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151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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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151文件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文件
鄂价环资规[2011]151号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调整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环保厅,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
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申请核定辐射环境监测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函》(鄂环函[2011]49号)、《关于申请修订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函》(鄂环函[2011]178号)收悉。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78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安等部门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9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等规定,结合近几年环境监测不断发展的实际,为规范环境监测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环境监测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规范调整我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进行规范调整后我省环境监测(辐射环境监测)服务收费主要由监测收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评估收费和相应管理收费组成。
各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收费主体和收费对象。
实施上述收费的主体为取得国家计量认证和相应资质的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实施收费的对象为接受委托并为其提供环境监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三、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在指定的范围开展环境监测服务。
环境监测服务范围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178号文件中《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执行。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下列情况不得收费:
(一)上级下达的环境监测和污染源监测任务;
(二)为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监测机构提供服务;
(三)已有明确经费来源的环境监测、研究性报告;
(四)其它有明确规定不得收费的项目。
五、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规定的监测技术规范和监测分析方法提供监测服务。
凡接受委托开展环境监测服务的,应事先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由委托方付费。
各项环境监测服务的采样、监测项目、监测频次、分析检测方法、监测数据采集等,要严格执行国家及环保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同时出具完整的书面环境监测数据和结论报告。
六、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严禁只收费不监测或多收费少监测。
对违反规定进行监测并实施收费的,一律视为违规收费,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七、各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前,要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和收费公示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规定标准从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
有效期满,由省环保厅根据实际运行情况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重新核定。
同时,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1993]32号)中关于“湖北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附件:
湖北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湖北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
一.监测费
(一)采样/测试收费标准
1空气(含室内空气)现场采样及测试
序号
类别
采样/测试项目名称
采样/测试方法
计价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1
空气(含室内空气)
空气采样
溶液吸收法(小时值)
元/点·次·项
50
2
溶液吸收法(日均值)
150
3
滤膜法
80
4
注射器法
20
5
固体吸附柱法(小时值)
50
6
固体吸附柱法(日均值)
100
放射性采碘盒
100
7
风速、风向、气压、气温、湿度等的测试
仪器法
元/点·次·项
20
8
空气连续采样监测
紫外荧光法
元/点·日·项
1000
日采样大于12小时
9
紫外吸收法
1000
10
化学发光法
1000
11
β射线、微量天平法
1500
12
红外法
1500
13
降水采样
标准雨量计
元/点·次
50
14
干沉降采样
干沉降采样器
元/点·次
80
15
气溶胶采样
气溶胶采样器
元/100m3
60
16
气体专用分析仪测试
仪器法
元/点·次·项
80
2废气现场采样及测试
序号
类别
采样/测试项目名称
采样/测试方法
计价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1
排气筒(或烟道)废气有组织排放采样/测试
烟(粉)尘、废气采样
废气采样测试方法
元/点·次·项
100
*注①-④
2
排气参数测试
废气采样测试方法
100
3
管道风量测试
皮托管法
100
4
林格曼黑度
图表法/测烟望远镜法
元/每个数据
30
5
烟气成分分析(SO2、NO、NO2、O2、CO、CO2等)
电化学法
元/孔·次·项
100
红外法
300
6
饮食业油烟
废气采样测试方法
元/点·次
150
7
废气无组织排放采样/测试
烟尘、废气采样分析
溶液吸收法注射器滤膜法
元/点·次·项
60
8
气体专用分析仪测试
仪器法
80
9
臭气样品采样
三点比较法
元/点·次
100
10
焚烧废气采样
二噁英采样
EN1948、EPA23方法(等速采样)
6000
11
汽车尾气测试
汽油车CO、HC、NOx、Pb
汽车尾气测试仪
元/辆.次.项
50
12
柴油车烟度
不透光烟度计
100
13
摩托车
尾气测试仪
10
14
燃煤煤质分析
工业分析
------
元/样·项
100
15
热值
120
16
元素分析
100
3土壤、固体物品、底泥采样
序号
类别
采样/测试项目名称
计价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1
土壤
表层(深度<0.20米)
元/点·样
35
注⑤
2
中层(0.20<深度≤0.6米)
70
3
下层(深度>0.6米)
150
4
工艺原料、建筑材料、固体废物
60
5
煤质
100
6
底泥
浅层(深底≤1米)
50
7
中层(1米<深度≤1.5米)
100
8
深层(深度>1.5米)
150
4水质采样
序号
类别
采样/测试项目名称
采样/测试方法
计价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1
一般地表水
表层(距水面<0.5米)
瞬时样
元/点·次·项
10
注⑥
2
中下层(距水面>0.5米)
瞬时样
12
3
河流、湖体、深水水库等复杂水体
表层(距水面≤0.5米)
瞬时样
15
4
中下层(距水面>0.5米)
瞬时样
25
5
地下水
(储源井水)
---
瞬时样
30
注⑦
6
工业废水
---
瞬时样
20
7
---
连续采样
100
8
流量
污染源
流速仪、
多普勒
元/点·次
70
注⑧
9
河流(≤50米)
多普勒测流仪
元/次·断面
300
10
河流(50-150米)
500
11
河流(≥150米)
700
12
水深测试
瞬时样
元/点·次
20
13
陆生、水生生物采样
底栖动物
---
元//点·次
80
14
15
浮游生物
---
元/点·次
40
5物理监测
序号
类别
采样/测试项目名称
采样/测试方法
计价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1
噪声
厂界、建筑施工场界、交通噪声
仪器法
元/点·次
100
注⑧
2
环境噪声
仪器法
100
3
铁路边界噪声
仪器法
150
4
机场噪声
仪器法
200
5
声源噪声(不带频谱)
仪器法
110
6
声源噪声(频谱分析)
仪器法
170
7
振动
稳态振动
振动测试仪
元/每个数据
30
8
非稳态振动
振动测试仪
60
9
振动强度
振动测试仪
60
10
电磁
射频电场强度
元/点·次
120
11
射频磁场强度
120
12
工频电场
80
13
工频磁场
80
14
无线电干扰
80
注①当烟道气或工艺尾气温度>150℃,加收20%费用。
②高空作业,距地面5米加收10%费用(以后每增加5米加收10%费用)。
③在生产废气监测中,有放射性、有毒、有害工艺尾气,加收50%费用。
④开设监测孔、管道内的点位设置、监测频次和项目按国家标准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有关内容执行。
⑤有毒、有害土壤样品采样加收50%费用。
不含剖面挖掘人工费。
⑥夜间河流采样,或者大于50米宽的河流采样加收50%。
⑦地下水采样不含打井费用。
⑧流量、噪声夜间监测加收50%。
⑨现场采样及监测所需交通工具,开孔、搭架、夜间监测住宿以及安全措施等工作条件,由委托方解决。
受委托单位提供监测车、船、住宿可按实际情况收费。
(二)样品前处理收费标准
序号
项目名称
处理方式
计价单位
收费标准
1
样品制备
植物、动物、底质、土壤
元/样
80
2
样品前处理
萃取、吸收、浸提、离心分离、蒸馏、回流、溶剂稀释、酸碱洗涤、干热灰菌等前处理
元/样·项
30
3
干(湿)式消解、高压灭菌、索式提取、KD浓缩、层析分离、干扰掩蔽等复杂前处理
元/样·项
40
4
顶空富集、吹脱一捕集、热解析、低温浓缩、固相萃取、固相微萃取、微波消解、高温高压消解、微波萃取、超声波提取、加速溶剂萃取、超临界萃取、旋转蒸发、氮吹浓缩、凝胶渗透色谱、高效液相色谱、蒸馏等前处理
元/样·项
100
注:
①复杂基体、痕量分析按上述标准两倍收费。
②放射、有毒、“三致”物按上述标准两倍收费,放射性动物样品按上述标准3倍收费。
(三)分析测试收费标准
1理化指标
序号
分析方法
计价单位
收费标准
1
感观指标
元/个数据
5
2
温度计
10
3
稀释、对比法
15
4
pH计、电导仪、溶氧仪
15
5
酸碱滴定法
35
6
络合滴定法、氧化还原滴定法
50
7
电极法、极谱法
60
8
分光光度法
60
9
快速比色法
50
10
重量法(称重及水溶剂蒸发)
60
11
重量法(有机溶剂蒸发)
100
12
离子色谱法
100
13
紫外、红外、荧光、火焰光度法
120
14
五日培养法
120
15
流动注射分析
100
16
原子吸收法火焰
100
17
原子吸收法石墨炉
200
18
气相色谱法
120
19
高效液相色谱法
250
20
三点比较法
500
21
等离子发射光谱法
200
22
低分辨气相色谱/质谱法
300
23
低分辨气相色谱/质谱法(挥发性有机物)*
元/个样
1500
24
低分辨气相色谱/质谱法(半挥发性有机物)*
1500
25
高分辨气相色谱/质谱法*
一般有毒有害
2000
26
高(剧)毒
4000
27
液相色谱/质谱法*
元/个数据
2000
28
等离子发射光谱/质谱法*
300
29
燃烧、氧化-红外法
100
30
傅里叶红外光度法
100
31
γ能谱仪
元/个样
200
32
AOX
元/个数据
100
33
X荧光
元/个样
100
*含定性分析,如需图谱协商收费
注:
①样品量不足5个的,按5个收费。
②分析需使用原子吸收、等离子色谱、原子荧光、测汞仪、离子发射光谱仪、气相色谱、色-质联机、液相色谱、高分辨气相色谱/质谱法、等离子发射光谱/质谱法等大型仪器的,样品总数少于(不含)10个时加收30%,样品总数为50个样(不含50个)以上时,按收费标准的90%收取,样品总数100个样(不含100个)以上时,按收费标准的70%收取。
③放射、有毒、“三致”物按上述标准两倍收费
④未知样品的定性分析和鉴定,协商收费。
2放射性监测
序号
项目
测试方法
计价单位
收费标准
1
γ射线测量
直接测量
元/点·次
45
2
αβ表面污染测量
直接测量
元/点·次
40
3
累积剂量
径迹蚀刻法
元/个数据
80
4
氡析出率
直接测量法
元/点·次
35
静态吸收能谱法
元/次·样品
100
5
氡及其子体
射气法
100
直接测量法
元/点·次
60
6
天然钍
分光光度法
80
7
天然铀
激光荧光法
80
8
铀-238
锗谱法
元/小时·样品
50
9
铀-235
锗谱法
50
10
钍-232
萃取分光法
100
锗谱法
50
11
镭-226
射气法
100
锗谱法
50
12
钾-40
锗谱法
50
原子吸收法
50
13
总α放射性
理化-仪器法
70
14
总β放射性
理化-仪器法
70
15
锶-90
理化-仪器法
85
16
210Pb
理化-仪器法
150
17
Po
理化-仪器法
150
18
Pu
理化-仪器法
150
3生物指标
序号
项目
分析方法
计价单位
收费标准
1
细菌总数
平皿法
元/样·项
100
2
荧光法
150
3
总大肠菌群测定
多管发酵
100
4
Colilert大肠杆菌检测系统法
150
5
粪大肠菌群测定
多管发酵法
100
6
叶绿素a测定
分光光度法
120
7
浮游植物(定量)
分类鉴定法
100
8
浮游植物(定性)
分类鉴定法
80
9
浮游动物(定量)
分类鉴定法
100
10
浮游动物(定性)
分类鉴定法
80
11
底栖动物(定量)
分类鉴定法
120
12
底栖动物(定性)
分类鉴定法
80
13
着生动物(定量)
分类鉴定法
100
14
着生动物(定性)
分类鉴定法
100
15
着生植物(定量)
分类鉴定法
100
16
着生植物(定性)
分类鉴定法
100
17
水生维管束植物(定量)
水生维管束植物
110
18
水生维管束植物(定性)
水生维管束植物
110
19
蚕豆根尖微核测定
培养染色镜检法
500
20
紫露草微核测定
培养染色镜检法
750
21
沙门氏菌检验
生化及血清学鉴定法
250
22
Ames试验
平皿掺入法
3000
23
微型动物(PFU)(定量)
分类鉴定法
90
24
微型动物(PFU)(定性)
分类鉴定法
90
25
鱼类急性毒性试验
LD50半数致死法
2500
26
鱼类细胞姐妹染色单体交换试验
培养染色镜检法
2000
27
藻类急性毒性试验
活体荧光计数法
2000
28
蚤类急性毒性试验
LD50半数致死法
2000
29
藻类增长潜力试验(AGP试验)
活体荧光计数法
2000
30
小鼠经口急性毒性实验
灌胃法
2500
31
皮肤刺激试验
涂抹法
2000
32
小鼠骨髓多细胞微核试验
镜检法
2500
33
钩虫卵检验
漂浮集卵法
70
34
溶血性链球菌
发光光度法
200
35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生化及血清学鉴定法
200
36
血吸虫卵检验
沉淀集卵法
元/样·项
70
37
蛔虫卵检验
漂浮集卵法
70
38
发光菌急性毒性检测
发光光度法
200
39
志贺氏菌检测
生化及血清学鉴定法
350
40
土壤真菌的测定
平皿计数法
100
41
粘液形成菌的测定
平皿计数法
100
42
铁细菌的测定
MPN法
400
43
粘泥真菌的测定
平皿计数法
100
44
土壤菌群的测定
平皿计数法
100
45
霉菌的测定
平皿计数法
150
46
酵母菌的测定
平皿计数法
120
4室内环境空气检测
序号
检测项目
计价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1
甲醛
元/数据
150
不再收取采样费
2
氨
150
3
苯
250
4
甲苯
250
5
二甲苯
250
6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300
监测收费说明:
1.收费标准中有关计算单位含义:
“点”―监测点位,
“项”―监测项目,
“个”―样品个数,
“样”―单个样品(含单独的保存方式),
“次”―监测次数,
“孔”―专门设置的监测孔
“断面”―监测断面,
“每个数据”―每个有效监测数据。
监测点、监测断面、样品个数、监测次数、监测项目均按照国家发布的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确定。
2.污染事故、纠纷仲裁、技术成果鉴定等监测,加收50%。
委托方要求受委托单位在国家法定节日进行现场采样监测和分析测试的,各项费用在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100%。
凡注明夜间采样、监测、测量加收50%,时间从22:
00-6:
00计算,使用不需人工值守的自动仪器的不得加收。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评估费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评估收费由监测费和编制费之和收取。
监测费根据监测内容由直接费计算;报告编制费以预(决)算投资额为计费基数,根据建设项目不同性质和内容,采取按预(决)算投资额分档定额方式计费。
对不便采取按预(决)算投资额分档定额方式计费的,也可按实际服务工日计费。
单位:
万元
预(决)算投资额(亿元)
项目
0.3以下
0.3~2
2~10
10~20
20~50
50~100
100以上
编制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含方案)
2-3
3-7
7-16
16-21
21-35
35-50
50以上
编制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表(含方案)
0.5-1
1-2
2-3
3以上
编制竣工验收调查报告(含方案)
5-6
6-12
12-21
21-28
28-50
50-70
70以上
编制竣工验收调查报告表(含方案)
1-2
2-4
4-7
/
/
/
/
注:
1、以本表计费额度为基础,根据预(决)算投资额在对应区间内用插入法计算后,乘以行业调整系数和难度调整系数,确定验收监测评估收费基准价,行业调整系数及工作难度调整系数分别见表1和表2。
2、表中费用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踏勘现场、参加评审会议产生的交通、通讯费,以及评审专家参加评审会议的差旅费和评审费。
召开评审会议的上述费用委托单位承担。
3、对于不能一次通过验收监测的建设项目,整改后进行补充现场监测,编制补充验收监测报告的费用可按照整改内容的工作量,结合计费额度适当取费。
表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评估评价收费标准行业调整系数
行业
调整系数
化工、冶金、有色、黄金、煤炭、矿产、纺织、化纤、轻工、医药、区域、石化、石油天然气、兵器
1.1
火电、水利、水力、城建、旅游、林业畜牧、渔业、农业、交通、市政、航空、铁道、名航、烟草、传播、航空、航天、建材
1.0
城市轨道交通、汽车制造、粮食加工及其他行业
0.9
电子、石油天然气终端、管线运输、粮食、建筑、信息产业、仓储、社会服务、广播电视
0.8
表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评估收费标准工作难度调整系数
项目类型(环境敏感程度)
调整系数
特殊、敏感项目
1.2
一般项目
1.0
简单项目
0.8
注:
1、特殊项目指:
验收监测标准需要由专家讨论并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国内罕见工程类型建设项目等。
2、敏感项目指:
对生态环境和周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周边公众意见较大的建设项目等。
表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评估人工费收费标准
项目承担人员职级
收费标准(元/人·日)
高级专家(研究员)
1000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
800
一般专业技术人员
600
三、管理费
(一)外单位索取环境监测数据按所需数据监测收费总和20%收取管理费,当年监测数据按所需数据监测收费总和30%收取管理费。
(二)除验收监测以外的其它委托监测,按采样费、样品前处理费、分析测试费之和为基数收取管理费。
具体收取标准为:
数据型环境监测报告为基数的10—15%,评价型环境监测报告为基数的15-20%。
(三)环境监测专业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如需受委托单位提供提供车、船、住宿可按实际情况双方协商收费。
(四)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供监测服务,由双方根据本通知精神协商收费。
(五)外单位委托环境监测站或辐射环境管理站代培监测分析人员时,根据受培人数、培训内容和培训中实验室的损耗等,参照上述有关监测项目的收费标准与委托方协商确定。