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不符合纠正与处罚实施研究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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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E不符合纠正与处罚实施研究细则

HSE不符合纠正与处罚实施细则

1、总则

为使公司HSE管理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出现的违章行为与隐患得到及时纠正并对违章进行必要的年罚,制定本细则。

2、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工程(产品)服务活动过程中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及各类事故、隐患的纠正与处罚。

3、职责

3.1HSE监理中心负责对施工现场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建章行为的纠正处罚。

3.2公司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违章行为的纠正与处罚。

3.3公司各级专(兼)职HSE监督员,有权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进行纠正与处罚。

4、纠正与处罚

4.1纠正

4.1.1对监测中发现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应序以验证。

4.1.2事故的处理,除按《事故管理程序》规定执行外,事故责任单位须制定纠正与预计防措施,并由上级主管部门实施验证和相应的处罚。

4.1.3各单位接“HSE整改通知”单后须按整改通知单要求立即整改,整改结束后报HSE监理中心予以验证。

5、处罚

5.1事故处罚

5.1.1工业生产事故类别等级划分

5.1.1.1小事故:

(1)一次轻伤1~3人;

(2)一次经济损失一万以下。

5.1.1.2一般事故:

(1)一次轻伤3~10人;

(2)一次重伤1~2人;(3)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10万元以下。

5.1.1.3重大事故:

(1)一次轻伤11人以上;

(2)重伤3~10人。

(3)死亡1~2人;(4)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50元元以下。

5.1.1.4特大事故:

(1)一次重伤10人以上;

(2)死亡3人以上;(3)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5.1.2交通事故类别等级划分

5.1.2.1轻微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则产损失:

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事故。

5.1.2.2一般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5.1.2.4特大故事: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5.1.3事故调查(事故上报程序)

5.1.3.1小事故由公司各单位自行负责处理,报公司安全科备案。

5.1.3.2一般事故由公司安全科负责处理,报局安全处备案。

5.1.3.3重大事故由局安全环保处负责会同当地政府组织,并通知检察院处理。

5.1.3.4特大事故由石油局向上级部门申请。

5.1.4生产事故责任认定

生产事故责任认定为:

直接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领导责任(含主要、次要)。

5.1.4.1与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为主要责任。

5.1.4.2与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为领导责任。

5.1.5事故处理

5.1.5.1发生事故后,无论事故大小,都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应根据事故等级、责任大小分别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企业内部行政处分主要分为:

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留用察看、开除以及降级、合同制工人解除合同等。

上述处理应按照审批权限,和有关程序执行,构成犯置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型事责任。

5.1.5.2对事故责任者(包括领导责任者)的处理

(1)小事故:

负直接和主要责任的给予罚款或行政警告处分;负次要和一定责任给予批评教育和罚款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100-1000元;对事故责任都有依责罚款50-500元。

(2)重大事故:

负直接和主要责任的给予罚款、降级(合同制工人解除合同、干部撤销行政职务)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直到追当事人责任:

(1)严重违章指挥或违章蛮干;

(2)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3)玩忽职守、脱岗乱岗、严重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

5.1.5.4因下列原因之一的造成事故,应追究企业(单位)领导(或企业有关单位主管部门领导人)责任:

(1)违反上经部门发布的指令、命令决定、规间制度,违反劳动安全法规和有关安全条例;

(2)无视安全部门的警告,事故隐患严重,又未及时排除事故除患;

(3)安全工作放弃,领导无人负责,管理混乱;

(4)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咽缺乏安全知识发生事故;

(5)安全设施不齐全、安全防护装置有缺陷,不按规定检修,超负荷运行;

(6)作业环境不安全,安全监则仪器不齐全,安全监察车辆挪作他用,尘毒危害长期不予治理,明知有险情,又不采取措施;

(7)规章制度不健全,无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或强迫、怂恿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不制止;

(8)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施工中违反设计规定和削减安全设施;

(9)未经“三同时”验收擅自投产、使用的;

(10)事故发生后,仍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不积极组织抢救,不严肃查处事故责任者,导致同类事故连续发生;

(11)发生伤亡事故后隐螨不报或迟延上报、弄虚作假、以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搞打击报复的。

5.1.5.6道路交通、水上运输、铁路运输、滩海石油作业、火灾、爆炸等事故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处理。

5.1.6事故责任人经济赔偿标准;

5.1.6.1负全部责任,赔偿50%;

5.1.6.2负主要责任,赔偿35%;

5.1.6.3负同等责任,赔偿25%;

5.1.6.4负次要责任,赔偿10%。

5.1.6.5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3万元或以下者,抵扣掉1万元后,其余部分,其责任标准的30%赔偿。

6.1.6.6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上者,按第二条处理后,再按其责任标准的20%赔偿,

5.1.6.7全部赔偿金额不得超过2万元。

5.2违章与隐患的处罚

5.2.1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情节轻重给予部门或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2.1.1规章制度不健全,无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的;

5.2.1.2对职工不按规定行进HSE教育、培训的;

5.2.1.3安全设施不全、安全防护装置有缺陷,不按规定检修,超负荷运行;

5.2.1.4施工管理混乱,事故隐患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5.2.1.5安全工作放弃,领导无人负责,管理混乱的;

5.2.1.6未经:

“三同时”验收擅自投产,使用的;

5.2.1.7运转机具、设备无防护设施,经指出不整改的;

5.2.1.8使用超期未检,或检验后责令整改后使用整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的。

5.2.1.9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在采购、运输、使用、保管过程不符合规定的;

5.2.1.10电源线、照明线、电气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5.2.1.11事故发生,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采取措施,导致同类事故连续发生;

5.2.1.12发生伤亡事故后隐螨不报或迟延上报、弄虚作假、以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打击报复的;

5.2.1.13将安全设施随意拆除,或将消防器材挪做它用的;

5.2.1.14未办理特殊危险作业手续弄虚作假的行为;

5.2.1.15特殊危险作业安全措施准备不全或强令冒除作业的;;

5.2.1.16严重违章指挥或违章蛮干;

5.2.1.17在危险区域未设醒目的警告标志;

5.2.1.18无防静电、防雷电设施,电气设备不防爆;

5.2.1.19将卫生保健器材、急救药品挪作它用的;

5.2.1.20项目工程HSE监督员未经签署开工令而擅自开工的;

5.2.1.21项目工程未编制或正确使用HSE“两书一表”的;

5.2.1.22违反班前安全讲话制度和现场培训要求的;

5.2.1.23施工作业现场、营地食堂、宿舍及卫生设施设置及管理不符合公司HSE程序文件规定的;

5.2.1.24作业现场无防火措施及未按规定配置消防器具的;

5.2.1.25对分承包方资质审查不严,无有效的管理措施,造成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或影响较重的;

5.2.1.26其它违反法律法规、标准及公司程序文件规定要求的行为。

5.2.2违返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情节轻重给予个人100至2000元罚款:

5.2.2.1驾驶公司车辆未经正确系挂安全带的;

5.2.2.2进入施工现场未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的;

5.2.2.3擅自操作他人设备的;

5.2.2.4起动设备前未做例行检查的;

5.2.2.5超负荷使用设备的;

5.2.2.6酒后上岗,或在岗饮酒的;

5.2.2.7擅自跨越危险区和禁戒线的;

5.2.2.8擅自拆除、挪用警告标志牌的;

5.2.2.9擅自挪用消防器材的;

5.2.2.10工作结束未按规定切断电源、气源、熄灭火种的;

5.2.2.11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

5.2.2.12场区施工区道路不按限速规定行驶的;

5.2.2.13链轨机械无防护措施穿越公路;

5.2.2.14氧气、乙炔瓶混装运输的;

5.2.2.15乙炔瓶存储、使用中未直立的;

5.2.2.16气瓶与明火之间距不足10米的;

5.2.2.17用热水、或其它热源加热气瓶的;

5.2.2.18使用气瓶余留压力不足0.05Mpa和擅自处理气瓶内残液的;

5.2.2.19敲击、震动气瓶的;

5.2.2.20驾驶安全设施不齐全,无效的机动车的;

5.2.2.21机动车违章半截(包括客货混装)或违章行驶的;

5.2.2.22设备加注燃料时不熄火的;

5.2.2.23停车不拉手制动,不关点火开关,离开驾驶室的;

5.2.2.24运输超长、超宽、超高物品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

5.2.2.25机械车辆进入防火区不戴防火帽的;

5.2.2.26在禁止烟火区,吸烟或违章用火的;

5.2.2.27用电开关(闸刀)不按规格使用保险丝的;

5.2.2.28配电线路维修时不悬挂“禁止合闸”警告标志,又不设监护人的;

5.2.2.29吊装作业时不按指挥命令,擅自操作或离开岗位的;

5.2.2.30风力超过5级在野外吊装作业的;

5.2.2.31无起重工上岗证指挥吊装的;

5.2.2.32非起重重设备操作手操作起重设备的;

5.2.2.33气焊(割)作业乙炔瓶与氧气瓶、电焊机距离小于5米的;

5.2.2.34氧气瓶、氧气表、割炬有油污的;

5.2.2.35不按要求轻抬轻放气瓶的;

5.2.2.36在特殊危险作业过程中不按指令,擅自动用明火的;

5.2.2.37电气作业中使用未经检验的绝缘器材、防护用品的;

5.2.2.38登杆作业不按要求使用脚踏板、保险带、工具、材料,不用绳索传递上下抛扔的;

5.2.2.39电缆穿越洞、孔时身体直对洞孔的;

5.2.2.40制作电缆头时无有效防毒、防火措施的;

5.2.2.41带电工作时,无监护人的;

5.2.2.42在6~10kV及以上等级电压带电工作的;

5.2.2.43阴雨天气、易燃、易爆及潮湿场所带电工作的;

5.2.2.44有接地故障的电气设备上带电工作的;

5.2.2.45施工人员接近带电体作业不符合下列表要求的;

(1)人员作业中的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行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人员在作业中的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的最小安全距离

设备电压kV

<10

35

110

220

安全距离m

0.35

0.6

1.5

3

(2)设备不停电时的最小安全距离(并加临时护栏,不准随便移动和超越)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设备不停电时的最小安全距离

设备电压kV

<10

35

110

220

安全距离m

0.7

1

1.5

3

5.2.2.46高处作业不正确佩带安全带或不按要求系挂保险带的;

5.2.2.47高处作业工具器材不使用绳索吊运和通道搬用的;

5.2.2.48交叉作业不带安全帽的;

5.2.2.49高处作业上下不沿马道、梯子上下的;

5.2.2.50无关人员擅自进入高处作业区的;

5.2.2.51放射作业警戒人员擅离职守的;

5.2.2.52放射作业时无关人员一听劝阻进入警戒的;

5.2.2.53机器运转时清扫、擦抹转动部件的;

5.2.2.54值班通讯器材不按要求使用;

5.2.2.55临舍中私接乱接电线或使用大功率用电器具造成超负荷的;

5.2.2.56工地食堂就餐后乱倒剩饭菜的;

5.2.2.57其它违章、违纪行为的。

5.2.3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情节轻重给予个人1000至5000元罚款,触犯型律的由司法部门处理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5.2.2.1无局发机动车上岗证驾驶局属机动车的;

5.2.2.2无照驾驶公司车辆,或将公司车辆交无照人员驾驶的;

5.2.2.3酒后驾车的;

5.2.2.4擅自驾驶外雇车辆的;

5.2.2.5其它违章行为恶劣的;

5.2.4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情节轻重给予个人100至1000元罚款,单位1000至10000元罚款的处罚:

5.2.4.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HSE管理人员纠正处罚决定的;

5.2.4.2事故隐患整改不力或整改结果未及时反馈验证的;

5.2.2.3无理阻挠、抗拒HSE监察人员依照程序规定使监察的;

5.2.2.4对HSE监察人员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的。

5.2.2.5其它严重干扰HSE监察人员正常行使监察职权的;

5.3对监察中发现的严重隐患或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由公司HSE监理人员分别以“整改通知单”的形式下达给单位,个人的处罚款由财务科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单位的处罚款由劳动工资部从单位的工资总额中扣除。

分承包单位的处罚款应从工程款或安全保证金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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