)及厚度(图3.3.7b)。
第3.3.8条在路拱曲线大样图的垂直和水平方向上,应按不同比例绘制(图3.3.8)。
第3.3.9条当采用徒手绘制实物外形时,其轮廓应与实物外形相近。
当采用计算机绘制此类实物时,可用数条间距相等的细实线组成与实物外形相近的图样(图3.3.9)。
第3.3.10条在同一张图纸上的路基横断面,应按桩号的顺序排列,并从图纸的左下方开始,先由下向上,再由左向右排列(图3.3.10)。
第四节道路的平交与立交
第3.4.1条交叉口竖向设计高程的标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较简单的交叉口可仅标注控制点的高程、排水方向及其坡度(图3.4.1a);排水方向可采用单边箭头表示。
二、用等高线表示的平交路口,等高线宜用细实线表示,并每隔四条细实线绘制一条中粗实线(图3.4.1b)。
三、用网格高程表示的平交路口,其高程数值宜标注在网格交点的右上方,并加括号。
若高程整数值相同时,可省略。
小数点前可不加“0”定位。
高程整数值应在图中说明。
网格应采用平行于设计道路中线的细实线绘制(图3.4.1c)。
第3.4.2条当交叉口改建(新旧道路衔接)及旧路面加铺新路面材料时,可采用图例表示不同贴补厚度及不同路面结构的范围(图3.4.2)。
第3.4.3条水泥混凝土路面的设计高程数值应标注在板角处,并加注括号。
在同一张图纸中,当设计高程的整数部分相同时,可省略整数部分,但应在图中说明(图3.4.3)。
第3.4.4条在立交工程纵断面图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道路设计线均应采用粗实线绘制,其测设数据可在测设数据表中分别列出。
第3.4.5条在立交工程纵断面图中,上层构造物宜采用图例表示,并示出其底部高程,图例的长度为上层构造物底部全宽(图3.4.5)。
第3.4.6条在互通式立交工程线形布置图中,匝道的设计线应采用粗实线表示,干道的道路中线应采用细点划线表示(图3.4.6)。
图中的交点、圆曲线半径、控制点位置、平曲线要素及匝道长度均应列表示出。
第3.4.7条在互通式立交工程纵断面图中,匝道端部的位置、桩号应采用竖直引出线标注,并在图中适当位置用中粗实线绘制线形示意图和标注各段的代号(图3.4.7)。
第3.4.8条在简单立交工程纵断面图中,应标注低位道路的设计高程,其所在桩号用引出线标注。
当构造物中心与道路变坡点在同一桩号时,构造物应采用引出线标注(图3.4.8)。
第3.4.9条在立交工程交通量示意图中,交通量的流向应采用涂黑的箭头表示。
第六章 道路工程常用图例
第6.0.1条道路工程常用图例应符合表6.0.1的规定,使用时,图例线应间隔均匀,疏密适度,对未编制的图例,可自行拟定,但自行拟定的图例不得与本标准所列图例重复,并应在图纸适当位置画出该图例加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