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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项目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

********项目住宅建筑工程

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签约日期:

2003年6月日

花园城(三期)住宅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

立约双方:

建设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由上海****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报“*****小区”项目,已经虹计投字(2001)第111号《关于花园路、中山北一路地块建设商品住宅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批准同意实施。

本工程采用扩初图公开招标方式,由乙方中标承建。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双方责任,加强合作,确保本工程的顺利实施,经双方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本合同各项条款的对象主体为花园城(三期)小区。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建筑面积:

约59165平方米

3.工程内容:

8幢住宅单体、1座独立地下车库及小区总体的全部土建与安装工程(部分甲供设备除外),8幢单体中除1#、2#楼为高层外,其余均为小高层。

4.工程地点:

中山北一路63号

5.设计单位:

上海海珠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6.施工监理单位:

上海三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第二条承包范围和方式

1.承包范围:

1.1.甲方提供的招标文件及*****项目1#、2#、3#、4#、5#、6#、7#和8#住宅单体及1座独立地下车库施工图所包含的建筑安装工程(包括桩基工程)。

1.2.*******项目暂未出图的总体及附属工程。

1.3.绿化及局部住宅室内二次装修工程。

1.4.规划红线内的各专业施工单位管理配合及配套单位的协调配合。

1.5.协调处理工程相邻单位及行业管理单位的关系。

2.承包方式:

2.1.乙方包工包料,不得转包。

乙方分包项目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2.2.乙方如发生擅自转、分包及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15日内,清理场地,搬出现场。

否则甲方有权采取一切措施进行处理,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施工工期

1.合同工期:

1.1.本工程总工期(包括小区下水道工程)确定为480日历天。

从2003年6月25日起开工至2004年10月24日竣工。

开、竣工日期以乙方送交的开、竣工报告日期并经甲方代表同意为准。

1.2.本工程1#、2#、8#住宅单体从开始压桩到±0.000以上2/3结构封顶工期为5个半月。

2.工期变更及相应处罚:

2.1.延期开工:

2.1.1.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乙方如不能按时开工,应在规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甲方代表在3天内答复乙方。

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2.2.暂停施工:

2.2.1.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或施工监理征得甲方代表同意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

乙方按甲方要求或施工监理要求停止施工后,应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在实施甲方代表或施工监理处理意见后应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或施工监理批准后继续施工。

甲方代表或施工监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暂停施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3.如遇下列情况,工期可相应顺延:

2.3.1.因设计重大变更、修改、补图等经双方协商而增加的工期。

2.3.2.遇不可抗力所延误的工期(以气象部门公布的情况为准)。

2.3.3.因供电局、自来水公司原因而停电、停水一周累计达八小时以上而延误的工期。

2.3.4.因甲方指定分包单位拖延的工期。

2.3.5.因甲方及周边环境原因造成第一个住宅单体压桩起始时间与最后一个住宅单体压桩起始时间相隔大于两个月。

2.3.6.本合同规定的工期可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

2.3.7.乙方在上述情况发生后5天内,应就延误的工期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予以确认答复,如甲方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如乙方未在上述情况发生后5天内提出工期延误报告,视作乙方放弃工期延误请求。

非上列情况而造成的工程不能按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4.由于乙方原因总工期每推迟一天,甲方按本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二罚乙方。

当延迟超过30天后,甲方有权另请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由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四条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等级与处罚:

1.1.本工程竣工验收要求工程质量一次性验收合格率为100%。

1.1.1.如未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率100%时,乙方按总建筑面积以10元/平方米罚款支付给甲方。

1.2.乙方在合同签定后3天内支付给甲方履约保证金,数额为叁佰万圆整,小写为300万元整,由甲方监管,并随工程进度及质量检验的情况逐步反还乙方,至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时反还完毕。

2.工程验收及处罚:

2.1.本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规程)为国家、行业及上海市颁布的现行有效的工程建设标准。

2.2.本工程应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2.1款所述技术规范(规程)所规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施工图及其说明书等进行验收,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必须在限定时间内返工,返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延长。

2.3.甲方委托上海三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责对本工程质量进行监理。

单位工程质量等级的评定按《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实施细则》执行。

2.4.施工中,乙方应根据甲方代表或施工监理的要求,随时提供有关的技术记录资料,接受甲方代表或施工监理人员的检查,质量不合格的,则按甲方或施工监理要求及时进行整改、返工,并自行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工期不予延长。

2.5.上述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因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延长。

2.6.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应准备验收记录,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和施工监理参加。

通知内容应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验收合格,甲方和施工监理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

未经甲方代表和施工监理认可,乙方自行进行下一道工序,甲方和施工监理有权通知乙方返工或采取必要手段检测,不论检测复查结果如何,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工期损失也由乙方负责,无论甲方及施工监理是否进行验收,当其对已隐蔽工程重新提出检验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合格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则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相应顺延;若检验不合格,则乙方承担发生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质量保修:

3.1.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

乙方应在本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甲方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3.2.质量保修的内容。

质量保修内容按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3.3.质量保修期限。

质量保修期自甲方代表在最终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之日起计算。

保修期限按国务院第279号令“第六章第四十条”规定的各项最低年限相应延长一年。

3.4.质量保修的具体实施要求。

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甲方通知乙方返修: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2天内前来进行修缮,修缮工作须得到业主和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的书面认可;如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乙方应在接到保修通知后立即到现场抢修;如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未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前来修缮或同一部位经乙方返修2次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甲方有权委派他人返修,由此产生的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保修金不足的,不足部分由乙方在30天内一次付清。

3.5.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方可经过甲方向乙方追溯责任。

3.6.质量保修金:

质量保修金按本工程结算总造价的3%预留给甲方,剩余保修金按4年均量返回乙方,第5、6年虽不留保修金,但乙方仍负责免费保修2年及承担因质量问题造成的赔偿。

第五条合同价款

1.合同价款:

1.1.本合同价款暂估为:

人民币壹亿零捌万柒仟贰佰零伍元整,小写100087205元(已税后下浮6%),其中土建为:

75399905元;安装为:

9233899元;开办费109266元(包干使用)。

1.2.乙方必须在进场施工之日起45天内根据施工图及图纸会审记录编制并提交施工图预算,报经甲方审核并税后下浮6%后确定的审定预算额作为进度款的支付依据。

1.3.本工程除本合同明确为包干价(如开办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的造价在竣工后按实结算。

2.预决算编制依据:

《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一九九三)》、《上海市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一九九三)》、《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上海市单位估价汇总表(一九九三)》、《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预算定额(一九九三)》、《上海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一九九三)》,甲乙双方确认的税后下浮率6%以及相应的取费标准和上海市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

3.工程量增减的调整原则:

3.1.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及现场签证等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在竣工决算时统一按实调整。

3.2.实际钢材用量与定额规定用量相差在±5%(含±5%)以内的,不做调整;超过±5%的部分按定额规定进行调整。

实际用钢量应在结构封顶后半个月内由乙方提交钢筋及预埋铁件放样清单报送甲方代表进行审核。

甲方在收到乙方资料之日起30天内完成审核工作(不包括甲乙双方核对的时间)。

审核后的含钢量在竣工结算时一并计入。

4.开办费是指完成本工程所必须发生的,但没有计入定额直接费、其它直接费和综合间接费内的费用。

本工程开办费内容含:

4.1.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必须达到安保体系认证工地、标化工地验收标准);

4.2.技术措施费:

4.2.1.本工程施工场地内所牵涉到的原公共建筑、树木、道路、桥梁、管道、电力、通讯等设施的加固、保护等措施费。

4.3.二次驳运费,堆高费(包括桩、材料、制品等)

4.4.赶工措施费

4.5.工程提前竣工费

4.6.特殊条件下施工增加费:

4.6.1.冬雨季期间施工,为了确保工程质量所采取的各种技术措施费及工效降低所发生的费用(按国家规范要求掺加混凝土防冻剂的除外)。

4.6.2.地下不明障碍物、陆上交通干扰而发生的施工降效费用。

4.6.3.必须在夜间连续施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施工技术费用及申请夜间施工许可证等办理证照的费用。

4.6.4.其他非正常施工条件下,采取的特殊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4.7.代办费用

4.8.特殊产品保护费(因甲方要求对某些产品所采取的特殊保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定额中的一般产品保护费)。

第六条付款方式

本工程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建筑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支付工程款,具体规定如下:

1.本合同自签订生效后之日起10天内,甲方预付当年建安工程费用的30%,作为乙方的进场费用及工程备料款,即1000万元*30%=300万元。

2.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于每月25日按当月完成工程量做好月度工程量报表,经现场监理签字后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接到报告后5天内按实加以确认(以下简称计量)。

并在计量第五个24小时前通知乙方,乙方应为计量提供方便并派人参加。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甲方自行进行的计量结果视为有效,作为拨付进度款的依据。

甲方不按时间通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甲方代表在接到报告后6天内进行计量,或甲方代表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从第七天起,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测算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当月工程进度款一经核定或确认(税后下浮6%),于下月5日前后将该进度款支付给乙方(遇法定节假日则相应顺延)。

3.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

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第2款”原则确定的月度工程量的85%,作为当月进度款支付予乙方。

4.当甲方预付的工程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的总和达到审定预算额的85%时,不再按进度付款,按本合同“第六条第5款”约定付款。

5.剩余工程款待甲方会同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乙方按规定对工程验收合格并报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完成备案并与物业完成交验手续后,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确定工程造价的原则,预留工程最终造价的3%作为保修金后,于31天内付清余款。

6.如甲方在上述31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32天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

第七条合同组成

下列文件构成整个合同不可分割的整体,各文件相互补充:

1.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及纪要(包括竣工验收前,甲、乙双方签订的质量保修书);

2.本合同条款;

3.施工图、设计变更通知书、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记录,现场签证、技术核定单。

4.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及询标记录;

5.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

第八条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1.甲方在开工前提供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其他须由甲方办理的证件和批准手续。

1.2.甲方在开工前负责提供施工用水、用电,将水源、电源接至施工现场边缘。

1.3.甲方向乙方免费提供10套(其中3套为编制竣工图用)施工图,如乙方需要增加施工图套数,则所需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4.甲方在开工前,组织各相关单位进行设计图纸交底工作。

1.5.甲方代表,施工监理单位按工程进度,对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进行中间检查、验收签证以及组织竣工验收。

1.6.甲方按商定的时间提供规定的甲供设备及材料。

1.7.开工前,甲方应书面提供本工程的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

1.8.甲方应提供现场地下管线图纸。

1.9.按合同规定履行付款义务。

1.10.甲方应负责提供施工现场进出口及施工临时排污出口位置各一处。

2.乙方责任:

2.1.桩基工程施工前五天,乙方应根据地质勘察报告及场地实地周边情况编制详尽的桩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报甲方审核确认。

2.2.乙方应在进场后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含总进度计划),经甲方代表会同施工监理批准后,作为此后施工中质量、安全、进度及成本管理的依据。

2.3.乙方应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实施后果负责。

2.4.乙方应负责按照图纸、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施工规范以及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2.5.乙方应派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由甲方组织的设计图纸交底工作并做好记录。

2.6.乙方应免费提供甲方与监理单位现场办公及住宿设施。

2.7.乙方应于每月二十五日向甲方及施工监理提供下月度工程进度计划与本月度形象进度和相应的统计报表。

对于基础隐蔽验收报告、主体结构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工程事故报告等均应及时提供。

2.8.乙方应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建筑垃圾等有关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因其责任造成的相应的罚款。

2.9.在工程竣工、交付甲方完毕之前,乙方负责承担所有已完工程和成品的保护工作,在此期间如发生损坏,由乙方承担修复责任,工期不得顺延。

2.10.根据甲方提供的施工水源、电源,乙方负责安装水表和电表,施工中的用水、电费由乙方支付,甲方按定额用量及相应规定补差。

2.11.乙方对甲方指定分包的工程应全面履行总承包管理、配合、协调和服务职责,提供材料、设备堆放场地,承担分包单位的生活设施及临时水电、垃圾外运、脚手架、材料垂直运输等费用。

2.12.乙方应按照甲方指定的作业区域进行施工活动。

未经甲方同意施工中不得破坏周围道路、建筑成品和地上、地下设施,如有破坏,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引发的全部费用及赔偿。

2.13.乙方在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能用已有施工机械处理的,由乙方负责处理,费用及工期不计;不能用施工机械处理的,应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应在收到通知的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

甲方承担处理措施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14.治安、保卫、环卫、消防等施工中一切事宜,乙方应按照工程所在地的法规办事,符合各类管理要求,并承担因其原因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2.15.乙方应做好施工记录,编制竣工资料,及时填报各种分项工程检验评定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做好分部工程检查验收,按技术规程要求向甲方提供各种技术检查报告。

2.16.乙方可对工程提出合理化建议和设计修改意见,经甲方、设计部门同意后变更施工,尽可能将问题解决在施工之前。

2.17.按规定办妥须由其负责投保的各类保险,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2.18.乙方应按本合同“第四条第3款”规定履行保修义务。

3.本工程施工期间,甲方委派沈志明同志(工程主任)为驻工地代表,乙方委派严如福同志(项目经理)为驻工地代表,全面负责本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及各种技术和经济问题的处理,并作出各种有效签证。

3.1.乙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经甲方代表书面同意,并取得设计单位认可,采用技术核定单的形式进行认定。

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需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图纸,并由甲方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单,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

因变更而造成的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

3.2.甲方代表对由乙方代表提出的各种技术问题、隐蔽工程和工程量增减等问题的处理,在坚持量价分离原则及监理分管工程师、甲方分管工程师和甲方预算工程师、甲方现场代表签字齐全的前提下,作出最终有效签证。

3.3.甲方代表可委托监理工程师承担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托,委托和撤回均应提前5天书面通知乙方。

3.4.甲方代表或工程总监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3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

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乙方未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的,视作乙方放弃此权利。

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或工程总监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或施工监理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

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5.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

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赔偿乙方有关的损失。

若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则视作乙方自愿放弃此权利,甲方将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不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不赔偿乙方相关的任何损失。

3.6.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3.7.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

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并弥补延误的工期。

3.8.甲方如因工作需要调整委派驻工地代表(工程主任)人员时,必须事前2天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乙方。

3.9.乙方派驻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阶段未经甲方代表书面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变更(人员名单明细表报甲方)。

3.10.甲方代表可以提出替换其认为不称职的乙方派驻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乙方如无正当理由应及时替换。

第九条设备及材料

1.甲方对本工程部分重要分项工程采取核材和核价的方式执行,即乙方采购该部分材料前,均应得到甲方代表对材料及其价格的书面确认(报送应比进场计划提前15天)。

这些材料包括大理石、外墙面砖、地砖、防水材料、木扶手等。

如乙方不同意甲方核定价,甲方可以以所核定的价格自行采购或指定分包,乙方按分包工程造价(甲方及审计单位确认)的税前价乘以总包管理配合费率(3.5%)计取总包管理与配合费;如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确认要求,或在甲方书面确认前擅自使用该材料则甲方不再进行确认工作,同时甲方可要求乙方拆除已使用的该材料或由甲方自主确定该材料价格计入结算,乙方无条件接受。

2.门窗、外墙涂料、阳台拦板等分项工程,由乙方与甲方指定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乙方在分包工程造价(甲方及审计单位确认)的税前价基础上收取3.5%的总包管理与配合费。

3.本工程中室内精装修工程由乙方与甲方指定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乙方在分包工程造价(甲方及审计单位确认)的税前价基础上收取3.5%的总包管理与配合费。

4.智能化弱电系统、管道纯净水、消防系统及强变配电系统、电梯、绿化等专业性较强的分项工程或其它市政、公用事业三产部门实施的工程,乙方免收总包管理、配合、协调和服务费,并给予现场积极的配合(分包单位的水电费用由甲方、乙方、分包单位在施工中另行协商并在本工程结算中计入)。

5.本工程桩基工程按单价1450元/m3包干并计入单体结算。

此单价包括压桩机械进出场费、打桩场地铺渣费、压桩费、桩接头、桩制品费、所有费率和税金以及其它一切完成本桩基工程所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地下障碍物的破除、定额中规定的截桩、凿桩及桩头锚入基础内的钢筋费用)。

6.设备及材料单价的确定原则:

6.1.本合同设备及材料单价以施工期间《上海建设工程标准与造价》的‘市场指导价’与‘定额配套综合价格参考信息’平均价为准。

其中商品混凝土、钢筋、主体用砖及砌块单价以主体结构施工期间《上海建设工程标准与造价》的‘市场指导价’与‘定额配套综合价格参考信息’平均价为准。

6.2.凡在《上海建设工程标准与造价》的‘市场指导价’与‘定额配套综合价格参考信息’中列出的,按此价执行。

6.3.凡在《上海建设工程标准与造价》的‘市场指导价’与‘定额配套综合价格参考信息’中未列出的,乙方须根据设备及材料进场计划提前15天将相应的规格、品牌、生产厂家及单价报送甲方代表进行确认。

7.设备及材料参加总价下浮的办法:

7.1.凡在《上海建设工程标准与造价》的‘市场指导价’与‘定额配套综合价格参考信息’中列出的,参加总价下浮:

7.2.凡在《上海建设工程标准与造价》的‘市场指导价’与‘定额配套综合价格参考信息’中未列出的,由乙方报送、经甲方代表进行确认的,其材料价不参加总价下浮。

8.乙方采购的工程设备及材料,按施工图和有关协议包干使用,节超自负:

8.1.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甲方代表与施工监理有权随时抽检其质量。

8.2.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要求,并具有质保书及相关保证资料。

否则甲方代表有权不准在其工程上使用,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3.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应在到货前24小时通知甲方代表或施工监理准备验收。

对与设计和规范及甲方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或施工监理有权拒绝验收,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或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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