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大危险作业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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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八大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动火证办理和使用,落实动火证中的安全措施程序,确保动火作业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厂内一切动火作业。
3.1安全部负责动火证的办理,以及监督检查动火单位在动火作业中对动火证上要求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2动火单位负责在动火前对作业证上的安全措施进行落实,确保动火安全。
4.工作程序
4.1禁火区的划分
公司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在禁火区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证制度。
4.2动火许可证的办理、使用
4.2.1在禁火区,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均属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手续,严禁无动火证动火,否则从严论处,电工必须持有效动火证后,接电焊机,否则从严论处。
4.2.2申请动火单位,应根据动火安全规定落实动火中的各项动火措施,安排好动火监护人(不得少于2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职工)后方可申请动火。
4.2.3动火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专人或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动火证由公司安全部门审批,特别危险区动火,报分管生产副总审批。
4.2.4安全部门向动火负责人及其了解动火前准备工作情况时,
都必须如实回答,否则,从严处理。
425必须在动火证批准有效时间和区域内进行动火工作,凡延期或补充动火都有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426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后,首先要检查动火证中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如有
一项不落实,有权拒绝动火。
427“动火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不得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428动火证审查批准,必须到现场审查,确认安全,可靠,方能开具“动火证”。
4.3动火中落实的安全措施
4.3.1将动火设备内的可燃、易燃物质彻底清理干净,然后用蒸气或空气吹扫或水洗,并保持足够的时间和次数,保证容器内无可燃、爆气体或液体,最后还要放满清水。
432切断动火容器设备相连管道,并加设备盲板,进行彻底隔绝动火,车间易燃易爆物料必须清理干净。
433进入塔、油罐容器动火,应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测定,合格后方可动火,并必须到安全部门开具罐内安全审批单,方可进入容
4.3.4能拆下的管道,阀门、水容器等应尽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带动火,更换下的设备、仪表、配件如需重新使用,在动火期间安装的,应清洗干净后方可进行。
4.3.5动火前应整体考虑,与制造部门联系,如有威胁的动火安全的相邻部门及其他,制造部门应通知采取安全措施。
4.3.6动火前动火负责人应定出应急措施,备好监火灭火器材,
监火一律使用指定专用灭火器,如需动用其他灭火器,需经安保科同意、。
437动火工具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氧气瓶和乙炔瓶离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与氧气瓶应距在5米以上,如违反规定出现事故,由动火人员负责。
438动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沟、电缆沟、排水沟应清除易燃、
易爆物或予封闭隔离,5级以上大风不准室外咼处作业。
439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应尽量缩短回路线距离。
动火过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停止动火。
恢复正常,且应批准后方可继续动火。
4.3.10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遮盖,附近不准有石油醚、酒精等挥发性强的易燃物,用于生产或敞开存放,擦洗设备等,同时易燃易爆物料在动火期间不得通过动火现场。
一个车间动火,相
邻车间需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火灾蔓延。
4.3.11非特殊情况,严禁带料,带压和开车动火。
4.3.12动火完毕,电焊人员应熄灭余火,切断电焊机电源,关掉乙炔和氧气发生器,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
4.3.13乙炔瓶和氧气瓶除车间检查外,必须按规定存放。
4.3.14动火结束,监火人员应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动火负责人应将动火现场全面检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4.3.15各级安全员,义务消防队员有权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4.3.16监火人在动火期间自始自终不得离开监火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岗位时,动火负责人必须指定代理人。
(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受限空间内作业安全管理,确保进入受限空间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发生中毒、窒息、着火和爆炸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进人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
3.1安全环保科负责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2进入受限空间单位负责在动火前对作业证上的安全措施进行落实,确保动火安全。
4.工作程序
4.1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为:
4.1.1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安全环保科负责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4.1.2落实进入有限空间的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间内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的检验结果;
4.1.3指派监护人员,监护人员与作业部门共同检查监护措施、防护设施及应急报警、通讯、营救等设施,确认合格后签字认可;
4.1.4安全管理负责人在对上述内容全面复查无误后,报厂安全环保科审批后,方可进入作业。
4.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4.2.1作业前,应指定专人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包括作业空间的结构和相关介质等方面的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
外和处理、救护方法等;
422停止危险设备的运行和使用,切实做好作业空间的工艺处理,所有与作业点相连的管道、阀门必须进行可靠隔绝,如装设盲板、拆卸连接部位,不得以关闭阀门或水封来代替盲板,盲板应挂牌标示;
4.2.3对危险设备可靠切断后,打开设备上所有人孔、手孔、放散阀、排空阀、出气阀、料孔和炉门等危险设备内残留物必须尽量排放或移液,清理干净。
4.2.4根据危险设备内的介质类型用蒸汽、水、热水、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等方式进行介质的清洗和置换;如危险设备内装有非导电
性液体(如苯、乙醚等)时,为防止静电产生导致事故,必须将设备进行可靠性接地,冲入水蒸气时应尽量低压、低速导入。
4.2.5进入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有限空间内作业,电源的有效切断可采取取下电源保险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
警示牌,设专人监护;
4.2.6检修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前30分钟应取样,且取样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间容积较大时要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才允许进入设备内作业。
其中:
4.2.6.1有毒有害气体含量符合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的容许浓度,氧含量应为18.5%-21%
4.2.6.2有毒气体或粉尘浓度低于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或低于允许进入的时间及浓度;
426.3其他可燃性气体低于其爆炸下限浓度的20%以下;
4.2.6.4如在设备内作业时间长,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4.2.6.5使用具有挥发性溶剂、涂料时,应做连续性分析检测并
加强通风措施
427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遵守动火、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各作业票,所涉及的其他作业要按有关规定执行;
设备内无人员和工具、杂物后,方可封闭设备孔。
4.3进入有限空间前应做一次全面检查,凡是取样分析不合格、无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未全面落实和工具行灯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均不准进入内部作业。
4.4进入有限空间内进行检修作业,应打开设备的所有手孔、人孔、风门、烟门,保持设备内空气流通,必要时可向设备内通风;对于通风不良、容积较小的设备,作业人员要进行间歇作业,不准强行连续作业。
4.5进入罐、容器、井内作业时,多层交叉作业应搭设脚手架、安全作业平台,应按作业点的高度或深度搭设安全梯或配备救护绳索为应急救离使用,在作业中严禁抛掷工具、材料,也不得将工具、材料等物品放置在人孔边上或设备顶部,以防坠物伤人。
4.6进入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有限空间内作业时,要按要求戴好个人防护用具。
4.7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的人员应清理衣兜,禁止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所带入的工具、配件等必须登记清楚,作业结束后应一一清点,防止遗留在设备内部。
4.8在清理设备容器内的可燃物料残渣、沉淀物时,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使用铁器敲击碰撞且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4.9作业中断时间在150分钟以上或作业条件发生改变,需继续进入内部作业时,应重新办理作业票,作业者要严格按照作业票规定的时间进入内部作业。
4.10作业完成后,作业人员和现场监护人员必须共同对设备容器内外进行检查,双方确认无问题,且均在作业票上签字后,方可封闭人孔。
4.11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4.11.1《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由危险设备所属单位专职安全员认真填写许可证上设备所属单位、设备名称、设备内介质、检修作业时间、检修作业内容、设备切断置换安全措施、单位负责人签名等内容后,交由检修单位填写。
4.11.2检修单位在接到《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后,检修项目负责人认真填写该证上检修单位、检修单位负责人签名、作业中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和检修作业安全措施等内容。
4.11.3在完成进入危险设备内作业的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安全措施,经现场分析或检测检查合格后,依序由现场检测分析人、危险设备所属单位检修现场监护人、检修项目负责人、检修单位检修现场监护人和公司安全部安全管理人员分别签名后,《受限空间作业许可
证》生效,检修单位方可开始作业。
4.11.4《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为一式二联,第一联由公司安全部留存,第二联由检修单位留存。
4.11.5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涉及动火的,按公司《动火管理制度》执行并办理相应的动火许可证。
4.11.6在检修作业过程中,检修项目负责人、检修现场监护人(包括设备所属单位和检修单位)必须坚守检修现场;对于在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窜入或析出危险物质的情况下,现场检测分析人必须坚守检修现场,并最多每隔30分钟进行检测分析一次;一旦发现异常,及时通知设备内作业人员立即撤出,待采取措施并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继续进入作业。
(三)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相关方的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3.1作业负责人职责:
负责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
3.2作业人员职责:
应遵守高处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票时应拒绝高处业;
3.3监护人职责:
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高处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3.4作业所在生产车间负责职责:
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3.5安全部职责:
负责监督检查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签发高处作业票。
3.6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
对特殊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则。
4.工作程序
4.1高处作业的定义:
4.1.1高处作业:
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位置有可
能坠落的作业
4.1.2—般高处作业:
4.121在作业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作业。
4.1.2.2企业内两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
下面或附近有洞、升降口、坑、井、沟和风雪袭击、机械震动、设备和管道易泄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气体、液体、熔融物或有转动机械及其他易伤人的物体等。
4.1.3特殊高处作业:
在作业基准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处作业、高温或低温、雨雪天气、夜间、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突发灾害抢救、有限空间内等环境进行的高空作业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场所进行的高处作业。
4.1.3工况高处作业:
在企业内下列情况为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4.1.3.1凡是框架结构化工生产装置,虽有护栏,但工作人员进行非经常性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视为高处作业。
4.1.3.2在无平台、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架空管道、汽车、特种集装箱上进行作业时视为高处作业。
4.1.3.3在高大釜、罐等化工设备内进行登高作业视为高处作业。
4.1.3.4作业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沟、排放管、液体贮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区域等部位登高作业视为部位登高作业。
4.2高处作业的分级:
4.2.1一般高处作业分级:
4.2.1.1高处作业高度在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421.2高处作业高度在5〜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421.3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m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4.2.1.4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2.2特殊高处作业:
4.2.2.1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4.2.2.2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4.2.2.3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4.2.2.4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4.2.2.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4.2.2.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4.2.2.7在无立足或无牢靠立足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4.2.2.8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4.4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
4.3.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国务院《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中有关规定。
4.3.2在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穿戴整齐个人防护用品,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安全带的栓挂不得低挂高用。
不得用绳子代替,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梯或安全网(强度合格)等防护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暴雨或雷电天气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抢险需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分管付总(或总工程师)要现场指挥,确保安全。
433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准及酒后等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3.4进行高处作业的人员一般不应交叉作业,凡因工作需要,必须交叉作业时,要设安全网、防护碰等安全设施,严禁上下垂直作业,必要时设专用防护棚或其他隔离措施。
否则不准作业。
4.3.5凡高处作业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同时遵守所有的有关安全作业的规定。
4.3.6高处拆除工作,必须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实到人。
4.3.7铺设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时,必须有保证施工安全的措施。
4.3.8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从上往下或从下往上抛扔工具、物体或杂物等,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时应及时将各种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净,防止坠落伤人,上下输送大型物件时,必须使用可靠
4.3.20高处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
4.4高处作业审批
4.4.1由申请作业单位下达任务,并介绍作业周围环境,接受作业任务的单位,制定具体安全措施。
最后按规定办理登高审批手续。
4.4.2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标准》。
进行高处作业需向安全环保科提出申请,由安全环保科负责办理《登高作业许可证》,未办理作业票,严禁作业。
4.4.3生产过程遇有一般临时故障,必须马上登高处理时,班长
要亲自监护(或指定专人)。
并且穿戴好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不必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44410m以下的一般高处作业及工况高处作业,由安全部主管审批签字,为一级高处作业许可证。
4.4.510m以上的一般高处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危险部位高处作业,由安全部部长审批,为二级高处作业许可证。
4.5执行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几点说明:
4.5.1高处作业许可证为两联,一联审批单位存查,一联交施工单位,以便及时检查,一旦发生事故,按照相关规定追查责任。
4.5.2该许可证适用于各个环节、各个时期的一切高处作业过程。
凡是下达的施工任务中,符合高处作业定义的作业必须执行。
4.5.3如施工期较长,项目负责人必须每天检查登高设施的安全状况,并且督促作业人员检查个人防护用品是否坏损、是否符合安全
要求。
(四)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减少吊装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相关方的吊装作业安全管理。
3.1作业负责人职责:
负责按规定办理吊装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
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
3.2作业人员职责:
应遵守吊装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票时应拒绝吊装作业;
3.3监护人职责:
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吊装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
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3.4作业所在生产车间负责职责:
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吊装作业安全规定;
3.5安全部职责:
负责监督检查吊装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签发高处作业票。
3.6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
对特殊吊装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则。
4.工作程序
4.1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照吊装重物质量不同分为:
a)—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的;
b)二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小于等于100t的;
c)三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的。
4.2作业要求
4.2.1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
吊装物体质量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
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作业方案应经审批。
4.2.2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2894的规定。
4.2.3不应靠近输电线路进行吊装作业。
确需在输电线路附近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
作业。
424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风时,不应露天作业。
425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对起重机械、吊具、索具、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426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不应超负荷吊装。
427不应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
未经有关部门审查
核算,不应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428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装。
429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进行指挥。
4.2.10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a)按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
b)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吊起;
c)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应保持同步,各台
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应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d)下放吊物时,不应自由下落(溜);不应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e)不应在起重机械工作时对其进行检修;不应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f)停工和休息时,不应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g)以下情况不应起吊:
1)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指挥信号不明;
2)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3)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绳打结,绳不齐,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
4)重物质量不明、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
4.2.11司索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a)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b)不应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及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c)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起升吊物时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d)起吊重物就位时,应与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用拉伸或撑杆、钩子辅助其就位;
e)起吊重物就位前,不应解开吊装索具。
f)与司索工有关的不应起吊的情况,司索工应做相应处理。
4.2.12用定型起重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程。
4.2.13作业完毕应做如下工作:
a)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的电源开关应断开。
b)对在轨道上作业的吊车,应将吊车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c)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位置,并对其进行例行检查。
(五)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
为规范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减少临时用电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相关方的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
3.1作业负责人职责:
负责按规定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
3.2作业人员职责:
应遵守临时用电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票时应拒绝临时用电作业;
3.3监护人职责:
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临时用电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3.4作业所在生产车间负责职责:
会同作业负责人检查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规定;
3.5安全部职责:
负责监督检查临时用电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签发高处作业票。
3.6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
对临时用电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则。
4.工作要求
4.1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应接临时电源,
(六)动土作业安全管理
为规范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减少动土作业引发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相关方的动土作业安全管理。
3.1作业负责人职责:
负责按规定办理动土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
3.2作业人员职责:
应遵守动土作业安管理标准,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用具,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没有办理有效作业票时应拒绝动土作业;
3.3监护人职责:
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