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工专用设备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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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工专用设备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

电工专用设备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

电工专用设备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

电工专用设备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在电工专用设备以手工电弧焊、自动焊、半自动焊或其它焊接方法完成的低碳附和普通低合金钢的焊接件。

凡产品图样或设计文件中未提出要求时,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1技术要求

1.1焊接件材料

1.1.1用于焊接件的原材料(钢板、型钢、钢管)的钢号规格、尺寸,应符合图样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1.1.2用于焊接的焊料(焊条、焊丝、焊剂)进厂时,应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1.1.3对无牌号和无合格证明书的原材料应进行材质检验,确认合格后,方准使用。

1.1.4焊料应符合图样或工艺文件规定。

1.2焊接前的要求

1.2.1钢材可用机器剪切或火焰切割

1.2.2采用火焰切割下料的钢材,厚度为5~150mm,钢材的火焰切割面质量要求如下:

a.表面粗糙度(用G表示)见表1的规定。

b.平面度按被切割钢板δ计算,其公差见表2规定。

c.上边缘熔化程度(用S表示)其等级及熔化程度见表3规定。

d.挂渣(用Z表示)其各等及的状态见表4规定。

e.缺陷的极限间距(用Q表示)其等级和缺陷的极限间距见表5规定。

注:

沟痕深度为0.32~1.2mm,沟深宽度不超过5mm者称为缺陷。

f.直线度(用P表示)用公差见表6规定。

g.垂直度(用C表示)其公差值见表7规定。

h.火焰切割央质量等级的选取可视情况自行决定。

1.2.3采用机械切割时,剪切线与下料线的偏差见表8规定。

1.2.4弯曲成形的筒体与简体,简体与端盖及筒体合缝间的偏移(e)不得大于厚度的10%,但不超过2mm。

见图1、图2。

1.2.5钢管成形弯曲时,一般采用冷弯和热弯二种,其弯曲半径、圆度公差、波纹深度应符合表9规定。

1.2.6刨边的零件尺寸的极限偏差符合表10的规定。

1.2.7钢板表面的平面度公差应符合表11的规定。

1.2.8型材(角钢、工字钢、槽钢)直线度、平面度、垂直度公差应符合表12。

1.2.9钢板、型钢零件切割边棱与表面垂直度应符合表13的规定。

1.2.10钢板、边棱之间,型钢切割断面对其表面切割断面之间的垂直度、平行度均不得大于相应尺寸的公差之半(见图3、图4)。

1.2.11对接接头位置度公差应符合表14规定见图5。

S-钢板厚度

1.2.12搭接接头相互位置的偏差,应符合表15的规定(见图6)。

1.2.13二板对接厚度差大于30%,且薄板厚度δ大于5mm的板件组成对接接头时,应将厚板的边缘均匀削薄,长度大于二板厚度差的5倍,使二板等厚平滑相接(见图7)。

1.2.14截面复杂的结构,相互位置度公差应符合表16规定(见图8)。

图8

表15mm

`

1.2.15管路对接时,管壁同的偏移量不超过管壁厚度δ的10%。

但不得超过1.5mm。

1.2.16筒体零件焊前的极限偏差,圆度和弯角应符合表17的规定(见图9)。

1.2.17气割孔时,当板厚尺寸不大于18mm时,其直径的尺寸极限偏差应符合GB1804-79《公差与配合》中H16的规定;气割圆盘件应符合h16规定。

当板厚大于18~30mm时,气割孔(圆盘)直径的极限偏差按上述规定放大0.5mm,当板厚大于30mm时,气割孔(圆盘)直径的极限偏差按上述规定放大1mm。

1.2.18焊接前要求,将焊接件须焊接处罱的铁锈氧化铁皮、油等污物清除干净。

1.3焊接要求

1.3.1焊工应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担任焊接工作。

焊接压力容器的焊工,必须遵循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并持有合格证明,方能进行操作。

1.3.2在下雨、下雪及大雾等恶劣条件时,不得在露天焊接。

1.3.3焊接时的环境温度低于允许环境温度,采取的措施应符合表18的规定。

1.3.4焊缝形状缺陷范围和外部缺陷应符合表19规定。

1.3.5组焊零件时,采用定位焊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a.焊点的高宽度不得超过焊缝规定的尺寸,长度可为10~80mm;

b.点焊与正式焊接,焊条为同一牌号;

c.弧坑要填满,对普通低合金钢,施焊温度低于5℃时,应采取预热缓冷措施;

d.定位焊,焊点有裂纹时必须铲掉重焊;

e.点焊后的焊接结构件,经技术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焊接。

1.3.6焊缝型式与尺寸应符合GB985-80《手工电弧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GB986-80《埋弧焊焊接接头基本型式与尺寸》的有关规定。

1.3.7焊后热处理按图样或设计文件规定执行。

对于钢板厚δ>30mm,焊后应立即采用650℃回火或220~300℃局部低温回火,以消除内应力。

1.4焊接后要求

1.4.1焊接件非机械加工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见表20,机械加工未注公差尺寸的板限偏差见表2的规定。

1.4.2焊接件平面度应符合表22规定(小于3mm的薄板件可放宽50%)。

1.4.3焊接件的圆柱表面的圆度,应在其直径公差之半范围内。

1.4.4焊接面之间的同轴度见图10。

1.4.5焊接件表面间的垂直度与平行度见图11。

1.4.6焊接件表面间的对称度见图12。

2试验方法

2.1工作压力小于3个大气压的容器的焊缝,可用煤油试验严密性,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2.1.1试验时气温不低于5℃。

2.1.2在试件焊缝外表面涂上白粉,焊缝的另一面(内表面)涂上一定量的煤油,经30min后,有涂白粉的表面未出现黑色油斑则焊缝严密,反之则须对有缺陷的地方铲除,生焊后再进行试验。

2.2对压力容器用水压试验时,按下列规定进行。

2.2.1达到试验压力时,如未有确定须保压5min时间,如在焊缝上发现渗漏或潮湿,应将缺陷处铲掉,补焊再进行试验。

2.2.2在试验过程中,不得敲击、修补焊缝。

2.3焊缝机械性能试验应按有关标准执行。

3检验原则

3.1焊接件由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按图样及有关设计文件和本标准

3.2焊接件检验项目包括:

a.焊缝内外部缺陷;

b.焊缝严密性;

c.焊缝机械性能;

d.几何形状与尺寸。

3.3焊缝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钻孔检查:

a.无法用超声波λ、γ射线进行无损探伤时;

b.对超声波及λ、γ射线无损探伤的结果须进一步证实时;

c.焊缝外部发现导常现象,检查部门认为需要者。

3.4钻孔的位置和数量由检查部门决定。

3.5用射线探伤的焊缝,应按JB928-67《焊缝射线探伤标准》的规定执行,对于重要焊缝不得低于二级质量标准的规定。

3.6重要的焊接件,焊后应打上焊工的印记。

4标志与证明书

4.1焊接件经检验认为合格者,应有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的标志。

4.2焊接件出厂应附有合格证明书,其中须注明:

a.制造厂名称;

b.零件或部件名称、图样代号;

c.检验与试验结果;

d.本标准号。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机械工业部电器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沈阳电工专用设备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纯学、常本才。

本标准委托沈阳电工专用设备研究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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