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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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2016-09-30公布2016-10-30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四章证书与标志
第五章集团公司
第六章企业的主体责任和义务
附件2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证书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
附件3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
附件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决定书
附件5企业实地核查计划
附件6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文)等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事项,应与相应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并使用。
本通则不适用于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企业申请受理和部分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审批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县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检验机构)受企业委托,承担企业样品的检验工作。
发证检验机构可在质检总局网站上查询。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第六条企业申请前应理解掌握本通则,按照所申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要求,做好实地核查前的各项准备,主要包括:
(一)应提交审查组的企业资料;
(二)实地核查时企业应保持正常生产状态;
(三)样品及抽样基数应符合所申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
第七条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级或省级委托的下一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办理生产许可事项包括:
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证书补领、撤回申请等情形。
第八条发证指企业首次提出申请生产许可、不符合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续要求且需要重新申请发证或证书有效期满后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的情形,企业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1)(一式三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三份);
(三)产业政策证明材料(如需要)。
第九条延续指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情形,企业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延续申请,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三份);
(三)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三份);
(四)产业政策证明材料(如需要);
(五)与延续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一式三份);
1.对于申请免实地核查的,企业应提交由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企业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见附件2)和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证书有效期内未受到行政处罚的证明;
2.对于申请免产品检验的,企业应提交同单元产品在6个月内(自检验报告签发日期起)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报告。
第十条许可范围变更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发生变化的、生产地址迁移、增加生产场点、新建生产线、增加产品等情形,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三份);
(三)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三份);
(四)产业政策证明材料(如需要)。
第十一条名称变更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名称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形,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
(二)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二份);
(三)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二份);
(四)企业名称变更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性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二份);
(五)企业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性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一式二份)。
第十二条补领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许可证证书因遗失或毁损而申请补领的情形,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二份);
(三)企业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许可证遗失声明原件及复印件或扫描件。
第十三条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延续或许可范围变更,且同时名称变更或补领证书的,应按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前,企业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见附件3)(一式二份);
(二)《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扫描件。
第十五条省级许可证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企业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企业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即时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具备申请资格:
1、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许可,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一年内再次申请生产许可的;
2、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三年内再次申请生产许可的;
3、企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三年内再次申请列入同一目录产品生产许可的;
4、企业申请撤回生产许可,自收到行政机关终止办理行政许可书面凭证之日起6个月内,再次申请生产许可的。
第十六条质检总局发证的,省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按要求将企业申请材料(一式二份)寄送相关产品全国许可证审查部。
其中,申请事项仅为名称变更、补领证书或者撤回申请的,直接将企业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寄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十七条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后,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审查,对企业的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产品发证检验。
(一)发证的,应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发证检验;
(二)延续的,应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发证检验。
企业提交《企业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的,免实地核查。
企业提交同单元产品在6个月内接受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报告的,免同单元产品发证检验;
(三)许可范围变更的,应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发证检验。
相应的产品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四)名称变更、补领证书和撤回申请的,不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发证检验。
第十八条由质检总局审批的,全国许可证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见附件4,以下简称《计划》),并及时将《计划》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由全国许可证审查部提前3日通知企业并抄报企业所在省级许可证主管部门,省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派观察员参加。
第十九条组织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时,应当注重核查人员的专业能力,每次参与实地核查的审查员人数不少于2人,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
第二十条审查组应当按照本通则与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要求客观公正的进行实地核查,做好记录,编制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并将核查结果告知企业,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应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要求抽封样品,由企业自主选择发证检验机构。
企业自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该样品寄送发证检验机构。
需要现场检验的,企业联系发证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企业对样品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发证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第二十三条延续免实地核查的,企业应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按产品实施细则要求抽封样品,抽样单及封条应当加盖企业印章,并将抽样单及样品一起装箱封存,自主选择发证检验机构寄送样品,同时将抽样单寄送审查组织单位。
企业对样品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免产品发证检验的,在实地核查时不进行产品抽样。
第二十四条发证检验机构应当在产品实施细则规定时间内完成产品发证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自出具报告之日起3日内,将报告1份寄送企业,2份寄送审查组织单位。
第二十五条质检总局审批的,全国许可证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实地核查材料、产品发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5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质检总局。
第二十六条质检总局或省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准予许可决定书》和《生产许可证证书》;作出不予生产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质检总局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相关决定文书和证书寄送省级许可证主管部门,省级许可证主管部门自收到决定文书和证书之日起5日内送达企业。
第二十八条质检总局或省级许可证主管部门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应当以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布获证企业名单。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或省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作出终止办理生产许可的决定:
(一)企业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或者不配合审查的;
(二)企业撤回生产许可申请的;
(三)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企业申请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淘汰或者禁止生产产品目录的;
(五)依法应当终止办理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章证书与标志
第三十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的起始日为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截止日为五年后许可决定之日的前一日。
有效期内有变更事项(企业迁址除外)或补领的,截止日期不变。
证书延续的有效期起始日为原证书有效期截止日后一日,截止日为原证书有效期截止日五年后的同一日。
第三十一条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生产许可证正、副本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明细、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发证机关等内容,副本同时载明失效证书主要信息。
生产许可证数字证书与文本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汉语拼音Qiyechanpin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
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生产许可”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
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
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采用大写汉语拼音“XK”加10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
XK××-×××-×××××。
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省级颁发的生产许可证书,在生产许可证编号前加上相应省级行政区域简称,编码组成为(×)XK××-×××-×××××。
第五章集团公司
第三十三条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厂点(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可以由所属单位独立申请取证、也可以按本章规定以集团公司名义申请办理取证。
第三十四条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共同取证的,可以按以下方式进行办理:
(一)总局发证的产品,允许所属单位跨省的集团公司取证,集团公司应向住所所在地省局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对于有特殊规定的省份须向总局备案;
(二)省局发证产品跨省取证的,各省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
允许所属单位跨省的,由集团公司住所所在地省局委托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所在地省局进行审查,由集团公司住所所在地省局发证。
第三十五条对于已经以集团公司方式取证的企业,在办理生产许可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等事项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以集团公司形式取证的,总公司与各所属单位共用同一个生产许可证编号,所属单位只发生产许可证副本,应与总公司的正本同时使用。
第三十七条以集团公司形式取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
第六章企业的主体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依据《管理条例》,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目录的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第三十九条依据《管理条例》,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十条依据《管理条例》,证书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证书补领的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十一条依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随时配合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依据《管理条例》,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不再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活动的,应当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四十三条依据《管理条例》,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根据产品特点难以标注的裸装产品,可以不标注。
第四十四条依据《管理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第四十五条依据《管理条例》,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第四十六条依据《管理条例》,企业不得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依据《实施办法》,企业可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应当经出厂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许可证主管部门作出终止办理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第四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实施细则通则规定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和产品检验时间。
第五十条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一并按本通则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实施细则通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实施细则通则自2016年10月30日施行。
附件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申请书
产品类别:
产品名称:
企业名称:
(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类别:
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
名称变更□补领□其他□集团公司□
申请日期:
年月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制
企业承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企业承诺如下:
1.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无隐瞒情况。
2.已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和申请的产品实施细则规定完成各项准备,随时接受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
3.严格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和产品实施细则等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生产许可条件。
4.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本企业不再从事获证产品的生产活动后,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省级或省级委托的下一级许可证主管部门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5.企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要求。
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名年月日(单位公章)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填写说明
1适用范围
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适用于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其他、集团公司等类别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2申请类别
2.1发证包括:
企业首次申请提出生产许可、不符合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续要求且需要重新申请发证或证书有效期满后重新提出申请生产许可的情形。
2.2延续指企业在证书有效期界满前6个月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的申请。
2.3许可范围变更包括:
2.3.1迁址指证书有效期内企业生产场所搬迁后提出生产许可证重新审查的申请。
2.3.2增项指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增加许可产品范围及增加生产线、生产厂点的生产许可证申请。
2.3.3减项指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减少许可产品范围及生产厂点的生产许可证申请。
2.3.4生产条件重大变化指证书有效期内企业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发生变化后提出生产许可证申请。
2.4名称变更指证书有效期内因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变化而提出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
2.5补领指证书有效期内因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损毁提出申请补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2.6其他是指上述情况之外的生产许可证申请。
2.7集团公司是指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厂点(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共同申请办理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等情形。
2.8申请书必须打印或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
内容要正确、完整、真实。
需要修改的,在修改处对原内容划双线删除、增加修改内容后,加盖本单位公章。
3封面
3.1产品类别:
填写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所列的产品名称。
3.2产品名称:
填写产品实施细则的产品名称。
3.3企业名称:
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加盖企业公章。
3.4联系人:
填写企业委托负责本次申请的具体工作人员的姓名。
3.5联系电话:
联系人办公座机及手机电话号码。
3.6申请类别:
根据企业申请的情况分别在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其他、集团公司后面的“□”中打“√”,如果存在多种情况的,分别在对应项后的“□”打“√”。
3.7申请日期:
填写企业将申请材料提交到受理单位的时间。
4表一企业申请生产许可基本情况
4.1各种申请类别的企业填写表一,申请补领证书的企业除外。
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申请的,应分别填写表一。
4.2企业名称、住所:
按照企业营业执照填写,企业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企业公章及封面的填写一致。
4.3生产地址:
填写申请企业实际生产场所的详细地址,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路(街道、社区、乡、镇)、号(村)等。
4.4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按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4.5电子邮箱:
填写企业能够有效接收生产许可证办理信息的电子邮箱。
4.6营业执照注册号、成立日期、经营期限、注册资金:
按照营业执照填写。
4.7固定资产:
按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4.8年总产值、年销售额、年缴税金额、年利润:
填写企业生产许可产品上一年度实际完成情况,新投产、实际生产期未满一年的企业,该四项指标可不填写。
4.9法定代表人:
应与企业营业执照一致,并填写办公电话、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
4.10企业负责人:
应与企业营业执照中的企业负责人一致,并填写办公电话、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
4.11质量负责人:
填写企业分管质量的负责人,并填写办公电话、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
4.12联系人及电话:
填写企业委托负责本次申请的具体工作人员的姓名、办公电话、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与封面联系人一致。
4.13从业人员总数、技术人员数、检验人员数、生产人员数:
按本企业从事生产许可产品的实际情况填写。
从业人员是指企业依法正式聘用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指企业依法聘用、从事与申请取证产品相关的技术工作和管理的人员;检验人员指企业从事检验工作的人员;生产人员指生产工人。
5表二企业申请产品基本情况
5.1各种申请类别的企业填写表二,申请补领证书的企业除外。
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申请的,应分别填写表二。
5.2申请产品范围:
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填写所申请的产品名称。
5.3申请类别:
同封面。
5.4如果“申请产品基本情况”页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
6表三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基本情况
6.1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的企业填写表三。
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申请的,应分别填写表三。
6.2如申请免实地核查且有《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证书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的,在减免事项相关框内打钩。
6.3如申请免产品检验且有同单元产品在6个月内接受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报告的,在减免事项相关框内打钩。
6.4申请免产品检验企业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报告的产品及名称,并应与原证书产品单元产品对应。
6.5填写原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
按生产许可证证书填写。
7表四企业申请许可范围变更基本情况
7.1申请许可范围变更的企业填写表四。
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申请的,应分别填写表四。
7.2按实际情况在变更事项框内打钩。
7.3原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
按生产许可证证书填写。
7.4按实际情况填写许可范围变更信息,没有变化的不填写。
7.5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简要说明需填写何种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发生变化。
8表五企业申请名称变更基本情况
8.1申请办理名称变更(含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的企业填写表五。
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申请的,应分别填写表五。
8.2按实际情况在变更事项框内打钩。
8.3原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
按生产许可证证书填写。
8.4变更事项中有变化的,需填写变更前、后内容。
9表六企业申请补领证书基本情况
9.1申请补领证书的企业只需填写表六。
9.2生产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