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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成膜泡沫灭火剂标准

水成膜泡沫灭火剂GB17427

水成膜泡沫(AFFF)灭火剂  aqueousfilmformingfoamextinguishingagent

  以碳氢表面活性剂与氟碳表面活性剂为基料并能够在某些烃类液体表面形成一层水膜的泡沫灭火剂。

3.2  抗溶水成膜泡沫(AFFF/AR)灭火剂  alcoholresistantaqueousfilmformingfoamextinguishingagent

  适用于扑灭水溶性液体燃料火灾的水成膜泡沫灭火剂。

3.3  扩散系数  spreadingcoefficient

  衡量一种液体在另一种液体表面上扩散能力的参数。

3.4  水成膜泡沫灭火剂的灭火性能级别  extinguishingperformanceclassofaqueousfilmformingfoamextinguishingagent

  以标准燃料、泡沫施加方式、灭火时间和抗烧水平为参数判定水成膜泡沫灭火剂灭火能力的级别。

4  要求

4.1  物理、化学性能

  水成膜、抗溶水成膜泡沫液及泡沫溶液的物理和化学性能应符合表1中的技术要求。

表1  泡沫液和泡沫溶液的物理和化学性能

项  目

要  求

泡沫液的抗冻结、融化性能(不受冻结、融化影响的泡沫液)

无可见分层和非均相

泡沫液的pH值

6.0~9.5

泡沫液的沉淀物体积百分数,%

老化前

≤0.25;沉淀物能通过180μm筛

老化后

≤1.00,沉淀物能通过180μm筛

泡沫液的流动性

流量大于标准参比液体

泡沫溶液的扩散系数

正值

泡沫溶液的发泡倍数

≥5.0

泡沫的25%析液时间,min

≥2.5

4.2  灭火性能

4.2.1  AFFF和AFFF/AR对橡胶工业用溶剂油的灭火性能应符合表2中相应级别的指标要求。

表2  AFFF和AFFF/AR对橡胶工业用溶剂油的灭火性能级别  min

灭火性能级别

缓施加灭火试验

强施加灭火试验

灭火时间

25%抗烧时间

灭火时间

25%抗烧时间

IA

不做试验

≤3

≥10

IB

≤5

≥15

≤3

不做试验

IC

≤5

≥10

≤3

ID

≤5

≥5

≤3

4.2.2  AFFF/AR对丙酮的灭火性能应符合表3中相应级别的指标要求。

表3  AFFF/AR对丙酮的灭火性能级别  min

灭火性能级别

灭火时间

25%抗烧时间

IA

≤3

≥15

IB

≤3

≥10

IC

≤3

≥5

5  试验方法

5.1  泡沫液抗冻结和融化性能的测定

5.1.1  仪器、设备

  冷冻室:

能够达到本标准5.1.2a)规定的温度要求;

  磨口瓶(或塑料瓶):

500mL,无色透明。

5.1.2  试验步骤

  a)将冷冻室的温度调至低于样品凝固点10℃。

  b)将300mL样品注入磨口瓶(或塑料瓶),放入冷冻室冷却使其冻结,并保持温度24h

  后取出,在室温条件下解冻,放置时间不应少于24h,不多于96h。

  c)重复上述过程三次,完成四次冻结和融化周期。

  d)观察样品有无分层和非均相现象。

5.2  泡沫液pH值的测定

  按GB15308—94中5.4。

5.3  泡沫液沉淀物的测定

5.3.1  装置

  离心机:

可控转速2000r/min±100r/min;

  锥形刻度离心试管:

50mL,锥形底部最小分度值0.1mL;

  分样筛;孔径180μm;

  塑料洗瓶。

5.3.2  样品

  取样时要保证样品容器内的沉淀物分布均匀,先用两个锥形刻度离心试管分别取50mL作为老化试验前的样品,不得有气泡;然后再取120mL放在玻璃瓶内把口封好,做老化试验,在60℃±2℃下保持24h±2h,老化试验后样品恢复到室温,搅匀,用两个锥形刻度离心试管分别取50mL样品,不得有气泡。

5.3.3  试验步骤

  分别将装有50mL泡沫液的锥形刻度离心试管对称放入离心机,盖好盖子,在2000r/min±100r/min的条件下离心10min。

  取出离心试管,记录沉淀物的体积百分数。

用塑料洗瓶将试管中的样品冲洗到180μm分样筛上,观察沉淀物在塑料洗瓶的水流冲洗下是否分散通过筛子。

5.4  泡沫液流动性的测定

  按GB15308—94中5.3。

5.5  泡沫溶液扩散系数的测定

5.5.1  仪器、设备、试剂

  表面张力仪:

精度为0.1mN/m;测量范围为0mN/m~180mN/m;

  环己烷:

含量不低于99%;

  泡沫溶液:

使用100mL容量瓶和移液管,按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浓度用表面张力不小于70mN/m的蒸馏水配制泡沫溶液。

5.5.2  试验步骤

5.5.2.1  表面张力的测定

  a)调节泡沫溶液温度到20℃±1℃,测定其表面张力,精确到0.1mN/m;

  b)重复一次试验,取两次试验的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

5.5.2.2  界面张力的测定

  a)测定完表面张力后,使铂环降至泡沫溶液液面以下,在泡沫溶液上加一层5mm~7mm厚的20℃±1℃的环己烷。

等待6min±1min后,测定界面张力,精确到0.1mN/m;

  b)重复一次试验,取两次试验的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

5.5.2.3  扩散系数的计算

  按式

(1)计算泡沫溶液的扩散系数。

  S=Tc-Ts-Ti………………………………

(1)

式中:

S——扩散系数,mN/m;

    Tc——环己烷的表面张力,mN/m;

    Ts——泡沫溶液的表面张力,mN/m;

    Ti——泡沫溶液与环己烷之间的界面张力,mN/m。

5.6  发泡倍数和25%析液时间的测定

5.6.1  仪器设备

  按GB15308—94中5.6.1.1。

5.6.2  试验步骤

  按GB15308—94中5.6.1.2。

5.7  灭火性能的测定

5.7.1  判定条件

  按GB15308—94中5.7.1。

5.7.2  试验条件

  按GB15308—94中5.7.2。

5.7.3  数据记录

  按GB15308—94中5.7.3。

5.7.4  人工海水的组成

  按GB15308—94中5.7.4。

5.7.5灭火性能试验

5.7.5.1  AFFF、AFFF/AR对非水溶性液体燃料的灭火试验

  a)仪器、设备、材料

  钢质燃烧盘:

内径2400mm±k25mm,深度200mm±15mm,壁厚2.5mm;

  挡板:

长1000mm±50mm,高1000mm±50mm,适于缓施加试验;

  钢质抗烧罐:

内径300mm±5mm,深度250mm±5mm,壁厚2.5mm;

  风速仪:

0~10m/s;

  秒表:

精密度0.1s;

  燃料:

橡胶工业用溶剂油,符合SH0004—90合格品的要求。

  b)缓施加灭火试验步骤

  按GB15308—94中5.7.5.1.2。

  25%抗烧时间试验中的抗烧罐尺寸应符合本标准5.7.5.1a)。

  c)强施加灭火试验步骤

  除了下述条件外,其他条件同本标准5.7.5.1b)。

标准泡沫枪位置应使泡沫中心射流直接落在距远侧盘壁1000mm±100mm处的燃料表面上;

  施加泡沫时间为180s±2s。

记录灭火时间。

如停止施加泡沫后火焰没有熄灭,可等待观察火焰是否熄灭,如果火焰熄灭,记录灭火时间。

在施加泡沫结束至抗烧试验开始时,允许盘中有水平尺寸总和不大于500mm的闪燃火焰存在。

施加泡沫允许短时间停顿,停顿时间应记入总施加泡沫时间。

  25%抗烧时间的试验步骤按本标准5.7.5.1b)。

5.7.5.2  AFFF/AR对水溶性液体燃料的灭火试验

  a)仪器、设备、材料

  按GB15308—94中5.7.8.1。

  b)试验步骤

  将燃烧盘放在地上,调平;调整好标准泡沫枪的位置。

标准泡沫枪应水平安放,高于燃料液面1000mm±50mm,与燃烧盘的距离以泡沫射流击在挡板中心位置上为准;

  在燃烧盘中加入100L±2L燃料;

  加完燃料5min内点燃燃烧盘中燃料。

火焰布满燃烧盘时为预燃开始,预燃时间为60s±2s;

  施加泡沫180s±2s。

如果火焰能够熄灭,记录灭火时间;

  停止施加泡沫300s±2s后将装有2L±0.1L燃料的抗烧罐置于燃烧盘中央并点燃。

观察抗烧情况,四分之一燃烧盘面积着火时即为25%抗烧时间。

6  检验规则

6.1  抽样

6.1.1  每一生产批量为一取样单位。

样品总量不得少于20L。

6.1.2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出厂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6.1.3  取样前应将包装中的产品混合均匀。

对每一项性能进行测试前也应将样品混合均匀。

6.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的出厂检验按本标准4.1的要求进行。

6.3  型式检验

6.3.1  对AFFF的型式检验应按本标准4.1和4.2.1的要求进行;对AFFF/AR的型式检验应按本标准第4章的全部要求进行。

6.3.2  型式检验的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鉴定或者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b)正式生产中如原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

  d)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f)出厂检验结果出现不合格项目时。

6.4  检验结果判定

  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的结果必须符合本标准第4章相应规定的要求。

如有一项不合格,应重新从两倍数量的包装中取样。

复验后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产品。

  根据灭火试验的结果,按本标准4.2中表2和表3的规定确定泡沫灭火剂的灭火性能级别。

7  包装、标志、运输和储存

7.1  包装

  水成膜泡沫灭火剂应密封盛在有耐水成膜泡沫灭火剂腐蚀涂层的铁桶中或者塑料桶中,最大包装200kg,最小包装25kg。

7.2  标志

  泡沫液包装容器上必须清晰、牢固地注明:

  a)泡沫液名称及型号;

  b)泡沫液的推荐使用浓度;

  c)毒性、避免方法和造成中毒后的救护方法;

  d)泡沫液和泡沫溶液的储存温度;

  e)泡沫液受不受冻结和融化的影响;

  f)泡沫液的净重;

  g)生产厂名称和地址;

  h)泡沫液的生产批号、生产日期;

  i)配制泡沫溶液时是否适宜使用海水;

  j)储存和使用中,泡沫液和泡沫溶液对储存容器和设备的腐蚀性;对泡沫液和泡沫溶液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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