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娃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docx
《娃娃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娃娃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娃娃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
CNCA—x13—073:
2006
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娃娃玩具类产品
2006-01-24发布2006-03-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1适用产品范围1
2认证模式及获证条件1
2.1认证模式1
2.2获证条件1
3认证基本环节1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1
4.1认证的申请1
4.2型式试验3
4.3符合性声明3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
4.5获证后的监督4
5认证证书6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6
5.2认证证书变更6
5.3认证范围的扩大6
5.4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6
6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6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7
6.2加施方式和位置7
7收费7
附件:
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8
1适用产品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至少头部和四肢由非纺织的聚合材料制成,并带有服装或身体由软性材料填充的非电的人物娃娃玩具产品。
2认证模式及获证条件
2.1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符合性声明+获证后监督
注:
符合性声明指认证委托人、工厂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的符合性声明。
2.2获证条件
1)产品符合GB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规定。
3)认证委托人、工厂向认证机构做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的符合性声明。
3认证基本环节
认证的申请
型式试验
符合性声明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申请
4.1.1认证单元的划分
同一委托人申请、同一工厂生产且符合下表中单元划分原则的产品视为同一单元。
具体单元划分原则见下表:
产品类别
释义
单元划分原则
娃娃玩具
适用于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至少头部和四肢完全由非纺织材料制成,并带有服装或身体由软性材料填充的婴儿娃娃或人物娃娃玩具。
包括:
各种供手持或搂抱的人物娃娃。
1.适用年龄组相同(0~36个月;37个月~96个月;97个月及以上)
2.头部、四肢的加工工艺相同;材料相似
3.结构和功能相似
4.外形相似;着装类别(如运动型、休闲型、职业型、时尚型、正装礼服型、民族风格型等)相同
4.1.2申请认证时需提交的认证资料
委托人按认证申请单元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委托人、工厂的注册证明资料。
2)工厂概况:
a)工厂一般情况(所申请产品的生产规模、能力及生产历史);
b)工厂的关键生产设备清单;
c)工厂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包括:
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精度、检定周期等);
d)工厂满足《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质量管理文件(初次认证时提交)及组织机构图。
3)产品有关信息:
产品有关信息一般包括以下条款的内容。
a)脸部及肢体的原/辅材料的通用名称及其有关涂层的可迁移元素合格证明资料/说明等,燃烧性能的合格证明资料/说明等;
b)适用的年龄组;
c)驱动机构(适用时);
d)服装和装饰配件。
4)足以识别所有认证产品主要特性的照片或图片。
5)关键原/辅材料、零部件清单,包括:
头部及四肢、毛发、服饰的主要材料、涂层材料、填充物、驱动机构。
清单中应说明其名称、型号、规格、供货单位。
6)委托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应当向指定认证机构同时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或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7)委托人委托他人申请认证时,应当与受委托人订立有关认证、检测、检查和跟踪检查等事项的合同,受委托人应当同时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委托书、委托合同的副本。
8)指定认证机构需要的其它文件。
4.2型式试验
4.2.1送样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后,委托人向检测机构提供认证产品的样品并对样品负责。
同一认证单元主检样品送样3只,需做差异试验的产品各送样1只。
每一认证单元均应送样品进行型式试验。
4.2.2检测标准
GB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4.2.3检测项目
产品检测项目包括GB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全部适用项目。
4.2.4样品的整改
型式试验检测不合格,应限期整改,最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
如期完成整改后重新送样至原承检检测机构复检。
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认证,检测机构出具产品不合格检测报告,连同产品整改过程中的有关信息报认证机构。
4.2.5检测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完成后,主检产品在检测机构封存至初次工厂监督完成之后,其它样品按委托人要求处置。
相关数据、样品图片等资料存于检测记录中,应确保检测样品的可追溯性。
检测机构负责将检测报告及时寄送认证机构。
4.3符合性声明
型式试验合格后,认证委托人、工厂应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认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标准要求、工厂质量保证体系持续符合《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及相关认证要求的符合性声明。
为方便认证委托人,认证产品质量保证符合性声明也可与申请资料同时提交。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结果及符合性声明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向委托人按认证单元颁发产品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4.4.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申请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样品检测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产品检测时间自样品送达检测机构之日起计算,检测周期为30个工作日,不包括样品整改时间。
认证结果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获证后的监督
由认证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获证后的监督。
4.5.1监督检查频次
4.5.1.1一般情况,从颁发首张证书之日起的6个月内进行第一次工厂监督检查,以后每6个月应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4.5.1.2若颁发证书后工厂的认证产品12个月内未出现安全质量问题、历次认证监督检查未出现有关产品一致性的不符合项,可减少监督频次,但每12个月应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4.5.1.3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应增加监督频次:
1)认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认证产品与认证产品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工厂因组织机构、生产条件、工厂质量保证体系等变更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监督检查的范围
监督检查应覆盖所有认证产品和加工场所。
4.5.3监督检查的内容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产品抽检。
产品抽检的结果可作为工厂确认检验的结果。
4.5.3.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按附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实施。
其中第4、5、8条款是每次监督检查的必查项目,其余条款可以选查。
获证后的第1次监督检查和第1次监督检查后每隔4年的监督检查,应对工厂进行一次质量保证能力全要素检查,工厂检查时间根据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1至4个人日。
其余监督检查的时间为每个加工场所1至2个人日。
4.5.3.2产品一致性检查
对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工厂应确保认证产品在下述几个方面与认证检测报告所覆盖的产品保持一致:
1)认证产品的标牌、说明书和包装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和型号、警示说明;
2)认证产品的结构;
3)认证产品的关键原/辅材料、零部件。
4.5.3.3产品抽检
产品抽样由认证机构指派人员到工厂进行抽样,抽样活动可与监督检查同时实施。
1)产品抽样的原则
产品认证单元为7个及以下时,每次监督检查抽取1个认证单元的产品进行检测。
产品认证单元为8个及以上时,每次至少抽取2个认证单元的产品进行检测,最多不超过同类产品认证单元总数的25%。
通常每个单元抽取1个型号的产品进行测试。
监督检测项目包括GB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全部适用项目。
抽样数量同4.2.1中的规定。
2)抽样方法
在生产线末端经工厂确认合格的产品中或成品库中随机抽样。
抽样基数应不低于抽样样品数量的20倍。
抽取的样品由抽样人封样后,委托人负责寄/送样品至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检测。
4.5.4监督结果的处置
监督检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
对监督检查时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
逾期将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认证机构应将构成暂停和撤销认证证书的不合格情况报认监委,由认监委向有关指定认证机构予以通报。
未经整改者,其它认证机构不予受理其再次申请。
5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证书有效性截止日期。
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负责组织的定期监督获得保持。
5.2认证变更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如果其产品发生以下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1)增加/减少同一单元内认证产品;
2)4.1.2中3)、5)规定的认证产品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结构、制造工艺和供应商等发生变化;
3)认证产品的商标,持证人、制造商或工厂(名称和/或地址、质量保证体系等)发生变化;
4)其他影响认证要求的变更。
认证机构应核查以上变更情况,确认原认证结果对认证变更的有效性;需要时,针对差异进行补充检测和/或工厂保证能力审查,合格后,确认原证书继续有效和/或换发认证证书。
5.3认证范围的扩大
根据本规则4.1.1条款所规定的认证单元划分原则,持证人在原有认证单元基础上增加新的认证单元,按本规则4.1、4.2、4.3的要求办理认证。
5.4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及认证证书注销和撤消后,产品不得出厂和进口供境内销售。
6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持证人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2加施方式和位置
获得认证的产品应将认证标志加施在认证产品本体的适当位置或产品标牌上。
对于不能在本体上加施认证标志的产品,应在最小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
可以采用国家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标志,或采用印刷、模压、模制的方式加施。
如采用印刷、模压、模制的方式加施,标志印制方案应报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与管理机构核准,且标志下方应标明该产品的工厂代码。
7收费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
《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附表2:
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验要求
娃娃玩具工厂质量控制检验要求
No.
检验项目
例行检验
确认
检验
检验内容
检验
2.
材料质量
目视材料是否清洁无污染
√
√
3.
小零件
小零件部件是否安装牢固
√
√
4.
挤压玩具、摇铃及类似玩具
√
5.
小球
√
6.
学前玩偶
√
7.
玩具奶嘴
√
8.
气球
√
9.
弹珠
√
10.
功能性锐利边缘
√
11.
模塑玩具边缘
是否存在危险锐利边缘
√
√
12.
可触及锐利尖端
是否存在危险锐利尖端
√
√
13.
功能性锐利尖端
√
14.
突出物
突出物是否有效保护
√
√
15.
金属丝和杆件
√
16.
用于包装或玩具中的塑料袋和塑料薄膜
√
17.
18个月及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上的绳索或弹性绳
√
18.
自回缩绳
√
19.
玩具袋上的绳索
√
20.
刚性材料上的圆孔
√
21.
活动部件间的间隙
有无5mm~12mm活动部件间的间隙
√
√
22.
其他驱动机构
√
23.
发条钥匙
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
√
24.
弹簧
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
√
25.
液体填充玩具
√
26.
标识和使用说明
是否有符合标准规定的标识和使用说明
√
√
27.
燃烧性能一般要求
√
28.
特定元素的迁移(除造型粘土和指画颜料)
√
注:
(1)例行检验允许用经验证后确定的等效、快速的方法进行。
(2)确认检验应按标准的规定进行。
确认检验的最小频次为每单元1次/年,每次至少对1个型号的产品进行确认检验。
确认检验时,如工厂不具备测试设备,可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试验室进行。
(3)“√”表示应进行检验。
如因玩具的适用年龄、材质等致使某些检验项目不适用时,允许不检验不适用的检验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