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文件.docx
《中国科学院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文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科学院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文件.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中国科学院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文件
中国科学院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文件
应物发研字〔2010〕38号
关于印发《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的通知
全所各部门:
现将所务会批准的《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
中国科学院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
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加强本所与国内相关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合作与交流,进一步发挥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在所-所、所-校合作与本所学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实现合作双方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目标,建立完善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的长效机制,促进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联合培养工作应坚持强强联合、互利共赢和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所导师与外单位导师联合培养并主要在非学籍单位一方开展论文工作的研究生。
第二章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类别设置
第四条根据研究生的学籍,联合培养研究生分为外单位学籍联合培养研究生和本所学籍联合培养研究生两大类。
第五条外单位学籍联合培养研究生应是具有扎实、系统的专业基础知识,一般已完成学位课的硕士二年级或博士一年级研究生。
按其来源划分为:
一、与本所签订了所级合作协议并确定了双方研究生培养工作机制和培养方案的单位(下称“A类研究生”);
二、能促进本所相关学科发展,并具有与本所相近的研究生学位授予点或专业的国内知名高校(一般应为“985”高校),或与本所相关学科建立科研合作关系的科研机构(下称“B类研究生”);
三、可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并具有与本所相近的研究生学位授予点或专业的其他国内高校(下称“C类研究生”)。
第六条本所学籍联合培养研究生是由导师根据论文工作需要,派至具有与本所相近的研究生学位授予点或专业的的国内外知名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论文工作,一般为已完成学位课的硕士二年级或博士一年级研究生(下称“D类研究生”)。
第三章外单位学籍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招收
第七条本所导师可在保证其指导的本所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前提下,招收外单位学籍联合培养研究生。
当年可招生导师所指导的本所研究生总数未达到院研究生院规定的情况下,可招收联合培养研究生,一般当年度招收不超过2名。
其中,“百人计划”和其他正高级岗位引进人员当年可招收2名联合培养研究生,其他导师一年最多招收1名联合培养研究生。
同时,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状况也作为核定下一年度招收名额的依据。
第八条A类研究生的招收
根据本所与联合培养单位确定的培养方案,由研究生部制定年度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招收工作计划,组织专家小组,按本所工作需要遴选出联合培养研究生。
本所依据当年度研究生分配办法,为每位联合培养研究生确定所内导师。
第九条B类研究生的招收
由导师提出联合培养申请(申请表见附件一),报研究生部审批。
招收计划获批后,相应学科的主要学术带头人负责联系与其建立合作关系的外单位导师,推荐来所进行联合培养的研究生人选,并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和所研究生部管理人员对学生进行面试,遴选出联合培养研究生。
本所依据当年度研究生分配办法,为每位联合培养研究生确定所内导师。
第十条C类研究生的招收
由导师提出联合培养申请(申请表见附件一),报研究生部审批。
招收计划获批后,导师负责联系与其建立合作关系的外单位导师,推荐来所进行联合培养的研究生人选报研究生部,经研究生部审批,遴选出联合培养研究生。
本所一般按“谁联系、谁培养”的原则,为每位联合培养研究生确定所内导师。
导师需按硕士生5000元/年、博士生8000元/年的标准向所缴纳资源占用及管理费。
第十一条双方单位确认联合培养研究生名单及相应导师后,共同向研究生本人发放招收录用通知书并签订《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书》。
第十二条联合培养的研究生须满足本所研究生招收条件,并按本所研究生招收规定进行相应的体检。
其中,在特殊环境下工作者还需按本所有关规定进行专项体检。
第十三条本所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A、B类研究生的外单位导师为本所兼职研究员。
第四章培养工作
第十四条联合培养研究生应按培养双方签订的联合培养协议进行管理。
联合培养协议由研究生部与对方学院(系)签订(样稿见附件二)。
协议内容应明确规定双方单位在联合培养中的职责(包括研究生学位课程学习、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答辩、科研活动以及日常思想政治教育等)、科研成果和发表论文所属比例以及协议终止条件等。
第十五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双方单位导师应保持及时、有效的沟通,共同商定培养计划,确定论文选题、工作计划进度、工作目标、专业选修课目以及相关的科研业务费用列支渠道等。
第十六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培养周期一般应与完成整个论文工作的时间相同。
联合培养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七条联合培养研究生须按本所相关规定进行论文的开题、中期汇报。
其中,外单位联合培养研究生若联合培养周期短于论文工作时间,经双方导师协商,可在学籍单位进行论文开题和中期汇报,但需把相应的材料交本所研究生部备案。
第十八条A类研究生的论文答辩按双方单位商定的培养方案执行。
B、C、D类研究生的论文答辩按学籍单位的规定执行。
各类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学位申请均按学籍所在单位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科研成果(专利、论文等)属联合培养双方单位共有,具体分配方式由双方单位按贡献大小协商确定。
外单位联合培养研究生应至少在本专业核心期刊公开发表一篇以本所为第一作者单位的论文。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其学位论文中,应注明双方导师,并明确说明双方培养单位在其培养过程中的作用。
第五章待遇
第二十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基本助学金(教育部规定标准部分)、医疗保障等与学籍相关的待遇由学籍所在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联合培养研究生在联合培养期间内按类别享受相应额度的奖学金。
A类研究生可根据双方单位签订的协议,执行相应的专项奖学金;B、C和D类研究生由双方导师协议商定奖学金额度,其中:
B类研究生一般不超过本所同年级研究生的所助奖学金标准(不含教育部规定标准部分),C类研究生一般不超过本所同年级研究生的科研奖学金标准,D类研究生一般按在所同年级研究生的待遇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住宿由研究生部统一安排,与本所研究生执行同样的收费标准。
第六章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联合培养研究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培养双方的规章制度,遵守所在单位研究生、人事、安全、宿舍等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外单位联合培养研究生均列入本所研究生管理序列,参加所研究生部组织的各类学生活动。
第二十五条外单位联合培养研究生日常管理归口本所导师所在部门。
本所导师应切实负起监管责任,在教学培养、思想品行各方面给予关心指导。
所在部门负责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考勤、党团组织生活等日常管理,督促本人及时办理入所和离所手续。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部每年组织对外单位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科研进度、学习态度、政治思想、考勤等。
考核不合格者,本所有权终止联合培养协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所2005年7月27日印发的《中科院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关于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规定》(应物发研字[2005]6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中国科学院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
联合培养研究生申请表
学生姓名
出生年月
攻读学位
学籍单位
?
专业
?
年级
?
学籍单位导师姓名
?
职称
?
联系电话
?
学生
个人
简历
时?
间
单?
位(大学学历起)、身份
?
?
?
?
学生学习工作情况简介
(学位课完成情况,研究方向,是否开题及开题题目,是否通过中期考核等)?
联合培养单位和部门
导师姓名
现有博士生:
现有硕士生:
现有联合培养生:
研究方向
?
是否博导?
:
导师意见
(联合培养内容,是否同意接收,培养起止时间)?
签名:
年月日
部门意见
签名:
?
?
?
?
?
?
?
年?
月?
日
研究生部意见
签名:
?
?
?
?
?
?
?
年?
月?
日
主管所长
意见
签名:
?
?
?
?
?
?
?
年?
月?
日
附件二
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书(样稿)
甲方:
中国科学院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
乙方:
为进一步加强对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促进研究所与其它高校(研究所)科研工作的开展,加强学术交流,经甲、乙双方协商,特就联合培养研究生达成如下协议:
一 培养人:
攻读学位及年级:
学籍所在单位:
导师:
职称:
联合培养单位:
导师:
职称
二 培养方式及期限:
从年月起至年月
三 培养目标及要求:
在联合培养期限,由甲乙双方导师共同提供课题方向、科研条件和指导,进行以下研究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联合培养期间,至少在本专业领域核心期刊发表篇文章。
其中以甲方为第一作者单位篇,以乙方为第一作者单位篇。
四 培养责任与费用:
甲方负责(在相应项目打“V”):
学位课、开题、中期考核、预答辩、答辩、科学实验
乙方负责(在相应项目打“V”):
学位课、开题、中期考核、预答辩、答辩、科学实验
联合培养期间,该研究生的科研经费、差旅费等由双方导师协商分担;住宿自理。
五 成果归属:
在联合培养期间获得的成果或专利所有权,由甲方提供技术及装置完成的成果归甲方,由乙方提供技术及装置完成的成果归乙方。
六 违约责任:
该联合培养研究生在甲\乙方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国家和甲\乙方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如因违反操作规定而造成事故,须追究本人责任。
视事故情况,甲、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作出相应处罚。
七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基本助学金(教育部规定标准部分)、医疗保障等与学籍相关的待遇由学籍所在单位负责。
其它待遇、住宿等按甲、乙方有关规定执行。
本协议一式3份,甲乙双方和联合培养研究生各持1份。
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导师(签字):
乙方导师(签字):
联合培养研究生(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
主题词:
教育研究生办法通知
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研究生部
2010年6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