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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儒学思想对现代化法制建设的积极作用

浅谈儒学思想对现代化法制建设的积极作用

 

摘 要:

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法制建设,不仅要借鉴国外法律文化中的精华,也要批判地继承国内的法律历史遗产,为当今服务。

在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中,儒家法律思想居于主流地位,为中国传统政治法律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现代法治和德治有着深刻的影响,尤其是对现代法制的建设,影响更是不容忽视。

关键词:

儒家思想制度道德法律现代法制建设

在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中,儒家法律思想居于主流地位,为中国传统政治法律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现代法治和德治有着深刻的影响,尤其是对现代法制的建设,影响更是不容忽视。

儒家用“德治”力图实现道德的一统,用儒家经义来阐释和制定法律原则,使得儒家思想等同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

“重德轻刑”的正统法律思想在古代社会确实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在宗法社会结构和专治统治下,道德的一统天下和法律长期居于辅助地位却不能适应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弊端逐渐暴露出来。

即使如此,以辩证的观点来看,作为中华法系主体的儒家法律思想,仍包含有许多积极、合理的因素,我们必须以传统为依托,借鉴传统的经验和教训,不仅要借鉴国外法律文化中的精华,也要批判地继承国内的法律历史遗产,为建设具有现代中国特色的法制社会服务。

一、儒家思想的当代内涵

(一)、宽民、惠民的重民思想儒家主张“为政以德”的德治

“德”指的是“德政”或“仁政”,含有宽惠爱民之意,强调了“顺民”、“利民”的要求,是儒家法律思想中的合理因素。

儒家之所以具有重民思想,究其主要原因,一方面在于儒家比较重视民心的向背,把民心的向背看成是“得天下”或“失天下”的关键所在;另一方面在于已认识到民众是统治者的财用之源,“无野人,莫养君子”。

基于这样的认识,孟子提出了“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民贵君轻说;荀子称“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以民为本”,儒家法律思想这一精髓在今天仍有积极意义。

所谓依法治国,就是要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来治理国家,立法必须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对于稳定民心、兴邦治国,具有不可忽视的巨大作用。

(二)、注重教化的教育预防思想

儒家把对民进行道德教育称为“教化”,通过教育,化外在的“他律”为内在之“自律”,是儒家德治内容的重要方面。

孔子一生都十分重视道德教化,指出“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当然,儒家道德教化的主要内容不外是封建的礼教或德教,这些内容只要我们根据当前我国社会道德的实践,赋予新的意义,加强对人民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对于提高我国人民的道德水准,稳定社会秩序,仍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礼法互补,道德建设与法制建设相结合的思想

孔子在强调“导之以德,齐之以礼”的同时,仍主张“道之以政,齐之以刑”,并提倡君子既要“怀德”,又要“怀刑”。

怀是注重之意,可见他视德与刑为政治的两手,二者都要注重。

儒家礼法互补、综合为治的主张,实际上揭示了道德建设与法制建设的关系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互为补充,从而有效地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

礼法互补、综合为治,儒家法律思想中的这一合理因素,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仍有十分重要的启示。

要实现依法治国,一方面要加强法制建设,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另一方面要加强新时期的道德建设,使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同步进行,协调发展。

(四)、“身正令行”,强调加强为政者自身建设的思想

儒家主张“为政在人”的人治,他们已认识到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法制的贯彻离不开人。

如荀子说:

“法不能独立”,是说法律是要由人制定出来的。

孟轲进一步说:

“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律是要靠人来贯彻实施的,否则,“虽有良法,不得人而用之,亦属无效”。

儒家要求为政者不仅要品德高尚,同时还要具有治国驭民之才,使“贤者在位,能者在职”。

儒家人治思想中强调加强为政者自身建设这一合理因素,对我们依法治国,建设一支具有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具有启迪的意义。

当然,所谓素养高,即指不仅要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道德素质,还要有崇高的职业道和敬业精神,更要有较高的业务素质。

二、儒家法制的借鉴意义——正确认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儒家法律思想是中国传统政治法律文化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它积极的一面,通过对儒家法律的分析,伦理道德对法律的作用尤为重要,不管在哪个历史时期,人类社会都不能忽视这一点。

在今天,在社会发展阶段,法律和道德都是并存的。

中国古代社会的儒家法制之所以有其局限性,一方面,社会发展的历史阶段———奴隶和封建的阶级社会决定了其专制而没有民主、平等和公正;另一方面,在这种制度中没处理好法律和伦理道德的关系,偏重了伦理道德的作用,而没有注重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原则。

在这两方面,后者是值得我们深深思考的。

基于法律和道德对社会的管理作用,今天在进行现代化法制建设的时候要协调好两者的关系。

法律,是外在于人的他律,由立法机关制定,通过一系列制度、机构、组织管理国家、社会与百姓的具有强制性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

道德,是内在于人的自律,通过一系列的观念、意识、准则管理国家、社会与百姓的没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

从含义看,两者有着区别和联系,但对于法律和道德之间关系的探讨,由来已久。

(一)、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和价值原则

法律之所以被人类社会作为一种管理手段,不仅是因为它具有强制力,而更重在它存在一定的价值原则和理性规则。

法律在惩治违法者的同时,正是在履行其惩恶护善的职责,体现了它的正义和公平。

法律的价值原则和正义、公平性来源于道德。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

伦理道德不仅包含个人方面,也包含社会方面;不仅包括善恶美丑、是非曲直的认知,也包括合理性、正当性的价值评判,因而它绝非单纯、狭隘的日用伦理,而是人们处理相互关系时应遵守的行为准则,是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关于人类行为合于理、利于人的起码价值标准。

而只有当法律体现和反映一定的伦理价值趋向和要求,才能获得社会普遍认同,进而变成社会生活中真正起作用的实际规则。

(二)、法律和道德是属于不同的规范层面

二者调整的方式不同,但他们既对立又互补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是国家统治者制定的,具有阶级性和国家性;而道德却不同,道德的产生要早于法律,是伴随着人类的出现而产生的,它源于人的血缘关系,是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为大家所公认的习惯性规范,具有社会性。

从而可以看出,法律和道德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但法律属于国家法,重在维护国家的利益,而道德重在教化人的思想意识。

三、儒家法律思想的现实意义———处理好法治和德治的关系,完善现代化法制建设

现代化法制建设与“儒家法律思想”中的“法制”虽然都是法律制度,但却有着本质的不同。

一方面,所处的社会不同,前者处剥削阶级的阶级已被消灭、没有等级制度而具有民主、平等,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社会;后者却处在等级制度森严,没有民主和平等的君主专政的阶级社会;另一方面,经济基础不同,前者中的“现代化”的含义在于:

这种法制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上的,是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由“人治”社会到“法治”社会的转型;而后者是建立在自己自足的封闭的小农经济基础之上。

笔者认为制度的发展离不开一个社会的文化背景,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底蕴很深厚,对今天的制度建设仍有影响。

现代化法制建设与“儒家法制思想”中的“法制”,这两种不同时代的法律制度必然有其区别,但并不是没有任何的联系,事物的发展是有继承性的,今天的法制建设是不能完全脱离传统法制的影响。

儒家法制思想是中华民族优秀的制度文化,在今天我们不能抛弃它,而要在批判的基础上去继承和发扬。

党的十七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

提出了“以德治国”的思想,其意义十分重大。

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

中国古代社会在治国方面、法制建设方面,是把法治和礼治融为一体、礼法结合、“引礼入法”,在处理两者关系时,是重礼轻法,从而导致在那个年代,法律维护的是专制统治,没有起到其维护正义和公正的目的,这是时代的局限性。

得出这样的结论并不是否认“德”的作用,因为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离不开伦理道德,而是说前人没有处理好它们之间的关系。

借前人之鉴,今天在治国和法制建设方面,要做到不放弃伦理道德,摆正它和法律的位置。

四、儒家法律思想对现代化法制建设的现实意义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治理国家的两种方略,对于社会的稳定有着重要作用。

但在传统儒家法制中,法治和德治所起的作用不同,法治在于辅助德治,用儒家伦理道德来治国占主导地位,这就导致法治地位的削弱。

德治为主,法治为辅,这正是“德主刑辅”的体现。

在今天看来,传统儒家法制中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是不可取的。

法治与德治是对立统一的,“对立”在于它们属于不同范畴,前者为强制性的治理方式,而后者重在思想上的教化;“统一”在于两者在治理国家方面都有其积极作用。

“人治”社会转变为“法治”社会的最大特点在于法治是在治国中占主导地位,而德治却是法治的辅助性手段。

五、儒家法律思想与现代法制建设的思考

(一)、传统法制儒家思想中的和谐和仁政理念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胡锦涛总书记提出,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既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也包括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

这和传统法制儒家思想的和谐有异曲同工之妙。

儒家思想强调“修身齐家”,胡总书记强调“社会主义荣辱观”建设,都是从以德治国的角度出发,倡导个人提高自身的素质和修养,并通过全部个人的良性互动,形成公平公正的社会风气、安全健康的社会氛围和和谐安定的社会秩序。

(二)、传统法制社会中的一些制度和理念,是现有制度和理念的原始模型和参考,应当继续坚持、发展和完善。

如将传统的“疑罪从轻”改为现代更理性、更科学和更合理的“疑罪从无”,将传统的“对老幼、蠢愚及不识、过失和遗忘犯罪要宽免处罚”演化为现代刑法中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处理规则;传统的“对决狱情况进行讯查,平反冤狱,纠正错案,或督办久系未决案件”成为审判监督程序的开端;“对死刑进行复奏或复核”成为最高法死刑复核程序的来源等。

再比如,充分吸取无讼和调解的经验,通过多种调解途径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降低社会成本,实现社会和谐。

(三)、传统法制儒家思想中“情-理-法”的顺位。

尽管由于皇权制度的终结受到极大的冲击,但是人情社会的传统观念仍然根深蒂固,裙带之风和潜规则仍然盛行,钱权交易、贪污腐败、崇权意识等种种痕迹仍然很深,权力监督仍然相对无力,这导致法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承受巨大的考验,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远景面临重重的障碍。

因此,我们一方面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宣传,用社会主义荣辱观、法治理念和平等原则教育社会大众包括执政官员,另一方面必须增强政治公开性,加强对现有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通过网络、媒体和公众参与的方式,强化监督力度,扩展监督渠道,实现官方监督和民间监督的综合。

(四)、传统法制儒家思想中司法并不独立。

处于皇权和行政权之下,无法有效地发挥独立的审判机关的作用,这种陋习到现在仍有承继。

由于司法的财政权和人事权等都掌握在政府的手中,导致司法有时会失去作为社会公正最后一条防线的作用。

因此,在构建现代法治时,要充分尊重司法的独立性,减少外部因素的介入,避免司法的行政化。

传统的历史性决定了儒家法律思想的传承性一个国家的传统作为活生生的思想存在的现实土壤,是不可能被轻易割裂的。

法国哲学家丹纳曾说过:

“你们不妨把一些大的民族,从他们的出生到现在逐一考察⋯⋯在最初祖先身上显露的心情与本质,在最后的子孙身上照样出现,这便是原始的花岗岩,寿命与民族一样长久,那是一个底层,让以后的时代把以后的岩层铺上去。

”也就是说,传统“不仅仅是一个历史上曾经存在的过去,同时还是个历史地存在的现在。

因此,我们不但可以在以往的历史中追寻传统,而且可以在当下生活的折射里发现传统”。

传统它扎根于社会生活中,影响着人们的生活。

总之,对待传统法制儒家思想及其对现代中国依法治国制度的影响,我们要坚持一分为二的观点,借鉴其先进之处,抛弃其腐朽之处,使得传统法制儒家思想在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利的框架内发挥作用,使得法制不再“臣服于人情和德治”,而是与以德治国一起,共同推动中国现代化的法治进程。

参考文献:

1、李云刚;《儒家“德治”思想与依法治国》【J】山东人大工作2011年第8期,研究与思考.

2、刘变叶,刘兴超;《论儒家思想影响下的依法治国》【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28卷第4期.

3、单纯;《儒家思想的魅力》【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1.312.

4、张晋藩;《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9.

5.吴记斌;《儒家文化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J】广东海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6月.

6、宋文卓;《论儒家思想与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J】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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