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级职称职称法律法规考点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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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级职称职称法律法规考点资料

2019年土建职称《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考点资料

第一部分法律法规

第一章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考点一: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与法的形式

 

第二章建筑许可法律法规

考点一: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主体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1)有效期为3年,企业可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2)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发证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3)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

考点二:

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1.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1)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主体:

建设单位

(2)施工许可证的颁发部门: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限额进行调整)

(2)抢险救灾工程

(3)临时性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4)军用房屋建筑(军用房屋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施工许可,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另行规定。

(5)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注:

办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考点三:

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1.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地

(2)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拆迁进度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施工方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图纸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钱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需要公安机关审核的的消防设计,已经通过了消防设计审核)。

----消防

考点四:

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1.申请延期的规定

(1)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2)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3)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2.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1)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2)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3.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规定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4.未经许可擅自开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处以罚款(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考点五:

从业资格

一、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

1.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净资产;

(2)有符合规定的主要人员;

(3)有符合规定的已完成工程业绩;

(4)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

2.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

3.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和变更

(1)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2)工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3)合并、分立、改制的资质办理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第三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考点一: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1)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2.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

3.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4.确定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5.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

6.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1)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是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之一。

(2)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7.依法实施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

(1)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2)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考点二:

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1.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2.设计单位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3.施工单位作业前,设计单位应当就设计意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做出说明和技术交底,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4.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谁设计,谁负责”)

考点三:

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考点四: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一、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二、施工项目负责人的的安全生产责任

1.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建造师)的人员担任。

2.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1)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

(2)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4)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5)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考点五: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考点六:

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

(1)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2)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3)负责向有关部门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实施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上报安全事故。

(4)自行完成主体结构的施工。

(5)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2.分包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

(1)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2)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考点七:

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方案

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以上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高、地、深)

5.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考点八: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1.事故等级的类型

注:

等级划分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如造成3人死亡的事故应归为较大事故。

2.事故报告的时间要求:

(1)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情况紧急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

(3)建设主管部门事故报告要求

①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②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③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应当及时补报。

4.事故补报的要求

(1)一般事故:

30日内补报;

(2)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

7日内补报。

5.事故的调查

(1)事故调查的级别管辖

1)特别重大:

国务院或授权部门

2)重大:

省级政府

3)较大:

市级政府

4)一般:

县级政府

(2)地域管辖:

特别重大以下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考点九: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1.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根据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2.应急救援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3.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4.应急救援预案应至少每3年修订一次。

5.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

考点一: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注:

规避招标,不该分的分叫肢解)

2.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3.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4.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5.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6.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7.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8.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考点二: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勘察、设计工程。

2.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3.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4.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5.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考点三: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2)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3)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对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回避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监理的依据

(1)法律、法规

(2)有关技术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约定的推荐性标准)

(3)设计文件

(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4.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5.工程监理的形式:

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

考点四: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1)总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2)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3)总承包单位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4)分包责任: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2.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3.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注:

向建设单位,不是向设计单位)。

4.施工检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1)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2)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的30%。

(3)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中具备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5.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1)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有监理的为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监理人不能按时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

(3)承包人覆盖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重新检查。

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费用和延误的工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无论重新检查质量是否合格,费用和延误工期都由承包人承担。

6.返修的责任

(1)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无论是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还是竣工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的工程,施工单位都要负责返修;对于非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也应当负责返修,但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返修费由责任方承担。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对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

考点五:

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1.竣工验收主体: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2.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法定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考点六: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1.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1)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2)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3)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之一。

2.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上述保修范围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

发承包双方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期限,但可以延长。

3.建设工程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规定:

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五章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考点一: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适用范围

1.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可以不进行招标、邀请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考点二:

自行招标与委托招标

1.自行招标与委托招标

(1)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3)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2.编制招标文件、标底及工程量清单计价

(1)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2)澄清或修改时间: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3)编制投标文件时间: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4)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考点三:

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1.招标人应当按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2.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3.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考点四:

资格审查

1.资格预审

(1)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不得少于5日;

(2)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2.资格后审

考点五:

开标

1.开标时间:

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2.开标地点:

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3.开标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4.招标人不予受理情形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3)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文件

考点六:

评标

1.评标委员会:

(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否决投标的情形

1)未经投标人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考点七:

中标

1.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3.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考点八:

签订合同

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的其他协议。

考点九:

投标人、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是相应投标、参加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联合体投标

(1)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2)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3)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4)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

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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