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一案模拟法庭剧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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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一案模拟法庭剧本

离婚纠纷一案模拟法庭剧本

第一幕庭前准备和正式开庭

书记员1:

请原告、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入庭就坐。

书记员1:

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

原告2是否到庭?

原告2:

到庭。

书记员:

原告委托代理人A、B是否到庭?

原告委托代理人A、B:

到庭。

书记员1:

被告3是否到庭?

被告3:

到庭。

书记员1:

被告委托代理人C是否到庭?

被告委托代理人C:

到庭。

书记员1:

请安静!

现在宣读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诉讼参与人应当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述和辩论,须经法庭许可。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

〔五〕不得开放传呼机、移动机等通讯设备的铃响和接听;

〔六〕不得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法庭纪律。

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法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书记员1:

现在请审判人员入庭,全体起立。

审判长4:

请坐下!

书记员1:

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全部到庭,法庭纪律宣布完毕,可以开庭!

审判长4:

首先核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根本情况,原告的根本情况?

原告2:

2,罗思琪,女,1974年4月25日生,汉族,市人,七星关区小学教师,住七星关区荷花园小区20栋3单元601室。

审判长4:

原告委托代理人的根本情况及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A、B:

原告委托代理人A、B,市七星关区一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长4:

被告的根本情况?

被告3:

梁晓峰,男,1970年10月1日生,汉族,市人,市德胜科技雇员,住址同上。

审判长4:

被告委托代理人的根本情况及代理权限?

被告委托代理人C:

被告委托代理人C,市七星关区海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长4:

原告对被告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2:

没有。

审判长4:

被告对原告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3:

没有。

审判长4:

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判长4:

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罗思琪诉被告梁晓峰离婚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审判长4: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的规定,本案

市七星关区区人民法院审判员4担任审判长,审判员6、审判员7组成合议庭,书记员1担任法庭记录,今天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审理。

审判长4: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当事人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审判长4:

原告?

原告2:

我要求公开审理,我要让在场所有的人都知道这个人有多么无耻!

审判长4:

被告?

被告3:

我也要求公开审理,我身正不怕影子斜,她才是个不要脸的女人呢!

审判长4:

请原被告双方注意自己的语言!

遵守法庭秩序。

原被告双方都不申请不公开审理,本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

审判长4: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和第125条的规定,你们双方当事人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2〕委托诉讼代理人;〔3〕收集、提供证据;〔4〕进展辩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5〕请求调解;〔6〕提起上诉;〔7〕申请执行;〔8〕按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

你们双方当事人享有上述诉讼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秩序;〔3〕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上述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是否听清楚了?

审判长4:

原告方?

原告2:

听清楚了。

原告委托代理人A、B:

听清楚了。

审判长4:

被告方?

被告3:

听清楚了。

被告委托代理人C:

听清楚了。

审判长4:

是否申请回避?

所谓申请回避,是指如果你们认为参与本案审理的审判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要求有关人员不参与案件的审理,但应提出正当理由。

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2:

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4:

被告?

被告3:

不申请回避。

第二幕法庭调查

审判长4:

现在开场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2:

审判长、审判员:

我的诉讼请,第一,要求法院判令准予本人罗思琪与被告梁晓峰离婚;第二,婚生子女梁雪冰,女,2000年1月24日出生,由原告罗思琪抚养,被告一次性负担子女抚养费20万元;第三,要求被告赔偿其虐待原告而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1万元;第四,要求被告赔偿其虐待原告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2万元;第五,要求被告赔偿其在外包养"二奶〞而致原告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第六,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其中商品房一套,即市七星关区荷花园小区20栋3单元601室由原告所有。

事实与理由:

1995年8月,我与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后来被告主动追求我,于是双方开场恋爱,1997年9月30日,双方登记结婚,在恋爱期间和结婚后一年左右的时间,被告对我百依百顺,双方关系非常好。

但后来被告逐渐冷落我,经常夜不归宿,并暴露出脾气暴躁的本质,经常借故就家务琐事与我吵闹,后来甚至开展为对我拳脚相加,我疑心被告在外面有别的女人,于是暗中跟踪过好几次,果然发现被告与其公司的一个女同事关系非同寻常,双方非常亲密。

事后我质问被告,被告竟然矢口否认,当我拿出确凿证据时被告居然厚颜无耻地说是又怎样,一个男人"家中红旗不倒,家外彩旗飘飘〞是很正常的事,而且是很"幸福〞的事,我没有必要这么大惊小怪,我悲哀欲绝,心中追悔莫及怎么嫁了这样一个"花心大萝卜〞,我当时就想到离婚,但后来我发现自己怀孕了,就没动离婚的念头,心想生下孩子可能会好一点。

2000年初,我生下了女儿梁雪冰。

而被告并未与那个女人断绝来往,并经常对我进展辱骂殴打,以致我精神上心力憔悴不堪重负,身体上伤痕累累,给我带来了极大的痛苦。

我经常无法完成正常的工作,我单位的领导找过被告,居委会的干部也找过被告,但被告依然我行我素照打不误。

2003年1月17日晚被告再次对我进展殴打,我随后拨打了"110〞报警,经过法医检验,我被被告打成轻微伤乙级,需要医疗费1000元,于是清园区公安分局作出了对其拘留5日的行政处分决定。

之后我就带着女儿回到我父母家,但被告依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到我起诉之前,他都没有看过我们母女,因此被告对我们已经没有任何夫妻、父女之情可言,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

为了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中华人民国婚姻法"的尊严,保护儿童的安康成长,我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我的述完毕。

审判长4:

原告委托代理人有何补充?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A:

我的当事人已经述了根本领实,我现在主要就子女抚养费、人身损害赔偿事项进展几点补充:

第一,我的当事人的女儿梁雪冰出生于2000年1月24日,现在只有3周岁,将她抚养长大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金钱,按照本地的生活标准,将小孩的生活费,教育费以及可能的医疗费计算在,抚养一个小孩每年至少需要12000元至15000元,根据原告的实际收入水平,被告的实际收入水平,被告每年至少需要向原告支付抚养费1万元,将其抚养至成年一共需要15年,即抚养费需要15万元,再考虑成年后的大学教育所需的费用8万元至10万元,被告需要向原告支付教育费用5万元,两项合计,被告共需向原告支付子女抚养费20万元。

第二,被告应该向原告支付的人身损害赔偿费用。

被告自1998年下半年起就一直对我的当事人进展虐待,经常性地殴打导致原告数年来花费医疗费,营养费,以及因伤无法工作导致的误工损失达1万余元,对此被告应予赔偿。

我就补充这些。

审判长4:

原告第二代理人还有何补充?

原告第二委托代理人B:

我就精神损害赔偿、夫妻共同财产分配这两方面进展如下补充:

第一,被告应该赔偿其虐待原告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被告经常性地殴打原告不仅导致原告的身体损伤,而且导致原告精神上的极大痛苦,根据"中华人民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婚姻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予以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被告的过错、虐待行为的手段、给原告造成的后果以及虐待事件的不良社会后果等予以综合考虑,原告要求此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为20000元。

第二,被告应赔偿其在外包养"二奶〞而致原告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

据我的当事人的调查及当地群众的反映,被告与其单位的一个女同事关系暧昧,公开在外买房同居,以致原告单位同事及原告住所地群众风言风语人尽皆知,甚至公开叫嚣"家中红旗不倒,家外彩旗飘飘〞,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给社会风气造成极大的破坏。

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树立良好的道德风气和社会风气,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原告精神上的痛苦程度,原告要求此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为50000元。

第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共同财产有商品房一套,即市七星关区荷花园小区20栋3单元601室,面积70平方米,含装修费用价值约为35万元;桑塔纳普通型轿车一辆,牌照为"贵F2047〞,价值12万元;各种有价证券30万元,其中股票现价值为15万元,记帐式国库券15万元;银行定期存款10万元;联想台式电脑一台,价值5000元,IBM笔记本电脑一部,价值8000元,长虹等离子电视一台,价值30000元,键伍音响一套,价值30000元,海尔分体空调一台,价值8000元,其他家用电器和家具约15000元,夫妻共同财产共计96.6万元。

基于原告抚养女儿的需要,在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的前提下,原告要求首先分得该套商品房。

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我的补充完毕。

审判长4:

现在由被告进展辩论。

被告3:

审判长,审判员,今天,我将在这里与我的妻子对簿公堂,我的心情异常沉重,我从来就没有想到过她还有这一手,真是知人知面不知心,居然上法院告我离婚,真正的恬不知耻,我要当着大庭广众揭露原告的真实面目。

审判长4:

被告,请注意你的语言!

被告3:

我的辩论如下:

第一,我对原告感情一直很好,并非原告所说我冷落她,其实真正的情况是,婚后不久原告就有意识地疏远我,开场时我以为自己什么地方做的不对,后来我才发现原告与原来的男朋友暗地里一直有来往,这对我是一个多大的打击!

这顶"绿帽子〞自结婚时起我就没有摘下过,我冤不冤?

我还算是个男人吗?

听听她的那些诉讼请求,她嫁给我干吗?

纯粹就是为了我的钱!

这场婚姻本来就是一个错误,原告提出离婚我同意。

第二,我是偶尔打骂过她,但你们想一想,一个女人有这种事,当男人的还不应该管一管吗?

刚开场时我还觉得有管一管的必要,后来根本就懒得管,打她我还嫌手脏,更甭说虐待了。

今年年初是打过她一顿,我实在是咽不下这口气,也没怎么样她就报了"110〞,真是冤到家了,被自己老婆送进了拘留所。

第三,女儿由我抚养,不要原告出一分钱抚养费。

第四,原告声称我在外面买房包养"二奶〞纯粹是无稽之谈、空穴来风,原告在外有"二爷〞倒是确有其事、证据确凿。

这一点原告单位的同事都知道。

要我赔偿她的所谓"精神损害〞简直是滑天下之大稽,我不要求她赔偿我的精神损害已经是对她仁至义尽了。

因此,我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无理请求。

我辩论到此。

审判长4:

被告委托代理人有何补充?

被告第一委托代理人C:

因为原告的诉讼请求过于无理,我的当事人情绪比拟冲动,请审判长、审判员体谅我方当事人的言语过激之处。

我主要就财产分割作一些补充:

第一,原告所说的商品房及桑塔纳轿车是我方当事人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应计入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由于股票贬值,原告称股票现价值有15万元是不符合事实的,在被告名下的股票价值最多也不过11万元。

第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一般是平均分割,但依法应考虑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的奉献的不同,我方当事人的收入远大于原告的收入,而且原告的收入也由其自由支配,很少投入到共同生活中,我方请求法院在分割财产时考虑到这一点。

我的补充完毕。

审判长4:

下面进展举证质证环节,原告方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申请两位证人出庭作证,本院对原告方的申请予以准许,在开庭审理前已通知两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了证人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原告方,你方向本院申请的出庭作证的证人今天能到庭么?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A:

审判长、审判员,我方的证人能到庭作证,请法庭准许带我方第一证人永琴到庭。

审判长4:

准许原告请求,请法警带原告方第一证人永琴到庭。

审判员明镜:

证人,先向法庭说明你的根本情况。

证人永琴:

我叫永琴,女,1974年5月5日生,汉族,七星关区小学副校长,住该校教工宿舍。

审判员明镜:

证人永琴,本院今天依法审理梁晓峰与慧桥离婚一案,在开庭审理前已向你发出出庭作证的通知,你收到了么?

证人永琴:

收到了。

审判员明镜:

证人有如实作证的法律义务,作伪证是要承当相应的法律后果的。

希望你将所知道的事实如实向法庭述,不得作伪证或隐瞒事实,否则要承当法律责任,你听清了吗?

证人永琴:

听清楚了。

审判员明镜:

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

证人作证时,不可使用猜想、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承受当事人质询。

证人,你听清楚了么?

证人永琴:

我听清楚了。

审判员明镜:

经法庭的许可,当事人、代理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询问证人,不可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原告方听清楚了么?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A:

听清楚了。

审判员明镜:

被告方听清楚了么?

被告方:

听清楚了。

审判员明镜:

现在原告方可以向证人发问了。

被告第二委托代理人C:

原告罗思琪与你有亲戚关系吗?

证人永琴:

没有,她是我们学校的一名教师。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A:

罗思琪与梁晓峰的夫妻关系怎样?

证人永琴:

具体怎么样我不清楚,但肯定不好,据我所知,梁晓峰自2001年初就开场殴打罗思琪,有很屡次她都无法完成正常的教学工作,只有请假,这个情况教务处有记载,而且财务处也扣了她的课时费。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A:

你与被告梁晓峰有过接触吗?

证人永琴:

有过一次。

那是在2001年5月15日,罗思琪被打的挺重,她就向学校反映了这个情况,我们学校不是想管人家的家事,而是影响到了学校的工作,不得不去过问,于是学校就派我和另一个教师王伟一同到他们家里去了一次,要求梁晓峰不要殴打自己的妻子,但梁晓峰的态度比拟蛮横,说学校不应该管他们的家事,我们也没有方法,只好向荷花园居委会反映了情况,听说他们也去过,但也没有效果。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A:

梁晓峰还说过其他的话吗?

证人永琴:

他说过之所以打是因为罗思琪让他戴"绿帽子〞,说罗思琪在学校有第三者,要求学校"好好教育教育她〞。

这纯粹是无稽之谈,我们整个学校的教师都可以作证,罗思琪不仅仅是一个相当优秀的教师,而且作风正派,与同事的关系相当好,脾气也不错,大家有口皆碑。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A:

你还有什么补充吗?

证人永琴:

我代表学校要求法院公正处理这件事。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A:

以上所说是否事实?

证人永琴:

是事实。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A:

审判长、审判员,我的问题问完了。

审判员明镜:

被告方需要向证人发问吗?

被告第二委托代理人C:

需要。

审判员明镜:

被告方现在可以向证人发问。

被告第二委托代理人C:

证人,你是否亲眼看到我方当事人殴打原告?

证人永琴:

并没有亲眼看见。

被告第二委托代理人C:

那你说我方当事人梁晓峰自2001年初就开场殴打原告,有很屡次使她都无法完成正常的教学工作,你怎么能够证实原告屡次无法完成教学任务是我方当事人对其殴打造成的呢?

证人永琴:

因为我看到过原告身上的伤痕,而且原告偶尔向我们这些同事说起过。

被告第二委托代理人C:

审判长、审判员,我的问题完了。

审判员明镜:

现在我代表法庭问你一个问题,原告说过她与被告关系不好的原因吗?

证人永琴:

没有说过,至少没有对我说过,但大家背地里都在说,就是梁晓峰在外面有第三者。

但我只是听说的,是不是事实我也不清楚。

审判员明镜:

双方还有问题要问证人吗?

原告2:

没有了。

被告3:

没有了。

审判员明镜:

在本法庭休庭后,证人应该到本法庭的书记员处,核对庭审证言笔录并签字,现在证人朱丽雯退庭。

审判长4:

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A:

审判长、审判员,现在请法庭准许带我方第二证人婷到庭。

审判长4:

准许原告请求,请法警带原告方第二证人8到庭。

审判员亚周:

证人,先向法庭说明你的根本情况。

证人德英:

我叫德英,女,1973年10月11日生,汉族,市七星关区荷花园居委会主任,住清园区荷花园小区5栋一单元301室。

审判员亚周:

证人德英,本院今天依法审理梁晓峰与思琪离婚一案,在开庭审理前已向你发出出庭作证的通知,你收到了么?

证人德英:

收到了。

审判员亚周:

证人有如实作证的法律义务,作伪证是要承当相应的法律后果的。

希望你将所知道的事实如实向法庭述,不得作伪证或隐瞒事实,否则要承当法律责任,你听清了吗?

证人德英:

听清楚了。

审判员亚周:

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

证人作证时,不可使用猜想、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承受当事人质询。

证人,你听清楚了么?

证人德英:

我听清楚了。

审判员亚周:

原告现在可以向证人发问了。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A:

你与罗思琪或梁晓峰有什么亲戚关系吗?

证人德英:

没有,他们是我们这个小区的住户。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A:

你了解他们二人的夫妻关系状况吗?

证人德英:

了解一些情况,女方曾经向居委会反映过受到男方的殴打虐待。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A:

什么时候反映的?

证人德英:

大概在2001年春节过后吧。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A:

居委会上门做过男方的工作吗?

证人德英:

做过,是我和妇女主任去的,去过两次,一次是2001年3月份,一次是在2001年6月份,女方单位的领导也找过我们,希望我们能管一管。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A:

做工作的结果如何?

证人德英:

没有效果,要不然不会到这一步。

男方的态度特别蛮横,实在没法管。

后来我就对女方说,假设男方再打,就报"110〞,别顾虑太多,再不行就离了算了。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A:

你还有什么补充吗?

证人德英:

我觉得女方在这件事上挺吃亏的,希望你们能维护婚姻法的尊严,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A:

以上所说是否事实?

证人德英:

是事实。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A:

审判长、审判员,我的问题问完了。

审判员亚周:

被告方需要向证人提问吗?

被告:

我对上述证人证言不同意,证人明显有支持原告的倾向,法院不应听信他们的胡言乱语。

审判员亚周:

被告,请注意,这个环节你只能向证人发问,你还有问题要向证人提出吗?

被告3:

没有了。

审判员亚周:

证人,现在我代表法庭问你一个问题,据你了解,原被告双方的婚姻有没有第三者插足的情况?

证人德英:

我不清楚。

审判员亚周:

好了,没有问题了。

在本法庭休庭后,证人应该到本法庭的书记员处,核对庭审证言笔录并签字,现在证人婷退庭。

审判长4:

原告方,你还有证据要向法庭提供吗?

原告委托代理人A:

有。

审判长,我方共有以下十一项证据要向法庭提供。

证据一是原告持有的结婚证一个,证明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和结婚登记的时间。

审判长4:

被告方有何质证意见?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展质疑、说明与辩驳。

被告委托代理人C:

对于原告方提供的1号证据没有异议。

审判长4:

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A:

证据二是市七星关区公安分局〔2003〕第016号治安管理处分裁决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因殴打原告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日。

审判长4:

被告方的质证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C:

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被告殴打原告的原因是原告多日没有回过家,这一点请合议庭予以充分注意。

审判长4:

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A:

证据三是市七星关区公安分局法医鉴定室2003年1月18日做出的湘清公鉴〔2003〕第15号法医学检验报告书原件一份,证明原告遭被告殴打致轻微伤乙级,需医疗费1000元。

审判长4:

被告方对证据有异议么?

被告委托代理人C:

真实性没有异议。

审判长4:

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A:

证据四是被告与第三者卢倩坐在一起的照片一,拍摄于2001年11月5日,证明二者存在不正当关系。

审判长4:

被告方的质证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C:

对原告方的4号证据提出异议,首先,这照片是被告与其同事卢倩在被告所在的公司组织其员工游览香山时由被告的同事拍摄的,当时有公司的许多员工在场,其次,照片中二人并无过分的姿态,并不能籍此就无理地推断被告与其同事有不正当关系,他们只是普通的同事关系,第三,该照片是原告从被告影集中窃取的,从这一点足以看出原告对被告的极端不信任及强烈的猜忌心,最擅长编造事实。

总之,从该照片本身并不能证明原告的主。

审判长4:

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A:

证据五是清园区荷花园小区20栋3单元601室的商品房产权证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登记的产权人为原告2与被告3,发证时间为1997年11月1日,证明该商品房为夫妻共同财产。

审判长4:

被告方的质证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C:

对原告的5号证据提出异议,虽然从形式上说,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原告与被告二人的,但所有的购房款都是被告出的,甚至连装修的费用都是被告的出的,原告并未支付一分钱,所以该套商品房实质上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被告一方的个人财产。

审判长4:

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A:

证据六是原告所在单位教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联合出具的证明一份,原件,出具证明的时间为2003年5月15日,证明原告自2001年2月至2003年1月,因身体不适共请假200个课时,财务部门扣发原告课时费4000元,证明原告因受被告殴打和虐待,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工作并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

由于*些原因没有拿到证据,但证人已经说明事情了。

审判长4:

被告方的质证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C:

对原告的6号证据提出异议,原告单位的人是来找过我方当事人,但他们只是听原告的一面之词,对我方当事人的话只字未提,足见其心存偏见。

此外,原告与原告单位的同事存在明显的利害关系,他们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值得法庭认真考虑。

审判长4:

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A:

证据七是法医鉴定费发票一,原件,容为鉴定费150元,证明原告验伤费用为150元。

审判长4:

被告方的质证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C:

对原告的7号证据无异议。

审判长4:

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A:

证据八是原告的清园区中医院病历一本,日期为2002年6月至2002年11月,其主要容为记载原告自6月至11月在该院治疗因被告殴打所致的外伤,证明被告在此期间殴打过原告。

审判长4:

被告方的质证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C:

对原告的8号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容有异议,该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在此期间殴打过原告。

审判长4:

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A:

证据九是医疗费收据12,共计医疗费1656元。

审判长4:

被告方的质证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C:

对原告的9号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容有异议,该证据并不能证明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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