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通高级中学学校试行自主招生范文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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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普通高级中学学校试行自主招生范文doc

2019年广州市普通高中学校试行自主招生的通知

2019年广州市普通高中学校试行自主招生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市招考办,局属各中学,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广东实验中学:

根据《广州市教育局印发〈关于2019年至2020年广州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的工作意见〉的通知》(穗教规字〔2018〕5号)要求,为做好2019年普通高中学校试行自主招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克服唯分数论,完善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满足不同潜质学生的发展需要,激发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活力,推动高中阶段学校多样化特色发展。

二、工作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综合评价原则,遵循科学的人才选拔和培养规律,建立健全多元综合评价体系,加强信息公开,规范招生工作程序,稳步推进自主招生工作。

三、自主招生学校、招生计划及范围

 省、市属示范性普通高中(含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和市示范性普通高中,下同)、每区1所区属示范性普通高中(由区教育局选定)试行自主招生。

各普通高中学校申报自主招生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招生计划的10%,具体计划由招生学校申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初核,市教育局审核后统筹下达。

成立教育集团的示范性普通高中开展自主招生可适当向集团内初中学校倾斜。

省、市属示范性普通高中面向全市招生,区属示范性普通高中面向本区招生。

公办普通高中招收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不得超过学校自主招生计划的8%。

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在普通高中自主招生范围内统筹安排,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四、报名条件

具有广州市户籍或学籍的初中应届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我市2019年普通高中自主招生。

其中,报考公办普通高中的学生,须具有广州市户籍(含政策性照顾学生),或符合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报考公办普通高中的条件。

五、实施程序和办法

(一)公布学校自主招生方案

普通高中学校应成立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自身办学目标、定位和特色自行制定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要求的自主招生方案,方案须根据相关要求明确以下内容:

1.自主招生计划、范围。

 2.报名、确定考核名单、综合能力考核、预录取、公示等流程具体安排。

 3.招收学科特长或创新潜质的具体要求,以及考生提交报名材料的具体要求。

4.考核名单审核、选拔录取的标准及办法。

5.学校宿位安排情况。

6.咨询及投诉处理机制,并指定专人负责。

 自主招生学校将方案上传到广州市高中阶段学校招考服务平台(简称 中考服务平台 ,下同),省、市属学校的方案由市教育局在中考服务平台备案,区属学校的方案由区教育局、市招考办备案,备案完成后统一在广州招考网和学校网站进行公布。

 

(二)考生报名

考生最多可填报2所普通高中学校,在报名时间内登录中考服务平台按要求填写个人资料进行报名。

考生的综合表现评价、推荐材料及荣誉证书等报名材料按招生学校要求整合成一份PDF文档在中考服务平台上传提交。

(三)确定考核名单

普通高中学校对报名考生进行资格审核,按不超过自主招生计划5倍的人数,确定参加本校综合能力考核的考生名单并在中考服务平台录入。

考核名单须在广州招考网和学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四)志愿填报

 进入考核名单的考生在提前批录取前独立招生学校填报确定1所学校参加综合能力考核。

(五)综合能力考核

 在全市统一安排时间内组织开展综合能力考核。

普通高中学校应结合学生综合表现评价,对考生个性特长、综合素质等进行全面考核,并在中考服务平台录入考生的最终考核结果。

严禁组织考试,鼓励创新考核办法。

(六)预录取

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按照选拔标准择优确定预录取资格名单并上传至中考服务平台,预录取资格人数不得超过自主招生计划数。

预录取资格名单须在广州招考网和学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确认无异议后报市招考办。

(七)正式录取

自主招生录取安排在提前批录取前进行。

获得自主招生预录取资格的考生,其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须达到全市统一划定的普通高中招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方可被正式录取。

各校未完成的自主招生计划纳入后续批次进行投档录取。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管理

 实施自主招生是深化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校要充分认识这项改革举措的重要意义,统筹规划、稳妥推进。

普通高中学校要根据要求及时出台本校自主招生方案,明确招生办法、统一选拔标准、规范实施操作。

(二)做好信息公开

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及时公布招生相关信息,严格执行公示制度,认真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工作,切实做到招生方案公开、实施过程公开、录取结果公开。

(三)强化监督检查

 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健全个人考试招生诚信档案。

实行工作人员回避制度,严禁利用中介机构非法招生,严禁招生乱收费和有偿招生。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畅通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接受考生、学校和社会监督,维护良好的招生秩序和环境。

特此通知。

广州市属中小学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办法

 发文单位:

广州市政府

文号:

穗教办[1998]24号

发布日期:

1998-5-2

执行日期:

1998-5-2

生效日期:

1900-1-1

广州市教育委发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务条例和省、市职改办关于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评聘分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原则

 

1、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需要,择优聘任。

 

2、实行评聘分开。

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与聘任分开,按岗位职数聘任。

 

3、合理配置高、中、初级岗位职数。

单位领导应根据上级核定的编制和下达的高、中级数额、并根据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要求和各个部门、科(级)组专业技术队伍的状况,合理设置岗位职数。

 

二、聘任条件

 

1、受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与聘任的职务相应的任职资格并能全面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

高职务资格可低聘、低职务资格不能高聘。

 

2、受聘的人员应在学年度考核中获得“称职”以上等次。

 

三、应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应聘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以下权利:

 

(1)自主决定应聘或不应聘。

 

(2)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福利待遇。

 

 (3)参加学校组织的或学校同意出席的有关教育教学研究活动。

 

 (4)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育教学或生活待遇的意见和要求。

 

(5)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2、应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积极、认真、全面地履行岗位职责。

 

(3)聘任期间,原则上不得流动。

如个人有特殊理由不能继续履行受聘职务的,应在一个月前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后,方可终止聘任关系。

 

四、聘任办法

 

1、各单位要做好定编、定员、设岗工作,制定聘任实施细则。

岗位设置可考虑两、三年内学校的办学规模、工作需要,根据上级核定的编制和下达的高、中级岗位职数,把职数分配到各部门、科(级)组,并向全校专业技术人员公布,不能因人设岗。

 

2、坚持群众路线。

校长应广泛听取干部、教职工意见,然后提出拟聘任名单,提交学校党政领导联席会议审议,最后由校长决定聘任名单和签发聘书。

 

3、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校长、书记)要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书,由教委(教育局)领导签发;其他负责人(副校长、副书记)的聘书,由校长签发。

 

4、聘任手续在每年二月和八月办理。

 

五、聘任程序

 

1、由校长公布上级下达的高、中级岗位职数、本校高、中、初级岗位的设置和岗位的主要职责、任务和要求。

 

 2、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自己具备的专业技术资格和志愿,填写应聘申请书。

 

 3、学校党政领导根据应聘申请,遵照聘任的原则,由校长提出聘任的初步方案,征询学校党组织、教代会(或工会)的意见后,提请学校党政领导联席会议讨论(如有必要可适当扩大范围),最后由校长确定,并向全校教职员工公布聘任名单。

党政领导联席会议对聘与不聘争议的人员,应在会议上进行无记名投票,投票结果供校长确定聘任名单时参考。

 

4、聘任名单确定后,由校长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约,明确双方的责、权,并向受聘人员发聘书,聘任期一般为一年。

聘约存入专业技术业务档案。

聘任结束后,学校应将聘任名单、不聘人员名单报市教委人事处备案。

 

六、几项规定

 

1、专业技术人员被聘任相应职务的,从聘任之下月起套入新职务工资并享受相应的医疗、福利待遇。

 

2、考核称职,但由于职数限制未能继续聘任的,可以低聘。

低聘的人员,从低聘之下月起,按新任务的职务重新确定其职务工资和医疗、福利待遇。

 

3、因考核不称职,或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再续聘原职务的,可视不同情况低聘或另行安排其他工作。

学校应自职务变动的下月起重新确定其工资、医疗、福利待遇。

 

落聘人员不服从学校安排临时性工作,或本人要求外出自谋职业的,按《广州市中学富余人员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条款处理。

 

4、不应聘的专业技术人员,视为拒聘,按《广州市教育局属学校教职工全员聘任制的实施办法》中关于拒聘人员的处理办法执行。

 

 5、校长有特殊原因需要在中途进行解聘的,要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并提前一个月通知被解聘人。

学校要将中途解聘的人员和解聘的原因,被解聘人的意见上报市教委人事处批准。

 

 6、对接近退休年龄(男58岁以上,女53岁以上),上一年度考核称职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予续聘。

 

 7、具有专业技术资格,已没有从事该资格的专业技术工作达两年以上的人员,应进行转系列评审,按评审后所取得的资格聘任,如改任行政管理工作的,应按实际从事的行政职务来聘任。

 

8、因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又接近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本人申请,可给予办理退休手续。

 

 9、委属其他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可参照此办法办理。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在执行期内,如中央、省、市有新的政策规定,则按中央、省、市的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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