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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水电调研文章

对水电生产行业地方税收税负的调查与分析

字体:

[大中小]

来源:

中国税网

作者:

李菊忠

日期:

2009-12-21

  一、“沅水系”怀化干支流域水电开发及税源概况

  怀化位于云贵高原东麓。

境内有大小河流2716条,沅水一级支流有渠水、舞水、巫水、溆水、辰水、酉水等6条,全市大小河流总长17704公里。

“山高、溪多、水急”自然地貌,得天独厚的水能资源,使其成为全国十大水电基地。

水能资源理论蕴藏量499万千瓦,占全省近1/3。

  怀化市流域规划可开发电站总装机415万千瓦。

已建成中小水电站446座,装机容量285万千瓦。

在建电站70多座,装机容量120多万千瓦。

2006全市电力工业增加值达30.3亿元,占工业规模增加值94.87亿元的31.6%,地方税理论税源达1.2亿,占地方税收总收入规模7.5亿的16%。

水电已成为我市第一大支柱产业和重点税源行业。

沅水干支流域涉及每一个县市区地税局征管辖区,开展“沅水系”怀化干支流域水电生产行业地方税收税负调查与研究,对强化我市税源监控,稳定壮大地方税收收入规模具有参考意义。

  二、经营、财务管理基本特征

  扑捉行业经营、财务管理基本特征与建立行业税收税源监控制度息息相关,是拟定实施行业税收征管制度的起点。

据调查,我市水电生产行业经营、财务管理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选址固定、“即产即卖”、销售稳定。

电是一种不能储存的特殊商品。

据调查,销售方式有三种:

一是销售给本省大电网;二是销售给地方电力公司,通过地方电力公司的高压线路输送销售(这其中又包括两种,一是直接输送,二是通过升、降压后再输送);三是通过自架线路直接销售给用户(即近区供电)。

涉税户籍管理方面表现为纳税人户籍地址固定,销售聚结地集中,户籍控管易于实现。

  

(二)开票结算,月度销售收入记录明确。

据调查:

大电网购电客户凭17%的专用发票、地方电力公司购电客户凭17%的专用发票或6%的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按供电合同规定期限,按期向供电企业结算供电价款。

在征收管理方面表现为结算行为规范,销售收入信息准确全面,流转税税基控管便捷。

  (三)民间资本引入、股东素质不一。

据调查:

小水电站绝大多数由民间资本以集资入股方式筹建,各股东成员对财务知识太少,法律意识不强,电站一般采取原始的“流水帐”方式记帐,按季度或年度结算分红。

在征收管理方面表现为经营性支出和分配性支出难以掌握,收益税税基控管成为征管难点重点。

  (四)固定资产单位造价概算基本固定,销售价格、增值税税负基本稳定。

据调查:

小水电投资属一次性投资、长期性受益的资源型行业。

电站单位造价在7000元/kW左右,其中土建部分占40%左右,投资回收期8-14年。

经营期上网电价在0.155-0.285元/每千瓦时之间,国企和财务健全股份制企业利润率在20-25%之间,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利润率在35-45%之间。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实际税收负担率为6%,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实际税收负担率平均在14-15%之间。

在征收管理方面,表现为建设期间的建安税、经营期间的流转税、分配环节的所得税处在稳定显相税源区间。

  三、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漏管漏征现象严重,实际税负率与调查测算税负率差距较大。

  洪江市处在沅水上游,境内有大小河流327条,河流总长度596公里。

该地水系以沅水干流、渠水、巫水支流为主,重点开发“一水”(沅水)、“两流域”(公溪河流域,母溪河流域)。

可开发量为98.76万千瓦,占全怀化可开发量415万千瓦的23.9%。

以洪江市做水电生产行业税负率调查测算对象具代表性。

  据调查测算,洪江市水电生产行业2006年度流转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理论税负率0.45%、收益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理论税负率4.12%、理论综合税负率4.57%。

而实际流转税税负率0.17%、收益税税负率1.21%、综合税负率1.38%。

分别相差0.28%、2.91%、3.19%。

(见表一、表二)

      洪江市水电生产行业经济要素结构图(2006年度)表一  

   要素

经济 名称

类型

户数

企业所得地税主管户数

企业所得税国税主管户数

职工人数

装机容量KW

年均发电收入(万元)

国有独资企业

3

2

1

620

26200

2371

集体企业

6

6

0

139

12375

866

股份制企业

5

5

0

149

10375

728

合伙企业

12

12

0

72

6900

463

个人独资企业

69

69

0

638

96655

6763

合计

95

94

1

1618

152505

11191

 

         洪江市水电生产行业地方税收税负分析图(2006年度)表二  

         项目

税种

2006年度应纳地方税收

2006年度已入库地方税收

比对差

2006年发电收入及增值税(万)

11191/1010

11191/748

 

房产税(万)

3

1

2

城建税(万)

14

6

8

教育费附加(万)

30

12

18

印花税(万)

6.6

1

5.6

国营集体股份企业利润总额(万)

8468

/

 

企业所得税(万)

279

77

187

土地使用税(万)

1

1

0

个人合伙企业利润总额(万)

2435

/

 

个人所得税(万)

183

62

111

流转税税负率%

0.45

0.17

0.28

收益税税负率%

4.12

1.21

2.91

综合税负率%

4.57

1.38

3.19

  表一表二说明:

1、数据来源:

地方电力公司地方水电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企业财务处报表反映的数据以及发电企业调查数据。

2、国营集体股份企业利润率在20-25%之间合伙企业,本表采用20%计算,年度发电收入按8.65万/100KW*489.5/100KW装机容量计算,销售收入为4234万,增值税实际税收负担率按14%计算,增值税为593万。

3、个人独资企业利润率在35-45%之间,本表采用35%计算,年度发电收入按6.72万/100KW*1035.55/100KW装机容量计算,销售收入为6957万,增值税实际税收负担率按6%计算,增值税为417;4、合伙企业、个人独资小水电站综合税率应在7.5-8.5%之间,本表采用7.5%计算。

  而据怀化市地税综合软件系统数据反映:

至2006年12月底止,进入软件系统管理纳税户286户,而全市实际已经营运行水电站446座,漏管161户,漏管率36.1%;入库企业所得税1215万、个人所得税447万、城建税1272万、房产税557万、印花税161万、土地使用税185万、教育费附加757万、罚款5万,合计入库地方各税4609万,水电生产行业实际税负率为1.38%(30.3亿发电收入),而本次调查测算综合税负率为4.57%,相差3.19%,理论应征地方各税13847万,理论偷逃税额达9238万,偷逃率65.9%。

  

(二)合伙和个人独资小水电站财务管理混乱,“公、私”混淆不清。

一是假帐、假凭证,假票据现象普遍存在。

大多数企业财务成果反映均不真实。

企业聘请的财务人员按照业主的主观意向来进行处理,主观性强,客观性差,财务数据水分很重。

二是家族式经营体制。

“公”与“私”行为,在企业中难以划分。

许多不应由公司负担的费用支出而由公司负担,会计科目设置和使用不规范,使得税务机关对企业支出管理难以控制。

  (三)建设初期投入较大,资产入账不够规范。

水电项目开发在土木工程方面,需筑建大坝、修建溢洪道或引水堰。

这些工程一次性投入资金较大,建设周期也较长。

大部分企业在“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和“经营费用”科目使用上随意性强。

表现在固定资产结转不及时、乱提折旧、不按规定扣除借款费用和白条入账等,侵蚀企业所得税税基。

  (四)国企和股份制企业,偷逃企业所得税手段多样化

  据2006年9月—2007年9月洪江市水电行业税收检查情况来看:

  1、企业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多数企业对内部职工用电有一定的优惠,只收成本价甚至不收。

  2、企业采取提高线损率,转移收入。

  3、企业利用往来科目隐藏收入。

体现在将企业应付款项直接冲抵应收电费收入,如对冲企业应付的水费、基建规费、应酬费等等。

部分电站将筹建期耗用电,在投产发电后直接冲减电费收入。

  4、将超过标准的业务招待费列入会议费、基本生产、董事会费等。

将筹建期的各项开办费、工程款、设备费等不计固定资产,直接进生产费用,造成企业投产前大幅度亏损假象,为发电后直接冲减利润,偷逃企业所得税打基础;

  5、企业将政府职权部门向企业报销的车修费、燃油费、考察费等列入生产费用。

  (六)合伙和个人独资小水电站个人所得税偷税严重

  财税[2000]91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也就是说,合伙和个人独资小水电站年度发电利润收入,不论分配或留存均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据调查: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利润率在35-45%之间,装机容量在300KW水电站年度发电利润收入就会达到5万元,适用35%的税率,合伙企业、个人独资小水电站综合征收率应在7.5-8.5%之间(12.5万发电收入*40%利润率=5万利润,综合税率=(5利润*35%-7000速算扣数)/12.5万发电收入=8.4%)。

而目前对合伙企业、个人独资小水电站一般只按1-2%综合税率附收个人所得税,偷税十分严重。

  四、征管措施建议

  据水电生产行业经营、财务管理基本特征,建设与运行过程的特殊性及其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实施重点稽查,规范全市水电生产行业纳税秩序

  据调查统计:

2005年洪江市水电生产行业已管户数43户,入库地方税收77万元。

其中城建税4.7万元,教育费附加3万元,印花税1.1万元、企业所得税39.7万元,个人所得税28.8万元;2006年通过清查规范已管户数95户,入库地方税收168万元,增长281%。

其中入库城建税16万元,教育费附加12万元,印花税元1万,企业所得税77万元,个人所得税62万元;2007年1-11月通过行业税收精细化管理和重点稽查,已管电站达105座,并制作了《洪江市水电生产行业税源分布图》《洪江市水电生产行业征管办法》。

查补入库以前年度税款122万元。

其中查补入库城建税11万元,教育费附加13万元,印花税7万元、企业所得税45万元,个人所得税46万元。

  因此对水电生产行业实施重点稽查,将会产生明显的税收征管效应。

  

(二)做实税法宣传,培养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改善税收征管现状,在某种程度上像交通规则,依赖于人们自觉遵从税法。

而加大税法宣传是培养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有效途径。

一是调整宣传方法。

将耳听的广播、眼看的公告、电视讲话等泛泛性宣传与一对一、点对点针对性宣传并重。

即由税政部门将水电生产行业有关税收政策制成规范统一,既具有辅导作用又具有法律作用纳税事项告知文书,通过税收管理员发送至每座电站法人。

让纳税人对纳税告知事项在思想和行为上迅速产生影响,增强税法遵从度。

二是调整宣传重心。

大力宣传税法威慑力、稽查针对性、依法建账、诚信记账的重要意义。

  (三)加大部门协作配合力度,做好信息交换工作和委托代征工作。

一是加强与工商、水电行政管理部门协作,准确即时取得水电企业注册户籍信息;二是加强与供电、银行、国税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建立企业财务信息共享机制,准确获取水电企业每月电费结算信息。

三是与国家电网、地方电网公司建立委托代征关系,对个人独资、合伙以及财务不健全水电站,按核定征收率,委托电网公司代征合伙和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财务不健全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四)开展纳税评估、加强税收日常征管。

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掌握水电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电量数据,定期与供电、银行等部门进行信息比对。

对纳税不正常的企业按季进行评估,通过纳税评估,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观念,促使纳税人按时申报纳税。

在日常征收管理中,一是组织力量对辖区水电企业进行调查,掌握电站工程投资情况、年生产(销售)电量、企业管理、生产人员数量、企业财务核算方式等基础信息。

二是按“拟建”、“在建”、“已投产”建立三类水电企业户籍档案库。

根据“拟建”把握辖区水电税收长远发展态势;根据“在建”把握装机容量和辖区水电税收规模;根据“已投产”,划分重点税源,实跟踪管理。

  (五)设置预警值,建立行业税源监控机制。

组织力量对水电行业流转税税负率、收益税税负率、综合税负率进行调查认证,并将认证结果作为行业税负预警值,以行业税负预警值监控行业税源。

  作者系湖南省洪江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广东信宜市(县级)地处山区,地域广阔,雨量充沛,河溪密布,水力资源丰富,小水电站行业比较发达,目前全市拥有大大小小的小水电站近千家,其中上网售电的271家(其余是自给自用或用于碾米等农产加工,不对外售电),近年年均发电量约4.3亿千瓦时,销电收入约1.8亿元,实现国税、地税收入1700多万元,成为该市独特的支柱产业之一。

   该市小水电站地处深山老林,交通不便,大小不一,售电对象单一(除一家售电给阳江市的阳春县外,全部销售给南方电网信宜市电力局),生产流程简单,成本容易核算。

信宜市地税局根据这一特点,经过长期的摸索和实践,从2006年开始实行了"集中管理,统一代征,属地分解,汇算清缴"的税收征管模式。

   集中管理,就是将全市所有上网电站集中城区分局,由城区分局水电税收管理组专职管理,建立电站征管总台帐和明细台帐,健全和完善征管档案,做到一站一档。

水电税收管理组又分若干管理片,每个管理员管理一片,具体负责电站纳税申报管理、涉税事项审核和征管台帐、征管资料档案建立、健全和管理工作。

组内管理员之间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实行AB角制度(A休假或出差,由B负责A的工作,B休假或出差,由A负责B的工作)。

需要到电站进行调研、检查、取证、审核时,管理组人员就集体行动。

为解决征管资料或文书的传递问题,能够通过互联网传递的,就尽量用互联网传递,无法通过互联网传递的,就通过省局大集中系统或OA办公自动化系统传到电站所在地的税务分局,由税务分局负责送达,确实需要到电站工作的(如检查、取证、资料审核),管理员才到电站工作。

   统一代征,就是由城区税务分局委托信宜市电力局代征各种税款。

即:

将电站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售电收入与收入应税所得率计算)、个体电站的个人所得税(按售电收入与个人所得税行业带征率计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售电收入、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和城建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计算)折合成综合预征率,由电力局在每月支付电费时按支付的电费金额乘综合预征率代征预征税款,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管理员计算出各电站年度应缴税额进行汇总后分两次于4月和10月送到电力局,由电力局分别在5月和11月支付的电费中代征。

而电站员工的工薪个人所得税,电站代扣后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在城区或所在地税务分局进行全员全额申报。

   属地分解,就是城区分局每月将电力局代征的税款统一解缴金库后,再根据各电站实际缴纳的税款数额按照属地原则分解(只对数字分解,不进行款项划拨)到电站所在地的税务分局,准抵电站所在地税务分局的年度税收任务和当地镇级财政收入的年度任务,以保证电站所在镇已得的财政收益。

   汇算清缴,就是委托电力局代征的电站税款都是预征性质,原则上都要进行年终汇算清缴,特别是企业所得税和一般纳税人电站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实行查帐征收,年终汇算清缴,确实无法查帐计征的,根据《税收征管法》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按不低于预征税额重新核定应缴税额。

汇算清缴或重新核定应补的税款,由电站直接到城区分局申报缴纳。

   实行“集中管理,统一代征,属地分解,汇算清缴”的征管模式后,该市水电行业税收征管取得了显著的效果,2006年实现地税收收入441万元(其中企业所得税为250万元),同比增长63.33%,2007年实现地税收入650万元(其中企业所得税为360万元),同比增长47.39%,今年上半年也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同时,也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和质量,减少征管难度,节约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和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确保了税款及时足额和均衡入库。

此外,还降低了人为因素,减少了征管工作的随意性,促进了地税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达到了税收征管专业化精细化管理的目标。

关于加强小水电行业地方税收管理的探讨

作者:

戴勇日期:

2009年11月10日

 

 

内容提要:

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各行各业对电力的需求越来越大,火力发电由于污染大、所需燃料煤炭属不可再生资源,越来越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

水电作为一种无污染、可持续利用的替代能源,发展前景看好。

我市地处江南丘陵地带,雨量充沛,地势落差较大,非常适宜小水电站的建设,小水电站建设在我市方兴未艾。

为加强小水电行业地方税收征管,2005年我市出台了《萍乡市地方税务局小水电行业税收管理办法》,对加强小水电行业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促进税收增长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宏观税收政策的变化,现行管理办法已不能适用形势的需要,小水电行业地方税收管理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和漏洞急需解决。

本文拟对小水电行业现状及产业特点,行业税收管理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加强行业地方税收管理的对策等方面进行阐述。

因行业相关数据来源上的局限,本文的论证仅以芦溪县为例。

关键词:

小水电现状管理对策

一、小水电行业现状及产业特点

截至2008年底,全县共有小水电站75户,总装机容量3.9万千瓦,设计年发电总量达15078万千瓦,总投资达1.04亿元。

其中装机容量500千瓦时以上的28户,装机容量2.76万千瓦时,占总装机容量的70%;设计年发电总量达10665万千瓦,占设计年发电总量的70%;投资金额为6750万元,占总投资的65%。

在建的小水电站12户,总装机容量3380千瓦时,设计年发电总量达1250万千瓦,总投资达1584万元,其中装机容量500千瓦时以上的2户。

规划中的小水电站31户。

小水电行业生产经营具有以下特点:

(一)投资主体呈民营化。

小水电生产企业经营方式多样,开发的社会化日益成熟,投资主体渐呈民营化趋势。

据统计,全县已注册的75户小水电站中;集体企业3户,有限公司19户,私营独资与合伙企业43户,个体工商户10户。

在建的12户小水电站全部为民营性质。

(二)销售渠道多样。

电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因不能储存,因此它的销售渠道是有特殊性的。

它的正常销售情况主要有三种:

一是销售给本省大电网——电力局;二是销售给地方电力公司,通过地方电力公司的高压线路输送销售(这其中又包括两种,一是直接输送,二是通过升、降压后再输送);三是直接销售给用户(即近区供电)。

最特殊的是“返供电”处理(暂称“返销售”),所谓“返供电”就是在枯水期,小水电站因本身无水发电,必须由地方电力公司或大电网供电以维持正常运转。

我市小水电站主要销售给地方电力公司,但“直供电”、“返供电”方式一定程度存在。

(三)销售单价不一。

芦溪县小水电销售价格在0.18-0.3/每度之间。

分为0.18元、0.23元、0.25元、0.28元、0.30元五个档次。

其中0.23元/度和0.25元/度占90%以上。

(四)经营规模较小。

就芦溪县的水电行业经营规模来看,全部属于小型水电企业,装机都在100-2000千瓦之间。

已投产发电的75户小水电站装机容量在1000千瓦以上的只有12户。

同时在建造方式上,大都是拦河、打洞、筑提,蓄水量少。

已建成和在建的87个小水电站中除4个电站为坝后式外,其余都属于引水式电站,发电量多少除计划调控外,很大程度上是凭自然降雨,生产季节性强,靠天吃饭,雨量少的季节一般都处在接近半负荷运转状态。

(五)财务核算不够规范。

各小水电站绝大多数属于民营经济性质,一般采取集资入股的方式。

企业所有者及股东本身对财务知识基本不懂,大多聘用当地财会人员,这些财会人员业务素质较低,有的小电站为节约成本干脆由股东或家族成员兼任会计,导致小水电企业整体财务核算水平不高,白条或自制凭证入帐的现象较为普遍。

(六)行业利润较高。

小水电项目属于资源型工业,运行管理比较简单,具有经济效益好、回报稳定、风险小等特点。

投资小水电项目,在建设初期,虽然一次性投入较大,但在后期的运行过程中,只是管理维护,其他开支不大,经营成本低。

据调查,正常情况下小水电企业利润率在20-30%左右,个别甚至达到40-50%。

二、小水电行业地方税收管理现状

小水电站从兴建到投产经营涉及多个地方税种的征收管理:

一是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建筑营业税,砂石资源税,合同印花税,承建单位的企业(个人)所得税;二是生产经营中涉及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含股东分红、股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小水电站建筑工程税收的纳税主体是建设施工方且未统计在小水电行业税收内,本文主要就小水电行业生产经营地方税收管理进行阐述。

(一)征收方式认定情况。

全县大部分规模以上(销售收入)小水电企业实行查帐征收,企业(个人)所得税实行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部分规模较小、核算不健全小水电企业所得税实现定率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现为15%,所得税征收率现为3.75%;个别规模非常小的小水电企业实行定额征收。

(二)行业税负情况。

2008年全县小水电行业实现销售收入4495万元,征收地方各税583万元,同比增长5%,地方税收负担率为12.97%,企业所得税负担率为10.76%,地方税收负担变动率为21.73%。

其中:

装机容量1500KW以下小水电企业2008年自报销售收入合计1052万元,缴纳地方各税39.08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32.55万元,地方各税负担率为3.71%,地方税收负担变动率为-24.28%,企业所得税贡献率为3.09%,企业所得税贡献变动率为-34.99%;装机容量1500KW以上小水电企业2008年自报销售收入合计3443万元,缴纳地方各税544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451万元,地方各税负担率为15.81%,地方税收负担变动率为11.88%,企业所得税贡献率为13.1%,企业所得税贡献变动率为2.95%。

从上可看出,装机容量1500KW以上小水电企业纳税总额占到该行业纳税总额的93%,小水电行业税收的增长主要靠规模以上小水电企业的拉动。

1500KW以上小水电企业企业所得税贡献率平均为13.1%,远远高于全市该行业3.75%的企业所得税贡献率,主要原因是黄洲、长丰小水电公司均是由集体企业改制后的有限责任公司,为当地的支柱企业,除规模效应体现利润水平高外,当地政府对其财政贡献要求也较高,税收负担率每年呈上升趋势;1500KW以下小水电企业企业所得税贡献率平均为3.09%,低于全市该行业3.75%的企业所得税贡献率,剔除企业经营规模小、管理水平较低等客观因素外,不排除部分税收管理员责任心不强,对企业的征收方式鉴定、纳税申报等工作把关不严,巡查巡管不到位,以及未深入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等原因,导致部分规模较小小水电企业税负偏低。

三、小水电行业地方税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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