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分行非实时代收付业务处理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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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分行非实时代收付业务处理规程

邮政储蓄银行ⅩⅩ分行非实时代收付业务处理规程

中间业务平台非实时代收付业务是指邮政储蓄银行与委托单位以非联网方式实现的通过手工方式进行上账处理的代收付类中间业务,其中代付类业务的上账由邮政储蓄银行接受相关单位的委托,通过邮政储蓄系统向指定客户发放款项的操作;代收类业务的上账是指邮政储蓄银行接受相关单位的委托,通过邮政储蓄系统向指定客户收取款项的操作。

第一节基本规定

第一条协议管理

(一)邮政储蓄与委托单位合作开办代收、代付业务,应事先与委托单位签订代收付业务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二)协议签定的主体需是获得上一级书面授权的,有对外签订协议权限的分支行,且所签协议需经过相关法律合规部门审查确认。

(三)各分支行、邮政储蓄网点的代收付业务处理及账务处理必须严格依据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协议及相关文件办理。

第二条委托关系管理

(一)市(县)分支行业务部门根据与委托单位的代收付业务合作协议在中间业务平台进行单位基本资料及结算资料的维护。

(二)用户委托邮政储蓄代收、代付款项前,应建立个人结算账户的委托关系。

1、客户自行到邮政储蓄营业网点办理时,邮政储蓄应与客户签订代收付业务协议;

2、由委托单位向邮政储蓄申请批量加办的,应提供“邮政储蓄代收付业务通知书”(见附件1,以下简称“通知书”)及批量加办明细清单,明细清单内要素应包括用户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用户号等内容,有邮政储蓄活期结算账户的,还应提供活期结算账号;没有活期结算账户的,还应提供委托单位已审核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戳的用户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由邮政储蓄机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三)县(市)局为结算局时,不允许办理跨县(市)的委托。

第三条数据的交接管理

(一)邮政储蓄在办理代收、代付业务处理前,应事先由委托单位提供“通知书”及纸质明细清单(“通知书”和纸质明细清单须加盖委托单位公章及经办人员名章),对笔数较多的可同时提供电子数据。

(二)邮政储蓄应指定双人接收委托单位提交的“通知书”、纸质明细清单及电子数据,并检查要素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相符,同时对数据文件进行核实,无误后在“通知书”及纸质明细清单上签名确认,同时登记“邮政储蓄代收付业务处理登记簿”(附件2,下简称“登记簿”)。

(三)委托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及电子数据,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进行修改或删除。

委托单位提交的电子数据应同时在二台计算机上分别保存。

保存时,经办人员应在计算机上设立专用文件夹按委托单位进行保存并作加密处理,在规定保存期内确保原数据不出现删除或修改现象。

第四条上账管理

(一)邮政储蓄代收付业务操作人员在进行非实时业务的上账处理前,应与委托单位确认所提供的上账文件数据正确无误后,方能进行上账。

同时在上账处理时,必须认真谨慎,避免发生差错。

(二)代收付业务上账处理要求双人操作,严格执行审核授权制度,严禁会计、出纳进行上账处理。

(三)非实时上账数据成功后,上账人员必须将系统上账明细与委托单位提供的上账明细数据进行核对。

对于100笔以下的上账明细应全部核对,超过100笔的部分应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核对,抽查比例不得小于超过部分上账明细总数的10%。

抽查应留下纸质的勾挑记录备查。

(四)非实时批量上账分为手工上账及批量上账。

原则上单批笔数在100笔(含)以下的,允许采用手工上账方式处理,单批笔数在100笔以上的必须采用批量上账方式处理。

各分支行根据网点实际情况制定手工上账和批量上账的笔数标准。

第五条资金管理

(一)办理代收付业务须遵循“先收款后支付”的原则,即代收业务须坚持先向客户收款或扣账,后将款项划转委托单位;代付业务须坚持先将委托单位资金收妥入账,后将资金转入客户账户或支付给客户,严禁使用储蓄资金垫款。

(二)代收付业务由结算局与委托单位直接进行资金结算。

(三)结算局应严格按照委托协议规定,根据结算周期完成资金结算,确保委托单位的代收付款项及时入账。

第六条在代收付业务的上账操作过程中出现问题应立即提交问题单与相关技术支持部门人员联系,相关技术人员对出现的问题应给予正确指导或妥善处理。

对于系统异常或其他原因造成款项未在规定时限内上账成功时,经办人应在最短时间内向相关负责人汇报,并在相关凭证上批注原因由主管签字确认。

第二节营业网点业务操作流程

第七条委托关系加办

(一)用户自行到网点加办委托关系

用户持邮储活期结算账户存折(或卡)及有效身份证件至邮政储蓄网点,填写“中国邮政储蓄代收/付业务申请书”,加办代收、代付业务委托关系。

(二)委托单位统一申请加办委托关系

1、委托单位向邮政储蓄网点提交“通知书”及加办用户明细清单(加办用户较多时,可同时提供电子数据);

2、邮政储蓄网点指定综合柜员和一位普通柜员双人接收,同时检查“通知书”和明细清单内要素是否齐全,且是否具备有效签章。

核实无误后,经办人员在相关通知单及明细清单上签章确认,并在“登记簿”上登记签收情况,若不符,则退回委托单位不予处理。

3、如用户清单内客户无邮政储蓄结算账户的,委托单位应提供员经审核无误的清单内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与“与原件相符”戳记,网点经办人员先在统一版本系统办理批量开户。

批量开户后,营业员逐个办理“单个委托加办”委托关系加办。

心市进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需批量处理的,则填写“代收付批量业务处理申请书”(见附件3,以下简称“申请书”)。

经办人员签章后交网点主任审核,并加盖网点公章(或日戳),与委托单位提交的资料一并交市(县)分支行处理。

第八条委托关系撤销

(一)用户自行到网点办理撤销委托关系:

用户持邮政储蓄活期结算账户存折(或卡)及有效身份证件至邮政储蓄网点,填写“中国邮政储蓄代收/付业务申请书”,撤办代收、代付业务委托关系。

(二)委托单位统一申请撤销委托关系:

1、委托单位向邮政储蓄网点提交“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撤办用户较多时,可同时提供电子数据),邮储网点双人接收并核对。

无误后,经办人员在“通知书”及明细清单上签章确认,并登记“登记簿”,同时逐个办理委托关系撤销。

2、需批量处理的,则填写“申请书”,经办人员签章确认后交网点主任审核,并加盖网点公章(或日戳),与委托单位提交的资料一并交市(县)分支行处理。

第九条网点现金上账流程

(一)网点现金上账是指委托单位将现金直接交邮政储蓄,并要求邮政储蓄按协议规定及时进行上账的业务(原则上不办理现金上账业务)。

(二)委托单位将“通知书”、上账明细及现金交邮政储蓄营业网点。

(三)邮政储蓄营业网点指定综合柜员及普通柜员双人接收,并且核对现金与汇总金额是否相符,“通知书”及上账明细清单要素是否齐全,无误后在“通知书”及明细清单上签字确认,向委托单位开具收款收据,同时登记“登记簿”。

若不符将现金及上账明细清单退还委托单位。

(四)普通柜员在统版做手工会计收款事项(300401手工会计—金额事项—中间业务现金,输入相应的分户代码),将现金记入代发工资分户,并打印通用凭证。

(五)普通柜员根据委托单位提交的上账明细清单进入综合服务平台逐户进行手工上账处理:

单位上账明细数据维护(706109)-个人上账明细数据维护(706139)-上账明细总人数、总金额查询(706071)-待上账明细数据确认(706169)-待上账数据查询(706131)-联机上账(706189)

(六)普通柜员通过“上账结果查询(706141)”,打印上账结果(含上账成功明细清单和上账不成功明细清单)各两份。

(七)综合柜员将上账处理结果与委托单位提供的上账明细清单数据进行逐一勾挑核对,核对无误后根据上账结果登记“登记薄”。

(八)综合柜员和上账柜员在上账结果上双人签章,其中一份交委托单位,另一份连同委托单位提交的“通知书”、上账明细清单和手工事项通用凭证上缴事后监督。

并填写“代付业务上账处理情况反馈表(附件七)”,传真通知会计部门。

(九)会计人员依据“代付业务上账处理情况反馈表(附件七)”进行账务核对,并作为代付业务分户核对附件。

(十)上账不成功的,按差错流程处理。

第一十条网点现金支票上账流程

网点收到代发工资单位现金支票,应先提现后按现金上账流程处理。

第一十一条转账支票上账流程

(一)转帐支票上账是指委托单位将资金直接转入邮储的指定账户,并要求邮政储蓄按协议规定及时进行上账的业务。

(二)委托单位将“通知书”、上账明细(包括电子数据及纸质清单)交邮政储蓄网点。

(三)邮政储蓄营业网点指定综合柜员和一位普通柜员双人接收,审核“通知书”和明细清单内要素是否齐全,总金额和总笔数是否相符。

若无误则在“通知书”和明细清单上签章确认,同时登记“登记簿”,否则做退回处理。

(四)邮政储蓄网点收到委托单位提交的“通知书”后上传市县分支行会计,向市(县)分支行会计确认委托单位上账资金到账情况。

(五)市(县)分支行会计收到网点的“通知书”后,与收到的委托单位资金到账的来账凭证进行核对,无误后,在来账凭证上签章确认,并将资金到账的来账凭证交储蓄网点做为上账依据,通知网点进行上账处理,同时在统版系统进行来账处理将款项记入相应的代付分户。

(六)邮储网点收到经会计确认的资金到账凭证后,由综合柜员审核上账汇总金额与会计确认到账金额是否一致,无误后交普通柜员进行上账处理(步骤同现金上账处理流程)。

第一十二条对笔数较多的代收付业务,网点可提出申请交市(县)分支行进行批量处理的。

(一)网点应填写“申请书”,经办人员签章确认,交网点主任审核确认并加盖章戳后,连同委托单位提供的“通知书”、电子数据以及经会计确认资金到账的来账凭证一并传真或将复印件提交至市(县)分支行进行批量处理。

电子数据在传递过程需进行加密处理。

(二)市(县)分支行完成批量处理后,填写“邮政储蓄代收付业务批量处理申请回单”(见附件4,以下简称“申请回单”)通知网点,网点收到“申请回单”后,打印批量处理结果(含成上账功明细清单和上账不成功明细清单),其他步骤同现金上账流程。

第三节市(县)分支行业务操作流程

第一十三条委托关系加办

(一)市(县)分支行指定双人接收委托单位提供的委托通知书、明细清单及电子数据。

(二)业务操作员核对总人数与清单总数无误后,进行委托加办处理,对人数少的加办请求,操作员可办理“单个用户委托加办”,对人数多的加办请求,操作员按批量加办文件格式制作批量加办文件,通过“文件上传”将批量加办文件上传至指定目录后,执行“委托批量加办”交易。

(三)经办人员可通过“上帐结果查询”打印委托批量加办成功明细,与委托单位提供的清单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根据处理结果登记《登记薄》,同时将批量加办成功明细一份(或电子批量加办成功数据)交委托单位,另一份与委托单位提供的清单及通知书一并装订,上缴事后监督。

第一十四条委托关系撤销

(一)市(县)分支行双人接收委托单位提交的“通知书”、明细清单及电子数据。

(二)经办人员核对总人数与清单总数无误后,进行单个用户委托撤销处理,或编制批量文件进行批量撤销委托关系处理。

第一十五条代付业务上账处理

(一)委托单位将“通知书”、上账明细清单、电子数据交市(县)分支行。

(二)市(县)分支行指定双人接收,同时审核“通知书”、上账明细清单内要素是否齐全,“通知书”上的总笔数和总金额与明细清单一否一致(包括纸质明细清单和电子数据)。

无误后,经办人员在“通知书”及明细清单上签字确认,并登记“登记簿”,原数据盘由另一接收人员另作备份妥善保管。

(三)市(县)分支行操作人员在收到委托单位提交的“通知书”后提交至会计,向会计确认委托单位上账资金到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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