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律法规适用性评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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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律法规适用性评价表
环境相关法律、法规适用性评价表
序号
对应环境因素
法律法规
及其它要求
法律法规相关内容及其它要求
1
火灾隐患(电器设备、易燃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9.6.1
第十四条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置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十七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第十八条进行电、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
2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1990.4.10
第十条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二十一条物品入库前应当由专人负责检查,确保无火种的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四十二条仓库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四十六条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
第四十七条库房内严禁明火。
第五十条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条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三条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3
山东省消防条例2011.3.1
第十八条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应根据需要设立周转性的化学危险品仓库,其贮存数量不得突破当地主管部门和消防监督机构规定的限量。
4
滨环发[2015]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5.5.4
参考
5
危化品管理(液化气、氧气消耗、泄漏)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12.7修正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二十一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第二十五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6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1990.6.25
第六条:
分类制度。
第七条:
标签和标识。
第八条:
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
第十条:
识别。
第十一条:
化学品的转移。
第十二条:
接触。
第十三条:
操作控制。
第十四条:
处置。
第十五条:
资料和培训。
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一览表
序号
对应
环境因素
法律法规
及其它要求
法律法规相关内容及其它要求
7
危化品管理(液化气、氧气消耗、泄漏)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02.11.15
第十五条:
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登记的内容。
(一)储存单位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及数量。
(三)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8
事故隐患(火灾、压力容器爆炸、电梯故障、触电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12.1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二十一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做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来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9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2002.9.1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报告、评估、监控和整改制度,定期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消除。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岗位相关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其具备相应安全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不得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并有权拒绝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指令。
10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60号令)
第十一条: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必须成立隐患管理小组,小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第十二条:
隐患管理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
(二)制定应急计划,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三)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理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四)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
(五)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1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9.5.1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第三十一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环境相关法律、法规适用性评价表
序号
对应
环境因素
法律法规
及其它要求
法律法规相关内容及其它要求
12
能资源消耗(电、水、食品及其用料、生活用品材消耗)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8.4.1
第二十二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管理,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
第二十三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有利于节约能源、降低消耗、增加效益的机制,推行节能的科学管理方法和先进技术,键全能源使用责任制和节能奖罚制度,并定期考核。
第二十四条:
用能单位应当遵守最高能耗限额和能耗定额。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6.1.1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实施
第四条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8.29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
第十条 公民应当增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合理消费,节约资源。
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公民有权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有权了解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对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负责回收;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利用;对因不具备技术经济条件而不适合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发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再生利用。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回收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等进行综合利用。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3.11
第十九条:
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
(一)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毒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二)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
(三)对生产过程产生和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物废物的产生。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经济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余热等自行回收利用或者转让给有条件的其他企业和个人利用。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生产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16
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2003.8.1
第三条:
节水应当坚持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和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九条:
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用水定额应当作为确定用水量和用水计划的基础。
第十二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工业企业的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应当分别计量,主要用水车间和用水设备应当单独安装水计量设施。
第十七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二十一条: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二十一条: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水循环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17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
一、本目录淘汰的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生产方式落后、产品质量低劣、环境污染严重、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高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环境相关法律、法规适用性评价表
序号
对应
环境因素
法律法规
及其它要求
法律法规相关内容及其它要求
18
能资源消耗(电、水、食品及其用料、生活用品材消耗)
国务院关于节能工作的决定2006.8.6
参考
19
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2006(108)号文
参考
20
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2004.8.5
第三条:
(二)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液)、废气、余热、余压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
(三)对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
第四条:
资源综合利用应当和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发展经济相结合,做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
21
环境污染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
第十条: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二十四: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三十三条:
使用有害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22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9.12.14
第二十九条:
排污污者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去向,以及污染治理的设施、类型并且提供有关污染物防治的技术质量。
第三十条:
排污者必须按国家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染排放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转移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第四十九条:
排污者必须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五十一条:
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实行淘汰制度。
23
噪声排放
(洗衣机、水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03.01
第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二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24
山东省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条例
2003.11.28
第十六条:
因使用工业固定设备、流动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造成污染的设备种类、数量、安装位置图、运行时间、噪声值、防治措施和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七条:
从事工业生产以及在城市建成区内从事金属、非金属食品等加工项目的,应当符合厂界环境噪声标准。
25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
0类:
昼间50夜间40;1类:
昼间55夜间45;2类昼间60夜间50;3类昼间65夜间55;4类昼间70夜间55
环境相关法律、法规适用性评价表
序号
对应
环境因素
法律法规
及其它要求
法律法规相关内容及其它要求
26
水污染(食堂极少量的含油污水、洗衣房废水、化粪池污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08.6.01
第二十九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第三十条: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三十二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物。
第三十五条:
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
27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00.12.01
第九条:
向水体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染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必须按照环境保护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浓度和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十三条:
排污单位必须保证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禁止偷排超标准废水。
2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参考
29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4.1地下水质量分类:
依据我国地下水水质现状、人体健康基准值及地下水质量保护目标,并参照了生活饮用水、工业、农业用水水质最高要求,将地下水质量划分为五类。
Ⅰ类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低背景含量。
适用于各种用途。
Ⅱ类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背景含量。
适用于各种用途。
Ⅲ类以人体健康基准值为依据。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及工、农业用水。
Ⅳ类以农业和工业用水要求为依据。
除适用于农业和部分工业用水外,适当处理后可作生活饮用水。
Ⅴ类不宜饮用,其他用水可根据使用目的选用。
30
废气(餐饮油烟气、取暖锅炉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09.01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十六条:
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放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
31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2001.04.06
第五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以及燃烧设备燃用煤炭、燃料重油含硫份和灰份的情况,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技术资料。
第八条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验收。
建设项目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建设单位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二十九条 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的清扫,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期;主要道路应当使用机械清扫;除低温结冰及雨雪天气外,应当定期洒水,防止扬尘污染。
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一览表
序号
对应
环境因素
法律法规
及其它要求
法律法规相关内容及其它要求
32
废气(餐饮油烟气、取暖锅炉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1991.07.01
第七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对经检验投入使用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加强管理、定期检修或者更新,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排污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请登记表》。
第九条:
需要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提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说明理由。
33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2002.05.26
第四条:
加强对粉尘、扬尘、油烟污染和室内空气污染的防治。
第五条:
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防治。
34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7/2374-2013
表2:
烟尘≤30mg/m3;SO2≤200mg/m3;NOx≤300mg/m3;烟气林格曼黑度1.0级
35
固体废弃物(剩饭菜、废油、医疗废物、废生活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环境防治法2005.04.01
第十六条:
生产固体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记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七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扩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遗撒固体废物。
第十八条:
已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三十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五十二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五十五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第五十八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
36
一般固体废弃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6.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应设置贮存、处置场专题评价;扩建、改建和超期服役的贮存、处置场,应重新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6.1.7为保障设施、设备正常运营,必要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地基下沉,尤其是防止不均匀或局部下沉。
7.1.1贮存、处置场的竣工,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7.1.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禁止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
37
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适用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
38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8.1
HW01医疗废物;HW02医药废物;HW03废药物、药品;HW08废矿物油:
900-210-08、HW22含油废物
39
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第4.2:
贮存、装运废电池的容器应根据废电池的特性而设计,不易破损、变形,其所用材料能有效地防止渗漏、扩散。
第4.3在废电池的包装运输前和运输过程中应保证电池的结构完整,不得将废电池破碎、粉碎、以防止电池中有害成份的泄漏污染。
第5.3禁止将废电池堆放在露天场地,避免电池遭受雨淋水浸。
第7.1禁止对收集的各种废电池进行焚烧处理。
环境相关法律、法规适用性评价表
序号
对应
环境因素
法律法规
及其它要求
法律法规相关内容及其它要求
40
固体废弃物(剩饭菜、废油、医疗废物、废生活用品)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05
参照
41
危险废弃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环保局1999.10.1施行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八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42
危险货物品名录GB12268-2005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四条 未列入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适时增补进本名录。
第五条 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物的性质判定,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六条 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43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4)
4、危险废物的转移4.1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应遵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的要求,危险废物的国内转移应遵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的要求。
4.2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对危险废物的流向进行有效控制,禁止在转移过程中将危险废物排放至环境中。
6.2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6.2.1应建有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
应有隔离设施、报警装置和防风、防晒、防雨设施;7、危险废物的焚烧处置焚烧处置适用于不宜回收利用其有用组分、具有一定热值的危险废物。
易爆废物不宜进行焚烧处置。
焚烧设施的建设、运营和污染控制管理应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