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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篇

1.国体:

人民民主专政

2.政体、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3.根本制度:

社会主义制度

4.基本政治制度:

①政治协商制度

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③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5.《宪法》规定,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任务:

现代化建设

根本目的:

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6.宪法制修的特殊性:

宪法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7.“四个第一”宪法:

①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是世界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②1787年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③1791年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

④1918年《苏俄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8.中国宪法没有附则

9.新中国宪法的历史

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

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54年宪法、75年宪法、78年宪法、82年宪法(现行宪法)。

四次宪法修正案:

88、93、99、04年修正案

口诀:

四舅打我、我事气我气爸、爸爱、爸爸就扇舅舅、零事

495475788288939904

10.国家所有:

矿藏水流城市地

集体所有:

自留山地宅基地

11.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

大制修小解释

(大代表全国人大)大小监督宪法

(小代表全国人大常委)大制修基本法

小制修其他法

12.中部崛起:

山西、河南、湖北、湖南、安徽、江西

1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全国人大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14.村干部每届任期3年

15.县、乡级人大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选出代表受选民监督,对选民负责。

全国、省、地级市人大的代表由下一级人大代表选出,选出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监督,对原选举单位负责。

16.投票:

同意、不同意、弃权、另选他人

17.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和政府。

民族乡不是自治地方。

自治地方的法院、检察院不是自治机关。

18.我国现行宪法的结构体系:

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

国歌、国徽、首都。

19.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

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20.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客体、内容

2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视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以上、不满18;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

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民事活动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22.监护人(三类)

①近亲属

第一顺序

第二顺序

第三顺序

未成年人

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精神病人

配偶

父母

成年子女

②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③有关单位、组织和民政部门。

23.刑事责任年龄

绝对无刑事责任:

不满14周岁

相对负刑事责任:

已满14不满16周岁,犯烧杀淫掠,伤贩爆投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完全负刑事主体:

已满16周岁

24.宣告失踪:

没有任何消息达到2年

宣告死亡:

一般4年,意外事件2年,意外事件+证明0年

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无顺序。

申请宣告死亡的顺序:

㈠配偶;

㈡父母、子女;

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同一顺序中既有宣告失踪,又有宣告死亡的,应当宣告死亡。

25.法人的特征:

①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

②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

③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④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

26.成立法人的条件:

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7.法人的分类

以法人的活动性质:

企业法人(公司等);

机关法人(政府等);

事业单位法人(山西大学等);

社会团体法人(消费者协会等)。

以法人成立的基础:

社团法人(人和性,有独立的意识);

财团法人(资本性,没有独立的意识。

如基金会等)

28.有限责任公司:

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且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三万元。

29.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计划生育);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绝育)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公司

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30.股份有限公司:

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50%以上在中国有住所;

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且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五百万。

3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或执行董事担任。

32.实际控制人:

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

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33.《公司法》规定:

①公司高管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③公司高管不能同时担任公司的监事;

④董事、高管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

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

同类的业务。

⑤董事、高管违法规定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34.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①口头形式;

②书面形式:

一般(用文字来进行意思表示)

特殊(公证、鉴定、审核批准、登记公告)

③推定形式;

④沉默形式。

35.合同订立的规则:

要约邀请——要约——承诺

例子:

招标书——投标——定标

拍卖公告——竞拍——中拍

36.合同的基本原则:

①合同自愿原则;

②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

③合同公平原则;

④诚实信用原则。

37.物权法的原则:

①物权法定原则;②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③公示公信原则;④物权效力优先原则。

38.公示公信原则(债权+公示=物权)

不动产的公示方式:

登记房屋买卖合同+登记=所有权变更

动产的公示方式:

交付电脑买卖合同+交付=所有权变更

39.物权效力优先原则

①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通常优先于债权;

②同一物之上有数个物权时,以确定物权实现的先后顺序,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如:

抵押权并存于同一物上,依设立的先后确定实现的顺序。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40.物权的分类:

①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②他物权:

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抵押权

不转移占有

合同规定

质押权

转移占有

合同规定

留置权

转移占有

法律规定

41.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①土地所有权;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山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

的除外;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

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42.债权关系的特征:

①债权关系是动态的财产关系;

②债权关系的主体都是特定的;

③债权为请求权;

④债权关系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即给付;

⑤债权关系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⑥债权关系大多为当事人自由创设。

43.债发生的原因(根据):

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44.债权担保的五种方式: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45.人身权:

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与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

以营利为目的

身份权(监护权、在婚姻家庭中的身份权)

亲权、配偶权等

46.丧失继承权:

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故杀夺杀与遗弃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严重虐待伪改销③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④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47.法定继承顺序:

㈠配偶、子女、父母

㈡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同一继承顺序继承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48.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替

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

49.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具有同等的代位继承权。

50.遗产继承的方式: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

51.违约责任的免责条件:

不可抗力

52.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继续履行、损害赔偿、违约金、定金

53.定金罚则: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不得超过总价款的20%。

54.过错推定责任:

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如不能证明自己没错,就推定有错并承担侵权责任

55.侵权民事责任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同意

56.诉讼时效

普通2年,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殊1年: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财产损失的为2年)

3年:

身体伤害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

4年:

涉外合同

最长诉讼时效:

20年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

57.诉讼时效的中止和诉讼时效的中断。

58.无效婚姻:

①重婚;

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④未到法定婚龄的。

59.可撤销婚姻:

①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②“因受胁迫结婚的”

60.《婚姻法》规定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所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具体包括:

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1.著作权:

①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②著作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注释权、整理权)

62.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其保护期不受限制;作者死后,由作者的继承人、受遗嘱人保护;如无继承人又无受遗赠人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63.发表权

①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②公民的作品发表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③电影作品的发表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保护。

④单位作品及单位享有著作权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创作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保护。

64.商标专用权期限

①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②有效期届满后,可以续展,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

③商标注册人死亡、终止的,商标专用权可依法转移给其继承人。

但在死亡、终止之日起1年内未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65.刑法的具体任务:

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保障机能与保护机能的统一。

66.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当其罚)

67.刑法的效力

空间效力:

属地管辖原则(在一国领域范围内有效)

属人管辖原则(按照国籍的原则来管辖)

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公民犯罪,按刑法规定的

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适用本法,但按照犯罪

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普遍管辖原则(国际犯罪)

时间效力:

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原则

68.犯罪的特征:

具有社会危害性;

具有刑事违法性;

具有刑法当罚性。

69.犯罪的构成:

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

70.犯罪的主观方面

故意:

直接故意(明知并且希望)

间接故意(明知并且放任)

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

71.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法律明文规定的积极作为义务,如母亲哺乳婴儿

职务上业务上要求的积极作为义务,如保姆看护婴儿

法律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如合同履行完毕后的保密义务

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如带侄子出去玩,侄子掉水后的救助义务

72.刑事责任年龄

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不满十四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

烧杀淫掠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伤贩爆投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73.刑事责任能力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负)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犯罪的,应付刑事责任,但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4.犯罪的形态: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犯罪中止

75.犯罪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76.犯罪未遂

特征:

①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②犯罪未得逞;

③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77.犯罪中止的两种情况:

①自动放弃犯罪行为,从而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②虽然已经实施完了某种犯罪行为,但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

主动有效的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78.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一般共犯、犯罪集团)

79.单位犯罪的特征:

①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②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主体意志支配下实施的;

③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或分则性条文明确规定;

④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

80.正当防卫构成要件:

①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

②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③主观条件(具有防卫的意图)

④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⑤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防卫行为和侵害行为相适应)

81.特别防卫: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82.紧急避险构成要件:

①起因条件(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害)

②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迫在眉睫)

③对象条件(无辜第三者的权益)

④主观条件(具有避险意图)

⑤限度条件(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

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

83.紧急避险不适用的人群:

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危险来源不同

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自然灾害、动物侵袭

行为限制不同

非迫不得已

迫不得已

主体要求不同

任何人

不能有特定身份

损害程度限度

大于或等于

小于

实施对象不同

不法侵害人

不法侵害人无辜第三者

84.刑罚

主刑(管、拘、有、无、死)拘役公安有无监,假缓管社区执行

管制社区矫正3个月以上2年以下并罚不超过3年

拘役公安机关就近执行1个月以上6月以下并罚不超过1年

有期监狱执行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总和刑期不满35年,最高不超过20年

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超过25年

无期监狱执行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只适用于外国人

85.剥夺政治权利:

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②言论、出版、游行、集会、结社、示威;

③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职务。

86.累犯

一般累犯双故意有期十八,五年内一般累犯,未成年人无累犯

特别累犯恐怖黑会危国安,无期限特殊累犯

87.缓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适用缓刑

累犯不适用缓刑

考验期限:

拘役(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少于2个月)

有期(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不少于1年)

三下有期拘役缓,假缓管社区矫正

88.减刑

管拘有无均可减

89.假释

只适用于有期、无期的部分犯罪人

有期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无期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可适用假释。

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期限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有期无期才假释,累犯不假也不缓,八重十年不假释。

烧杀淫虐,暴绑爆投

温故知新: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

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烧杀淫掠,伤贩爆投

90.重点罪名:

交通肇事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盗窃罪;

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抢劫罪;抢夺罪。

91.交通肇事罪

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92.与公务员有关的犯罪: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93.贪污贿赂犯罪:

①贪污罪;②挪用公款罪;③受贿罪;④行贿罪;

⑤向单位行贿罪;⑥介绍贿赂罪;⑦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⑧隐瞒境外存款罪;⑨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

94.渎职罪的种类:

①滥用职权罪;②玩忽职守罪;③徇私舞弊罪;④泄露国家秘密罪;

⑤徇私枉法罪;⑥私放在押人员罪;⑦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

⑧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⑨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罪。

95.行政法调整对象:

①行政管理关系;②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③行政救济关系;④内部行政关系。

96.行政法基本原则:

①合法行政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法有明文规定不可违)

②合理行政原则;

③程序正当原则;

④高效便民原则;

⑤诚实守信原则;

⑥权责统一原则。

97.行政主体:

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98.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①对象的不特定性;②反复适用性;③不可诉性;④准立法性

99.抽象行政行为主要表现为行政立法,其种类分为:

①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②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制定

③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④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由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100.行政法不是基本法,只能由常委会制定。

101.法规与规章的区别:

①规章全部用于政府

②法规应用于人大及常委会,但是法规也可以应用于国务院的

行政法规

102.较大的市:

①省会城市;②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③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

103.较大市:

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无锡、淮南、

青岛、洛阳、宁波、淄博、邯郸、本溪、徐州、苏州

104.经济特区:

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喀什(面积最大)

105.效力

⑴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①宪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②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③本级地方性法规>本级地方政府规章

④省级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

⑤省级地方政府规章>较大的市的地方政府规章

⑵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⑶新法优于旧法

⑷新一般规定与旧特别规定冲突的,由制定机关裁决(制定机关为某级人大的由

其常委裁决)

106.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冲突:

先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

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提

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冲突:

国务院

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与省级人民政府的地方政府规章之间:

省级人大常委会

107.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要素:

①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

②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与特定事项的处理;

③具体行政行为是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④具体行政行为是外部性处理。

108.行政许可的特征:

①依相对方的申请

②采取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

③赋予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

109.行政许可设定的范围

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

①一般许可:

从事直接涉及公共利益或个人重大利益的特殊活动

②特许:

有限自然资源的开放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或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

③认可:

特定职业行业资格、资质的确定

④核准:

特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

⑤登记:

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

可以不设定许可的事项

①能够自主决定的②市场能够调节的

③能够自律管理的④能够事后监督的

设定后停止实施的标准

省级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许可,认为符合可以不设定许可的标准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在本区域内停止实施

110.行政许可设定的权限:

①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②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但应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③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④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临时许可实施满一年的,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111.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拘留、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警告(非法财物是作案工具)

双没双暂行责罚,警告也行政处罚

112.行政处分的种类: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双过降撤开警告,行政处分记牢靠

113.行政处罚的程序

简易程序(当场处罚):

表明身份—说明处罚理由—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制

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备案—执行

个人50元以下,组织1000元以下

一般程序:

立案—调查取证—听取申辩与听证—作出处罚决定

停产停业吊证照,较大数额的罚款,应该告知听证权,若要求则应组织

114.行政处罚的设定

可创设

注意问题

法律

各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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