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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劳动合同法实施办法

******限公司

劳动合同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劳动合同法实施的要求,规范劳动合同管理,降低劳动用工风险,建立与现代企业管理相适应的劳动用工制度,明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员工(以下简称“乙方”)的权利与义务,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甲方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是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甲、乙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各自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甲方自用工之日起即与乙方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五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六条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乙方若是新进人员,须向甲方提供与原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等材料;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毕业证、报到证等材料。

第七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第八条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劳动纪律和应尽的义务;

(十)经济补偿与违约金;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劳动合同书包含以下附件:

(一)劳动合同续订书;

(二)劳动合同变更书;

(三)劳动合同解除书;

(四)专项协议书

1.培训协议书

2.竞业协议书

3.保密协议书

4.岗位协议书

5.长期病休协议书

6.借调协议书

7.其他协议书

(五)甲方实施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劳动合同期限

(一)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是三年,第一次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应根据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而定,一般不超过六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乙方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且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甲方依法约定试用期。

(一)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约定试用期。

(二)从系统内部调入甲方的,试用期不超过三个月;从系统外部录用的,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

(三)由上级单位委派的,不约定试用期。

(四)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十二条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若乙方不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的,限期在三十日内调离,逾期未办理调离手续的,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甲方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乙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乙方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乙方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不与乙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甲方与乙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四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一)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三)甲方进行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四)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五)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应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六)签订《员工培训协议》等专项协议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见附件1)的;

2.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等不法手段,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协议的。

(四)甲方进行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和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经向工会或乙方说明情况,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属于

(二)、(三)、(四)款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起2日内,将该决定提交工会组织并征求其意见。

如工会有异议,应在收到决定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甲方在收到异议通知起5日内进行复议,并做出最终决定。

(五)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三)、(四)款中所列条款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乙方在甲方工作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地方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4.乙方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5.乙方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6.乙方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7.符合国家和员工劳动合同所在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

(六)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试用期内的应提前三日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七)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等不法手段,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以甲方收到乙方书面通知时生效。

1.经具备资质的单位确认,甲方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人身安全和健康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3.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九)由于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它问题正在被审查期间,不得依据(八)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十)乙方在核心机密岗位工作,掌握甲方经济、技术、管理秘密的,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半年提出转入非机密岗位的申请,并归还甲方所有权的全部设备、文件、资料等。

在脱离机密岗位工作半年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符合《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解除违纪违章员工劳动合同实施办法》中解除劳动合同其他规定条件的,甲乙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终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执行: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办法第十六条(五)款中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甲方应根据国家和员工劳动合同所在省市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使乙方知晓。

第十九条甲方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乙方代表、行政代表、工会代表三方代表组成,负责双方劳动争议的处理。

劳动争议双方应当努力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条甲方实行标准工作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三种工时制度,标准工作制为每日工作时间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四十小时,每周休息二日;对于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经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实行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第二十一条甲方按公司《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工资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按期支付乙方工资、津贴和补贴等。

第二十二条按国家和员工劳动合同所在省市有关规定,乙方享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一)甲方依法为乙方缴纳养老、工伤、医疗、生育、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为乙方代扣代缴上述保险费用。

(二)乙方在患病、工伤、生育和失业期间保险待遇按国家和员工劳动合同所在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依据甲方《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管理办法》、《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工资基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乙方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待遇。

(四)甲方应在企业效益增加的情况下,积极改善集体福利,提高乙方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条乙方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履行应尽的义务。

(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维护甲方的利益,保守甲方的秘密。

(二)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岗位规定的工作任务,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三)乙方应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岗位培训,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应按工资报酬的50%向乙方加付赔偿金:

(一)未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工资的;

(二)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员工劳动合同所在省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六)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七)甲方造成乙方劳动保护待遇损失,按有关规定予以补足的。

第二十五条甲方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公司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公司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按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向乙方支付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的经济补偿。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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