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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武汉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2基本术语

2.0.1容积率

在一定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2.0.2建筑密度

在一定范围内,各类建筑外轮廓的垂直投影线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2.0.3建筑面积

指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0.4开间

建筑物纵向两个相邻的墙或柱中心线之间的距离。

一般也是指房间的宽度。

2.0.5进深

建筑物横向两个相邻的墙或柱中心线之间的距离。

一般也是指房间的长度。

2.0.6层高

建筑物各楼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

对于平屋面,屋顶层的层高是指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上表面)的高度;对于坡屋面,屋顶层的层高是指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坡屋面的结构面层(上表面)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2.0.7室内净高

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

2.0.8自然层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9标准层

平面布置相同的楼层。

2.0.10设备层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等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2.0.11避难层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2.0.12夹层

位于建筑自然层内的局部楼层,未形成完整楼层结构但属于建筑整体结构的一部分。

2.0.13架空层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14门厅

位于建筑物入口处,用于人员集散并联系建筑室内外的枢纽空间。

2.0.15门廊

建筑物入口前有顶棚的半围合空间。

2.0.16门斗

建筑物入口处两道门之间的空间。

2.0.17走廊(走道)

建筑物中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8连廊

连接建筑之间的走廊。

2.0.19挑廊

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2.0.20中庭

建筑物中贯通多层的室内空间。

2.0.21庭院

附属于建筑物的室外围合场地,可供人们进行室外活动。

2.0.22回廊

围绕中庭或庭院的回形走廊。

2.0.23天井

被建筑围合的露天空间,主要用以解决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

2.0.24设备用房

独立设置或附设于建筑物中用于设置建筑设备的用房。

2.0.25设备平台

供空调外机、热水机组等设备搁置、检修且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空间不相连通的对外敞开的室外空间。

2.0.26过街楼

跨越道路上空并与两边建筑相连接的建筑物。

2.0.27骑楼

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

2.0.28建筑物通道

建筑底层为道路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建筑空间。

2.0.29地下室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房间。

2.0.30半地下室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房间。

2.0.31围护结构

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2.0.32幕墙

由金属构架或板材组成的,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的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

2.0.33落地橱窗

突出外墙面根基落地的橱窗。

2.0.34阳台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使用者进行活动和晾晒的室外空间。

2.0.35雨篷

建筑出入口上方为遮挡雨水而设的部件。

2.0.36飘窗

与建筑室内相连通,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2.0.37挑檐

建筑屋盖挑出墙面的部分。

2.0.38变形缝

防止建筑物在某些因素作用下引起开裂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

2.0.39屋(顶)盖

建筑物顶部起遮盖作用的围护部件。

2.0.40自动扶梯

以电力驱动,自动运送人员上下楼层的阶梯式机械装置。

2.0.41自动人行道

以电力驱动,水平或斜向自动运送人员的步道式机械装置。

2.0.42酒店式公寓

提供酒店式管理服务的住宅。

2.0.43酒店式办公楼

以酒店经营模式管理的,平面形式参照客房布置,兼有办公和居住功能的办公建筑。

2.0.44公寓式办公楼

由一种或数种平面单元组成,单元内设有办公、会客空间、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方面的办公建筑。

2.0.45套型面积

套内面积与本层公摊面积之和(不含阳台面积)。

公摊面积计算公式如下:

每套房的公摊面积=本层的总公摊面积/本层套内总面积*每套套内面积。

2.0.46入户花园

一种是作为套内面积设计,是进入入户门后连接房屋客厅、厨房等部位的一个相对独立的过渡空间;另一种是作为共用部位设计,在入户门以外,与楼梯间、电梯间相连接的部位,两种功能设计的入户花园均不能超过两面围合。

3面积计算规则

3.0.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幕墙)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1条款)

1建筑物(夹层)层高在2.2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米者应计算1/2面积。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米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米至2.1米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米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3.0.2居住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3.2米且小于等于4.5米;办公、酒店建筑的标准层层高大于4.5米且小于等于5.4米时,建筑面积按下式计算:

(武汉市2004年技术管理规定要求)

S=s×H/h

(S:

计算建筑面积s:

本层建筑面积H:

设计层高h:

规定层高)

3.0.3居住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5米且小于等于5.4米;办公、酒店建筑的标准层层高大于5.4米且小于等于6.6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建筑面积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参照北京、天津等地方规定)

3.0.4架空层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l/2计算。

当架空层作为公共通道、休闲廊、景观透视等功能使用,低于规定层高的,应计算l/2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反之,架空层内除电梯井、门厅、过道、楼梯间等围合部分须按全部面积计入容积率外,开敞空间应计算全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

(武汉市原有地方规定,容积率奖励政策,以及参照广州、连云港、杭州、重庆等地方规定)

3.0.5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米者应计算l/2面积。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5条款)

地下室、半地下室除作停车、设备用房使用外,作其他用途使用时均应计入容积率。

(参照广州市、杭州市相关规定以及武汉市地方规定)

3.0.6由于地形高差等原因,建筑地下部分为非全掩埋,地下部分只要露出地面,均应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3.0.7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米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米至2.1米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米时不应计算面积。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l/2计算。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4、3.0.12条款)

3.0.8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并计入容积率,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

层高在2.2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米者应计算l/2面积。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9条款)

3.0.9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米者应计算1/2面积。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10条款)

3.0.10建筑物的门厅、大厅、中庭、内廊等不受层高度控制,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层高在2.2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米者应计算1/2面积。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7条款以及福建省相关规定)

3.0.11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门廊、挑廊、走廊、连廊、回廊、挑檐,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米者应计算1/2面积。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11条款)

3.0.12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米者应计算1/2面积。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13条款)

3.0.13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15条款)

3.0.14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17条款)

3.0.15满足阳台设计要求的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18条款以及武汉市对阳台的设计要求规定)

阳台不管其上盖高度为几个自然层高,均应计算建筑面积。

3.0.16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米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16条款)

3.0.17满足飘窗设计要求的,不应计算面积。

当窗台高度小于0.45米且高度大于2.2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当窗台高度小于0.45米且高度小于2.2米者应计算1/2面积。

(参照广州、杭州等地方规定)

3.0.18满足设备平台设计要求的,不应计算面积。

反之,则应计算建筑面积。

(参照广州地方规定)

3.0.19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19条款)

3.0.20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20条款)

3.0.21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23条款)

3.0.22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米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

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l/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6条款)

3.0.23建筑附属构件及装饰构架满足设计要求的,不应计算面积。

反之,则应计算建筑面积。

(参照广州市相关规定)

3.0.24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米者应计算1/2面积。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14条款)

3.0.25下列项目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24条款以及房产测量相关规范)

1建筑物通道及骑楼与过街楼的底层。

2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3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4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宽度在2.1米及以内的雨篷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挑廊、檐廊等。

5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6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7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8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9天井、岗亭、警亭、书报亭等。

10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11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12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变形缝。

13挑楼、挑廊、檐廊和阳台等的底板在下层的投影部位。

(例:

二楼是阳台,阳台正下方一楼若也是阳台,只要它不是个围合的空间都不计算面积,只适用在一楼的)

14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无论是否利用的。

3.0.26建筑项目设计方案中出现国家规范或本规则之外难以界定的情况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其方案的合理性,以专家论证结论作为方案审查的参考依据。

附录1层高的规定

1商住楼及住宅区内的小型商业建筑及配套首层层高不得超过5.1米,二层及以上层高不得超过4.8米。

2居住建筑的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3.2米,且最低不得低于2.8米,最高不得超过5.4米。

3办公、酒店建筑底部的配套及商业建筑首层层高不超过6.0米,二层及以上层高不超过5.4米。

4办公、酒店建筑的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4.5米且最高不得超过6.6米;其中公寓式办公楼及酒店式办公楼标准层高最低不得低于3.3米。

5单一空间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酒店、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层高不得超过9.0米。

单一空间2000平方米以内的商业建筑层高不得超过6.0米。

(参照连云港相关规定)

6架空层作为公共用途的公共通道、休闲廊、景观透视等功能使用时,不计入容积率且层高不得低于4.2米。

(武汉市原有地方规定,容积率奖励政策,以及参照广州、连云港、杭州、重庆等地方规定)

7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为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低于2.2米。

8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厂房、实验室、轨道交通站、展示厅、综合会议厅、体育馆、影剧院等建筑的层高依据使用功能及工艺设备的具体情况确定。

9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错层式住宅的起居室(指客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不列入超层高控制范围。

附录2相关设计要求

1居住建筑的阳台等附属设施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阳台、入户花园等附属设施水平投影面积的总和不得超过单套套内建筑面积的15%。

(2)凹阳台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8平方米且其进深不得大于2.4米。

(3)凸阳台和复合型阳台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10平方米且其进深不得大于2.4米。

(目前我们核算阳台面积的时候不用管进深的长度)

入户花园、空中花园等附属设施面积要求同阳台。

办公建筑、商业建筑、工业建筑等的阳台、空中花园等依据具体情况确定。

2飘窗的窗台高度(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不得少于0.45米且突出外墙宽度不得超过0.75米。

3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

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

4设备平台的设计要求(参照宁波市关于统一建筑飘窗及设备平台规划审查的通知)

(1)居住建筑、公寓式办公楼、酒店式办公楼用于集中放置空调外机等的设备平台每套仅限一个,且水平投影面积不得超过4.0平方米。

(2)每居室配置设备平台的面积按1.0平方米标准计,每套住宅用于放置分体式空调外机的设备平台数量不得超过居室个数。

(3)办公建筑、商业建筑、工业建筑等的设备平台依据具体情况确定。

5除建筑入口雨篷外,建筑附属构件及装饰构架(如室外空调机搁板、花池、构造板等)应飘出建筑结构外围、无维护结构,且净深不应大于0.75米。

(参照广州市规划局贯彻实施《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办法)

6跃层式住宅客厅、餐厅上空楼板开洞部分面积不得大于本层建筑面积的30%。

(参照福建省住宅建筑层高和面积等有关设计问题的暂行规定)

 

补充:

面积计算中几个细节性问题

(一)层高

目前,建筑层高控制均是按照《草案》规定执行的,《草案》对住宅、办公的标准层层高以及首层层高等作了规定,因在实际方案设计中存在建筑功能设计的多样性与个性化,应对一些新的问题加以明确。

1.居住建筑层高

《草案》规定住宅建筑的层高不超过3.0米。

随着高层住宅建筑的不断增多、住宅品质的不断提高及结构、设备设计的要求,建议居住建筑的标准层层高确定为不宜大于3.2米,且最低不得低于2.8米。

2.办公、酒店建筑层高

《草案》规定,办公、酒店的标准层层高不宜大于4.5米,建议公寓式办公楼、酒店式办公楼、公寓式酒店标准层高确定为最低不得低于3.3米且不宜大于4.5米。

另外,在实际设计中,部分楼层因为功能需要,如入口大堂、大厅、会议厅、餐厅、厨房以及总统套房等功能时,建议此部分楼层的建筑层高不受标准层层高的限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3.建筑无标准层

目前,为凸出建筑特色与风格,部分建筑不存在标准层,使得建筑层高无法控制,建议按照建筑功能相对应的建筑层高予以控制。

(二)地下室

地下室无论作为何种用途,均应计算建筑面积。

当作为商业、仓储等功能时(车库、设备用房除外),还需计入容积率。

由于地形高差等原因,建筑地下部分为非全掩埋时,建议以规划方案确定的室外地形设计标高为参照判断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三)阳台

《草案》规定,阳台等水平投影面积的总和不得超过单套套内面积的15%、进深不得大于2.4米且凹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8平方米,凸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10平方米。

国家规范中规定,进深是指建筑物横向两个相邻的墙或柱中心线之间的距离。

但在实际设计中,往往会因为建筑朝向、间距、户型等因素,进深一般会大于2.4米,而且国家规范对于阳台的面积、进深都没有强制性规范条文,建议在控制阳台面积的同时,不再控制阳台进深,在建筑退让、间距及日照分析等方面应严格控制。

另外,对于套型面积大于90平方米的住宅,建议只控制阳台水平投影面积占套内面积的比例,不再控制单个阳台的面积与进深。

(四)设备平台

国家规范规定,建筑室外空调机搁板不计算建筑面积,但是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以及对建筑外部立面、环境的要求,往往会在建筑内部设计专门的平台放置设备,建议设备平台个数不超过居室(客厅、卧室)个数,而且每个居室设备平台面积不宜大于1.5平方米。

对于集中布置的设备平台,面积不宜超过每个平台控制面积的总和,即设备平台面积=1.5*居室个数。

(五)设备层、避难层

根据规范设计要求设置的设备层、避难层,建议不计算建筑面积。

(六)骑楼

2005年7月1日实施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规定,建筑物的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不应计算面积,但是对于骑楼、过街楼没有明确的解释,实施性、可操作性不强。

2009年12月1日实施的《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50504-2009)中规定,骑楼是指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过街楼是指跨越道路上空并与两边建筑相连接的建筑物。

因此规划方案中只要有满足骑楼、过街楼设计要求的部分,建议其底层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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