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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中消费者隐私权的法律问题研究

 

 

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

 

题目:

网购中消费者隐私权的法律问题研究

学生姓名:

宁远超

学号:

201704031231

院系:

文法与经济管理学院法学系

专业年级:

2017级法学(专升本)专业

指导教师:

樊颖 

 

2019年5月22日

摘要

 

电子商务是背靠背的交易,交易双方只能通过交易相对人提供有关信息的方式评估交易双方的资信状况,进而完成电子商务交易。

现如今电子商务已经跻身于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行业。

然而,网络购物大军不断扩大的同时,网购隐患也暴露出来。

网购过程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收集利用,围绕个人隐私信息,出现了具有财产属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经营权,这是电子商务发展的一定阶段之后必然出现的结果。

本文以网络购物过程中消费者隐私权的相关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以新出台的《电子商务法》为指导,从个人信息角度出发,探讨我国网购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问题,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网络购物;消费者隐私权;个人信息;法律保护

ABSTRACT

 

E-commerceisaback-to-backtransaction,inwhichbothpartiescanonlyevaluatethecreditstatusofthetwopartiesbyprovidingrelevantinformationfromtheoppositepartyofthetransaction,andthencompletethee-commercetransaction.Nowe-commercehasbecomeoneofthemostimportantindustriesinChina'seconomicdevelopment.However,asthearmyofonlineshoppingcontinuestoexpand,thehiddendangersofonlineshoppingarealsoexposed.Theconsumer'spersonalinformationiscollectedandutilizedintheprocessofonlineshopping.Aroundpersonalprivacyinformation,theownership,righttouseandmanagementrightofpropertyattributeappear,whichistheinevitableresultofthedevelopmentofe-commerceatacertainstage.Inthispaper,consumers'privacyintheprocessofonlineshoppingUndertheguidanceofthenewElectronicCommerceLaw,thispaperdiscussestheprotectionofconsumers'privacyrightofonlineshoppinginChinafromthepointofviewofpersonalinformationandmaintainsthe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ofconsumersundertheguidanceofthenewE-commerceLaw.

 

Keywords:

Onlineshopping;Consumerprivacy;Personalinformation;Legalprotection

 

 

 

 

第一章引言

 

从广义上来看,电子商务主要指的是利用电子技术手段来进行的商务性交易活动,将面对面的现金交易变成在线虚拟交易,改变了交易方式的同时也给社会大众带来了很大的便利。

而狭义的电子商务指的就是利用计算机技术,以互联网为平台进行的商品交易活动,其实质仍然是一种商业活动。

电子商务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这种交易方式在给人类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因为电子商务活动交易的特殊性和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等多方面的原因,存在着许多安全风险。

在线购物这一新型购物模式所独有的交易特点,要求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提供个人信息,只有将自己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甚至银行卡号等提供给经营者才能完成交易。

在这样的交易过程中,网络消费者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在进行交易时容易造成财产的损失,更严重的是消费者个人信息遭泄露,一部分网民的个人隐私泄露后被其他用户发布在网上而遭受到威胁。

而一部分网络经营者在消费者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有意或者无意地收集、窃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甚至高价售卖消费者的隐私信息,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现状令人担忧。

消费者个人信息在各种电子软件中过分曝光,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尤其是隐私权受到来自网络各个方面的侵害,使得人们现实私生活的安全性在虚拟网络中受到严重威胁,制约了电子商务这一产业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

本文从我国网购过程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着手,阐述我国目前对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现状,对网络隐私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从多个方面提出相关建议与对策,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在网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相关制度。

第二章网络购物中消费者隐私权概述

 

2.1网络购物中消费者隐私权的界定

2.1.1传统意义上隐私权的定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不断提升,国民越来越注重生活质量的同时个人隐私权的话题也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越来越多的学者对公民隐私权问题进行研究。

隐私权在不同国家,其含义和范围各不相同。

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隐私权是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关于人的私生活不受侵犯或不得将人的私生活非法公开的权利要求。

而“隐私权”一词最早起源于美国,布兰蒂斯和沃伦于1890年第一次明确地对隐私权的概念进行了界定。

他们把隐私权定义为一种在封闭空间内,独有的、排他的权利。

自此,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人格权,逐渐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然而,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组成部分,相对于其他人格权,与隐私权相关的概念一直存在争议。

到目前为止,国内外尚未对隐私权进行一个统一而明确的定义。

关于隐私权的概说,归纳起来有三类:

“私人领域说”、“私人秘密和私人信息说”和“生活安宁和秘密说”[1]。

笔者支持私人领域说,因为隐私领域本身就属于一个私人空间领域,它独立于公共生活的其他领域和与个人空间无关的领域,它本身就该归类于私人生活的范畴。

2.1.2网络购物中隐私权的定义

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不同于传统的隐私权,但其实质上也是“隐私权利在网络环境中的扩展,并非是一种独立的、新出现的隐私权类型”。

学者赵华明认为:

“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实时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

传统购物模式中,消费者在商场购物,不需要填写真实姓名,家庭住址,手机号码,银行卡号码等,涉及的消费者个人隐私很少。

而在互联网中,消费者隐私权的内容大大扩展,前述内容都属于须填写的个人信息数据。

因此,笔者认为网络环境下的隐私应该包括个人隐私数据,个人基本信息与个人领域。

网络隐私权则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公民享有网络环境下的个人隐私权不被他人公开、知晓的权利;二是公民对自己在网络环境下的个人隐私权有绝对的支配权;三是公民享有网络环境下的私密生活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的权利。

2.2网络购物中消费者隐私权的特点

2.2.1网络购物中消费者隐私权的客体范围扩大

隐私归属于个体私人空间领域,是无关公共利益的个人私事,是指个人的具有排他性的秘密,是个人有权控制且不为他人所知悉的信息。

但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内容大大扩展,公民在网络上自动或者被动暴露的个人数据都属于隐私类别,包括个人信息、私人空间和私人活动等,而这些内容在传统买卖活动中是不能被定义为隐私的。

例如网购活动中为了实现交易目的而提供的个人住址、联系方式;微博、QQ或微信等社交工具中记载着私人信息、具有私人性质的网络领域;以及电子邮件、账号及密码、云硬盘等私人内容。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在线交易过程中的这些个人内容都应该受到尊重与保护,不应被非法利用或侵害。

2.2.2消费者个人隐私信息更易被侵犯

在大数据时代,网络平台的各个经营商收集和组织网络购物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并进行分析和传输。

通过分析这些数据,经营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把握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以预测市场的实际需求,并根据分析的市场需求及时调整生产和销售计划。

在此过程中,在线交易中的消费者的个人数据易被泄露和非法使用,从而侵害消费者的隐私权,给消费者的经济、情感甚至生命安全带来巨大威胁。

2.2.3消费者隐私的在线交易限制

网络隐私权在法律层面属于人格权的分类,但在互联网经济中,隐私权也具有财产权的属性,因此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双重性质。

而传统的隐私权属于且仅属于人格权的分类,隐私权受到侵害往往会给隐私权人带来精神上不可逆的创伤,但并没有涉及到财产内容。

科技的发展形成了现如今这样的大数据时代,掌握信息就等于掌握财富。

一方面,网购过程中,平台经营者要求消费者提供个人信息、收货地址等内容是网购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之一。

另一方面,若不规范平台经营者收集消费者信息这一行为,一些不法经营者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出售消费者信息,对消费者的隐私权造成侵害,不利于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

2019年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为8.29亿,全年新增网民5653万,互联网普及率达59.6%。

在信息传播速度如此之快、范围如此之广的信息化社会,网购环境下的隐私权不但具有人格权性质,还具有财产权的性质。

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具有双重角色。

如果保护恰当,将积极推动网上交易的发展;如果保护过度,采取技术或法律手段的力度过强,这种保护可能会阻碍网上交易的实现,也会抑制消费者享受网上交易的便利。

因此,要把握好二者的权限和界限,构建一个和谐的网络环境,在保证经营者对消费者在网上填报的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利用是合理的前提下,对网购隐私权进行适当限制。

既保证了买方可以安全地享受网购的方便与实惠,又可以拓宽卖方的交易路径,实现买卖双方的共赢,从而推动我国电子商务与网络经济的发展。

2.2.4管辖冲突问题愈发突出

传统的隐私权保护与管辖,是基于各国不同的社会性质以及各国相关管辖权立法规定来进行保护管辖的。

而电子商务的实现与发展以互联网为依托,因此电商活动虽然高效快捷,但是不可避免得具有虚拟性、开放性与随意性的特征。

因此,网络环境下,网购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可以在不同类型的众多网站、软件中进行链接传播,且这些隐私信息的在线传播速度与范围不受地域限制,这使得对网购消费者隐私权加害行为的实施地和损害后果发生地难以确认。

现如今,我国法律对网购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与管辖问题规定的较为分散,且没有具体的专门法律细则对此进行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较弱。

当消费者的隐私侵权案件发生,司法工作人员审理该案件时并没有确切的具有针对性的实施细则可以进行参照,便导致在确认法院管辖权时容易出现各种争论与争端。

尤其是涉及到跨国交易(例如消费者的海淘行为)中的隐私权问题时,各国对隐私权的范围界定、隐私权的侵权责任等都存在不同的法律阐释,因此出现交易问题或者隐私权侵害问题时便会在涉案国家间出现分歧。

以上诸多问题都将会导致网络购物消费者隐私权被侵犯时的管辖冲突问题越来越突出。

第三章我国网购中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3.1网购中消费者隐私权被侵犯的现状

近十年,网购的快捷高效与网购商家的各类节日促销活动,扩大了电商的影响范围,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在线发展。

网购这一现代购物模式的普及,导致电商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进行在线交易的同时掌握了大量用户的个人信息。

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的网购隐私权密不可分,而且在网购过程中,二者互为表里,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的侵害是对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数据的侵害,是对在线购物的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权的侵害。

3.1.1非法收集个人隐私数据

在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为了进一步了解消费者的购物习惯和购物需求,除了收集消费者在注册账号或购买商品过程中提供的基本个人信息外,电商经营者还会通过其他互联网科技手段对消费者的个人数据进行收集。

现如今各大电商平台在网站与手机APP的设计上仍存在些许漏洞,导致用户的个人资料易被收集。

部分商家使用计算机跟踪技术(如IE浏览器的cookies技术)、黑客技术或者植入病毒性网页的方式,获取用户的ID与密码。

在用户不知情、未获用户同意的情况下,获取用户的IP地址,根据用户游览过的网页痕迹与网页停留时间,深度挖掘网购用户的个人数据。

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下,通过专业软件对消费者个人数据的深度分析,而分类整合这些数据,经营者便可知晓消费者的购物需求与关注内容。

在各种网购节日到来前,经营者就可以根据消费者的购物需求向其推送适合的商品,并策划相应的促销活动,以便获取更多利益。

然而,网购经营者非法收集用户的个人隐私数据却无法保证消费者隐私的安全性。

即使是支付宝、京东这样的大型企业,也曾出现过用户个人隐私严重泄露的问题。

这种现实状况便导致消费者对网购与网购平台产生信任危机,他们越来越担心自己的个人隐私被泄露,许多人由此对网购产生了恐惧和不满的负面情绪,隐私权泄露问题现已成为电子商务发展亟待解决的关键。

3.1.2非法利用个人隐私数据

作为人格权的一种,隐私权也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只能由权利人享有,任何未经消费者知晓或同意利用其个人信息的都将构成侵权。

即使是掌握公权力的行政机关,只能出于公共管理等目的利用公民的个人信息,如若没有正当理由,便也属于侵权。

而对网购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数据的非法利用是指,某些电子商务经营者曾告知消费者并向其承诺将这些个人信息用于某种用途,却在未经消费者知晓与许可便擅自将其个人隐私信息用于非承诺用途的行为。

网络商家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利用,通常表现为主动推销和恶意骚扰。

主动推销主要表现为,消费者在线购物时为实现网购的目的,主动填写相关个人信息,而某些经营者却未经消费者许可,用短信的方式向消费者发送各种广告,推广自己商品。

网购消费者对网购商品享有退货或给予评价的权利,消费者正常行使自己的权利,对网购商品或商家提供的服务不满意而予以退货或差评时,某些经营者利用消费者留下的联系方式,通过第三方轰炸软件,不停地给消费者拨打骚扰电话,甚至某些电商经营者会通过寄送恶意包裹的方式威胁消费者,从而达到让顾客更改好评的目的,这便是经营者利用消费者信息进行恶意骚扰的重要表现。

3.1.3非法再利用个人隐私数据

网络消费者个人数据再利用是指,经销商,网络服务商或网上业务信息收集者将收集的个人数据信息存储在一个大型数据库中,经过各种方法处理后,提取一些行业有关的或有商业价值的消费者信息,然后用于商业目的,以指导自己的营销策略,然而,许多不法商家却利用这样的方式打包出售消费者的隐私信息,以便再次牟取非法经济利益。

网络商家出售消费者个人资料主要有两种交易方式:

一指各电子商务经营者未经消费者授权的前提下,私自将储存在自己数据库中的消费者个人数据在各经营者之间相互传递,在不损害自身利益的情况下,实现用户资源的共享。

这样的资源交易方式扩大了各电商商家的潜在客户群体,为各商家带来了更大的经济效益。

然而,这种信息的交易方式会导致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数据暴露在更大的范围内,在侵害消费者隐私权的同时还加剧了消费者隐私泄露的危险。

另外一种交易形式则是电商经营者将具有商业价值的消费者个人数据授权给第三方,但第三方却不能保证会在合理的适用范围内利用该信息。

上面这两种交易方式,都是经营者在消费者未知、未授权的前提下进行交易的,完全违背了消费者与电商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买卖合同时的原则与合同内容,消费者个人数据的交易是法律所禁止的。

 

3.2网购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我国目前在网购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方面仍存在诸多不足,相关法律尚不健全,只是较为分散地在一些部门法及单行法中有相关规定。

《民法总则》第110条中明确将隐私权列为一项单独的人格权,而第111条中则对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了明确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2条也在民事权益的范围中将隐私权单独列举出来,但是我国目前仍未对传统隐私权进行过单独立法,更何况是近些年因电商发展才出现的网购隐私权。

截至2018年12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6.10亿,年增长率为14.4%,网民使用率为73.6%,网购人群不断增多,各类网购平台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层出不迭。

虽然《侵权责任法》第36中对网络用户、提供网络服务者侵犯网民权利的行为应该承担具体责任进行了特别说明。

但是,这样分散且不具体的法律规定并不能真正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18年8月31日,电子商务领域的首部法律《电子商务法》正式通过,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电商的在线经营模式与传统的线下买卖方式不同,电商活动中的经营者分为多种身份的不同人群。

而《电子商务法》中规定,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对网购中以不同身份存在的经营者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与限制,也对消费者的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部法律的正式出台,标志着电子商务这一新兴产业在立法层面的完善,同时也在立法上规范了电商经营者的行为,保障了电商活动中的消费者的基本权益。

3.3网购中保护消费者隐私权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科技与经济的发展,人们关注的社会话题越来越多,我国网民群体人数众多,越来越多的网民都学会并且选择进行网购,网购中消费者个人的隐私保护问题引起广泛关注。

国家也开始重视公民的隐私权保护,也开始关注电子商务这一产业的相关发展,但目前电商的发展在一些方面仍存在重要问题。

3.3.1电子商务行业自律公约内容简单笼统,缺乏强制性

从对我国制定的《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中有关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的规定来看,公约内容过于简单,并未对网购交易中隐私权有详细定义,对网购交易中隐私权的内容及网购交易中的隐私权侵权行为也没有相关规定。

行业公约是该行业内部各商家自愿订立的契约,大多为基本的格式条款,条约内容根本经不起推敲。

该类公约缺乏实践性,不具有强制力,仅依靠该行业内部各经营者的自觉性,公约多数情况下形同虚设。

另外,由于公约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与惩罚性,没有相应的机关可以对该行业与行业公约进行监管,所以对网购交易中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应该如何进行处罚也不曾有相应规定,一旦侵犯消费者权益很难对消费者的隐私权起到真正的保护作用。

3.3.2各网购平台的隐私权声明形同虚设,难以真正保护个人信息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隐私权侵犯事件的不断出现,我国各大网购平台不断完善电脑端与手机端的软件安全建设,修补网络安全漏洞的同时纷纷推出隐私权声明。

然而这些声明隐私权的条款内容多而杂,网友们很少会仔细且耐心得阅读条款内容。

甚至,这些声明内容夹杂在海量的信息中,并未有明显提示,网民难以找到。

这类隐私声明也多为格式条款,不过是走形式主义的路子,网购平台的用户无法从条款中获取于自身有利的权利内容,在实践中也不存在可操作性。

而且,此类隐私权声明的条款内容侧重于维护电商平台经营者或利用该平台进行交易活动的经营者的利益,忽略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声明均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单方制定的,条款订立时未与平台用户进行沟通,消费者对其尚不知情。

声明内容的解释权也在电子商务经营者手里,没有专门机构对声明内容与条款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甚至,用户如若不接受这些条款,则无法使用网购软件,影响正常的网购行为。

平台用户无奈,只能被动接受这些条款内容。

这样的隐私权声明形同虚设,有霸王条款的嫌疑,无法真正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与个人信息,如此存在毫无意义。

第四章完善网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建议与对策

 

4.1《电子商务法》对消费者隐私权保护作用的讨论

在现如今高度商业化的社会中,个人信息数据化和个人信息商业化现象日益普遍,从而影响我国网购消费者的隐私保护。

《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5.1部分中,表明信息系统中个人信息的处理过程可分为收集、加工、转移、删除4个主要环节。

我国目前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没有明确的专门立法,但《电子商务法》第23条明确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此条规定明确了该法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所遵循的指导原则,是必须以现有的法律法规为基础,严格依法保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

《电子商务法》第24条规定的出台,直接保障了用户对于自身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与注销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更正或者删除个人信息,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进行阻拦,消费者删除或者注销个人信息后,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删除用户信息,除规定或约定外,不能对其存档保存。

该措施的实施,进一步凸显了该法的细节与保护力度,有助于在实践中保护在线购物的消费者的隐私权。

而第25条则从有关部门的角度进行规定,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网络安全建设,调取、使用公民个人信息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如网络防火墙等互联网技术措施等)保护电商经营者所提供的数据信息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各类隐私信息。

该条规定既阐释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又明确了有关部门对消费者个人数据信息的安全负有保护责任。

《电子商务法》从不同主体的不同角度出发,完善了消费者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的方式,进一步保障了网购消费者隐私的安全,这是继《网络安全法》出台后,又一部可以弥补我国个人信息安全方面立法不足的法律,而且内容更加具体细致。

4.2加强网购消费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随着网络购物群体的不断扩大,我国政府与民众意识到要对网民以及网购隐私进行保护。

我国为保障电子商务这一产业的发展,制定了《电子商务法》,而其中便存在消费者网购过程中隐私权的相关内容。

但该法条涉及网购隐私权保护的规定并不全面详细,具体的保障措施也未能真正落实。

因此,笔者借鉴其他学者的论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应该准确定义隐私权,从而为网购隐私权提供理论依据,增设隐私权保护的法条,在《电子商务法》中也增设网购隐私权有关的法条,用法律规范保障电子商务中的交易行为的安全。

这是目前对网购环境下消费者隐私权进行保护的最稳定最有利的方式。

通过专门立法的方式,在网民隐私权保护方面进行符合我国国情、可操作性强的法律体系化建设。

其次,在进行法律建设的时候应遵循同意原则与信息准确原则。

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经营者利用网购获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只能在消费者知情且同意的前提下向其推送广告内容,即为同意原则。

而信息准确原则指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及时更新网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证其准确性、可靠性与完整性。

再次,制定法律时要立足于网购这一独特的交易模式,明确网购环境下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消费者在网购平台填写个人信息是实现网购目的的必要程序,但在此过程中,网购消费者应明确知悉收集其个人隐私信息的主体,被采集的个人信息内容及其采集信息后信息的用途。

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及其平台内的经营者本身便对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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