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峻的气瓶事故现状及预防对策最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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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峻的气瓶事故现状及预防对策最新版
严峻的气瓶事故现状及预防对策(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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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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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峻的气瓶事故现状及预防对策(最新版)
导语:
做好准备和保护,以应付攻击或者避免受害,从而使被保护对象处于没有危险、不受侵害、不出现事故的安全状态。
显而易见,安全是目的,防范是手段,通过防范的手段达到或实现安全的目的,就是安全防范的基本内涵。
1现状
近年来,气瓶、特别是永久气体气瓶事故不断。
事故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和设备、建筑破坏,有的一次爆炸事故损失三四百万,有的一次爆炸造成5人死亡和2人重伤,后果特别严重。
现将自1993年以来经笔者鉴定的和所了解的部分气瓶爆炸事故列举如下,以便能看到气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严峻的气瓶事故现状。
(1)1993年2月1日,扬州市制药厂一只在生产线上使用的氢气瓶发生了粉碎性爆炸,从半径130米范围内拣回气瓶碎片60余块,碎片总量比气瓶原始重量仍少8.5公斤,爆炸导致现场的操作者死亡。
爆炸气瓶碎片击坏了4只气瓶,其中1只氮气瓶下部被击穿,排出的高速气流,使该气瓶飞离现场20余米后落在约5米高的房顶上,……,直接经济损失达200多万元。
经鉴定,该次爆炸系气瓶充装时,将充装了氧气的氢气瓶去充装氢气,造成氢氧混合,形成爆鸣性气体(氢中含氧达17.1%左右)而发生化学性爆炸。
(2)1993年2月21日,山东省沂南县大庄镇氧气经营部4只氧气瓶同时发生爆炸,当场炸死2人,重伤1人。
分析为氢气瓶充氧气,造成氢、氧混合,形成爆鸣性气体,开瓶阀时,提供了点燃能量,导致气瓶爆炸。
(3)1993年6月8日,浙江省苍南县制氧厂氧气瓶发生爆炸,死亡1人,毁坏厂房7间。
后来查明,爆炸系由于氢、氧混合,形成爆鸣性气性所致。
(4)1993年11月26日,扬州市卫生防疫站检验科科苌为了做试验,在开氢气瓶瓶阀时,氢气瓶发生了爆炸,操作者当场被炸死。
经查,该爆炸气瓴与2月1日扬州制药厂爆炸气瓶为同日充装的气瓴。
原因仍为装了氧气的氢气瓶去充装氢气,造成氢氧混合,形成爆鸣性气体而发生化学性爆炸。
(5)1995年初,我国台湾省三福一氧气充装站,将1只充有氢气的氧气瓶送到充装站充氧气,充氧前又未作检测,充装中发生爆炸,整个充装站被摧毁,2名操作工当场被炸死。
(6)1995年8月28日,江阴商检局三楼金属实验室中,中美双方人员正在对从美国LECO仪器公司引进的CS—444.型碳硫测定仪进行测试前准备工作,打开“高纯”氧气瓶瓶阀后,继而开CS—444,型碳硫测定仪上的电磁阀,3~4秒钟后氧气瓶发生了爆炸,三间lOOm2的实验室墙体严重破坏,大部分进口仪器被炸坏,直接经济损失300余万元,2人重伤,1人轻伤。
经鉴定,爆炸是由于所谓的高纯氧气瓶内含有大量氢气,形成爆鸣性气体,在打开CS—444型碳硫测定仪电磁阀后,进入温度为600℃的氧气净化器时点燃了爆鸣性气体而发生爆炸。
(7)1995年11月18日,山东省高密县咸家镇镀锌厂,氧气瓶发生爆炸,死亡1人,轻伤1人。
原因为氧气瓶内混入可燃气体。
(8)1995年11月7日.宁波鄞县华邦气体公司在充装氧气的过程中,两只氧气瓶同时发生爆炸。
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
经分析,该次爆炸系由于一只装有氢气的气瓶充氧,形成爆鸣性气体而发生化学性爆炸。
(9)1995年12月27日,广东省阳山氮肥厂水泵房附近检修工地上,一只氧气瓶在使用过程中突然发生爆炸。
经分析,这次爆炸是由于该氧瓶内混入可燃气体,形成了爆鸣性气体。
在焊接中调节火焰时,当氧气流速下降到一定值后,火焰即越过阀门烧向瓶内,进而点燃气瓶内的爆鸣性气体而导致氧气瓶爆炸。
(10)1996年5月13日,山东省烟台气体压缩机总厂1只氧气瓶爆炸。
原因为瓶体腐蚀,壁厚严重减薄,最薄处仅lmm,气瓶又未定期检验,超期使用。
气瓶壁厚严重减薄未能及时发现,最终导致气瓶爆炸。
(11)1996年7月10日,上海氯碱化工综合公司氮氧站,在充装氧气过程中,当压力达13.5MPa时气瓶突然爆炸,汇流排上高压橡胶软管冒火燃烧,致气瓶瓶颈、瓶肩处似被气割过一样,瓶颈气割掉半边,……。
根据分析,油脂可能是这次燃烧、爆炸的可燃物。
(12)1996年7月12日,吉林省江北火电三公司鸿运氧气厂,给一铆焊车间充装的4只氧气瓶中的1只发生爆炸,死亡1人。
其原因是野蛮装卸,气瓶从汽车上2.14m高处推下,击中地上1只气瓶而爆炸。
(13)1996年9月4日,天津华北氧气厂1只在充装的氧气爆炸。
原因是该气瓶为接触海水作业的气瓶,瓶壁腐蚀、严重减薄导致爆炸。
(14)1997年4月2日,无锡市第二锅炉辅机厂,在调换氧气瓶后开瓶阀时,气瓶发生了爆炸,操作者当场死亡,气瓶至少被炸成10块碎片。
经鉴定,该气瓶为化学性爆炸。
充装单位和气瓶经营站均未经当地劳动部门进行安全审查。
(15)1997年6月7日,无锡市锡山气体公司,装在汽车上的氧气瓶发生爆炸,导致一只氧气瓶飞离现场数百米,现场一名工人的一只眼睛被炸瞎。
装运氧气的汽车被炸毁,另外还炸毁气瓶10只。
该充装单位也未经当地劳动部门进行安全审查。
经鉴定,气瓶充装时造成氢、氧混合,形成爆鸣性气体,是该气瓶爆炸的根本原因,点燃能量为雷电所产生的超高压静电火花。
(16)1997年7月8日,青岛市某氧气厂在充氧时,两只氧气瓶突然爆炸,造成2人死亡,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5万元。
爆炸性质为化学性爆炸。
(17)1997年8月11日,浙江省乐清市制氧厂一只充装好的氧气瓶发生爆炸。
原因是:
瓶内气体用完后瓶阀不关,弃于海滩上,涨潮时被海水淹没,海水进入气瓶内,瓶壁腐蚀,严重减薄,加上该气瓶19年未作定期检验。
(18)1998年5月25—27日三天内,山西省大同市连续发生三起氧气瓶爆炸事故,导致4人死亡,8人受伤。
其中,第二天爆炸的气瓶原为氢气瓶充装氧气,导致同批充装的氧气瓶中多只气瓶内形成爆鸣性气体,从而导致大同市连续三天发生气瓶爆炸。
(19)1998年6月11日,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一居民家里为给金鱼输送氧气的氧气瓶爆炸,导致2人死亡。
该气瓶爆炸原因与事故实例17相同。
(20)1998年8月1日,南通江海制氧厂,在充装氧气前开瓶阀时气瓶发生爆炸,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
原因是:
该气瓶内的气体为爆鸣性气体,因此,开瓶阀时所产生的摩擦能量点燃了气瓶内的爆鸣性气体而发生爆炸。
(21)1998年9月14日,江苏省沭阳铁路段施工时两只氧气瓶同时爆炸,4人死亡,1名小学生受伤。
经鉴定,该次爆炸系气瓶充装时,一只装有氢气的气瓶充装氧气,造成氢、氧混合,形成爆鸣性气体,导致该次气瓶爆炸。
(22)1999年1月6日,沈阳苏家屯氧气充灌站,6只刚充装好的氧气瓶同时爆炸,整个充装站房被炸毁,导致5人死亡。
据分析,系由充装了氢气的气瓶充装氧气,形成爆鸣性气性,引爆能量是某种极强大的静电。
(23)1999年3月7日,常州东南氧气厂在充装氧气结束,关瓶阀时,两只氧气瓶同时发生爆炸,充装站厂房被完全摧毁,死亡1人。
轻伤1人,直接经济损失约25万元。
经鉴定,该次爆炸系气瓶充装中一只装有氢气的气瓶去充装氧气,造成氢、氧混合,至少有两只氧气瓶内形成了爆鸣性气体,关瓶阀时的摩擦能量点燃了爆鸣性气体而导致两只氧气瓶发生爆炸。
(24)1999年5月16日,镇江乙炔气厂在充装氧气结束,关闭瓶阀时,一只气瓶突然爆炸,导致充装站厂房房顶瓦楞板全部炸飞,三人受伤。
据鉴定,事故原因:
原来充装某二氧化碳厂的工业二氧化碳气瓶充装氧气,因为该二氧化碳厂生产的工业二氧化碳中含有煤油、柴油和机油,鉴于柴泊和机油会随充装次数的增加而积累,当该气瓶充装氧气结束时,因为高压氧气与油脂起剧烈的氧化放热反应或关闭瓶阀时产生的摩擦热、静电火花点燃了瓶内的油脂而导致气瓶爆炸。
除上述气瓶爆炸事故外,氧气瓶瓶阀燃烧事故的频率则更高,气瓶瓶阀燃烧事故,其后果虽然没有气瓶爆炸那么大,但也极易造成人员伤亡。
2存在的问题
2.1永久气体气瓶、特别是氧气瓶的化学性爆炸,是当前气瓶爆炸的主要危险
近几年来,气瓶,特别是氧气瓶爆炸频率非常高,后果也特别严重,上述26例气瓶爆炸实例中,除5例为物理性爆炸外,其他21例均为化学性爆炸。
其中17例又明确为氢气和氧气混合,形成爆鸣性气体而发生的化学性爆炸。
化学性爆炸占气瓶爆炸总数的80%以上,而在气瓶充装中氢气和氧气混合,形成爆鸣性气体而导致气瓶爆炸,又占气瓶化学性爆炸总数的85%左右。
由此可见,气瓶的化学性爆炸是气瓶爆炸的主要原因,而气瓶的化学性爆炸的主要原因又是在充装中氢气和氧气混合,形成爆鸣性气性而导致气瓶爆炸。
目前,形成爆鸣性气体主要有如下几个环节:
①用充装了氢气的气瓶充装氧气,或用充装氧气的气瓶充装氢气;②由于不了解氧气和氢气的性质,缺乏气瓶安全知识,在气瓶使用中发生氢气和氧气混合;③近年来,有些地方,有些个人在节日期间用氧气瓶充装氢气或使用某些物质在氧气空瓶中发生氢气充装气球销售,未用完的氢气,在未对气瓶作任何处理的情况下,又将充装有氢气的气瓶送去充装氧气,从而使该气瓶及其他同批充装气体的一些气瓶内形成爆鸣性气体,在气瓶充装结束后,开关气瓶瓶阀或焊接切割时调节氧气流量,开关气瓶瓶阀、焊接切割割具上的氧气阀时发生爆炸。
2.2气体充装站领导和工人的安全意识不强,安全技术知识了解甚少,新建充装站及气体经营部弓I发的爆炸事故比例特别高
近年来,由于合资企业和国营大企业都大量生产液氧、液氮及液氩,因此上述液体资源易得,从而使氧气、氮气及氩气充装气瓶的生产工艺流程比以前大大简化,用液氧、液氮及液氩充装气瓶的利润回报率较高,因此,私人液氧汽化站、个体气体经营部,在大江南北全国各地雨后春笋般地涌现,但是,他们对氢气、氧气的性质普遍不熟悉,缺乏气瓶的安全知识,往往只顾赚钱,不重视安全,对GB50030—93《氧气站设计规范》、GB14194—93《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C.B16912—1997《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CB17264—1998《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和劳动部劳锅字(1989)12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内容,他们普遍不了解,或了解不多。
由笔者进行鉴定和参与分析的气瓶爆炸事故中,爆炸事故与私人液氧汽化站、个体气体经营部及未经劳动部门安全审查的制氧站、充装站相关的,高达75%。
2.3气瓶充装前检验不严,是气瓶充装环节中保证气瓶安全的薄弱环节
发生气瓶爆炸的单位,气瓶充装前无一对气瓶内的气体性质进行检验判别,加上未安装防错装接头,因而充氧气或氢气时,形成爆鸣性气体就时有发生。
由于充装前检验不严,普遍存在过期气瓶继续充装气体。
在笔者进行鉴定气瓶爆炸事故时,曾发现有些气瓶已经有10~20年未进行定期检查。
2.4气瓶改装紊乱,漆色不好
有些气瓶充装站或个人,不按C.B12135—89《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关于气瓶改装工作应由气瓶检验站由有资格的人员承担的规定。
他们自行改装气瓶及不按规定对气瓶进行漆色。
目前,在用的气瓶漆色普遍不清、脱落及漆色混乱。
2.5氢氧站的氧气和氢气瓶爆炸的比例相当高
氢氧站产品不纯,氢气混入氧气中,或氧气混入氢气中。
由笔者进行鉴定的气瓶爆炸事故中(含1993年前的爆炸气瓶),就有5例是由氢氧站充装的氧气瓶或氢气瓶。
2.6气瓶“大循环”使用是气瓶致爆的重要原因
在气瓶管理中,大部分气体充装站的气瓶都实行“大循环”,严重违反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13条气瓶的产权单位应建立气瓶档案,气瓶档案包括:
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气瓶改装记录等。
气瓶的档案应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的规定。
同时,气瓶“大循环”使用,也是气瓶发生爆炸的重要原因。
由于气瓶“大循环”使用,当气瓶爆炸后,往往无法追查气瓶爆炸前的使用单位,这就给确切地确定气瓶爆炸具体原因和气瓶爆炸的责任人(或单位)增加了困难,甚至无法确定真正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2.7气瓶充装工人未经培训,对气体和气瓶安全知识一无所知或知之甚少
有些气体充装站尤其是新建的气体充装站,在市场上随便招用人员,不培训就上岗。
这种情况在私人企业中普遍存在。
对氧气、氢气性质不了解;对前述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不知道,对安全书籍及文章不学习。
安全意识薄弱,严重缺乏安全知识。
3对策
(1)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程,对气瓶充装站,特别是新建的气瓶充装站进行严格的安全审查。
按照GB50030—93、C,B14194—93、C,B16912—1997、GBl7294—1998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标准和规程,对气瓶充装站、尤其是新建气瓶充装站和瓶装气体经营门市部进行严格的安全审查,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充装站基本条件:
充装站人员条件、充装站厂房和设备条件以及人员的安全知识、安全意识、规章制度、持证上岗等内容进行严格的审查,达不到上述标准和规程要求的单位,坚决不予批准气体充装和经销气瓶的工作。
对原来已经注册登记的充装站和气瓶经销门市部,也应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复查,对严重违反上述要求的单位,应坚决取消其气瓶充装站和气瓶经销资格,吊销其营业执照。
(2)花大力气紧紧抓好气瓶的充装环节。
充装站人员必须进行严格的安全技术和安全意识教育,对气瓶充装前检验和气瓶充装工人的培训,建议要象气瓶定期检验员一样,经过省级劳动部门发给上岗证;严格气瓶充装前的检验制度,坚决执行气瓶八不充装的规定,特别要严格逐瓶检验瓶内的气体性质,凡是瓶内余气与拟充装气体不相符合的和无余气的气瓶,以及氧气瓶瓶阀沾有油脂的,未经严格处理前,严禁充装;凡是充装氧气和可燃气体气瓶的充装站,充装台必须安装防错装接头。
这些措施是防止氧气和氢气等可燃气体混装形成爆鸣性气体的根本措施,也是防止氧气和氢气等气瓶发生化学性爆炸的根本措施。
(3)严格实施气瓶定期检查制度,坚决改变目前气瓶外表漆色普遍不好的现状,确保气瓶外表漆色完好、清晰、规范,同时防止气瓶超期使用;严格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十三条等有关条文的规定,通过对气瓶充装站的整顿,坚决杜绝气瓶不按产权关系“大循环”流通使用,这也是防止气瓶发生化学性爆炸的极为重要的措施,同时一旦气瓶发生事故,也便于查清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4)建议将氢气瓶改为特殊形状,与其他气瓶不能相互充装。
由上述爆炸事故实例统计,因为氧气和氢气在使用和充装过程中形成爆鸣性气体而导致气瓶爆炸的,占到永久气体气瓶爆炸总数的70%左右,如果能够消灭氢气、氧气混合而发生的气瓶爆炸事故,那么气瓶爆炸事故将大幅度减少。
因此,除了采取前述措施外,如果改变氢气瓶的形状、大小、粗细及瓶阀等,使氢气瓶与其他气瓶明显不一样,并且与其他气瓶相互不能改装,从而保证其他气体不会充装到氢气瓶中去,也保证氢气不会充装到氧气瓶中去。
这就能确保氧气和氢气绝对不会发生混合而形成爆鸣性气体,那时气瓶化学性爆炸事故,就会大幅度的减少。
为了从根本上消灭氢气和氧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而使气瓶发生化学性爆炸,建议在制定国家有关标准和规程时,充分论证其可能性和现实性及其逐步实施的方案。
(5)氢氧站的氢氧产品应设产品纯度自动分析仪器,保证产品不形成爆鸣性气体。
在气瓶化学性爆炸事故的实例中,由于氢氧站生产设备事故或操作失误而形成爆鸣性气体的气瓶爆炸事故所占的比例也相当大,所以,必须严格执行GB17264—1998《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6.3.2的规定:
“以水电解法生产氢气和氧气的充装站,必须在氧气的管道上设置分析氧气中氢含量的自动分析仪器;在氢气的管道上设置分析氢中氧含量的自动分析仪器,保证气体生产中不形成氢氧混合而形成爆鸣性气体。
”
(6)我国于1965年、1979年及1989年分别颁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均以防止气瓶发生物理性爆炸为主。
但鉴于近年来气瓶爆炸性质,特别是永久气体气瓶爆炸的性质,绝大部分是化学性爆炸。
为此,建议在修改《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时,宜转变重点,把防止气瓶化学性爆炸作为《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重点、中心。
(7)制氧站或气瓶充装站区域内及相关设备上,必须按照BG50030—93、GB14194—93、GB16912—1997、GB17264—1998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标准和规程的有关规定,防止静电积聚。
另外,从前述事例15、22的原因可见,制氧站和气瓶充装站不应建在雷击区。
(8)气瓶应尽量做到专瓶专用,必须改装时,其改装工作必须由经过省级劳动部门安全审查、注册登记的气瓶法定检验单位中具有省技术监督局(或原省劳动厅)颁发的气瓶检验员证书的人承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进行气瓶的改装工作。
气瓶改装工作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标准、规程规定的步骤和技术要求,逐项进行严格的检验和改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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