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门站单元安全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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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门站单元安全检查表.docx

天然气门站单元安全检查表

天然气门站单元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

结果

依据标准

实际情况

备注

一、周边环境与平面布置

1

门站和储配站站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站址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

2站内露天燃气工艺装置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甲类生产厂房与厂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的要求。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6.5.1条

2

门站和储配站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总平面应分区布置,即分为生产区(包括储罐区、调压计量区、加压区等)和辅助区。

2站内的各建构筑物之间以及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站内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二级”的规定。

3站内露天工艺装置区边缘距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应小于20m。

距办公、生活建筑不应小于18m,距围墙不应小于10m。

与站内生产建筑的间距按工艺要求确定。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6.5.5条

二、燃气工艺及设备

1

门站和储配站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功能应满足输配系统输气调度和调峰的要求;

2站内应根据输配系统调度要求分组设置计量和调压装置,装置前应设过滤器;门站进站总管上宜设置分离器;

3调压装置应根据燃气流量、压力降等工艺条件确定设置加热装置;

4站内计量调压装置和加压设备应根据工作环境要求露天或在厂房内布置,在寒冷或风沙地区宜采用全封闭式厂房;

5进出站管线应设置切断阀门和绝缘法兰;

6站内管道上应根据系统要求设置安全保护及放散装置;

7站内设备、仪表、管道等安装的水平间距和标高均应便于观察、操作和维修。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6.5.7条

2

燃气输配系统各种压力级别的燃气管道之间应通过调压装置相连。

当有可能超过最大允许工作压力时,应设置防止管道超压的安全保护设备。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6.1.7条

三、消防

1

门站和储配站内的消防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6.5.19条

2

B、C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6.2.2条

四、供配电与防静电

1

门站和储配站电气防爆设计符合下列要求:

1)站内爆炸危险场所的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

2)其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宜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3)站内爆炸危险厂房和装置区内应装设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6.5.21条

2

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内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物体,应采取工业静电接地措施。

《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范》HG/T20675-1990第2.1.1条

3

管网的接地连接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1)装置区中各个相对独立的建(构)筑物内的管道,可通过与工艺设备金属外壳的连接(法兰连接),进行静电接地。

2)管网在进出装置区处、不同危险环境的边界、管道分叉处的管道应进行接地。

3)对金属配管中间的非导体管段(如聚氯乙烯管),除需做屏蔽保护外,两端的金属管应分别与接地干线相连或用6mm多股铜芯绝缘电线跨接后接地。

《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范》HG/T20675-1990第3.2.1条

4

当气体爆炸环境危险场所的等级属于0区和1区,且可燃物的最小点燃能量在以下时,工作人员需穿防静电鞋、防静电服。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第6.5.1条

5

在气体爆炸环境危险场所的等级属于0区和1区工作时,应佩戴防静电手套。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第6.5.4条

6

使用静电消除器迅速中和静电。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第6.1.10条

五、其它

1

厂区内应根据GB2893-2008《安全色》、GB2894-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Z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等的规定进行安全色、安全标志的设置。

《安全色》GB2893-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2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条

4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第十九条

安全管理单元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

结果

依据标准

实际情况

备注

1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2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3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4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5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6

其他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

7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

对调换工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8

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7

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罚制度等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

8

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

9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定应急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

10

应急救援预案有效性包括:

各类各级预案是否齐全、预案内容分析(组织机构、人员安排、物资保障、外援能力等)、演练情况及记录、预案更新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局长令〔2009〕第17号

1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1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13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为从业人员免费发放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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