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40法学概论最新总复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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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法律的一般原理
名词解释题
1,法律: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体现由特地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以权利义务为其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2,禁止性规范:
指规定人们不得为某种行为的规范。
3,委任性规范:
指没有直接规定规范的内容,只是指出某项规范将委任特定的国家机关或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的规范。
4,法律渊源:
法律的表现形式
5,成文法:
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又称制定法。
6,不成文法:
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
又称习惯法。
7,实体法:
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8,程序法:
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简答题
一、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
(1)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
(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
(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
(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二、法律的特征
(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论述题
三,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1,存在的时间不同。
法律只是阶级社会中的现象;而道德则是人类社会共始终。
2,调整的范围不同。
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律广泛得多。
3,实施方法不同。
法律借助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道德的实施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人们的内心信念。
4,表现形式不同。
法律一般以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形式来表现;而道德则存在于人们的观念和风俗习惯之中,一般没有固定的形式。
5,在一国之中,法律体系只有一个,即一元的;而道德体系则是多元的,每个阶级无有自己的道德体系。
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名词解释题
1,社会主义立法:
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2,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各个法律部门的现行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3,违法:
指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4,法律责任:
指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
分为:
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
5,社会主义法律关系:
指受社会主义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6,法律事实:
那些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
7,法律关系客体:
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
简答题
•一,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程序
•
(1)法律议案的提出;
•
(2)法律草案的审议和讨论;
•(3)法律的通过;
•(4)法律的公布。
•二,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
•
(1)遵循宪法;(3)民主原则
•
(2)维护法制统一;(4)科学原则
•三,如何理解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1,平等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
•2,平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3,平等受到法律的追究
•四,违法的构成要件
•1,违法的客体
•2,违法的客观要件
•3,违法的主体
•4,违法的主观要件
论述题
•一,党的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律的关系
•
(1)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
(2)社会主义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
•(3)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
•二,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
•
(1)社会主义法是无产阶级革命打碎旧国家机器的同时,彻底废除旧法律体系,并在此基础上,通过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建立新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
(2)社会主义国家彻底废除旧法律,绝不意味着否认法律文化的继承性。
•(3)社会主义法的产生,还必须有广大人民群众的直接参与。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
•1,社会主义法律在政治方面的作用
•
(1)维护社会主义民主,解决人民内部矛盾
•
(2)镇压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反抗和破坏,实现对敌专政
•2,社会主义法律在经济方面的作用:
•
(1)消灭和改造旧的生产关系,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
(2)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推动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方面的作用
•4,社会主义法律在对外方面的作用
第三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和法治
名词解释题
•1,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是无产阶级法律观点的总和,它包括人们对法律的基本看法,对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人们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也包括人们关于法律的知识和修养等。
•2,依法治国:
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瞳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3,社会主义民主:
即人民民主,就是全体人民真正享有各项公民权利,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的一种国家制度。
简答题
•一,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1,有法可依——前提
•2,有法必依——中心环节
•3,执法必严——重要条件
•4,违法必究——保证
论述题
•一,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
•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
(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
•二,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作用
•
(1)对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适用的作用。
•
(2)对社会主义法律遵守的作用。
•(3)对清除旧法律意识的作用。
•三,依法治国的必要性
•
(1)依法治国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
(2)依法治国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实现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
•(3)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
•四,实现法治必备的条件
•1)维护法律的权威
•2)完善法律体系
•3)强化民主制度
•4)坚持依法行政
•5)保障公正司法
•6)搞好法律监督
第四章宪法
名词解释题
•1,国家性质:
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又称政权性质,或称国体,指的是社会各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
•2,政权组织形式:
指统治阶级所采取的用以实现其国家权力的形式,即统治阶级为了反对敌人,保护自己而组织起来的国家政权机关。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来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
•4,国家结构形式:
调整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的形式,即调整国家整体和其所属区域之间的关系的形式。
•5,国家机构:
是统治阶级为实现国家权力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国家机关体系的总称,是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工具。
•7,国务院:
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简答题
•一,宪法的性质与特点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内容方面的特点;
•效力方面的特点;
•制定和修改程序方面的特点。
•二,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三,国家机关组织活动的基本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
•2)为人民服务原则。
•3)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4)精简的原则。
•四,我国选举制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性质
•1)选举权的普遍性。
•2)选举权的平等性。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
•4)无记名投票。
•5)代表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负责并受其监督。
•6)从物质上和法律上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
•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1)便于人民群众管理国家。
•2)能够保证国家权力的统一行使。
•3)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修改、监督宪法
•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领导人
•4,决定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
•5,其他职权
•七,单一制国家特征
•1,一个宪法,一个中央机关体系
•2,中央统一领导
•3,地方权力由中央以法律规定
论述题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反映了我国的国家性质。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不以任何制度为依据,它一经确立之后,就成为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貎。
•二,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主义性质
•1)公民权利的广泛性。
•2)公民权利的真实性。
•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4)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三,论述宪法实施的保障
•1,宪法自身对宪法实施的保障
•1)规定了宪法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强调了宪法的权威性。
•2)规定了监督宪法实施和解释宪法的机构。
•3)规定了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
•2,普通法律的保障
•3,党的领导是保证宪法实施的关键
第五章行政法
名词解释题
1,行政法:
是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3,行政行为:
指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
•4,行政执法:
指行政机关依法执行法律、法规,实施行政管理的活动。
•5,行政决定:
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针对特定的事件而采取的处理决定。
•6,行政处罚:
特定的行政机关,对于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给予处罚的行政执法行为。
•7,行政强制执行:
指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依法采用一定的方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
•8,行政司法:
指国家行政机关作为裁决人,对行政争议作出裁决的活动。
•9,行政复议:
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有关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司法活动。
简答题
•一,行政执法的生效要件
•1)行政执法的主体合法
•2)行政执法的内容合法
•3)行政执法的意思表示真实
4)行政执法的相对人具有法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5)行政执法的程序合法
6)行政执法的形式合法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
•1,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在职权范围内
•3,只能由具有性质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实施
•4,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案例应用
•一,行政复议的范围
•可以申请审查的抽象行为:
国务院部门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规定。
•行政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不能申请审查。
•二,行政复议提出的时间60日
•三,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P211
•对县教育局的行为不服
•对深圳海关的行为不服
•对县政府的行为不服
•对教育部的行为不服
•对广东省政府的行为不服
•四,对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判断
•处罚机关、处罚程序、听证、人身自由处罚的机关、
•一事不二罚、罚款的罚缴分离、当事人的权利、
第六章民法
名词解释题
1,民法:
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事法律关系:
是民事主体之间就一定的物或其他对象而发生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3,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指法律赋予他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出生至死亡时止。
4,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指公民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即公民能独立为发生法律上的效果的行为的资格。
5,监护:
指为了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种对他们的行为和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6,法人:
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7,民事法律行为:
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8,代理:
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的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使法律行为的后果(包括民事责任)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制度。
9,财产所有权:
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0,共同共有: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或在共有关系解除前不能确定各人应有份额的一种共有关系。
11,著作权:
称版权,作者或其他主体对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依照法律所享有的权利。
12,专利权:
指对某项发明创造成果享有一种独占的利益。
13,商标权:
指商标注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
14,债:
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方享有请示他方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
15,合同: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6,不当得利:
凡无法律上的根据致他人损害而自己获得利益的,称为不当得利。
17,无因管理:
又称无委托的事务管理,指既无约定,又无法律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财产或事务,其支出的费用及劳务,得请求受益人支付所构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18,人身权:
指与人身不可分离或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各种权利。
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19,人格权:
是民事主体固有的,亦即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的必须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
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公民的婚姻自主权。
20,身份权:
指民事主体因具有某一特定的身份而产生的权利。
诉讼时效:
指民事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请求权,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简答题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
•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
•3)保护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4)遵守法律和政策的原则:
•5)国家和社会利益原则:
•二,法人成立条件
•1)法人必须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四,不安抗辩权
•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履行。
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如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
•五,债消灭的原因
•1,因履行消灭
•2,抵销
•3,混同
•4,免除
•5,当事人死亡
•六,合同的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格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的方法
•七,合同担保的形式
•1,保证2,定金3,抵押权4,质权5,留置
•八,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
•2,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3,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有过错
案例应用
•一,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判断
•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三,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四,要约的条件
•五,合同的转让规定
•六,无效婚姻的情形与法律后果
•七,离婚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八,遗产的继承与分割
•九,合同违约行为的救济
第七章商法
名词解释题
1,商法:
调整经济关系中商人、商业组织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有限责任公司:
是由一定人数的股东依照公司法投资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的企业法人。
3,破产法:
用以调节和规范破产过程中人民法院及债权人、债务人、清算组以及其他破产当事人或参与人的具体行为和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债权人会议:
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表达债权人意志和统一债权人行动而由全体登记在册的债权人组成的临时性机构。
5,投保人:
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6,保险人:
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
7,保险标的:
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人的寿命和人体。
8,汇票:
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票据
9,本票:
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10,支票:
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简答题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
•发起方式设立。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国家税款
•3)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三,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2)票据是设权证券。
•3)票据是货币证券。
•4)票据是要式证券。
•5)票据是无因证券。
•6)票据是流通证券。
•7)票据是文义证券。
•四,票据行为应符合的要件
•1)行为人具有票据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必须采用特定的书面形式。
•4)必须以法定方式记载票据事项。
•5)行为人必须签章。
第八章经济法
名词解释题
•1,经济法:
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商业秘密:
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产品质量法:
调整产品质量监督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答题
•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平衡协调原则
•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3,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二,消费者争议的解决途径
•1,协商和解
•2,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行政部门申诉
•4,仲裁
•5,诉讼
案例应用
•一,产品质量的法律责任
•二,消法中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以及经营者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
第九章刑法
名词解释题
1,刑法:
国家制定的关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犯罪构成:
指依照刑法的规定,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
3,犯罪客体:
指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4,犯罪集团:
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5,量刑:
指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分子裁量应当判处的刑罚。
6,累犯:
因犯罪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7,缓刑:
对于罪行较小,处刑较轻并且不是累犯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条件下暂缓其刑罚的执行,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在此期限内如果无新罪,无漏罪、无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就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
简答题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罪刑相当原则
•二,犯罪的基本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 三,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区别:
•1)犯罪客体体现犯罪的本质,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不体现犯罪的本质,不决定犯罪的性质。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犯罪对象则并非每一犯罪都具有。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损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4)同一犯罪客体可以由不同的犯罪对象体现出来,同一犯罪对象也可以体现不同的犯罪客体。
•四,正当防卫
•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因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条件:
•1)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防卫。
•2)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防卫。
•3)必须是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才能实行防卫。
•4)防卫不能过当。
•五,紧急避险
•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合法利益的行为。
•条件:
•1)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危险而采取的。
•2)必须是正在发生危险的情况下采取的。
•3)必须是不得已而采取的。
•4)紧急避险不能过当。
•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因避免本人的危险而实行紧急避险。
•六,缓刑适用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的刑罚是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3)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并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案例应用
•一,犯罪主体资格判断
•1-1314-16,16—18
•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判断
•特别防卫
•三,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判断与处理
•如何判断意志以外原因?
•中止犯的2种情况
•四,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五,累犯的判断
•一般累犯,特别累犯
•六,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抢夺、抢劫、盗窃危害公共安全等罪名的判断
•盗窃、抢夺转化抢劫情形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侵犯的客体
•七,单位犯罪的双罚制度
•对单位罚金,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罚
第十章刑事诉讼法
名词解释题
1,刑事诉讼法:
指国家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活动所应遵循的原则,制度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刑事诉讼管辖:
指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上下级人民法院或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以及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刑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