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设施建造入级及法定检验项目管理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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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设施建造入级及法定检验项目管理程序
海上设施建造入级及法定检验项目管理程序
ProcedureforProjectManagementofOffshoreInstallation’sClassificationandStatutorySurveyDuringConstruction
1.目的
2.适用范围
3.参照文件
4.定义和缩写
5.总则
6.职责
7.检验实施步骤
8.临时海上设施级证书/短期法定证书/短期吨位证书等文件登记、发放和归档
9.长期设施级证书/全期法定证书/吨位证书的办理、发放、服务结果的最终决定和归档
10.信息反馈
11.检验费的收取
12.附录
版本号
修改页次
修改原因
2.0
第2-19页,RWPOE701A、B、C、D、F、G、H、K、L、N、O,附录16
1、根据《服务过程中的质量监控和测量程序》(WPQM805),质量体系优化,适应性修改;
2、根据项目实际执行情况、电子审图及欧盟审核情况,完善性修改;
3、内部机构整合。
编写
审核
会签
批准
批准日期
周其新
陈永福
朱琪
王晨
莫鉴辉
1.目的
本程序规定了CCS级海上设施建造入级检验的管理与实施流程,旨在确保建造入级海上设施的检验和发证工作符合本社规范、有关国际公约和船旗国政府授权的法定要求。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拟入CCS级的移动平台、浮式处理装置(FPSO)等海上设施建造检验包括船级和/或经授权的法定检验工作。
非CCS级海上移动设施的建造法定初次检验参照本程序执行。
3.参照文件
3.1本社《管理体系手册》
3.2本社《质量计划编制和实施程序》(WPQM701)
3.3本社《海洋工程服务工作控制号管理须知》(WPOE706)
3.4本社《服务过程中的质量监控和测量程序》(WPQM805)
4.定义和缩写
4.1本社《管理体系手册》的定义和缩写适用于本程序。
4.2本程序采用的其它术语定义如下:
4.2.1海工检验处:
系指总部海工检验管理处。
4.2.2执行检验单位:
系指负责执行海上设施建造入级及法定检验任务的本社所属二级或三级分社。
若由多分社参与检验的项目,则本程序中的执行检验单位特指项目经理所在分社,此类项目中,其他检验人员所在分社应为项目执行提供支持及协调的便利。
4.2.3项目组(ProjectTeam):
为确保海工项目按照规范、规则、公约等要求执行而由海工检验处协调审图单位及有关分社组成的专门的组织机构,项目组主要包括如下人员:
(1)项目经理(ProjectManager):
是我社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项目代表。
代表我社并协调审图人员及现场检验人员,处理与业主、项目承包商及其他项目相关方之间的重大技术问题;协调我社内部的人力和技术等资源的调配;负责周月报的汇总、整理及签发。
项目经理由总部海工检验处在考虑项目建造场地及人员资历等因素的基础上指派。
(2)项目协调人(ProjectCoordinator):
负责与业主之间的项目商务工作;负责项目任务书的编写;负责检验费用的内部分成;协助项目经理完成内部人力和技术等资源的调配;协助项目经理完成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项目协调人一般由总部海工检验处检验岗人员担任。
(3)审图项目组及协调人(DesignReviewTeamandCoordinator):
审图项目组由海洋工程技术中心的相关专业适任审图人员组成,按照规范、规则、公约等要求执行项目审图工作。
审图协调人负责审图项目组的日常管理工作,同时是审图工作的技术负责人;在审图阶段负责与业主/设计方协调解决有关设计审批方面的技术问题,在场检验阶段为验船师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按照本程序要求,向项目经理按时提供周月报等文件。
审图协调人由海工检验处与海洋工程技术中心协商指定。
(4)现场检验项目组(SiteSurveyTeam):
现场检验项目组由相关专业的适任海工验船师组成,按照规范、规则、公约等要求执行现场检验工作。
现场验船师的安排要考虑项目建造场地、人员资历、人力资源情况等因素,由海工检验处与有关分社协商后确定。
现场检验项目组由项目经理直接负责管理。
4.2.4重点海工项目:
是指列入本社重大项目,并具有典型新颖技术特点的海上设施建造或重大改建(也称重大改装)项目。
4.2.5常规海工项目:
除“重点海工项目”以外的海上设施建造和重大改建(也称重大改装)项目。
4.2.6海上设施:
本程序文件中的海上设施指移动平台、浮式处理装置(FPSO)。
4.2.7SSMIS:
指中国船级社入级船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CCSShipServiceMIS),其包含入级海上设施服务管理模块。
4.2.8OEMIS:
指中国船级社海上固定设施管理信息系统(OffshoreFixedInstallationsManagementInformationSystem),其包含海上设施电子审图管理模块。
4.2.9原则性或原理性的修改:
对海上设施的稳性、结构、强度有影响的修改;规范、规则、公约有要求的重要设备及系统的变动;涉及法定要求的修改;现场无法处理而需要海洋工程技术中心协助解决的修改。
5.总则
5.1应按本社《管理体系手册》的要求,对建造入级海上设施检验的各项活动及过程实施质量控制与管理。
5.2对于本程序未尽事宜,应按总部下达的其它适用的有效文件办理。
6.职责
6.1本社海上设施建造入级及法定检验采用项目制管理,按总部海工检验处、海洋工程技术中心及执行检验单位、项目组三个层次实施管理。
6.1.1海工检验处为本社海上设施建造入级/法定检验及审图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管理的协调、支持和指导,并负责项目前期服务、申请受理和评审,负责总部的服务过程中测量、服务结果的最终决定等工作。
6.1.2海洋工程技术中心为项目审图工作的责任主体,协助海工检验处对新造海上设施建造入级及法定检验项目组实施全面管理,并负责审图工作的服务过程中测量、服务过程中的监控。
6.1.3执行检验单位为项目建造检验的责任主体,协助海工检验处对新造海上设施建造入级及法定检验项目组实施全面管理,并负责执行检验单位的服务过程中测量、服务过程中的监控。
6.1.4项目组负责具体项目审图及现场检验的实施,审图协调人为审图工作的实施责任人,项目经理为现场检验工作的实施责任人。
6.2项目经理、审图协调人及项目协调人的具体职责和工作内容参见本程序4.2.3条相关内容。
7.实施步骤
7.1海上设施建造入级及法定检验项目工作流程见图1,特殊情况报海工检验处处理。
7.2申请、标识、评审、复核与任务书
7.2.1建造入级海上设施审图/检验申请由海工检验处受理,海洋工程技术中心及有关分社收到上述申请后应立即将申请转至海工检验处。
申请格式参见“海上设施建造入级及法定检验项目审图/检验申请”(附录1,Form:
RWPOE701-A)。
审图申请应由业主、建造厂或设计单位提交,检验申请应由业主或建造厂提交;审图申请可以与检验申请一并提交,也可以单独分别提交,但在设施建造合同正式签定前,仅可提交审图申请。
申请格式中第11、12页(关于检验费)可待双方完成确认并签字、盖章后再补充到申请中,这两页内容一般由双方各存一份正本(其中,若申请方仅申请审图,则这两页内容中的第3、5、6、7款可相应删除)。
7.2.2若申请方明确要求,则可视项目具体情况,由海工检验处、海洋工程技术中心或执行检验单位与申请方协商并签订检验服务协议/合同。
7.2.3对于首次建造CCS入级海上设施的建造厂,执行检验单位应按照要求进行船厂评估(可根据建造厂实际情况安排评估时间,一般要求在海工检验处收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结果报告海工检验处确认(船厂评估后3工作日内完成)。
评估要求参见本社的相关规定,报告编制可参考“海上设施建造厂评估报告”(附录13Form:
RWPOE701-M),必要时可对该报告进行相应的修改、补充。
7.2.4海工检验处对收到的“海上设施建造入级及法定检验项目审图/检验申请”进行登记。
7.2.5海工检验处负责对审图/检验申请进行评审,并与海洋工程技术中心和/或检验执行单位进行沟通,根据拟授予的船级符号和附加标志对拟签发的相应证书种类,确认审图/检验申请的规范、法规和公约等技术标准的符合性和一致性,填写《海上设施建造入级及法定检验项目审图/检验申请评审表》(附录2Form:
RWPOE701-B),取得项目总控制号,项目总控制号是对某一项目的标识,在该项目首次审图/检验申请评审时取得,如果该项目的审图申请与检验申请分别单独提交、或者基本设计审图申请与详细设计审图申请分别单独提交时,应使用同一个总控制号进行标识,并在后续的审图/检验申请评审表的“备注”栏中进行备注说明。
7.2.6海工检验处与海洋工程技术中心及检验执行单位进行协调沟通,确定满足资质要求的项目经理、项目协调人、审图协调人、审图工程师、现场验船师等项目组成员(如果安排实习人员参加项目,应在《海上设施建造入级及法定检验项目审图/检验申请评审表》中的“备注”栏中予以特别说明),在《海上设施建造入级及法定检验项目审图/检验任务书》(附录3Form:
RWPOE701-C)中进行明确。
同时,任务书中应明确申请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工作范围、检验执行过程中的重要节点显示等信息。
根据受理审图/检验申请的具体情况(如:
审图申请与检验申请是否一并提交等情况),任务书(包括《海上设施建造入级及法定检验项目审图/检验申请评审表》及服务合同(适用时)等文件)下发至海洋工程技术中心和/或检验执行单位。
此外,将申请的受理情况及项目组组织机构、项目组成员联系方式告知申请方。
本程序7.2.5海工检验处收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若需船厂评估,则应在收到船厂评估报告后的5工作日内完成)。
7.2.7如果申请或评审内容发生了变化,海工检验处应按上述适用条款要求进行补充评审并复核,并通知海洋工程技术中心和/或检验执行单位,必要时重新下发任务书。
7.2.8海洋工程技术中心及检验执行单位收到海工检验处下发的《海上设施建造入级及法定检验项目审图/检验任务书》后进行登记,填写《海上设施建造入级及法定检验项目审图/检验任务书确认单》(附录4Form:
RWPOE701-D)并取得审图工作控制号及检验工作控制号,同时在任务书确认单中明确执行“服务过程中测量”的授权人员(下称“测量人员”,注意“独立性”要求:
负责测量的人员不应是测量对象的担当验船师),5个工作日内将确认单传真至海工检验处。
7.2.9任务书下发后,若审图工程师、现场验船师等项目组成员需变更调整时,海洋工程技术中心、执行检验单位应及时书面上报海工检验处,由海工检验处复核后再书面下发至相关单位。
7.2.10若由于建造厂尚未确定、建造合同尚未正式签订等原因,申请方仅提交审图申请时,海洋工程技术中心完成审图工作后,需退审执行检验单位的设计文件暂由海洋工程技术中心留存。
待执行检验单位确定后,海洋工程技术中心收到海工检验处抄送下发的检验项目任务书时,应根据申请中的“建造合同日期”重新复核已完成审批的设计文件,以确认是否有适用的新生效的规范要求,并将复核情况随退审文件一并告知检验执行单位,必要时应要求送审方补充送审相应的设计文件。
7.2.11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有下述情况之一:
(1)超过1年时间未送审图纸资料、且一直未申请现场检验;
(2)超过1年时间未送审图纸资料、且现场超过1年未报检。
海洋工程技术中心、执行检验单位应统计业已完成的检验工作量并及时将上述情况上报海工检验处。
海工检验处书面联系申请方以确认该项目是否暂停或中止,海工检验处收到申请方的确认后视情况或必要时及时通知责任收费方按已完成的检验工作量收取相应比例的检验服务费用。
7.3图纸审查
7.3.1图纸审查及其服务过程中测量按照《海上设施及海工专用产品设计图纸审查程序》(WPPA702)的要求执行。
7.3.2海工检验处认为必要时或应执行检验单位要求,海工检验处将适时组织审图技术交底工作。
7.4建造检验
7.4.1每座海上设施在开工前由项目经理组织实施开工前检查,开工前检查按照附录5所列出的检查项目明细执行。
开工前检查令人满意地完成后应填写《海上设施建造入级及法定检验项目开工前检查单》(附录5Form:
RWPOE701-E)。
对在开工前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书面通知建造厂并保留相关的纠正记录。
7.4.2项目经理在开工前应组织项目组成员,确定检验项目、产品持证清单和检验方式,落实主要材料和设备订货和持证情况的阶段性了解和核查计划。
同时还应组织项目组成员按专业熟悉、研究已获得的审批图纸,消化审图意见,制订建造过程中不断收到审批图纸及意见后应进行研究、细化、衔接、落实和反馈的布置安排表,并与海洋工程技术中心建立明确的沟通渠道和联系方式。
对于采用OEMIS系统进行电子审图的海上设施,项目经理应组织项目组成员及时查阅OEMIS系统中是否有新的电子审批图纸及审图意见,以满足现场检验需要。
7.4.3项目经理负责组织与制造厂、业主代表召开开工协调会议,通过开工会议与制造厂和与会各方就有关事宜达成一致,向有关各方明确船级社的服务宗旨,项目组人员构成、相关接口的联络方式、检验方式、检验要求,以及船厂需向验船师提供检验便利及符合国家标准的检验安全技术条件等。
确认建造厂或业主提出的本设施《海上设施产品持证清单》,以便业主或建造厂采购时向其供货方提出持证要求,在建造厂及我社项目经理确定前,由项目协调人(或指定人员)负责与业主协调,落实由业主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的产品持证要求;确认本海上设施适用的建造质量验收标准,验收标准一般不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如:
“中国造船质量标准(CB/T4000-2005)-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和相关GB、CB标准或等同的相关标准。
如果建造厂不能提供建造质量标准或建造标准低于国际普遍接受的建造标准,则按照“IACS-REC47船舶建造及修理质量标准”实施;确认试验用仪器、设备应有法定的或公认的权威机构的检测证明。
7.4.4当建造厂确定了海上设施(特别是系列海上设施)安放龙骨日期或类似建造阶段日期时,项目经理应注意核实和确认海上设施达到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阶段的证据,对检验申请及评审中所确认的适用规范、公约和船旗国要求的相关规定予以复核,及时将《海上设施建造入级及法定检验项目适用标准确认函》(附录7Form:
RWPOE701-G)发至海洋工程技术中心(并抄送海工检验处),以确保技术要求符合性持续满足,如海洋工程技术中心发现新的规范公约条款生效并适用该项目,需要进一步修改和补送设计图纸时,由海洋工程技术中心直接告知送审方相关审图事宜。
海洋工程技术中心收到《海上设施建造入级及法定检验项目适用标准确认函》后3工作日内回复项目经理(并抄送海工检验处)。
当项目经理预计因建造周期拖延等原因而导致海上设施交船日期适用新生效的技术要求时,应提前书面通知船厂注意满足新技术要求。
7.4.5在设施下水/出坞前以及上层建筑基本完成时,项目经理应及时通知海洋工程技术中心进行吨位计算,具体格式可参考“海上设施吨位计算通知书”(附录15Form:
RWPOE701-O),并组织安排对海洋工程技术中心完成的吨位计算书进行确认。
若发现与实际情况有所不同,应将实际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海洋工程技术中心进行复算。
7.4.6在海上设施建造过程的各个阶段,项目经理负责组织落实批准图纸与建造流程的衔接。
对业经审批图纸进行的非原则性或非原理性的修改部分,项目经理负责组织确认并与船厂沟通落实,同时应进行登记并在批准图上做好相应的标识。
对已审批图纸原则性或原理性的修改,由项目经理负责书面通知/敦促船厂、设计单位(同时抄送海洋工程技术中心)将修改后的图纸送交海洋工程技术中心进行审批,或经由项目经理收集相关修改图纸转送海洋工程技术中心。
对于批准图纸、审图意见的澄清,由项目经理与海洋工程技术中心沟通落实。
在建造过程中发现的技术难点、疑点,项目经理可直接与海洋工程技术中心联系,必要时抄报海工检验处。
7.4.7必要时,在海上设施下水/出坞前,项目经理按《船舶识别号及工作控制号管理须知》(WIDM701-2)的规定,通过海工检验处向FAIRPLAY申请办理IMONo.,或由执行检验单位直接向FAIRPLAY申请办理IMONo.(取得该编号后应传真通知海工检验处),也可以通知船东或船厂自行向FAIRPLAY申请办理IMONo.(项目经理获知该编号后应传真通知海工检验处)。
7.4.8在基于确定海上设施完工日期后,项目经理按《船舶识别号及工作控制号管理须知》(WIDM701-2)的规定办理和获得海上设施的登记号。
7.4.9检验完工即将发证前,项目经理负责汇总现场收到的由海洋工程技术中心退审的图纸资料清单(包括图纸编号、图纸名称、批准日期和版本号等),以及批准函清单(包括批准函编号和日期等),填写“海上设施建造入级及法定检验项目审图工作完成确认函”(附录7Form:
RWPOE701-H)发至海洋工程技术中心(并抄送海工检验处),该确认函中至少应描述现场所收到的审批文件的批次信息,以落实现场收到审批文件的完整性和需要设计方回复的审图意见的关闭情况,并请海洋工程技术中心确认是否有新生效标准适用于该设施;同时,项目经理检查所有需要现场检验确认的审图意见关闭情况,落实上船产品的持证情况。
如果存在审批图纸不全,需要设计方回复的审图意见没有关闭,或现场检验尚有未解决的遗留项目时,应报告海工检验处。
海洋工程技术中心确认该设施审图工作已完成,落实设计审批的完整性和需要设计方回复的审图意见的关闭情况,并确认是否有新生效标准适用于该设施,在收到“海上设施建造入级及法定检验项目审图工作完成确认函”后3工作日内回复项目经理(并抄送海工检验处)。
7.4.10对于2012年7月1日之前签订建造合同的海上设施,如建造厂或业主提出书面申请,项目经理可组织项目组对海上设施完工图纸进行确认;对于2012年7月1日及以后签订建造合同的海上设施,项目经理应要求建造厂提交海上设施完工图纸并进行确认,依据是审图单位的批准设计图纸、审图意见和实际海上设施情况。
确认后进行签署、加盖业务章,并标注检验工作控制号。
7.4.11在建造过程的各阶段若出现下述情况和问题,项目经理应与项目协调人沟通,并及时上报海工检验处:
(1)海上设施完工时,一般均不应有遗留项目或船级条件。
如确需给出,应连同该项目在建造过程中的处理情况上报海工检验处批准。
(2)建造过程中如还需要本社出具“移动平台检验须知”规定以外的第三方证明,应报海工检验处批准,同时按检验技术文件要求存档和上报。
(3)在检验过程中如发现超前施工(相应图纸未审批),或未按审批图纸(包括审图意见)施工,或施工图纸与已审批图纸相抵触,或具有普遍性/重大质量问题时,应立即以书面文件方式要求制造厂采取有效措施彻底解决。
上述情况严重时应报告海工检验处。
(4)建造施工发生严重事故并对授予海上设施级符号/附加标志有影响时,应报告海工检验处。
(5)应将现场检验中发现的重大技术问题(包括新工艺)和相关处理建议,及时报告海工检验处,由海工检验处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处理。
(6)应将现场检验中发现的涉及船用产品质量的重大技术问题,报告海工检验处项目协调人,由其负责与船用产品处联系处理;发现的规范/公约和规则及船旗国有关规定条文的解释/等效/免除问题,以及有关规范合理性问题和相关处理建议,及时报告海工检验处,海工检验处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处理。
7.4.12对于中国旗海上设施,现场检验项目组应按照中国海事局的规定协助相关方完成“船舶重要日期确认”,相关文件(如有时)由执行检验单位留存。
7.4.13执行检验单位的服务过程中测量:
建造过程中,项目经理应将各个重要检验阶段(开工、安放龙骨、下水/出坞、航行试验完成(仅适用于自航平台)和临时证书签发)的日期及时告知测量人员。
由测量人员在相应各重要检验阶段进行过程测量(测量要求见附录16:
服务过程中测量要求),测量中发现的不合格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落实纠正,有关记录应与项目案卷存放在一起,直至《海上设施建造入级及法定检验项目服务过程中测量表》(附录6Form:
RWPOE701-F)相应栏中显示测量合格及填上对应的最后测量完成日期后上报海工检验处(各重要检验阶段测量工作应在确定相应阶段的日期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
除前述各重要检验阶段外,测量人员还应在临时证书签发前、检验报告资料上传前进行测量(测量要求见附录16:
服务过程中测量要求),同样,测量中发现的不合格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落实纠正,有关记录应与项目案卷存放在一起,直至《海上设施建造入级及法定检验项目服务过程中测量表》相应栏中显示测量合格及填上对应的最后测量完成日期,2工作日内上报海工检验处。
7.4.14服务过程中的监控:
服务过程中的监控按《服务过程中的质量监控和测量程序》(WPQM805)要求执行,由执行检验单位负责制定各自的具体监控计划(包括监控范围、监控明细、监控时间点安排等)。
但需注意:
监控范围至少应涵盖重点海工项目或系列常规海工项目的首制设施,且制定的监控表明细中至少应包括:
(1)项目案卷的完整性、准确性;
(2)SSMIS系统中数据及时录入更新及准确性;(3)服务过程中测量的及时性和有效性;(4)重大技术问题处理的合规性。
7.4.15海工检验处将视建造进度或认为必要时,组织安排阶段性总结或者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内容见“海上设施建造入级及法定检验项目阶段检查明细表”(附录14Form:
RWPNB701-N”),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该明细表的填写(必要时可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并作为检查报告由海工检验处发给执行检验单位。
执行检验单位在收到检查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组对检查报告所提出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以总结检验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验船师应注意的问题、检验管理需要强化的要求等,并对所提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答复(收到检查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8.临时海上设施级证书/短期法定证书/短期吨位证书等文件登记、发放和归档
8.1执行检验单位负责核查证书、记录、报告和完工资料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8.2执行检验单位负责签发临时船级证书/短期法定证书/短期吨位证书等文件,临时/短期证书由执行检验单位业务主管领导在测量人员测量合格的基础上签署。
8.3执行检验单位在完工签发临时证书后的72小时内,将签发的证书(包括附件)、检验报告面页(FormGRM、FCM)、SURVEYSTATUS、FormRA(适用时)、ShipParticular等在SSMIS系统中上传。
8.4检验信息上传:
执行检验单位在检验完成后的35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检验文件并在SSMIS系统中的录入,并由执行检验单位测量人员测量合格后上传至主数据库(执行检验单位在检验完成后的35个工作日内完成),同时以邮件的形式通知项目协调人。
上传至主数据库的相关要求参见《入级船舶检验数据信息管理程序》(WPDM701)。
8.5执行检验单位发给申请方、在SSMIS系统中上传和本单位归档保存的文件如下:
序号
文件名称
申请方
在SSMIS系统中上传
执行检验单位存档
正本
副本
1
临时入级证书、短期吨位证书和短期法定证书及其附件或记录
1
1
X
1
2
设施级检验记录和报告
2
X
1
3
法定检验记录和报告
1
1
X
1
4
69吨位计算书
1
1
X
1
5
船旗国主管机关要求签发的有关文件
1
1
X
1
6
特检项目表、循环检验项目表(如有时)
1
X
1
7
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