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关于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规定讨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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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关于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规定讨论
《浙江工商大学关于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规定》(讨论稿)征求意见通知
校内各部门:
《浙江工商大学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基本条件实施细则(试行)》(浙商大人〔2007〕123号)已试行了两届。
根据试行情况,在原文件的基础上,制定了《浙江工商大学关于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规定》(讨论稿)。
请各部门于11月21日前,将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由各部门汇总后统一反馈给人事处。
反馈意见的内容可包括:
(1)需增加的条款,
(2)需删除的条款,(3)需修改的条款。
联系部门:
人事处师资科
联系人:
杨贵方、邹阳洋
联系电话:
28877275、28877276
电子邮箱:
ygf@
联系地点:
下沙综合办公楼1032室
人事处
2008-10-30
附件一、《浙江工商大学关于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规定》要点说明
附件二、浙江工商大学关于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规定
附件一、
《浙江工商大学关于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规定》
要点说明
一、申报政策
1、符合全部5类基本条件者,可以申报;
2、未符合全部基本条件,但符合破格申报条件者,可以申报,无需通过破格评审;
3、其他人员不得申报。
二、基本条件类别(第二、三、四章)
1、必备条件(第二章内容,不允许破格)
2、任职年限条件(第三章内容,允许破格)
3、学历学位条件(第三章内容,允许破格)
4、境外进修条件(第三章内容,允许破格)
5、业务能力条件(第四章内容,不允许破格)
三、破格申报条件(第五章)
1、基本条件2、3、4中只能破格一条,且任职年限破格不超过1年;
2、符合破格申报的业务条件(条件高于基本条件)。
附件二、
浙江工商大学关于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规定
(讨论稿V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国家《教师职务条例》(职改字[1986]第11号)和浙江省历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人员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人员和人事代理人员。
第三条(适用专业系列)本规定适用的评审专业或评审系列如下:
(一)高校教师系列;
(二)思政教师系列;
(三)专业研究系列
(四)教育管理研究系列;
(五)实验系列;
(六)工程系列;
(七)图书资料系列。
未列入本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其申报条件参照相应评委会的要求执行。
第四条(效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申请人,符合本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所规定的基本条件,方可提出申请。
申请人尚未达到申报基本条件,但教学、科研业绩特别突出,且符合破格申报条件,也可破格申请。
第二章必备条件
第五条(思想道德)申请专业技术资格者,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教育事业,坚持社会主义教育方向,治学态度严谨,教书(管理、服务)育人、为人师表、学风端正,遵守法律法规、有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团队精神和良好的学术风气。
第六条(年度考核)申报人上年度考核为优秀或合格,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七条(教师资格证)申报高校教师系列和思政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具有教师资格证。
第八条(教学工作量)申报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现职以来平均每年承担的教学工作量达到年度考核的要求。
第九条(培训)岗位培训、外语、计算机能力等方面达到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教育厅的规定要求。
第三章学习经历与任职年限
第十条(境外进修)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的,应具有3个月以上的境外学习或工作经历。
第十一条(学历学位)申报人员的学历(学位)应符合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教育厅的规定要求,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的,应具有博士学位(艺术、外语、体育专业教师暂不作要求;教育管理、思政系列暂不作要求);
(二)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年龄在50周岁及以下的,应具有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
(三)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的,应具有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
第十二条(任职年限)申报人员任现职年限规定如下:
(一)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
(二)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以博士身份申报的,取得博士学位后须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其他人员须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
(三)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以硕士身份申报的,取得硕士学位后在现岗位工作满2年;其他人员须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4年。
第四章业务能力要求
第十三条(高校教师系列正高)申报高校教师系列教授资格的人员,需满足下列业务条件中的2条:
(一)任现职以来参加国家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排名前三);或主持省部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或参加省部级科研(教学)项目3项(排名前三);
(二)任现职以来作为第一作者在一级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对艺术、外语、体育类专业的申报者,要求发表论文1篇);或作为第一作者出版A类学术专著1部;
(三)任现职以来获得国家级科研(教学)成果三等奖1项(排名前三);或主持获得省部级科研(教学)成果三等奖1项;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教学)成果二等奖1项(排名前三)。
(四)任现职以来所指导的运动队获全国体育比赛前3名,或者获全省体育比赛第1名2项以上。
第十四条(高校教师系列副高)申报高校教师系列副教授资格的人员,需满足下列业务条件中的2条:
(一)任现职以来参加国家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排名前六);或参加省部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排名前三);或主持厅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
(二)任现职以来作为第一作者在一级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对艺术、外语、体育类专业的申报者,可为第二作者);或作为第一作者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二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对艺术、外语、体育类专业的申报者,要求发表论文2篇)。
(三)任现职以来获得国家级科研(教学)三等奖1项(排名前六);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教学)成果三等奖1项(排名前三);或主持获得厅级科研(教学)成果三等奖1项。
(四)任现职以来所指导的运动队获全国体育比赛前6名,或者获全省体育比赛第1名。
第十五条(思政教师系列正高)申报思政教师系列教授资格的人员,需满足下列业务条件中的2条:
(一)任现职以来参加国家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排名前三);或主持省部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或参加省部级科研(教学)项目2项(排名前三);或主持厅级科研(教学)项目2项;
(二)任现职以来作为第一作者在一级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或作为第一作者出版学术专著1部;
(三)任现职以来获得国家级科研(教学)成果三等奖1项(排名前六);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教学)成果二等奖1项(排名前三);或主持获得厅级科研(教学)成果奖1项。
第十六条(思政教师系列副高)申报思政教师系列副教授资格的人员,需满足下列业务条件中的2条:
(一)任现职以来参加省部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排名前三);或主持厅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
(二)任现职以来作为第一作者在一级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二级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
(三)任现职以来获得省部级科研(教学)成果三等奖1项(排名前六);或获得厅级科研(教学)成果三等奖1项(排名前三)。
第十七条(专业研究系列正高)申报专业研究系列研究员资格的人员,需满足下列业务条件中的2条:
(一)任现职以来参加国家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排名前三);或主持省部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或参加省部级科研(教学)项目3项(排名前三);
(二)任现职以来作为第一作者在一级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对艺术、外语、体育类专业的申报者,要求发表论文1篇);或作为第一作者出版A类学术专著1部;
(三)任现职以来获得国家级科研(教学)成果三等奖1项(排名前三);或主持获得省部级科研(教学)成果三等奖1项;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教学)成果二等奖1项(排名前三)。
第十八条(专业研究系列副高)申报专业研究系列副研究员资格的人员,需满足下列业务条件中的2条:
(一)任现职以来参加国家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排名前六);或参加省部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排名前三);或主持厅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
(二)任现职以来作为第一作者在一级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对艺术、外语、体育类专业的申报者,可为第二作者);或作为第一作者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二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对艺术、外语、体育类专业的申报者,要求发表论文2篇)。
(三)任现职以来获得国家级科研(教学)三等奖1项(排名前六);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教学)成果三等奖1项(排名前三);或主持获得厅级科研(教学)成果三等奖1项。
第十九条(教育管理研究系列正高)申报教育管理研究系列研究员资格的人员,需满足下列业务条件中的2条:
(一)任现职以来参加国家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排名前三);或主持省部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或参加省部级科研(教学)项目2项(排名前三);或主持厅级科研(教学)项目2项。
(二)任现职以来作为第一作者在一级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或作为第一作者出版学术专著1部。
(三)任现职以来获得国家级科研(教学)成果三等奖1项(排名前六);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教学)成果二等奖1项(排名前三);或主持获得厅级科研(教学)成果三等奖1项。
第二十条(教育管理研究系列副高)申报教育管理研究系列副研究员资格的人员,需满足下列业务条件中的2条:
(一)任现职以来参加省部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排名前三),或主持厅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
(二)任现职以来作为第一作者在一级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二级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
(三)任现职以来获得省部级科研(教学)成果三等奖1项(排名前六);或获得厅级科研(教学)成果三等奖1项(排名前三)。
第二十一条(实验系列副高,注:
无正高)申报实验系列高级实验师资格的人员,需满足下列业务条件中的2条:
(一)任现职以来参加省部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排名前三);或主持厅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
(二)任现职以来,作为第一作者在二级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
(三)任现职以来获省部级科研(教学)成果三等奖1项(排名前三);或主持获得厅级科研(教学)成果三等奖1项。
第二十二条(工程系列正高)申报工程系列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的人员,需满足下列业务条件中的2条:
(一)任现职以来参加国家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排名前三);或主持省部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或参加省部级科研(教学)项目3项(排名前三);
(二)任现职以来作为第一作者在一级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对艺术、外语、体育类专业的申报者,要求发表论文1篇);或作为第一作者出版A类学术专著1部;
(三)任现职以来获得国家级科研(教学)成果三等奖1项(排名前三);或主持获得省部级科研(教学)成果三等奖1项;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教学)成果二等奖1项(排名前三)。
第二十三条(工程系列副高)申报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资格的人员,需满足下列业务条件中的2条:
(一)任现职以来参加省部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排名前三);或主持厅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
(二)任现职以来,作为第一作者在二级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
(三)任现职以来获省部级科研(教学)成果三等奖1项(排名前三);或主持获得厅级科研(教学)成果三等奖1项。
第二十四条(图书资料系列正高)申报图书资料系列研究馆员资格的人员,需满足下列业务条件中的2条:
(一)任现职以来参加国家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排名前三);或主持省部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或参加省部级科研(教学)项目2项(排名前三);或主持厅级科研(教学)项目2项。
(二)任现职以来作为第一作者在一级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或作为第一作者出版学术专著1部。
(三)任现职以来获得国家级科研(教学)成果三等奖1项(排名前六);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教学)成果二等奖1项(排名前三);或主持获得厅级科研(教学)成果三等奖1项。
第二十五条(图书资料系列副高)申报图书资料系列副研究馆员资格的人员,需满足下列业务条件中的2条:
(一)任现职以来参加省部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排名前三),或主持厅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
(二)任现职以来作为第一作者在一级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二级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
(三)任现职以来获得省部级科研(教学)成果三等奖1项(排名前六);或获得厅级科研(教学)成果三等奖1项(排名前三)。
第二十六条(各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高校教师系列、思政教师系列、专业研究系列、教育管理研究系列、实验系列、工程系列和图书资料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满足下列业务条件中的2条:
(一)任现职以来(或取得硕士学位后)参加省部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排名前六);或参加厅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排名前三)。
(二)任现职以来(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作为第一作者在二级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
(三)任现职以来(或取得硕士学位后)获省部级科研(教学)成果三等奖1项(排名前六);或参加获得厅级科研(教学)成果三等奖1项(排名前三)。
(四)任现职以来所指导的运动队获全省比赛获得前3名。
第五章破格申报条件
第二十七条(破格范围)如果申报人未完全达到第三章规定的条件,但符合第五章相关破格申报条件,可破格申报。
但下列情况不得破格申报:
(一)未达到第二章、第四章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未达到第三章的规定2条以上;
(三)任现职年限不满第十二条规定的任职年限2年以上;
(四)以硕士研究生身份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但取得学位后工作未满2年。
第二十八条(破格申报的考核要求)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考核需达到下列条件方能申报:
(一)破格申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现职以来,近三年教学业绩考核至少一次为A,或均为B;
(二)破格申报其他系列专业技术的人员,任现职以来,近三年年度考核至少一次为优秀。
第二十九条(正高破格的业务条件)破格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业务条件之一的,可以破格申报:
(一)近三年获得省部级以上教书育人先进个人奖、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等称号;
(二)近三年获得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排名前二);
(三)近三年作为第一作者在特级刊物(原刊)上发表论文2篇。
(四)任现职以来所指导的运动队获全国体育比赛第1名
第三十条(副高破格的业务条件)破格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业务条件之一的,可以破格申报:
(一)近三年获得厅级以上教书育人先进个人奖、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等称号;
(二)近三年获得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排名前三);或主持获得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
(三)近三年获准主持国家级教学、科研项目;
(四)近三年作为第一作者在特级刊物(原刊)上发表论文1篇;
(五)任现职以来所指导的运动队获全国体育比赛前3名。
第三十一条(中级破格的业务条件)破格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业务条件之一的,可以破格申报:
(一)近三年获得厅级以上教书育人先进个人奖、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等称号;
(二)近三年获准主持省部级教学、科研项目;
(三)近三年作为第一作者在一级刊物(原刊)上发表论文1篇。
(四)任现职以来所指导的运动队获全国体育比赛前6名,或者获全省体育比赛第1名。
第七章推迟受理专业技术资格申请
第三十二条(推迟受理)申报者出现年度考核不合格、受到行政处分、或学术造假等情况时,学校当年不受理其专业技术资格的申请,并在规定任职年限的基础推迟受理其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申请。
推迟受理的情况及推迟年限规定如下:
(一)申报人存在伪造学历、学位、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行为,学校推迟5年受理申请;
(二)申请人受到警告处分,学校推迟1年受理申请;申请人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学校推迟2年受理申请;
(三)申请人年度考核不合格,学校按累计不合格年数推迟受理申请。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成果替换)1篇特级刊物论文可抵2篇一级刊物论文,但2篇一级刊物论文不可抵一篇特级刊物论文;2篇准一级刊物论文可抵1篇一级刊物论文。
第三十四条(解释权)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作废)原学校文件或规定中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第三十六条(有效期)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第十条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