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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案例分析

反洗钱案例分析

案例一

【案情】

1999-2000年,陈某等3人分别在沿海A市几家商业银行开立了10余个结算账户,这些账户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先后有大笔资金出入。

这些资金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

(1)退税资金。

资金从国库转入某单位账户,然后经过多次转账汇入上述账户。

(2)由进出口企业转入的资金。

这些进出口企业的资金经过多次转账汇入上述账户。

(3)由香港转入的资金。

资金从香港B银行转入境内,结汇后,经多次转账汇入上述账户。

这些资金在上述账户集中后,在很短的时间内,又大量地汇往某边境地10余个个人账户,资金汇入后,次日马上全部提现。

【点评】

经调查,此案中所涉及的银行结算账户和支付交易具有下列可疑特征:

1.经与工商行政机关及公安机关核实,客户的身份资料均为虚假。

2.不同客户的账户交易支付凭证上的笔迹为同一人,预留银行印鉴卡上的个人姓名也大都一致,即这些账户的真实所有人可能为同一人。

3.账户的资金发生额大,但余额很小,资金大进大出,周转迅速。

4.资金周转环节多、速度快,上、下游企业之间明显不相关。

5.资金大多来源于国库、境外及进出口贸易企业,上账不停留。

6.资金大规模流往边境地区。

7.账户的开户时间都很短,且频繁开、销户。

这是一起以骗税为上游犯罪的洗钱案件。

犯罪分子在骗税成功后,采用了一系列复杂的转账交易模糊资金来源,最后通过支取现金,切断追查线索,化为个人所有。

案例二

【案情】

C银行报告了一个可疑交易信息:

这家银行发现一个新客户经常性地收取来自外地的个人汇款,资金交易量非常大。

经核实,这是一家书店,外地的个人汇款主要用来买书的。

但继续查证后银行发现,这家客户只有一个店员,一个兼职会计,真正的法定代表人始终没有出现过。

而且,这家书店规模很小,平时顾客很少,其资金交易量远远超过其正常经营规模。

【点评】

对于银行,应在以下几方面引起注意:

1.大量存现是洗钱者洗钱的第一步,因此,银行对存入现金行为进行重点关注和审查,这是反洗钱的第一步。

2.在现金交易被监测的情况下,洗钱者往往把大量的现金由不同的人分次分批存入银行,然后再通过转账的方式集中起来。

3.客户频繁地收取个人汇款,交易量明显超过其经营规模,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4.银行在识别的时候,应切实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做好实地调查。

只有这样,才能准确掌握客户的经营特点,发现异常的资金流动。

接银行报告后,警察调查发现,这是一个盗版集团开立的书店,其主要用途就是用来洗钱的。

他们雇佣了大量的人员从各地分批将现金存入银行,然后书店以卖书的名义将钱汇集起来,再以营业收入的名义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这样,非法的收入就伪装成合法的了。

案例三

【案情】

D银行发现,有一个账户四年来长期不动,近期突然活跃起来,资金收付非常频繁。

银行人员觉得此账户很可疑,进行了相应的核查。

经查,该账户所有人是一位失业者,其妻子是一位家庭帮工。

银行员工认为这个客户的资金来源和交易比较可疑,立即向反洗钱当局进行了报告。

经过调查,该客户的亲戚是一名毒品交易犯,利用他的账户进行洗钱活动。

【点评】

对于银行,应重点关注:

1.“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这是一个重要的可疑交易的表现形式。

2.核查这类案件的关键是要弄清账户突然启用的原因和账户所有人的真实身份。

此案中账户资金规模与账户所有人的身份就明显不符。

3.银行应建立对长期不动户的监督管理体制,即使仅从防止操作风险,保证客户资金安全的角度看也是必要的。

案例四

【案情】

E银行发现,在本行开户的一家经贸公司每天都收取大量的支票,这些支票大多数经过背书转让,在票据收妥后,即以略低于支票金额的数量支取现金。

他们调阅了这家客户的有关开户资料,发现其营业执照上的营业范围为农副产品采购。

经过实地调查,发现这个公司只有3个人和一间很小的办公用房,主要从事转账支票兑付现金、代办汇兑、代办银行汇票等非法金融业务。

这家公司的很多客户都是洗钱者,他们通过这家公司将不法资金变成现金,以此切断追踪调查的线索。

【点评】

遇到这类情况,银行应考虑以下几点:

1.在我国,支票的提示付款期为10天,支票一般很少背书转让。

大量经过背书转让的,是一个重要的可疑特征。

2.缴存支票后在短期内支取差不多相等金额的现金。

又是一个明显的疑点,是典型的套现行为。

3.银行若发现上述异常情况,应重点对客户的经营范围和经营特点进行调查,以判断其经营规模及经营特点与其提交的支票的关系人及总金额是否相符。

案例五我国的两起贪官洗钱案

【案情】

丛福奎洗钱案:

丛福奎,原河北省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1968年参加工作,自1983年9月至1995年5月,历任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书记、副省长。

1997年,丛福奎由于没有实现当省长的梦想,变得意志消沉,开始疯狂敛财。

他勾结女“气功大师”殷凤珍,利用职权强拉“捐款”,以捐助宗教为名索要巨额贿赂款。

中纪委的通报说,丛福奎通过帮助他人审批项目、承揽工程、解决贷款、拆借资金等,大肆索要、收受钱物,数额巨大。

由于索贿金额巨大,丛福奎想到了借公司洗钱。

1998年,在丛福奎的一手操办下,殷凤军、殷凤珍兄妹俩在北京成立了龙吟公司。

从表面上看,龙吟公司的董事长是殷凤珍,但真正的幕后老板却是丛福奎,这个公司实际上就是丛福奎自己的公司。

丛福奎向许多老板要钱,然后就打入龙吟公司的账上。

证据显示,这些款项中只有一小部分经殷凤珍之手用于“捐赠”,大部分则存入了龙吟公司或殷凤珍等人的个人账户。

成克杰洗钱案:

2000年9月1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因受贿罪被执行死刑。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高级干部中数额最大的受贿案件,也是新中国历史上因经济犯罪被处以极刑的职位最高的领导干部。

成克杰与情妇李平梦想利用手中的权柄,聚敛钱财。

他在洗钱时相信专业分工的优势,做的是一套国际通用的“标准动作”。

专家这样分析成克杰的洗钱套路:

他与情妇李平将受贿所得4,109万元交给了香港商人Z,Z再帮助其转款,为此成克杰付给Z1,150万元。

按照惯例,洗钱的设计者和执行人通常要收10%~15%的手续费,对于成克杰这样的公职人员洗钱,由于承担更大风险,要另外加收25%左右的手续费。

如此一来,成克杰的4,000多万元洗了半程,就变成了不到2,000万元。

其次,成克杰以李平的名义在香港注册一家皮包企业。

这家公司纯属掩人耳目,但即使什么业务都不做,为了假戏真唱,不露马脚,还是需要伪造经营活动,请会计师做虚假账目,缴纳25%左右的企业所得税,40%的个人所得税。

这样一来,近2,000万元资产又得缩水不少。

最后,成克杰还得想办法把“洗白”的钱转到自己指定的账户上,整个洗钱过程才算大功告成。

实际上,成克杰并没有享用到煞费苦心“洗白”的钱,就已经被送上了断头台。

【点评】

1.丛福奎和成克杰采用的洗钱方式,是洗钱分子经常用且非常典型的方式。

先注册一个公司,然后虚拟交易,再以公司经营所得的名义将犯罪收入向税务当局申报纳税,赃款纳税后就变成了完全可以公开的正当收入。

丛福奎和成克杰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在国内洗钱,后者是跨境洗钱。

据检察机关报告,现在很多贪污腐败分子采用这种方式洗钱,他们在官场捞钱,其亲属在外面开公司洗钱。

有些专家把这种方式称为“边捞边洗”型。

2.这些客户一般来说规模都比较小,现金存入的数量和频率相对稳定,票面比较齐整,银行在遇到此种交易时,应结合客户档案和实地核查资料进行判断。

案例六

【案情】

这是一份1999年来自云南缉毒部门的调查报告,报告的内容足以反映当时云南地区贩毒活动的猖獗,但报告的主旨远不止于此。

调查者以强烈的忧患笔触在报告中称:

“在云南,买卖毒品的毒资可以像正常贸易一样在银行间进进出出,丝毫不受限制。

一个奇怪的现象是,几乎所有的毒贩子,都是将毒资以4.9万元以内的不同数目,用他人的名字或买个假身份证,以此存入各个银行网点(许多是同一个人在银行办理众多人的存取款手续)。

据云南省公安厅缉毒局情报处了解,毒贩这样做是为了逃避银行5万元以上大额现金的存取登记报告制度。

许多毒贩子常年以这种方法将毒资存入取出而没有受到任何限制或调查。

在一些几百人的小镇的银行储蓄所,就有几亿元人民币的存款,月进出上千万元人民币,而此地除一般的农业外没有任何贸易活动,不可能有如此大量的合法收入。

所有人都知道这里是贩毒分子的聚居地,而问及当地银行,却说不知道。

据云南缉毒部门反映,一些刚出道的贩毒分子通过贷款贩毒而成为大毒枭或大老板,他们可以自由运用银行资金,有时用大笔贷款,有时用大额现金,有时用信用证为境外购买毒品担保。

有许多贩毒分子内外勾结,采取联合投资的办法,把购买毒品的毒资或其他非法所得从境外以投资名义打到云南,在云南各地建饭店、酒楼、娱乐场所,建成后抵押给银行,然后从银行贷出来的钱就可大胆地用了;还有的贩毒分子以股份顶替购买毒品的毒资。

这些方法使得贩毒分子的非法所得非常顺利地变为合法收入。

在云南,贩毒分子几乎都有自己的贸易公司,平时都以正常的商人面目出现,大宗的毒品买卖已不是过去那种一手钱一手货的方式了,而是签订一份虚假的贸易合同,将毒资从银行汇入汇出。

或者双方签订一份显失公平的合同,然后造成合同违约,一方将定金吃掉,顺利聚敛毒资。

另外,在云南的贩毒重灾区,盖房消费的人也越来越多,很多房子盖得非常漂亮,而无论这个地区还是盖房子的人,都没有什么生意或是合法的收入来源,显然是用贩毒所得盖的房子,但所有这些都没有办法去查。

这种情况的存在,刺激了一些人走上贩毒道路,因为这样来钱容易,消费非法所得又没风险。

【点评】

1.反洗钱问题最初在国际上被提出,主要就是为了打击贩毒犯罪。

联合国在1988年12月19日发布的《联合国打击麻醉药品和精神病药物非法贩卖公约》里就提出了反洗钱的问题,这是洗钱的正式概念第一次在国际组织的法律规范中出现。

国际反洗钱经验表明,通过打击洗钱活动,可以有效地打击贩毒活动。

2.在上面的报告中,贩毒分子为了逃避5万元取现大额报备的规定,每次交易额都限定在4.9万元以内。

银行遇到此种情况时,应仔细甄别,及时上报。

3.我国实行身份证制度,根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规定,个人开立储蓄账户时,应出示身份证。

但由于现在的身份证很容易伪造,这个规定在实践中执行十分困难。

从2007年6月22日起,湖北辖内银行机构开始借助中国人民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通知接口方式、链接方式和直接登录方式联网核查个人身份证。

案例七

【案情】

2000年3月,澳大利亚一家银行发现,一名客户最近经常要求将大量的小面额现钞换成大面额现钞,或将小面额现钞存入后,不久又要求提取大面额现钞。

银行经理觉得此情况可疑,就将此情况报告了反洗钱当局。

事后查明,这个客户是在收取了高额手续费后替一个贩毒者所为。

一个来自加拿大的案例与此相似:

一个在当地从事汽车交易的温尼伯居民被怀疑与当地的毒品交易有关。

有人发现他与确认的毒品贩子来往于各家银行之间。

小面值的现金被换成了大面值的货币,然后用来购买房子、汽车和赛马。

【点评】

l.洗钱者在洗钱时一般有四个特点:

首先,隐瞒钱的归属和钱的来源;其次,改头换面,压缩钱的体积;第三,洗钱过程不留下明显的痕迹;最后,始终控制洗钱的全过程。

2.压缩钱的体积,将小面额现钞换成大面额现钞的目的是为了方便运输,避免怀疑。

3.压缩钱的体积必须通过银行,因此,很多国家都把“经常把小面额现钞换成大面额现钞”的行为视为可疑交易,银行在遇到此种情况时应予以必要注意。

4.加拿大在不久前停止了面额为1000加元现钞的发行,并采取措施逐步使其退出流通领域,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防止被洗钱者所利用,增加他们洗钱的成本。

案例八

【案情】

从1996年4月1日到2001年9月11日,在尖沙嘴拥有一间兑换店的F、G夫妇每日接收从内地偷运过来的约合3,000万港元以上的各种币种现金,然后以F、G名下的杰协有限公司(该公司掌握大量个人户头)的名义转存入宝生银行尖沙嘴分行,而该行的高级经理H则被怀疑协助其洗钱。

在双方的密切配合下,这些“黑钱”被分别转账到不同的银行账户,再分别汇入香港和海外的有关银行账户,目前已发现的账户总额计1,300个之多。

据称,当中有一定数量的资金汇往加拿大。

在将资金安全打入宝生银行账户后,洗钱工作就由H等执行了。

起诉书表明,自1997年9月1日至2001年9月11日,H与下属L共同串谋为杰协有限公司伪造材料,修改账户记录细节。

因为杰协有限公司在银行的资金汇兑受到香港法例监管,H就将所有黑钱以一般转账而非汇兑的形式处理,以逃避监察。

与之相应,廉政公署和警方还发现H涉嫌收受F的贿赂款。

在庭审中控方指控F在1997年及2001年,提供共2万美元贿赂款给H,换取给予杰协有限公司业务的优惠。

同时被起诉的还有商人M及其妻N,两人被控虚构贸易背景以骗取信用证,涉款500万美元。

至此,资金偷渡、洗去资金来源、最终汇合到指定账户,此案演绎出了洗钱集团的全部套路。

案情透露:

该洗钱集团主要是一些内地商人,他们在中山、珠海、深圳及福建等地贪污逃税,甚至作奸犯科,得来大笔黑钱需要寻求出路,于是雇佣多名香港跑腿,将黑钱每日分1~3次,用货车及私家车经文锦渡及落马洲口岸运抵香港,每日偷运出境的黑钱可高达5,000万港元。

香港媒体特别指出,廉政公署在调查这个“洗黑钱”集团过程中发现,“远华”走私案的主犯赖昌星就是其中一名主要客户。

他藏在内地的黑钱通过这个“洗黑钱”集团,偷偷汇到他儿子在加拿大一家银行开设的账户里,部分提供赖昌星在加拿大的生活开支和律师费。

另外,涉及“远华”走私案中一些福建籍港商也都利用这个犯罪集团来“洗黑钱”。

该案的案发起因于中银香港的重组。

2001年4月,宝生银行(原为中银集团下属12个姊妹行之一,2001年10月并入中银香港)高层在复核银行大额存款时,发现九龙区一间分行的多个存户,定期有数以千万港元的大量现金存入及转账,而该分行高级经理及有关人员并未按银行规定上报总行,于是怀疑这些巨额金钱涉及洗钱,并且有人贪污包庇,于是向廉政公署举报。

据称,由于案件涉及闽、粤两地,廉政公署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开会商讨,最终制定了代号为“猫头鹰”的行动计划。

2001年9月11日,办案人员在边境截查一辆刚从内地进入香港的目标货车,在车上搜获50万美元。

廉政公署随即展开大规模拘捕行动,出动200人进行多处搜查,共拘捕39人,并在F的兑换店里查获了850万港元现金。

【点评】

本案涉及到洗钱分子、不法商人、银行、海关、地下钱庄等多个环节。

洗钱流程如下:

首先,洗钱分子在香港开立皮包公司,然后以皮包公司的名义在宝生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其次,不法商人将非法所得雇佣他人,通过现金走私的方式,将钱带入香港,交给香港的洗钱者,存入在宝生银行的账户内。

第三,香港的洗钱者勾结银行员工,逃避大额交易申报制度。

第四,通过转账交易,将钱汇入指定账户内。

对于银行来说,这个案例带来以下启示:

1.必须加强内部控制建设,防止银行员工与外部洗钱分子相勾结进行洗钱活动。

该案得逞的关键,主要是由于洗钱分子行贿银行员工,逃避大额交易报告所致。

银行参与洗钱活动危害巨大,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对银行的信心,造成银行内部控制制度失灵,很容易引发严重的金融风险。

2.银行必须切实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特别是对经常存入大量现金的机构,必须进行实地调查,判断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

3.银行应建立有效的资金监控系统,使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客户的资金交易实行全面监控,最大可能地减少人工干预。

案例九

【案情】

1995年3月,某国际贩毒集团首脑Q在香港被捕。

他对美国及加拿大执法机构供认,他曾雇佣某国际性的职业洗钱者R设计复杂的洗钱计划,以清洗其贩毒收益。

洗钱过程如下:

1.放置阶段。

该贩毒集团在北美建立贩毒经销站。

由这些经销站所获得的巨额资金,经专人存入美国及欧洲的银行账户中。

2.离析阶段。

利用伪造的身份证件,该集团在卢森堡、苏黎世、新加坡、香港等地设立了一系列的皮包公司。

经证实,仅在香港就有13家皮包公司为该集团所设立。

Q通过授权制度对这些皮包公司进行海外遥控。

在皮包公司的名义下,R分别在美、加、法等地购买不动产,或投资于信用良好的投资公司。

经过一段时间后,再将各类投资变卖后存入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中。

3.归并阶段。

非法收益汇回北美及加拿大,再次被转为不动产或转移至银行账户,将资产伪装成由集团成员所控制的皮包公司正常的经营或投资所得。

根据美国调查,在美国、法国、加拿大及新加坡约有1亿美元不法资产。

美国政府已扣押了3,000万美元的资产,在香港,约有51,000美元在诉讼中被扣押。

1995年6月,经加拿大的执法机构调查显示,约有来自贩毒集团贩卖在加拿大资产所得的132.3万港元被转移至某香港公司的银行账户。

经香港当局的深入调查发现,接收该笔资金的公司是一个被某秘书事务所所有人Y先生所控制的皮包公司。

经过海关财务调查小组锲而不舍的调查,Y先生在1996年2月,终于因明知该不法所得系来自毒品交易不举报而被起诉。

【点评】

此案的洗钱过程非常复杂,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了多种方式。

通过此案可以清楚地了解国际职业洗钱者的洗钱策略。

1.在放置阶段,他们往往以专人分批分次化整为零等不引人注目的方式将现金存入银行。

2.在离析阶段,洗钱的核心成员一般不与银行直接接触,他们或雇佣委托人或以假名设立皮包公司,通过这些皮包公司在银行的账户汇集资金,对资金进行结构化处理,不断地变换资金的形式。

他们经常通过跨国的频繁转账,增加追查的成本,模糊线索,掩盖资金的真正来源及所有人。

3.在归并阶段,他们往往通过显失公平的跨国交易,将资金伪装成皮包公司利润,在正常纳税后以合法的名义出现。

案例十

【案情】

欧洲一金融机构报告了一份可疑交易,该可疑交易是一个非账户持有人的客户通过分支机构汇款到秘鲁,然后开立了一个账户,然后定期存入几千英镑的现金。

该客户不对资金来源作任何解释。

调查机构确认此人以前曾被怀疑在当地进行可卡因交易。

调查机构获得了他的产品订单,发现他的业务不能为他带来他目前实际拥有的财富;另外发现,他的商业账户被用来购买众所周知的用以提炼可卡因的化学原料。

在对此人进行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警察搜查他的仓库后发现了一个提炼可卡因的实验室,这是在欧洲被发现的第一个此类案例。

【点评】

洗钱者的非法所得一般是现金,因为转账的方式有清晰的银行记录,很容易被顺藤摸瓜般地抓住。

因此,不断地有现金存入,且没有合法资金来源解释的行为,是一个重要的可疑点。

案例十一

【案情】

2002年8月15日,在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连育奇、陈得坤、许烈雄、颜锡隆、颜晓武等5名“地下钱庄”成员受审,检察机关指控他们在2001年3月至8月间,为W等15名客户购买港币共计53,712万元汇往境外指定账户。

5名被告都是汕头潮阳市人,但分属两个“地下钱庄”。

连育奇、陈得坤、许烈雄是许鹏展的马仔,许鹏展的“地下钱庄”设在汕头;而颜锡隆则在深圳开“地下钱庄”,手下是颜晓武。

据检察机关的指控,许鹏展的“地下钱庄”成立于1999年9月。

当时,走私犯罪集团头子许鹏雁为了转移走私款项及为他人买卖外汇到境外,与他人合股在汕头市设立“地下钱庄”,由许鹏雁的二弟许鹏展负责钱庄的具体运作。

许鹏展的“地下钱庄”一出笼便为许鹏雁走私集团洗黑钱准备了通道。

1999年9月,许鹏展伙同连育奇、陈得坤、许烈雄3人租赁写字楼作为“地下钱庄”的“办公”场所,随即开始负责联系集团内的香港海通公司及香港中盛汽车(控股)有限公司,一方面为境内的客户预付境外货物的款项,一方面积极收取许鹏雁走私集团所走私货物的货款及所谓“通关费”,并将上述资金非法转到境外。

该案洗钱的具体过程如下:

l.许鹏展与陈得坤等虚设汕头市金园区新兴鸿展农副产品商行等20多个皮包公司,以此名义在几个银行开设了账户。

2.每天上午,许鹏展定时与在深圳市开设“地下钱庄”的颜锡隆电话联系,商定当天的外汇汇率,再由许鹏展与购汇客户商定汇率。

之后,购汇客户将境外受益方的银行名称、账号、购汇金额等资料传真到许鹏展的“地下钱庄”,经许签名确认后再将资料传真给香港中盛汽车(控股)有限公司的许小洁,由许小洁从香港中盛汽车(控股)有限公司在香港银行设立的账户中将外汇汇入客户指定的境外账户。

3.得到许小洁传回“地下钱庄”的汇单复印件后,连育奇、陈得坤、许烈雄等人便负责在汕头向购汇客户收取人民币现金或从开设的皮包公司银行账户提取巨额人民币现金,先交回钱庄集中保管,清点后捆绑装箱,由陈得坤和林炎群开车将钱送到颜锡隆的“地下钱庄”,由颜晓武负责清点接收,然后颜锡隆通知“老陈”(另案处理)来取走现金并将外汇汇入许鹏展指定的香港中盛汽车(控股)有限公司的“永富”账户。

许鹏展的“地下钱庄”表面上只是一个设施再普通不过的写字间,但每天从这里出入的现金量要远远超过国内许多银行的地方分行。

“地下钱庄”的主要“资产”是许鹏展以20多个皮包公司名义在几个银行开设的20多个账户,由于钱庄资金往来数额巨大,为了不让人看出破绽,许鹏展需要频繁地更换账户。

每换几个新账户,他就逐步从老账户里把资金转到新账户上来。

许多“地下钱庄”都会通过一些皮包企业在银行的账户进行资金划转,拿银行当出纳。

比如1999年,惠州刘氏兄弟的钱庄就是利用一个音像店的账户走账,在其接手前后,该店的账户资金周转量陡增数百倍,从原来的每年200多万元变成了半年的2亿多元。

在较完备的监控体系下,这种异常变动早就应当被发现,但刘氏兄弟的音像店却运转了3年之久。

为了确保生意安全,对风险的防范,许鹏展有精密的考虑。

许的“地下钱庄”虽然只有六到七人,却有极为严密的组织结构和细致分工。

对“地下钱庄”来说,现金运输是最关键的一个环节。

像许鹏展这样只做纯粹洗钱生意的“地下钱庄”,境内账户在进钱,境外账户在出钱,只有把境内收取的现金顺利运至境外,整个钱庄的资金链才能顺利周转。

现金运输这一个环节,也被许鹏展分解成若干单独的动作,由不同的人来完成,彼此之间互不知情。

一方面是为躲过警方的盘查、跟踪;另一方面,也害怕黑吃黑。

许鹏展有三个马仔,连育奇和许烈雄专门负责从内地客户那里收取现金,交回钱庄集中保管,清点后捆绑装箱,由另一个马仔陈得坤负责用一辆三菱吉普车运到深圳交给在深圳的接货人。

为了防止外人探清他们运送钱的规律,运钞车行走的路线和出发时间都由许亲自临时确定,经常虚虚实实,掩人耳目。

许鹏展“地下钱庄”在汕头走私案中确实作用显赫:

它从1999年9月成立到事发短短6个月,已经为汕头走私交易提供了源源不断的超过18亿元的现金流。

除了直接服务于许氏家族的走私生意外,同时也大量接受其他走私集团的洗钱生意。

【点评】

“地下钱庄”是长期困扰着金融监管当局的一个重大问题,金融监管当局进行了多次打击,但效果并不理想。

现在,我们已经初步建立了金融机构反洗钱的框架,但由于大量的“地下钱庄”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不可能遵守这一系列的反洗钱规定,这给各种反洗钱措施的实施带来了巨大困难。

实践证明,单纯依靠打击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研究解决通过“地下钱庄”洗钱的问题。

从银行的角度来看,对这种大规模的洗钱案件,还是可以看出明显的可疑特征的。

“地下钱庄”往往只有很少的几个人,但资金流量却非常大,存在着大量的现金存取。

同时,为了逃避银行的监管,他们往往频繁地开户、销户,不断地转换开户行,因此,银行应建立健全账户管理系统,对这种可疑账户进行重点监测。

案例十二

【案情】

一个在温哥华地区以外从事活动的低等毒品贩子让他的批发商将现金通过多个分支机构或自动柜员机存入自己的账户。

然后他将资金取出用来购买美国基金汇票。

之后这些汇票被送到南美用于购买毒品或汇回希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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