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可吸入颗粒物PM10重点整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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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可吸入颗粒物PM10重点整治

宝鸡市2017年可吸入颗粒物(PM10)重点整治

暨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全面攻坚行动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做好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动全市冬季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按照《陕西省2017年可吸入颗粒物(PM10)重点整治暨冬防全面攻坚行动方案》和宝鸡市铁腕治霾“1+18”方案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防控时段和区域

以颗粒物整治为重点,以压煤减排、提标改造、错峰生产为主要手段,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集中抓好重点区域、重点领域(散煤、“散乱污”企业)、重点时段(采暖期)、重点行业(火电、供热、建材、煤化工、炼焦、有色、陶瓷等)和重点工作(削减燃煤、系统控车、全面抑尘)。

(一)主要目标

努力完成年度优良天数252天的省考任务,力争实现全年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达到90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同比大幅下降,冬季重污染天气发生频次和污染峰值明显减少。

(二)防控时段

分两阶段:

第一阶段2017年10月20日至11月14日,为秋季攻坚期,主要降低PM10浓度;第二阶段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为冬季攻坚期,主要降低PM2.5浓度。

(三)防控区域

在全市辖区内全面实施攻坚行动。

重点突出4区6县,对金台区(卧龙寺街道、中山东路街道、西关街道、中山西路街道、群众路街道、东风路街道、十里铺街道、陈仓镇、蟠龙镇、金河镇),渭滨区(金陵街道、经二路街道、清姜街道、姜谭街道、桥南街道、石鼓镇、神农镇、高家镇),陈仓区(东关街道、千渭街道、虢镇街道、阳平镇),高新区(马营镇、八鱼镇、千河镇、磻溪镇、钓渭镇、天王镇),凤翔县(城关镇、陈村镇、长青镇),岐山县(凤鸣镇、蔡家坡镇),扶风县(城关镇、绛帐镇),眉县(首善街道、常兴镇),陇县(城关镇、东风镇),千阳县(城关镇、草碧镇)所属的16个街道25个镇,实行严防严控,其它区域实施联防联控。

二、重点任务

(一)以煤炭削减为重点,在“燃煤”管控上下功夫

1.全面完成煤炭总量削减任务。

坚决完成省政府下达的183万吨煤炭总量削减任务(规上企业67万吨),督促宝二电、大唐热电、冀东凤翔水泥、众喜金陵河水泥等企业完成削减任务,对完不成减煤任务的企业,一律实行限产、停产、错峰生产等措施。

对未完成任务的县区,一律实行目标责任“一票否决”。

加快城乡散煤替代步伐,弥补工业减煤缺口。

(市发改委,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2.扎实开展燃煤锅炉“清零”行动。

11月15日前,完成列入任务清单的剩余295台燃煤锅炉拆除任务,基本实现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清零。

继续对燃煤锅炉和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等燃煤设施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并逐一登记,建立管理清单和台账,扩大淘汰范围。

对于拆解的锅炉,建立台账,留存资料,做到可核查、可追溯。

淘汰燃煤锅炉做到锅炉移位,拆除烟囱或物理割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

(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3.推进城镇清洁供暖工程。

今后市区和县城集中供热不再新建燃煤锅炉,现有的热源站分批进行燃气或超净排放改造。

在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区域,加大天然气、电力、地热能、生物质能源等清洁能源替代力度,稳步提高冬季供暖清洁能源占比。

(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4.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

按照环保部《高污染燃料目录》(2017年版)要求,重新划定市区和县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80%、严管区不低于禁燃区面积的80%;发布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组合类别,在严管区内,通过气代煤、电代煤等方式,实现“无煤化”。

(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5.改造淘汰小火电机组。

加强小火电机组环保管理,落实改造关停机组奖励措施。

采暖季前完成岐星热力、圣龙纸业等4户10万千瓦以下机组超净排放改造,不达标机组全部停产。

(市发改委,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6.持续开展煤炭质量专项检查。

采暖季期间,对全市煤炭经销企业、燃煤集中供热站、单机30万千瓦以下火电燃煤机组(含自备电厂机组)、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及建材、煤化工、炼焦、有色、陶瓷等用煤单位,实行煤质抽检全覆盖,检查结果在《宝鸡日报》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继续坚持卡口管控,在千阳草碧、麟游两亭设立检查点,对进入我市的煤炭运输车辆进行24小时检查,坚决杜绝不符合我省煤质控制标准的运输车辆进入我市。

(市质监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7.加强劣质煤和散煤执法。

依法取缔劣质散煤销售网点。

在市县政府划定的城市“禁燃区”内,取消煤炭销售网点,禁止任何单位、个人燃用散煤。

严格落实以县、镇(街办)为主体的网格化监管责任,采取县领导包镇、镇(街办)领导驻村和社区,以及村巡逻员制度,严防死守,坚决杜绝燃用劣质散煤。

(市工商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8.开展农业生产设施燃煤替代。

清理农业大棚、畜禽圈舍等燃煤设施,开展清洁能源替代。

(市农业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二)以清理取缔“散乱污”企业为重点,在“治散”上下功夫

9.清理取缔整治“散乱污”企业。

清理取缔整治环保不达标、无证无照、违规经营、安全隐患严重的“散乱污”违法企业,坚决杜绝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

采暖季前,完成已摸底核实“散乱污”企业总数50%左右的清理取缔任务。

(市工信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10.拉网式动态排查“散乱污”企业。

重点对有色金属熔炼加工、化工、铸造、丝网加工、轧钢、防水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以及涉及使用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的印刷、家具等小型企业加大摸排力度,对新发现的企业列入台账,并实行动态更新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市工信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三)以道路和工地为重点,在“扬尘”管控上下功夫

11.严格执行“禁土令”。

采暖季期间,市区除市政抢修和抢险工程外的建筑工地禁止出土、拆迁、倒土等土石方作业。

对涉及土石方作业的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确需施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严格监管。

严禁以各种理由将“禁土令”降低标准、减少时限、缩小范围。

对违规施工的企业,按相关规定从严处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市规划局、市房屋征收办、市住建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12.严格渣土运输车辆管理。

年底前,建成市区渣土车射频技术管控平台,确保渣土车按照规定时段和路线行驶,对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一经发现,按顶格处罚并取消渣土运输资格。

采取“设卡检查+机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严查无证运营、冒顶装载、带泥上路、沿路遗撒、乱倾乱倒等现象,并对建设、施工、运输单位实施责任追溯、查处和问责,确保良好运输秩序。

(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13.全面提升建设工地扬尘管控水平。

强化工程现场管理,各类工地全部做到“洒水、覆盖、硬化、冲洗、绿化、围挡”六个100%,在建建筑工地安装在线监测或视频监控,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停工整治。

建立“过程管理+扬尘排放质量管理+红黄绿牌结果管理”联动管理制度,黄牌限期整改验收时限不超过10个自然日,逾期未整改到位的降为红牌停工整改。

红牌工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封闭式学习扬尘治理相关规定,直至整治达标。

建立不诚信施工单位退出市场机制、取消招投标资质机制,对工地现场管理问题突出、多次整改不到位的工程承建单位,限制投标资格。

(市规划局、住建局、国土局、交通局、征收办、河道委,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14.全面提升道路扬尘治理水平。

深化“以克论净、深度保洁”作业标准,强化“湿法作业、吸尘式清扫”工作模式,加大投入,足量配置环卫设备,确保市区、县城、重点镇主要车行道机械化清扫率100%。

制定冬季作业方案,强化车辆运行管理,确保洒水降尘作业每天不少于3次,道路大冲洗每周不少于1次,洗扫车运行每天不少于20公里,洒水车运行每天不少于60公里;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增加城市道路、郊区公路冲洗、洒水和清扫频次。

全面落实《城市清洁行动考核办法》,每月考核评比打分,提升道路扬尘治理水平。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交通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15.加强裸露地表管控。

对市区和县城所有裸露地块及道路两侧裸露区域进行全面排查,严格落实裸露地面绿化、硬化和苫盖等扬尘防治措施,对已完成治理的裸露地面严格管控,对植绿或覆盖存在缺漏的地块补充植绿或覆盖,杜绝扬尘问题复发。

对建筑垃圾处理场,严控和缩减施工作业面,尽快平整、压实,全部覆盖防尘网并合理安排洒水降尘。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16.全面提升堆场扬尘治理水平。

采暖季前,按照《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要求,各类工业煤堆、灰场、渣场及其它产生扬尘(粉尘)的物料堆场要完成仓储、罐储、封闭或半封闭堆场建设,并配备喷淋、覆盖、围挡、冲洗等防风抑尘设施,避免作业起尘和风蚀起尘。

采砂场、堆砂场全面落实围挡、覆盖、道路硬化等扬尘控制措施,出场车辆严格冲洗、覆盖,出入道路定时抑尘保洁。

逾期未落实到位的,一律停产整改。

(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四)以高排放车为重点,在“尾气”上下功夫

17.严厉查处货车超标排放行为。

在市区货车通行主要道路、物流货运通道、进市主要卡口等,每日开展综合执法检查。

对通过路检路查和遥感监测等排放检验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依法从严处罚并全部劝返。

对超标排放货车上路行驶的,要倒查车辆制造企业、排放检验机构、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机关等,并向社会曝光。

建立问题突出单位“黑名单”,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并限制开展相关业务。

(市公安局,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18.建立高污染车辆禁行制度。

提前谋划制定相关政策,研究建立禁止国Ⅰ、国Ⅱ排放标准的车辆进入市区主城区政策。

(市公安局负责)

19.提升低速及载货柴油汽车管控水平。

进一步加强路面管控、源头治理、更新淘汰,以太平庄、大庆路、千渭新城、虢镇等城市道路主要出入口、农贸批发市场、餐饮集中路段、城乡结合部为重点设立联合检查点,以大型货运、物流公司为重点开展抽查,坚持开展综合执法检查。

公安交管部门联合环保、综合执法、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通过采取严格禁限行管制、集中夜查治理和加速更新淘汰等措施合力共治,加强超标排放车辆、冒黑烟车辆监管,禁止低速及载货柴油汽车进入城市繁华路段。

(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20.加快推广新能源汽车。

制定更新计划,加快推动市区公交车、出租车电动化替代,城市物流车、渣土车电动化或天然气替代。

(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

21.集中整顿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

全面加强常态化监管,严格市场准入,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实现市内国Ⅴ油品全覆盖。

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贩运、仓储、营销成品油行为,全面整治无证经营、流动加油违规行为。

冬防期间,城区加油站每月抽检1次油品质量,净化成品油市场环境。

(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22.加快建设遥感监测设施。

年底前形成市区机动车遥感监测能力,及时高效筛查高污染、高排放车辆,遏制机动车辆超标排污行为,全面提升机动车环境管理水平。

(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23.强化工程机械污染防治。

建成区禁止使用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第三阶段排放要求的工程机械(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

(市规划局、住建局、交通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24.加快淘汰老旧车。

加快淘汰高排放的老旧车、工程机械、农业机械。

(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负责)

(五)以削减排污总量为重点,在“治源”上下功夫

25.推动烟气排放自动监控全覆盖。

电力、煤化工、焦化、水泥、有色金属等重点行业及其它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和燃煤锅炉,要全部安装烟气自动监控设施。

加强自动监控设施运营考核,对数据传输有效率达不到90%,或一个月内多家企业超标排放的县区,实行挂牌督办。

(市环保局负责)

26.严格排污许可证核发。

年底前完成电力、水泥等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

把企业持证排污纳入执法检查,对未依法持证排污的企业,予以处罚;对不按证排污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按日计罚。

(市环保局负责)

27.推进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

严格落实《陕西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年)》,充分运用在线监测数据,实现对环境违法“精准”打击,促进企业常态守法。

对超标排放企业实施即超即罚,立行立改或停产整治,未能完成整改的,采暖季涉气生产线一律停产整改并派驻监督员驻厂监管。

(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28.全面排查无组织排放情况。

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专项排查,重点排查火电、焦化、建材、有色金属等行业和锅炉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中的无组织排放,督促企业完成治理。

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应当密闭储存输送,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存储,并应配备综合抑尘措施。

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应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料场路面应实施硬化,出口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

生产工艺排放粉尘点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得有可见粉尘外逸。

对未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企业,按照无治污设施非法排污,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纳入冬季错峰生产方案。

(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29.加大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

采暖季前,完成汽车4S店、汽车修理厂喷漆房等重点行业的整治任务,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纳入冬季错峰生产范围。

加快建设重点工业源在线监控或超标报警装置。

含挥发性有机物(VOCs)物料应密闭储存、输送,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排放。

生产采用密闭生产工艺,或在有集气系统的密闭空间内进行,工艺排气和辅助工序排气集中收集处理,对连接件密封点,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

大力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

(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六)以减少燃烧为重点,在“面源”管控上下功夫

30.严格控制生物质焚烧。

加快推进农村“五改”工作进展,兑现奖补政策,确保完成44.5万户的改造任务。

在平原县区,倡导绿色生活,鼓励群众告别土炕、告别小火炉,减少薪柴使用。

强化县、镇两级政府主体责任,落实网格化监管制度,加大巡查力度,禁止秸秆、枯枝落叶、垃圾等露天焚烧,禁止各类工地燃用散煤、废料。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凡发现违规焚烧的,一律严肃问责。

(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31.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

加强执法巡查,保持高压态势,严防无证非法开采反弹。

督促矿山企业“一矿一策”加快整治进度,完成修复绿化,对未达标的矿山强制采取洒水抑尘等临时性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

(市国土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32.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

对完成油烟治理的餐饮单位,加强日常巡查,督促定期维护,确保达标排放;提前介入,督促新开餐饮门店及时安装油烟治理净化设备;在县区餐饮油烟治理全覆盖基础上,向重点镇辐射。

加强已划定的79处烧烤区域日常监管,实现规范运行,对划定区域外的露天、流动烧烤坚决依法取缔。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33.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

全面落实市区及县城禁止和限制燃放措施,杜绝在禁止及限制燃放区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对社区、酒店、城中村、城郊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加强巡查,禁止燃放传统烟花爆竹,减轻污染叠加影响。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三、全力应对重污染天气

34.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采暖季前,按照关中联防联控要求,修订市县两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各县区要以污染源排放清单为基础,逐个排查本行政区各类污染源,摸清污染源排放实际情况,以县区为单位列出污染排放企业清单。

要按照企业污染排放水平、所处的区域区位,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实际情况进行分类管理,确定停限产企业清单,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市级相关部门根据责任分工及时编制应急预案、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和保障方案,通过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抓好应急工作的落实保障。

(市环保局、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35.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按照省上安排,与关中地区其它城市同步实施应急联动,落实应急措施,建立快速有效的联动模式。

市环保局、气象局准确研判、及时通报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按程序发布相应级别预警。

各县区及相关部门采取企业停产、机动车限行等一系列应急减排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保障群众健康。

(市环保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36.重点行业实施错峰生产。

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砖瓦窑(以天然气为燃料除外)、陶瓷(以天然气为燃料的除外)、石膏板、防水材料等建材行业,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水泥粉磨站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停产。

焦化、化工行业实施部分错峰生产:

焦化企业限产30%以上,出焦时间延长至36小时以上;煤化工行业限产50%以上,以设计生产能力核算。

市发改委要坚决落实省上采暖季优化电力调度方案,对火电企业限产50%,按上年度同比发电量计算;热电企业严格落实以热定电,禁止超负荷发电;对尚未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含自备电厂),限制电量上网。

重大民生保障工程和重点建设项目,在排放达标及严格落实各项环保措施的条件下,经市政府批准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备案后,可不列入停限产名单。

(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37.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

做好电力、化工、焦化、有色金属、钢铁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筛查,结合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制定“一厂一策”的采暖季错峰运输实施方案。

重点用车企业要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合理安排运力,保证采暖季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运输车辆比例达到80%以上。

(市工信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38.合理制定供暖锅炉错时起炉方案。

在供暖锅炉比较集中的区域,根据供暖需求,合理调控供热运行时间和供热参数,采用隔时分批起炉方式,控制起炉时段,防止集中起炉造成大气污染现象发生。

提前开展监督检查,确保所有供暖锅炉主体设施和脱硫除尘等辅助设施能够正常运行。

(市住建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39.全力保障天然气供应。

加快市区及县城配网和储气调峰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宝鸡到麟游天然气输送工程,11月15日前,千阳、陇县燃气管道气点火投运。

推进资源配置市场化,鼓励开展天然气直供直销,完善特许经营制度,破除不利于煤改气工程实施的政策障碍,巩固“五改”治理成效。

(市发改委,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40.提高煤炭铁路货运占比。

冬季采暖期间,大唐热电、宝二电、东岭焦化等具备铁路货运条件的用煤大户,要合理制定采暖季储煤运煤计划,优化货运结构,采暖季铁路运煤占比要达到80%以上或同比提高30%以上,着力降低重型货车运煤占比,减少道路运输二次扬尘污染。

(市交通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41.强化重点企业监管。

与重点大气排放单位签订“冬防”承诺书。

冬防期间,对宝二电、大唐热电、阜丰生物、东岭焦化、长青能化、市热力公司等6户重点企业实行24小时驻厂监督,对企业生产工况、环保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等实时巡查,对超标排污和异常情况现场查处。

各县区要对辖区内陶瓷、水泥、铸造等行业和耗煤大户实行驻厂监督。

(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打好“1+5”冬防攻坚组合拳

落实省上巡查执法、量化问责、信息公开和宣传、预警预报跟踪评估、专项督察等专项方案要求,解决冬季大气污染治理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问题。

加快构建智能监控体系、网格监管体系,推动落实三级网格管理落地,让网格化监管真正发挥监督管理、巡查检查、处置上报作用,切实做到污染问题在一线发现、违法问题在一线处理、整改问题在一线推进。

(市铁腕治霾指挥部办公室,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二)夯实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

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是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担当意识,明确目标任务,夯实责任,层层传递压力,强化组织与协调,主动公布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和绩效台账,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各牵头部门是行业监管的责任主体,要按照铁腕治霾“1+18”专项行动方案和冬防攻坚方案确定的重点任务,加强调度、督导和攻坚力度,倒排工期、限期完成,落实行业监管责任。

(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铁腕治霾“1+18”专项行动牵头部门、冬防攻坚方案牵头部门负责)

(三)强化开展专项督查督导

组织专项督查组,采取县区自查、交叉检查、部门抽查、市级巡查等方式,对空气质量排名靠后的县区、大气问题集中的工业园区、“散乱污”企业聚集的区域、散煤燃烧突出的热点网格、重点工作推进缓慢的牵头部门以及中省环保督察移交、反馈的问题,下沉督查、督导至镇(街办)、村、企业、工地,跟踪问效至单位主要负责人、具体工作人员,把监管责任压实到“最后一公里”。

(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铁腕治霾各督导组)

(四)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切实贯彻落实《宝鸡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规定和要求,定期、不定期对各县区政府、各部门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跟踪问效;严格执行我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办法(试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月度考核办法》和《责任追究办法》,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未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一律严肃问责,确保各项攻坚任务全面完成。

(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政府督查室,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五)加强舆情引导和宣传教育

制定专项宣传方案,宣传报道市委、市政府铁腕治霾理念、重大决策部署、主要应对措施和工作成效。

公开突出大气污染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作用,及时曝光不作为、环境质量恶化、企业违法排污等突出问题。

加强正面引导,鼓励群众践行低碳环保理念和绿色生活方式,引导社会各界理解、支持、参与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不断凝聚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强大合力。

(市委宣传部、市文广局、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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